考信录 - 第 49 页/共 77 页

为孙之妇:《经》,无文。《开元礼》增,小功。《家礼》(姑在则否)、明并同。   △孙妇服不必有   按:《经》有妇之服而无孙之妇之服。《传》曰:“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敖氏《仪礼集说》云:“庶孙之妇缌,则孙之妇小功也。《小功章》不见之者,文脱耳。”其论似矣。但不知所谓孙之妇者,专以妇之存亡决之乎?兼以子之存亡决之乎?如子尚存,尚无孙,安得有孙妇。妇虽亡,恐不得别为之服也。如妇尚存,有妇者亦当无孙妇。子虽亡,又不得别为之眼也。适子亡,不别为之服,是有孙者不必有孙妇矣。妇亡,不别为之服,是无妇者亦可不须有此孙妇矣。然则孙之妇固可有可无者,不得以孙之事例之也。由是言之,《经》之不见,恐非缺文。《传》既语之不详,《开元礼》及敖氏亦未推及於此,余窃疑焉。说并见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庶孙之妇:《经》,缌。《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夫之从父昆弟,报:《经》、《开元礼》、《家礼》皆无服。明增,缌。说已见前《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从父姊妹,报:《经》无文。《开元礼》,缌。缺报。《家礼》(人不降、明并同。)   为夫之高祖曾祖父母:《经》无明文(《经》“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无曾祖父母)。《开元礼》,缌。《家礼》(缺父母字)、明并同。   【家礼】夫为曾高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曾高祖母承重者,曾高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曾高祖在,缺)。说已详前《为夫之祖父母条》下。   为夫之从祖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为夫之从祖父母:《经》盖缌。《开元礼》、《家礼》并同。《家礼图》增“为夫之从祖姑在室者”,服同,明同。   △诸祖父母兼指从祖父母   按:《经纟思麻章》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氏注云:“诸祖父母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敖氏《集说》云:“夫之所为服小功者,则妻为之缌。然则此《经》所指者,其夫之从祖祖父母及从祖父母与?”夫从祖父母之与从祖祖父母,其亲同,其服同,而於《经》别无所见,则敖氏之说信矣。郑氏或以从祖之文足以括之,故不再举与?故今从《集说》。说并见後《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家礼图》增从祖姑等在室服之非   按:《经小功章》云:“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是妻为夫之姑姊妹概服小功,无在室人之分也。夫之世父母叔父母服大功,而夫之姑之在室者则服小功,是夫之姑不得与夫之世父母叔父母同也。然则为夫之从祖祖姑从祖姑之在室者亦不得与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同服缌矣。故《经》与《开元礼》及《家礼成服章》皆无为服之文。唯《家礼图》及明皆增服缌,殊失《经》意。   为从父昆弟之子妇及夫从父昆弟之子妇:《经》盖缌(说见上《为失之从礼父母条》下。)《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昆弟之孙妇及夫昆弟之孙妇:《经》盖缌(《经》文注皆见上)。《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曾孙玄孙之妇:《经》盖无服。《开元礼》同。《家礼》增,小功(姑在则否)明无文。   为夫之外祖父母:《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   △辨郑玄以外祖父母释诸祖父母   按:《经》云:“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以“从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释之。且云:“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夫曾祖为曾孙缌,故知为曾孙妇无服;外祖为外孙亦缌,何以知为外孙妇独得有服乎?曾祖下报,故知诸祖之无曾祖;若外祖亦不报,何以知诸祖之兼有外祖乎?事同论异,深所未喻。且夫为从母亦小功而妻无服,则似夫之外姻,妻皆不为之服。或“外”乃“从”之误,亦未可定。故今不敢以《注》决《经》文也。   为夫之从母:《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舅:《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为甥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女子为姊妹之子妇:《经》无服。《开元礼》增,缌。《家礼》、明并同。   以上四条,说已详前《外姻篇》中《为舅之妻条》下。   为外孙妇:《经》似无服(《郑注》缌)《开元礼》,缌。《家礼》、明并同。说已见《为夫之外祖父母条》下。   ○臣为君及君党之服   (报服附。此服,唯《开元礼》有国官为君一条,余惧无文。《家礼》、明并无文。概不复注。)   诸侯为天子:《经》,斩衰三年。   【服问】“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世子不为天子服。”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经》,む衰,既葬除之。   诸侯为邻国:《经》无文。   【春秋传】“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   【春秋传】“公薨之月,子产相郑伯如晋。晋侯以我丧故,未见之也。”   △附记诸侯为邻国   按此,则诸侯为邻国之君虽无服而亦彻乐,不行吉礼矣。故附於此,以补《经》文之缺。   为君:(兼天子诸侯大夫士在内)《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唯“国官为君”,服同。   △士亦可称君   按:《郑注》云:“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然观《经》下文云:“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则此当兼士在内。後言“君”者并同,不复注。   【小记】“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经》,齐衰期。   △君祖有服有不服   按:本传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则此云“为君之祖父母”者,乃君之父卒而为祖後者也。若君有父,或父卒而君非孙,则臣亦不服期。又按:《郑注》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余考春秋之时,父子往往同为大夫,孙亦有为大夫士者,故《经》云然:盖缘大夫士而言之也。不必曲为之说。   【服问】“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惟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   【本记】“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   晋康献褚皇后,孝武帝太元九年崩。太后於帝为从嫂,朝议疑其服。太学博士徐澡议曰:“‘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云:‘其夫属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遗矣。服后,以齐母之义也。鲁讥逆祀,以明尊卑。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丽服废於本亲?谓应齐衰期。”从之。   为夫之君:《经》,齐衰期。   为父之君:《经》无文。《服问》:“大夫之子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服问》“如士服”说非通礼   按《经》,大夫士为君无异服,而此文不曰“为君斩”而曰“如士服”者,岂当时大夫士之服或有异与?大抵记礼之书,篇各自为义例,不必悉同,故《记》往往与经差互,不得尽以彼而证此也。春秋之季,大夫之子多有侍君侧者,如郑之“门子”,楚之“御士”,此固不可不如士服。《服问》之说,盖因乎此。所谓礼以义起者,未必本当如是也。若晋之公族;又不当仅以士服服君矣。说者缘此遂谓大夫父子皆为君斩,误矣。   庶人为国君:(不兼大夫士在内)《经》,齐衰无受者。   △国君非大夫士   按:言“国君”则非大夫士可知。後言“国君”者同,不复注。   为贵臣:《经》,士缌。   △为贵臣服着亦士   按:《经》文云:“贵臣,贵妾。”郑氏《注》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士卑无臣,士妾又贱,不足殊。”敖氏《集说》云:“此亦士为之也。大夫以上无缌服。”二说,敖氏为正。此本连上“士为庶母”之文而言;若果大夫之服,《经》岂得不以“大夫”冠之乎!   【春秋传】“晋荀盈卒,未葬;晋侯钦酒乐。膳宰屠蒯趋入;请佐公使尊;许之。而遂酌以饮工,曰:‘女为君耳,将司聪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女弗闻之,是不聪也!’”   △附记诸侯为贵臣   按此,则诸侯为贵臣虽无限,而亦彻乐不燕矣。然则大夫更当不止於此。故附列《传》文,以见其凡。   为旧君,君之母妻:《经》,齐衰无受者。   【杂记】“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大之诸侯不反服。”   △辨郑玄“为旧君服者为老疾致仕之臣”之说   按:此《经》文语意甚明,无可疑者。云“为旧君”而不言何人为之,则是兼大夫士而言之也。云“为旧君”而不言“为旧国君”,则是所谓君者亦兼诸侯大夫而言之也。盖大夫去国而仕於他邦,士之仕於大夫而後易其主者,皆如是服也。《注》乃以为“老疾而致仕者”;《集说》亦云“在国而云‘旧君’者,明其不见为臣也。”信如所言,则《经》何不直云“致仕者为国君”云云而虚其文以待後人之加之乎?旧也者,别於新而名之也。未尝去国,犹吾君也,何旧之有!下士犹为君斩,而大臣致仕者乃齐衰,既葬而除之,不亦亻真耶!此皆泥於《传》文“仕焉而已”及“与民同”之语;不知《传》特约略言之,明其尝仕而非民,已去国则但以民之服服之而已,非遂以为民也。况《传》之不合於《经》者尚多,其反可以因《传》而疑《经》乎!齐宣王问孟子曰:“礼,为旧君有服。何如斯可为服矣?”孟子曰:“谏行言听,膏泽下於民。有故而去,,则君使人导之出疆,又先於其所往。去三年不反,然後收其田里。此之谓三有礼焉。如此,则为之服矣。”然则此为旧君服者,非老疾而致仕明甚。且《经》为旧君服止有此文,若以此为致仕之臣,则适他国者将遂不为旧君服乎?至刘氏释《杂记》文,其语尤奇,其理尤谬。云:“此皆违而仕者:不反服旧君,避新君也。然则违而末仕者,闻旧君之丧则反服尔。”余按:古者诸侯比国而治,大夫比室而居,为之臣者进退有礼,去此就被,事势之常,《春秋传》记之详矣。非如後世天下一家,必降与叛者乃有旧君也。昔日尝立其朝而食其禄矣,一旦闻其丧而漠然如路人,岂人情哉!公山不狃,叛臣耳,犹知旧君之义,况君子乎!《春秋传》中,罕有至他国而不仕者。公明仪曰:“古之人三月无君则吊。”仕之不待於逾时也明矣。若仕而遂不为服,是旧君名为有服而实无服也。且无论仕与不仕,均谓之旧君:果有有服无服之异,《经》何不别白而言之乎?盖以大夫之臣而服诸侯则嫌於僭,以诸侯之臣而服大夫则嫌於亵,故有“不反服”之说,亦未必其果《经》意也。若概不为反服,则《记》何不云“违诸侯之诸侯不反服,违大夫之大夫不反服”,而必互其词乎?刘氏乃据此以为证,且讥郑氏反服之谬,甚矣其敢於叛《经》而诬传《也》!此《经》与《记》之文本不待解,而诸家委曲穿凿,务使之不通以惑後世,故余不得无言。   唐崔亚典眉州,陈贺以乡役差充厅子。亚见贺奇之,令受业於门,奖拔之;得及第。亚卒,贺为衰服三年。   △附著陈贺服主   此受恩故主,非旧君也。然与旧君之义相类,故附著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大夫孥为旧国君为长子留而妻去”之说   按:此专为大夫出奔而其孥在国者言之也。曰“为旧国君”而不曰“为旧君”,则是君者谓诸侯也。大夫虽在他国而妻长子仍居本国,故服之也。大夫无国,故士之仕於大夫而去者亦无此服也。《注》乃以为长子留而妻去,曰:“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若是,则为旧君眼者乃己私情,非从夫也,可乎!且古者大夫多公族,不可以相为婚,外娶者十而九,而妇人往来於父母家者亦绝少,其说为不通矣。《集说》又谓妻与长子皆去,曰:“云‘旧国君’,明妻子亦在外也。大夫於旧君恩深,故於己服之外,妻子又为之服也。”不知“旧国君”者,蒙上“大夫”之文而言之也。妻之从夫,子之从父,其服皆降一等:故夫为君三年,则妻服期;子服虽无明文,亦当类是。大夫而服“齐衰无受者”,则妻子无服矣。以其犹在国也,故为主服;若皆在外,又何服焉!且使妻与长子果皆在外,则文当云“大夫之妻长子为旧国君”,何故殊“在外”之文於“妻长子”之上?独以“在外”殊“大夫”,则妻与长子之在国明矣。   寄公为所寓:《经》,齐衰无受者。   △辨郑玄“三月藏服”之说   按: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士逾月,故《传》举其中,统谓之“齐衰三月”。《注》乃以为“三月而藏其服;及葬,则又服之”。然则藏服之後将服何服?服轻服既不宜,服吉服又非礼;士之逾月而葬又将服麻於卒哭之後乎?泥《传》之文,失《传》之意矣。   ○妾为君及君党之服(报服附)   为君:《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女君:《经》,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君之长子:《经》无文。《小记》补“与女君同”;《正义》谓齐衰三年。《开元礼》、《家礼》并同。明改齐衰期(明误出“慈母为长子齐衰期”)。   为君之庶子:《经》,大夫妾大功,士妾缺。《开元礼》改不分尊卑并齐衰期。《家礼》、明并同(明误出“慈母为众子齐衰期”)。   △明制增慈母为长子众子服之非   按:本传,则慈母者妾也。长子众子,谓所慈之子乎?谓非其所慈之子乎?长子众子之名,由父而生。继母与父一体,故亦目之为长子众子。妾岂得目君之长子众子为己长子众子乎!慈母之名,由所慈之子而生。如非所慈之子,又岂容皆目之为慈母乎!妾为君之长子众子自有正服;既非所慈之子,则慈母与他妾无异,亦不得别出此文也。本传云:“妾之无子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如是,则不过一人焉已耳,如即所慈之子,岂容有长子众子之名!且为所慈之子而服,亦不当复问其为长子与众子也。殊不可晓。   为君之庶子人者:《经》,大夫妾小功,士妾缺。《开元礼》、明并缺(《家礼》盖降大功,说见前《为姑姊妹人者条》下)。   【小记】“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为君之长子庶子之妇:《经》、《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服。   △明制夫之庶母不报之疏   按:为夫之庶母本无服,故妾为君之子妇亦无服。明制既为夫之庶母齐衰杖期,而妾为君之子妇乃仍无服;伯叔父母之尊犹报,而夫之庶母反不报亦疏漏之极矣!   君子子为廉母慈己者:《经》,小功。《开元礼》不言“君子子”而服同。《家礼》因之。明删此条,而为庶母概服齐衰期。   △君子子为妻馀子   按:本传云:“‘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然则“庶母慈己者”即前之“慈母”。彼乃妾之子,故母呼之而母服之;此则嫡妻之馀子,虽不为父後,然母之则嫌於嫡,故但谓之“庶母慈己者”而为之加服小功也。《经》曰:“妾为女君。”又曰:“君母之父母从母。”又曰:“君母之昆弟。”是古者称嫡妻为“君”也,故谓其子为“君子子”。郑氏《注》所谓“妻子”者,是也。但《郑注》谓为“公子大夫之妻子”,则又不然。盖郑氏误以此“慈己者”为《内则》之“慈母”(《内则》云:“择於诸母与可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故疑士妻自食其子,不得复有师保,遂以为公子大夫之子耳。《内则》,後人所拟,其然否未可知。藉令诚然,亦岂得舍本经自有之慈母而别求他书所云之慈母以实之乎!由是言之,前章之“慈母”即此章之“庶母慈己者”,其服之轻重但以为君子子与非君子子而分,无他故也。《开元礼》采《经》文而删“君子子”三言,《家礼》因之则与如母之慈母何以分,而服之轻重悬殊乃至此邪?亦失考之甚矣!   为庶母:《经》,十缌(本传,“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开元礼》不分尊卑皆缌。《家礼》,父妾有子则缌。明改齐衰杖期。   △士妾有子之纟思为十服   按:《小记》云:“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谓士为妾服也,非谓士之子为父之妾服也。《家礼》乃谓“父妾有子则缌”,未知所本。吕新吾《四礼疑》云:“庶母之无子,无服乎?母之名生於父,不生於子。若云无服,是为庶母服者兄弟之故,非父之故也。”此论似为有理。余意:父正当从父服缌,父不服则止,明有尊也。父卒,则无论其有子无子皆为服缌,为父故也,不为昆弟故也,以教孝也。庶乎其不谬矣!   △明制改为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庶母者,父之妾也而昆弟之母也。从父而服之与:父为妾不过缌,故子为庶母亦不敢逾缌。为昆弟而服其母与:父之父母服期矣,母之父母服小功矣,降於父二等也;妻之父母服缌矣,不敢与母齐也;昆弟之母不可以齐於母之母明矣,故为之服缌也。轻重相称若权衡然,此古礼之所以为至也。若改之以为期,则是昆弟之母乃与父之母齐,而加於母之母且二等矣。恐教人以孝者不若是也。且夫伯叔父母,有共抚育之恩者也,而服止於期;姑,与父同气者也,而服降为大功;庶母之於己何恩乎,於义何属乎?庶母之年或与己等,或幼於己二三十年,乃以伯叔父母之服服之而姑不敢望焉,吾恐天下之亲其从子而爱其侄者闻之而皆索然意沮也!俗之日薄,民之不亲,又奚足怪乎哉!在宋濂之心,不过因孙贵妃之有宠,迎合太祖之意,欲使诸王为之服耳,而乌知其弊之至於此也!且杖者,主丧之物也,不缘於情之厚薄也。祖父母之尊,伯叔父母之亲,皆不杖,不主丧也。庶母自有其子主丧,君之子众子杖,何居焉?   为夫之庶母:《经》、《开元礼》、《家礼》并无服。明增,齐衰杖期。   △明制增为夫庶母齐衰期之非   按:女子既人则为父母服齐衰期;而为夫之庶母亦齐衰期,可谓厚矣。然为其父母仅如夫之庶母,独不嫌於太薄乎?以是为不低昂,吾不知其情焉否也?   为贵妾:《经》,士缌。《开元礼》、《家礼》、明并无。   《经》文蒙上“士为庶母”而言,说已见《为贵臣条》下。   《集说》云:“此服似夫妻同之。妻为此妾服,则非有私亲者也。其有亲者,宜以其服眼之。”   【小记】“士妾有子而为之缌;无子则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