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信录 - 第 50 页/共 77 页

△士妾缌之异说   按:《经》主於“贵”,《记》主於“有子”。盖《记》自记所传,是以不能与《经》无异。当存之以备考;不必强使相合,谓彼为大夫而此为士也。   妾为其父母:《经》,公妾以及士妾,并降齐衰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本记】“凡妾为私兄弟,加邦人。”《家礼》同。   ●卷三   ○为人後者之服   为人後者:(本经文盖“为所後之人”,古文简质耳。)《经》,斩衰三年。《开元礼》、《家礼》、明(并增四字於下云“为所後父”服)井同。   【本传】“为所後者之祖(字疑衍,不则缺‘父母’二字)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明为所後母(古无此称,即《传》文“所後者之妻”)斩衰三年(馀略)。   【家礼】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明同,而增“为所後祖母(古无此称)承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不应呼所後者为父   按:《经》但言“为人後者”而不称“父”,则是於所後者不呼为“父”也。古者名由实立,行以义断。生我者谓之父,父之名由生我而起也。其有不幸而山为大宗後,则当承大宗之重而不敢以私亲干之;然不因此遂谓他人为父而生我者之反非父也。震我者谓之母,母之名由震我而得也。其有不幸而庶子为父後,则当以君母为重而震我者次之;然不因此遂谓震我者之独非母也。何者?名从实,行从义:义有变而实无变,故行可改而名不可改也。且夫古之为人後者皆择亲者立之,亲同则择贤,贤同则择长,初不必尽用子行也,故有孙行而後祖行者,有兄弟行而相为後者。鲁定之後昭,弟後兄也;僖之後闵,兄後弟也。此固不能概名之为父也。然其义则皆如父子,故其服亦皆如父子。故《传》云:“事之如君父焉者,受国焉尔。”此之谓行从义,非并其名而改之也。且此皆兄弟耳:然以君父事之,则是为之服三年者不必父行,明矣。故《经》但云“为人後者”人也者,统词也,兼祖行,父行,兄弟行而通言之者也,秦、汉之际,王制缺微,俗儒始有昭穆相继之说。至汉成帝纳赵飞燕之言,而飞燕纳定陶王之赂,因谓兄弟不相为後,舍中山王而立哀帝,而汉遂乱。既而王莽欲立幼主以成其篡,复伸兄弟不相後之议,以孺子继平帝,而汉遂亡。此乃淫后逆臣一时之乱制,而後之士大夫遂舍先王之法而从之,噫,亦异矣!然犹未尝直谓之父子也。东汉以降,俗益浇薄,务以虚伪相尚,始借父子之名以示亲匿之意。故有异姓而养为己子者,曹腾之於夏侯嵩是也。有无故而约为父子者,董卓之於吕布是也。此自一时陋然耳。况於同姓,且为之後,其父子之也尤不足怪,非遂可以是为万世之常法也。然吾尝观晋、宋、齐、粱间书,於所後者虽父之,於所由生者亦未尝不直父之也。其後不知何时,患两父之无别,乃别冠以“木生”之文,於是不生己者反为父,生己者反不得直称父,而名实大紊矣。原其改名之意,不过欲为後者之亲於此而疏於彼耳。顾名虽改而行反多不改,溺私情以灭大义者後先相望,虽名亦无如之何。何者?私不私在行不在名。汉宣帝尝後昭帝矣,初不谓戾太子非祖而史皇孙非父也,然终不以入庙而干正统;其奉昭帝后,实尽子职焉。是故名自从实,行自从义,又何必改其父子之本称始为不私哉!乃世之君子每力争其名,务以父之称归诸所後者,幸则为宋之“濮”,不幸则为明之“大礼”,亦可谓矫枉而过正矣!《记》云:“妇事舅姑,如事父母。”然则以父母事之,初不必以父母称之也,其“实”非也;虽不以父母称之,实不可不以父母事之也,其“义”然也。夫为人後者亦若是而已矣!今北方之俗,父舅而母姑,其失与此正同,岂得遂以为当然乎!《开元礼》、《家礼》皆云“为所後父”,乃沿世俗之误,不可以垂训。故今仍以《经》文为正。   夫为人後者:《经》、《开元礼》并略(盖皆齐衰期)。《家礼》补,斩衰三年。明同。   【明】为夫所後母(古无此称)。斩衰三年。   【家礼】夫为所後祖(古无此称)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经》,降齐衰期,报(字疑衍)。《开元礼》同。《家礼》:“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则为父母与《开元礼》同;为子当降大功不报,与《开元礼》异(未有明说,恐系疏略)。明,为父母同,无“报”文。   △辨许浩、程颐“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之说   按:《经》文云“为其父母”,则是父母之称不可改也。故宋欧阳永叔据此文以立论。乃世犹多议之。许氏浩曰:“不曰‘为人後者为父母’,而曰‘为其父母’,以见为人後者以所後为父母,故於其父母不得直谓之父母而称‘其父母’也。服既以降,则名亦宜从其服。若名则存之,服则降之,服违其名,亦非义也。”伊川程先生曰:“立疑义者,只见礼文不杖期内有‘为人後老为其父母,报’,便道须是称亲,《礼》文盖言出为人後则父母反呼之以为叔为伯,故道‘为其父母’以别之,非为却将本父母亦谓父母也。”按:此二说巧则巧矣,然揆之经义实大谬不然。《经》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又曰:“妾为其父母。”若《经》言“其父母”即不得直称为父母,则女子人者与为妾者皆不得称其父母为父母乎?盖“其”之为言,别於夫之父母,君之父母者也。兼未嫁者而言则不言“其”,故曰“女子子为祖父母”,曰“女子子为曾祖父母”,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若不言“其”即得直称之,言“其”即不得直称之,则女子嫁者但当称其“曾祖、祖、伯叔父母”为“曾祖、祖、伯叔父母”,而不得称其“父、母、昆弟”为“父、母、昆弟”乎?为人後者,犹之乎庶子之为君母後也。《经》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记》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下为君母之党服。”然则庶子虽为君母後,而於君母仍以“君母”称之,则於其母亦仍以“母”称之明矣。其实然,故其名然也。且女子为父母降服期,而父母之名不改;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降服缌,而母之名不改;服自降,名自存,世无有议之者。何者?服自服,名自名也。何独为人後者则谓其服降名存之非义哉!盖服之所以改,由於其子之异,而父母之为父母自若也。故《经》於其子别之而不於其父母别之:曰“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而不云“为所生母”;曰“为人後者为其父母”,而不云“为本生父母”。《经》义甚明,儒者自不察耳。父子者,天所生也;君臣者,人所合也。人所合者,人得改之;天所生者,人不得而改之。故仕而去焉者;谓之“旧君”;子而为人後,为君母後者,则不谓之“旧父,旧母”。何者?仕焉之谓君臣,生焉之谓父子,仕可以再仕三仕,生不可以再生三生;是故君可旧,父母不可旧也。若昔日谓此人为父母矣,後日又谓他人为父母而昔日之父母不得称焉,是父母亦有新旧矣。《经》何不云“为人後者为其旧父母”,“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旧母”,岂不文明义显,而乃曰“为其父母”,“为其母”哉?凡学,以知道为贵,次则通文,下则识字而已。然未有不识字义而能通文,不通文理而能知道者;难易之分,先後之序然也。今以《经》文之“其父母”为“非其父母”,文理舛矣。是以儒者之论道反有时而不如文士之论道也。且为人後而称其所後为父母,称其父母为伯叔父母,庶子称君母为母而称其母为生母,妇人称舅姑为父母,此皆近世里巷相沿之陋。儒者不能引古礼以证世俗之失,固已疏矣,乃反於世俗之谬而诬《经》文以附会之,可乎!   △《经》文为人後者之父母报服之衍   按:子为父母三年,故为人後者降服期。父母为众子期,乃於为人後主之不为降大功而仍服期以报,何也?《不杖期章》曰:“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大功章》曰:“女子子人者。”是子降其父母则父母亦降其子,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不降服,可乎!《经》曰:“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又曰:“大夫之子”云云,“惟子不报”,是父母之於子不言报,甚明也。今於为人後之子独言报,可乎!且昆弟姊妹,平等服也,当言报而反不言报,为父母,不当言报而反言报,不亦亻真邪!然则此经之“报”当为衍文无疑。《开元礼》於昆弟姊妹之不言报者补之,是已;而於父母之言报者不删之,何邪?且“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缌”,《开元礼》之所增也,不言报,而父母则言报;岂父母之尊尚不如外祖父母乎!《家礼》云“为人後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私亲之为之也亦然。”是已;然未明言父母之不当报,则似亦但统昆弟姊妹等而浑言之,而忘《经》之所谓报者之非降等也。明则概不言报,亦不似有疑於此条者。二千馀年以来,未有疑及於此者,余不能知其故!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经》,降大功。本记补报。《开元礼》同,而增“为姑姊妹在室者报”,服同(《家礼》:“皆降一等,私亲为之亦然。”则是其服皆与《开元礼》同。後不复注)。明与(《开元礼》盖同。)   △明制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舌之眼之行   按:《明史礼志大功条》下云“为兄弟之子为人後者”,而无“为兄弟之为人後者”。夫既有为人後者为兄弟之服,何以独无兄弟为之之服?无为人後者为伯叔父服之语,何得独出伯叔父为之服之文?参而观之,“子”字当为衍文无疑。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适人者:《经》:降小功。《开元礼》同,补报,而增“为姑适人者,报”,服同。明同,唯缺报。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姑之服之非   按:《经》,为人後者之降服止於父母昆弟姊妹,而他不言。盖古人立後,必择亲者,苟有期亲则功缌不得立。故自祖父母以降不著其服,亲同则服无所降也。即间有万一之不然者,而既举同父则同祖亦可例推。而《开元礼》乃增为姑之服。既增为姑之服,则祖父母、伯叔父母、从父兄弟姊妹何以反皆不著其服?挂一漏万,殊为疏略。   为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增,缌。明同。   △《开元礼》增为人後者为外祖父母之服之非   按: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郑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然则为人後者之於外祖父母无服,明矣。不然,彼为君母继母之党服者,夫岂不可以降而无服也!《开元礼》增此服,盖亦因时制宜;然非古人之意。   夫为人後者,妻为其舅姑:(《开元礼》於舅姑上增“本生”二字,《家礼》、明因之。古无是称。)《经》略。《小记》补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宋制不改夫为人後者之舅姑之服之疏   按:《经》,子为父母三年,妇为舅姑降一等期,故夫为人後降服期则妻亦降服大功。古人制礼,如魏主丕作殿,梁栋榱题皆以衡较其轻重,前後左右锱铢皆相称也;少加一木焉,则偏重而倾圮矣。宋改妇为舅姑皆服三年,与夫服同,然则夫为人後者,妻亦当与夫同服期,乃为相称。然犹沿《小记》、《开元礼》之旧,降服大功而不之改,何耶?夫均之舅姑也,何以於彼则当从夫之服,於此则当降夫一等?岂当时议礼者心知改古之非而不敢言,因而故留此隙,以为硕果之不食,饩羊之未去,欲待後世之人从此考而知之,而正之乎?不然,不当如是疏也。   【存疑】为养母:《经》、《开元礼》并无此项人。《家礼成服章》亦无文;唯《图》增此,服齐衰三年。明改斩衰三年。   △《家礼图》增养母之服之非   按:《家礼成服章》,唯为人後与女子子人者之降服不载,而统言之於後,其馀未有不载者。若果有养母之名之服,何得独遗之而不载乎!《图注》云:“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明制云:“谓自幼过房与人者。”果如所云,则有养母亦必复育养父。今为养母三年而为养父无服,何母太重而父太轻也?岂天下养同宗及遗弃之子者尽寡妇乎?是不可解也。或父以过房为父之他妾,则又与慈母无二矣。《图注》不知何人所作,其中与《成服章》异同者颇多,必非朱子之书;他本或无之。明采其文,遂有三父八母之称。然於养母,余终不知其为何人;以俟知者,余当询之。   ○母出母嫁之服(母报服附)   出妻之子为母:(《家礼》云“为出母。”今从《经》文。)《经》,齐衰杖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雷氏次宗曰:“子热出母之义,故系夫而言‘出妻之子’”。   唐天宝六载制:“出妻之子为母三年。”   【本传】“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家礼》同。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出母齐衰;卒哭乃除。”   【家礼】“继母出则无服。”   徐氏邈曰:“《经》言‘出妻之子为母’,明非所生则无服也。”许氏猛曰:“母子至亲,无绝道。非母子者,出则绝矣。是以《经》无出祖母之服。”   △徐邈、许猛之说有未尽   按:二家之说深得《经》意,後世所当遵守。然事亦有不同者。若庶子或前妻之子蒙其抚育,恩如己出,岂能视若路人。乳母与父何属,犹为之缌,则尝母之者可知也。又若妇嫁而姑犹未出,孙生而祖母犹未出,尝有覆庇教养之恩,亦不能以恝然。此皆当酌其轻重,量为之服,如韩子之以期服嫂,邓绥之以三年服伯父者,固不可垂以为法也。   出妻之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开元礼》并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父卒母嫁为母:(《家礼》云“为嫁母。”今从《开元礼》文。)《经》无文。   《开元礼》增,齐衰杖期。《家礼》、明并同。   汉石渠议:父卒母嫁,何服?萧太傅曰:“当服周;为父後则不服。”韦元成曰:“父没则母无出义。王者不为无义制礼,故不制服也。”宣帝诏曰:“妇人不养舅姑,不奉祭祀,不下慈子,是自绝也,故圣人不为之制服。元成议是也。”   唐天宝六载制:“母嫁,为母三年。”   【家礼】“子为父後,则为嫁母无服。”(按:《家礼》:“继母出则无服。”然则嫁亦当无服,《家礼》省文耳。)   宋景二年制:“为父後者为嫁母齐衰;卒哭乃除。”   △父卒母嫁似不得为母服   按:《经》,父卒母嫁;无为母服之文,岂略也哉!“出妻之子为母期”,有明文矣;“继母嫁,从,为之服期,报”,有明文矣,此何以独无文?或者以为为夫所出者其情可矜,背夫而嫁者其义当绝,故不敢为之服与?不然,《传》、《记》何得皆无一言乎?若母嫁而从,则自当仍服三年矣。继母犹期,则母可知也。不从则亲不属,故无服耳。而庚氏蔚之曰:“母子至亲,本无绝道。若父卒母嫁而不服,则是子绝其母,岂天理邪!宜与出母同制。”此说虽似有理,然以“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之例推之,恐但可为心丧,不得公然为之服也。《开元礼》增服期,虽属人情,究不若汉制之近古。至天宝、景之制,则大义泯然矣。   父卒母嫁,女子子人者为其母:《经》无文。《开元礼》缺。《家礼图》补,大功。明缺。   妻出母嫁,为其子:《经》无文。《开元礼》增,并齐衰杖期。《家礼》改并齐衰期。明同。   【家礼】“家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後犹服。”   △《开元礼》、《家礼》为子报服之非   按:妻出则义绝,故两不相为服;独子为之服者,子无绝母之道故也。然犹必降服期,示义绝也。子为父後则不为出母服,示不敢服其私亲也。至於母之於子,则有间矣。母也者,恩不可割者也;子也者,恩不可割而犹可割者也;以大义裁之,其无服明矣。即以俗情衡之,亦当降服。《开元礼》乃增为子齐衰杖期。子为母降,母反不为子降,不几於逆施乎?《家礼》又增子为父後,出母犹为之服。子已不为母服,母犹独为子服;不尤为逆施乎?至於嫁母,尤非出母可此,有夫,有舅姑,有长子,如之何其可以自服其私亲不降而一无所忌也?或者又谓“《经》文连下句读,云‘报’者,兼出妻继母而言”,引《小记》文“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不服之,明出妻有服也。其说虽若有据,然《记》之与《经》固有异同者,又无明文,恐未可以彼而证此也。且《经》凡言“报”者,皆其亲本相属者也。本不相属,而但以私恩服之者,则不言报,继父乳母是也,何者?受人之恩者不可忘,故虽不相属而为之服;施恩者则不必因人之受我之恩而为之服也。韩子之以期服嫂也,嫂不必以期服韩子也。母之於子也亦然。不出则属,属则服之;出则不属,不属则不服之矣,不必以子之为己服而亦服之也。曰:然则服可以无报乎?曰:报也者,还相为服云耳,非扌及其为我服也,未为我服者,我为之服,为我服者,我未为之服,何报之有焉!继母嫁从之有报也,相属也;相属也者,相从故也,非以子之为己服而遂服之也,如之何以此报并属之出妻也!   妻出母嫁,为其女子子人者:《经》无文。《开元礼》增出母,大功(嫁母缺)。《家礼图》增出母嫁母,并大功。明并缺.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经》,齐衰仗期。《开元礼》同。《家礼》改报服不杖,馀并同。明同。   △辨崔凯“继母嫁从之服为庶子”之说   按:崔氏凯曰:“此服之者,庶子耳;为父後者不服也。继母嫁,与宗庙绝,为父後者安可以废祖祀而服之乎!”此论不然。人而至於从继母嫁,则必幼稚一无所依者也,尚何宗庙之有!继母弃之,有流落以死耳。赖继母之力,得复奉祖祀,以能奉祖祀之故而遂背之,岂义也哉!故绝之则不当从之,从之则不得复绝之矣。且继母,非亲也,果有兄在,何忍不抚其弟而乃使之从继母嫁乎!然则《经》所言者,其父别无长子明甚,不得藉口於为父後而不服之也。   为继父同居者:《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两无大功之亲者”,齐衰期;“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明同,而云“两有大功以上亲者”,齐衰三月。   △继父之称可存   吕新吾《四礼疑》云:“万物一本。母百可也,父可二乎!父没矣,可继乎!母缘父有、父不缘母有也。《仪礼》有继父,圣人名之乎?谬矣!”余按:古人质朴,故以父为尊称,天子称同姓诸侯,诸侯称同姓大夫,曰“伯父”,“叔父”,是也。《文侯之命》,平王直以“父”称之矣。《冯唐传》、文帝亦曰“父老何自为郎”?母所嫁夫,无以称之:既长於其室矣,因称之曰继父,俗之沿也,非圣人之制也;犹《春秋传》之云“外弟”“外妹”也。若欲正名定分,则继父之称自所必当革。吕氏之言是也。然欲称为“母夫”,亦恐未合。   △《传文》“两无大功之亲乃为继父服”之说不可泥   按:本传云:“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则继父之道也”云云。此特《传》者以其服重,故为是言以曲明之,其实《经》绝无此意也。且此亦非圣人之所制也。成、康之世,安有此事!此乃後世礼教渐衰,有孤弱无依,携子而嫁者,幼既受其抚育,长而不忍背德,故为之服;其後相沿,遂以成俗。君子以为字人之孤,义不可忘,故录之而不削之,以勉人慈而教人厚耳;并必如《传》所云而後可为服也。後世儒者多拘《传》说,误矣!藉令其有大功之亲,或不立庙受其恩者,岂遂得漠然而已哉?且有期功之亲而不能字其孤,至使其孤受字於异姓,孰重孰轻,必有能辨之者矣,乃欲因彼而薄此乎!且《传》所以举大功为言者,盖以己有大功之亲则不至於适人,人有大功之亲则不能以专财,如是而已;至其服之轻重,仍以居之同异分之,不系此也。《家礼》及明乃分“两无大功之亲者期,有大功之亲者三月”,既非《经》意,亦失《传》之本旨。   为继父不同居者:《经》,齐衰无受者。《开元礼》改齐衰三月。《家礼》,明并同。   【本传】“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家礼》:“其元不同居者则不服。”   【存疑】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增同母异父之兄弟娣妹之服之非   按:妇嫁则义绝,绝则两族不相为服。其义绝而义终不可绝者,惟子为母一人而已。自母以外,外祖父母、从母、舅,皆不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义何居乎?继父同居,继母嫁从,其人本不当有服;以受其养育之恩,故不可不为之服也。同母异父之人,其於我何恩乎?《檀弓篇》虽有为大功齐衰之语,然曰“未之前闻”,则固以为非矣。《开元礼》增此服,《家礼》、明并沿之,殊不能知其故。王夫人贵而田相,卫子夫宠而卫青封,呜呼,其所由来者盖久矣!   ○附《礼经》大夫公子降服考(大夫之妻子附)   按:大夫公子之降服,自秦、汉以後皆无之,於今诚无所用。然《经》文中往往有与他服制相比照者,参观互证,似不可缺。故并记之。   齐衰期不降者:   “大夫为祖父母(以尊故不降)孙(以故不降)为士者。”   △母妻长子不降   按:大夫为母妻长子皆不降服。《经》不言者,至亲之服不待言也。   “大夫之子为妻”(仍不杖)“大夫之庶子为昆弟”(并以故不降)。   【小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人大之子同。”   “大夫(此处疑缺‘大夫’二字)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以体敌故不降)。惟子不报”(馀皆报)。   △大夫之缺文   按:大夫之子有为此诸人不降之服,则大夫亦当如是。《经》不见者,盖缺文。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以与尊者异体故下降)。   齐衰期(齐衰三年附)降大功者: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以体不敌故降)。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本齐衰三年及杖期)妻(本杖期),昆弟”(本期。并以厌故降。此下疑有缺文)。   △大夫之子之缺文   按:大夫、大夫之子,期服可降者凡四。然《经》惟於大夫兼言之,而大夫之子但言为昆弟降服而不及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之子降服者,盖《经》缺文。   【本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   【孟子】“王子行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公孙丑曰:‘若此者何如也?’曰:‘是欲终之而不可得也。虽加一日,愈於已!’”   △公之庶子父在为母既葬除服之非人情   按:《经》文云“公之庶昆弟”,则是父在不如是服也。本传云:“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郑氏云:“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然则公子於父在时不为其母服矣。故本记称“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而《孟子》书亦载“王子母死,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也。然父之与母,义异而恩则同,之与庶,分殊而情则一:属毛离里之爱,谁独无之,但不当以私胜公耳。是以为父斩衰,为母齐衰,父在为母不服三年而服期,大义所在,不敢以私恩匹也。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缌,承父之重,不敢以私情间也。如是,亦已足矣。若凡公之庶子於父在皆为母练冠纟原缘,既葬除之,是几於无服矣,毋乃非人情乎?且母与妻岂可同日语者,而必使之大同小异,义何居焉?至於公之昆弟,先君余尊之所厌,降为期,亦可矣,何必使之与妻服同乃为孝邪!大抵唐、宋以後人多徇私情而不揆大义,故但知亲亲而不知尊尊;秦、汉以前人皆重名分而不体人情,故伸尊尊之义遂不复顾亲亲之心。虽亦防微杜渐之意,然要之二者皆过也。盖东周之世,俗相沿如此,非周公所制,孟子固曰“虽加一日,愈於已”矣。然则矫枉过正,亦不得遂为中道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以厌故降)   齐衰无受之服不降者:   “大夫为宗子(以故不降)。旧君,曾祖父母(并以尊故不降)为土者,如众人。”   △《传》注旧君之误解   按:此文“旧君”,与上文“为旧君,君之母妻”之旧君同。而《传》於上文以“仕焉而已”释之;於此文以“以道去君”,释之。郑氏缘此,遂以上文“为旧君”为“老疾致仕者”,此文“为旧君”为“待放於郊者”。非惟文同不应异解,而穿凿附会亦大失《经》旨。《经》云:“大夫为宗子,旧君,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此十七字本系一句。此三项人皆已见於上文。所以复出此文者,以大夫为士有降服,嫌於或降,故言此三项人分尊谊重,虽为士而大夫不敢降耳。盖《经》凡称诸侯,必别之曰“国君”,故曰“庶人为国君”,曰“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若但称“君”者,皆兼大夫士在内,“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履”,是也。春秋时,齐之鲍、国,卫之亻巽,其初皆尝为大夫臣。然则当亦有为士之臣者。其後位虽升为大夫,然於旧君之为士者不敢降服,尊之也,天泽之名分终其身不可易也。且《不杖期章》云:“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文势与此正同。彼之为士既兼“祖父母”言之,此之为士何得不兼“宗子,旧君”言之乎?此文本极明白易解,但因先儒误分《经》文句读,於“旧君”处读断,不知指“为士者”而言,因而别为之解,以致乖舛若是。故今正之。说并见前《臣为君服篇》中。   大功不降者:(不绝者附)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此十字蒙上文“为母妻昆弟”句)为从父昆弟(此处疑缺‘庶孙’二字)之为大夫者”(以体敌故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