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信录 - 第 48 页/共 77 页
○外姻之服
为外祖父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小记】“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
【本传】“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
为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舅:《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明并同。
【本记】“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家礼》同。
晋郄鉴值永嘉丧乱,在乡里甚穷馁。乡人以鉴名德传,共饴之。时兄子迈,外甥周翼并小,常携之就食。乡人曰:“各自饥困,以君贤,欲共相济耳,恐不能兼有所存。”鉴於是独往;食讫,以饭著两颊边,还吐於二儿。後并得存,同过江。迈位至护军;翼为剡县令。鉴之薨也,翼追抚育之恩,解职而归,席苫心丧三年。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同爨缌而嫂叔乃无服,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礼部侍郎令狐德等议‘舅为母族,姨乃外戚;它姓,舅固为重,而服止一时,姨丧乃五月,古人未达者也。’於是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者增以齐衰五月;子妇大功增以期;众子妇小功增以大功;嫂叔服以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以小功;舅服缌,亲与从母增以小功。”
△加舅服当减从母服
按:古母族之服,由母推之。从母与母同居闺中而舅在外,故为从母服重,为舅服轻。後世时势不同,甥多见爱於舅;为舅加服,时也,即礼也。然从母之情较疏,既加舅之服,即当减从母之服为缌,而从母昆弟不相为服。乃自唐以来,但有加服而无减服,服逾於古者几十倍,岂古人之情独薄而後人之情独厚与?然则名为有服而实无服,名为加之使重而并求其如古人之轻者而不可得,夫亦何待言耶!
为舅之妻:《经》无服。《开元礼》、《家礼》、明并无文。
△《开元礼》报甥妇而不服舅妻之疏
按《开元礼》,夫之舅为甥妇报缌,而甥为舅之妻无服,此议礼者之疏也。古者妻从夫服,皆降一等;夫党之为之服也亦然。唯伯叔母服乃与其夫同。窃意,其初本亦降夫一等,其後因有抚育之恩,而服乃与昆弟之子妇同,为不伦,遂加为期,而从祖母族母因而递加焉耳。其他无不降夫一等者。《经》为舅仅服缌,降舅一等则无服矣,是以为舅之妻无服。思以渐杀,理之自然,非古人之故靳之也。唐太宗与魏郑公既改舅之缌为小功矣,则舅妻之无服亦当改而为缌,始与亲疏相称,而当时之君臣虑偶不及於此。犹之乎甥为舅服小功,已改与从母同,而舅报甥服缌犹舆从母异也,舅之报服,偶有长孙无忌者亿念及此,遂亦改为小功;而舅妻之服偶未有及之者,遂因循而未改:萧嵩等不能举一反三,增为舅妻之服,已为疏漏,乃反独增甥妇之报服。轻重失伦,亲疏倒置,莫此为甚!何者?舅妻之舆甥妇犹伯叔母之与昆弟之子妇也,伯叔母之服期而昆弟之子妇大功,然则甥妇之服当降舅妻一等。使之同,且不可,况甥妇有服而舅妻反无服乎!然此非其所见之偏,由於议礼之时志虑粗疏,见此忘彼,不能互相比照以致乖舛。犹之乎妇为舅姑服期,故夫为人後则妇为其舅姑大功,宋既改妇为舅姑三年,与夫服同,而为人後者之妻犹为舅姑大功而未之改也。犹之乎为众子期而独为长子三年,故为庶妇大功而独为适妇期,明既改为长子服期,与众子同,而犹为妇服期而未之改也。而《家礼注》乃引朱子之言,曲为之解,云:“先王制礼,父族四,母族三,恩止於舅;故从母之夫,舅之妻,皆不为之服,推不去故也。”夫父族之伯叔父,从祖父,乃至於族父,皆可以推及於其妻,何以独舅之妻则推不去?夫舅之舆甥妇,生不相见,情相远,势相隔,祸福了不相关,乃反可以推而为之缌;甥之幼也,往往随母居於舅家,舅之妻保抱携持,缝饮食,其劬劳况瘁岂族父之妻所可同,间亦有过於伯叔母者矣,乃反谓之推不去而不得为之服,何其悖也!且夫以从母之夫而较舅之妻,犹以姑之夫而较伯叔父之妻也;姑之夫无服而伯叔父之妻乃服期,姑之服大功而其夫无服,族祖父族父之服缌而其妻反有服,是何也?古者妻从夫服,夫不从妻服。《易》曰:“夫子制义,从妇凶也。”妻党之为之服,亦如是而已矣。故惟妻之父母与婿乃相为服,其他皆无。如之何其可以从母之夫例舅之妻乎哉!此似不见《古经》与《唐志》者之所为说,非朱子之言。或其门人之说,於其师以为重者,亦未可知。不然,则朱子一时之误也。余自垂髫时,即数数闻先生长者言甥妇有服而舅妻无服为亲疏之倒置,故本其意为说,并为原其所以缺漏之由,而附识於此。
为君母之父母从母:《经》,小功。《开元礼》、《家礼》并同。明缺。
为君母之昆弟:《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明缺。
【小记】“为君母後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家礼》同。
△外亲亦无二统
按《小记》之言,则是为君母之党服者乃为君母後者也。为後者始服,则不为後者之无服可知也。本经《记》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盖古者为母党无两服:为君母之党服则不为其母之党服矣,既为其母之党服则亦不为君母之党服矣。《服问》云:“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亦无两服之义,故郑式云:“虽外亲,亦无二统。”《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而明之。
【服问】“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继母之父母从母并小功,继母之昆弟缌)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为其母之党服则不为继母之党服。”《开元礼》、《家礼》并同(并小功)。
【小记】“为慈母之父母无服。”
为从母昆弟:《经》,缌。《开元礼》增“从母姊妹”(在室人盖同)服同。《家礼》同。明但云“为姨之子(姊妹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同。”
为舅之子姑之子:《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从母姊妹服可无增
按《经》,为族昆弟服缌,为族姊妹无服,则此从母姊妹之服似亦可以无增。如增此服,则舅与姑之女子子皆当增矣。
妇人为姊妹之丈夫妇人子:《经》,小功。《开元礼》“为从母报”。《家礼》、明但云“为姊妹之子”(妇人子在内与否无明文),服并同。
为甥:《经》,缌。《开元礼》改小功。《家礼》同。《图》别出“为甥女”,服同。明统於“为姊妹之子”(女甥在内与否亦无明文),服同。
【唐书礼乐志】“太宗尝以舅与从母亲等而异服,诏侍中魏徵等议,舅服增以小功(事详前《为舅条》下)。然《律疏》舅报甥服犹缌。显庆中,长孙无以为‘甥为舅服同从母,则舅宜进同从母报。’”
为外孙:《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母党所为服亦必有别
按本经《记》、《小记》、《服问》诸篇,为母党服者有“君母、继母”,“为後、不为後”,“母卒、母出”之分,则母党为之服者亦必有此数者之分,《记》省文耳。如女系妾所生,则女卒之後,女之君母不为外孙服。如外孙系庶子为後者,则君母之党为之服而其母之党不为之服;非为後者,则其母之党为之服而君母之党不为之服。如女系继室,而其夫之前妻出者,则女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前妻之党不为之服;卒者,则前妻之党为前妻之子服而女之党不为之服。彼此互观,理有一致,无可疑者。《开元礼》以来皆未言及此,故今补之。
为妻之父母:《经》,缌。《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妻之出母,嫁母”,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家礼》增妻之出母嫁母服之非
妻出,则夫党皆不为之服,婿何得反为服?况於妻之母嫁,义更无取。《家礼》增之,非是。
【家礼】“妻亡而别娶,亦同。”
为婿:《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附】为乳母:《经》,缌。《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卷二
○女子为其私亲之服
为父母:《经》本三年,人则降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女人者为其私亲皆降一等。”则此服当亦同(其不降者皆别注之。其降者,皆如男子之服,人乃降一等。後概不复注)。明与《开元礼》同。
【小记】“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末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家礼》:“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已除,则不复服也。”
为昆弟之为父後者:《经》,齐衰期,适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众昆弟:《经》盖本期,人则降大功。《开元礼》、明并同。郑氏康成曰:“父在则同。父没,乃为为父後者服期也。”
为祖父母:《经》,齐衰期,人不降。《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同。
为姑姊妹:《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姑姊妹在室者”同(“为姑姊妹人者”缺)。
△《丧服传》误读《大功章》文
按,《经大功章》云:“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又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本各自为文。而《传》连读之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郑注》驳之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亦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朱子亦云:“女子子人者‘为父母’及‘昆弟之为父後者’,已见於《不杖期章》;‘为聚昆弟’,又见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而独见於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敖氏《集说》又云:“凡云嫁者,皆指凡嫁於人者而言,非必谓行於大夫而後为嫁也。又此妾为私亲大功者,亦不止於是也。《传》者之意,盖失於分句之不审,遂使一条之意析而为二,首尾横决,两无所当,实甚误也。”观此三说,《传》文之误明甚。然则《经》此文乃女子子之所为服,不待言矣。今从之。
△辨郑玄未嫁逆降之说
按:《传》文之不通,显然易见,而郑、朱、敖三说周详明尽,此宜无复有异议矣。然明儒多驳《注》而从《传》者,何也?则愚而轻信,妄谓《传》之必出子夏,不应有误。二则矜才好异,欲驳先儒之说以见其能。三则郑氏逆降之说本话有可疑。《郑注》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夫天下岂有未嫁而逆降其服者哉!且读且思,久之始得其理。盖此大功,非逆降,乃本服也。《经》之五服,皆以渐杀。恩由父起,亲自子推。故父之子期,杀於父也。祖之子及孙皆大功,杀於祖也。曾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皆小功,所谓“三小功”者也。高祖之子及孙及曾孙玄孙皆缌,所谓“四缌麻”者也。皆至昆弟而止。自昆弟以下,则相为报服。吾之昆弟之子,即谓吾“伯叔父”者也。昆弟之孙,即谓吾“从祖祖父”者也。昆弟之曾孙,即谓吾“族曾祖父”者也。从父昆弟以下皆然。是以其服以渐而降,由期而大功,而小功,而缌。由是言之,则伯叔父母,昆弟之子,皆本大功,非期也。但兄弟同居者多,而伯叔父母与昆弟之子互相依倚,其情日亲,又或父亡而伯叔父为家长,以为昆弟期而伯叔父母乃大功不足以称其恩,故其後遂加而为期;而伯叔父母以旁尊故报之,故遂亦期也。然此皆男子事;而女子处闺中,长即人,其情微疏,故未尝为加服。然亦以其恩较重,故人而不为之降。犹之乎为祖父母,人而犹期也。犹之乎为曾祖父母,人而犹齐衰无受者也。由是言之,则女子子之为伯叔父母及姑乃本大功,人而不降;非本期,成人而逆降也。曰:然则为姊妹何以亦大功也?曰:不欲其逾於姑也。女子之为姑姊妹皆大功也,犹之乎男子之为伯叔父母昆弟皆期也。或加而同,或降而同,其义一也。曰:然则昆弟与姊姊可以异服乎?曰:女子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期而不降,为众昆弟降而大功,男子未尝然也。昆弟犹可以异服,况姊妹之与昆弟乎!余考《经》文,女子为父党服,参差各别:在室亦不尽同男子,人亦不尽降一等,盖亦酌人情而分别之者。後人泥於降服一等之说,必欲皆以男子之例绳之,故於《经》多不通;乃别为说以附会之。苟平心而求之,则《经》之条理自分明可见,正不必曲为之说也。
为侄:(丈夫妇人同)《经》,大功,人不降。《开元礼》,本期,人乃降大功。明,“为侄丈夫”同(“为侄妇人”缺,而有“为兄弟之女在室者”,服同)。
△《经》文为侄不连上文
按:《经》文云:“侄丈夫妇人,报。”解者或连上文“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读之,谓皆人降服。然观後文,女子未嫁者即为姑姊妹大功,不容侄为姑大功而姑为侄反期,侍人而後降;又不容姊妹同气者皆大功而昆弟之女反期,待人而後降也。参伍求之,当以不连上文为正。
姑姊妹人无主者,报:《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增“为姊妹”,服同。明与《开元礼》同。
雷氏次宗曰:“在室,姊妹成得相服。若出者,不为无主者加服。两无主者不得互相为期。”
△姑姊妹报服似指男子
按:《经》云:“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似为男子而言。《家礼》增“人无主者为姊妹服同”,雷氏次宗谓“在室姊妹咸得相服”,恐非《经》意。
为从父昆弟:《经》缺。《开元礼》补,本大功,人则降小功。明缺。
△从父姊妹当报小功
按《经》,从祖姑姊妹人者皆报;然则从父姊妹亦当报以小功,而文缺耳。
为从父姊妹:《经》缺。《开元礼》,文统於男子,本大功,人乃降小功。明缺。
为曾祖父母:《经》,齐衰无受者,人不降。《开元礼》改齐五月,衰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为从祖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为从祖祖父降缌(为从祖祖母缺)。明为从祖祖父母(盖亦衰人乃降)并缌,而增“为从祖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父母:《经》无文。《开元礼》,人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祖姑在室者”,服同。
为从祖昆弟:《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缺。
为从父昆弟之子:《经》,人者报,缌(在室无文)。《开元礼》,人乃降缌。明(盖亦降)同,而增“为从父昆弟之女”(不言在室与人者)。服同。
为归孙:《经》无服。《开元礼》增人者报,降缌。明缺。
△《开元礼》增服之得失
按:《经》,女子子人者无为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服之女。然此二端皆系尊长,《开元礼》补之,近是。至明,增从祖祖姑,从祖姑在室者之服,已属赘文,而又增从父昆弟之女之服,不益过乎!《经》於父之姑不言报,盖以其年尊而卑幼人数众多故也。《开元礼》补此服,似亦可已。
为高祖父母:《经》,统於曾祖父母,省。《开元礼》别出此文,改齐衰三月,增人不降。《家礼》、明并同。
○妇为夫党之服
(夫党报服附。为夫党卑幼服,已见前《同堂》、《同族》两篇报服中。)
为舅姑:《经》,齐衰期。《开元礼》同。《家礼》分为舅改斩衰三年,为姑改齐衰三年。明不分,并改斩衰三年。
【小记】“妇当丧而出,则除之。”《家礼》同。
後唐改为舅姑三年。
宋昭宪太后崩,太祖使孝明后服三年。
乾德三年,右仆射魏仁浦等议:“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岂可夫处苫块之中,妇被绮纟丸之饰!夫妻齐体,哀乐不同,求之人情,实伤理本。况妇为夫有三年之服,於舅姑止服期年,乃是尊夫而卑舅姑也。自今妇为舅姑,井如後唐之制:三年齐斩,一从其夫。”
△舅制为舅姑三年之非
按: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人道之尤重者也,故皆为之斩衰。妻之从夫服也,犹子之从父服也,故皆降之一等。父为父母三年,故孙为祖父母期也。夫为父母三年,故妇为舅姑亦期也。妻之服夫党也,犹臣妾之服君党也。臣为君之父母期,故妇为舅姑亦期也。臣为君之妻期,故妾为女君亦期也。古人制礼,如权衡然,铢两悉称,不偏重也。而仁浦等乃谓“尊夫而卑舅姑”,则子为祖父母期,不亦为尊父而卑祖乎!三年之内,几筵尚存,妇不可以从吉,孙独可以从吉乎?《传》曰:“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既为夫斩矣,而又为舅斩是贰斩也,将何从乎?舅姑也者,由夫而推之也,虽尊於夫而义不及夫重。故夫亲迎而成昏礼,厥明乃见於舅姑,三月乃见於庙,事之渐也,义之差也。故夫出之则义绝,妇不得自系於舅姑也。若妇直为舅姑三年,是妻拟於夫也,将置其夫於何地乎?人莫不本於父母,然既嫁则降三年而为期者,不贰斩之义也,女子之所不得已者也。人之爱女也常更甚於爱妇;而人之亲其父母也未必遽不如其亲舅姑。既贰斩矣,即何得独薄於父母而不为之服三年乎?然则今世乡野之女子既嫁而仍为父母三年,未必非闻仁浦之风而兴焉者也!仁浦又引《内则》之言“妇事舅姑如事父母,”以为事当一例。不知“如事父母”,正以体其夫之心耳。陈孝妇云:“夫去时,属妾以供养老母。”然则养姑者乃以为夫也。养姑所以为夫,则妇之与子不同明矣。世妇之事夫人也,犹大夫之事君也;然大夫为君斩而妾为女君则期,彼无所因而致,此有所从而然也。乌得以妇与子一例也哉!先王制礼,尤以夫妇之伦为重,扶阳抑阴,屡致意焉,不但丧服然也。是以三代以上,女子罕有敢自专者,以礼为之坊也。後世妇人於骄恣,即有贤者亦知尊舅姑而已;其意以为舅姑乃为尊行,夫特与我等耳。子妇一例,由来久矣。此亦议礼者所当深忧也。
为妇:《经》,大功。《开元礼》改齐衰期。《家礼》、明并同。
【小记】“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
△明制妇分庶之疏
按:古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故为妇大功,庶妇小功,皆降二等也。《开元礼》加之,止降一等矣。至明,又改长子之服为期,则妇之服亦应仍改为大功;然犹用《开元礼》之旧,遂致为子为妇之服无别,子无庶之异而妇反有适庶之分,殊为不伦。
为庶妇:《经》,小功。《开元礼》改大功。《家礼》、明并同。
△《开元礼》加庶妇服之非
按:舅姑之分尊,而妇与子亲疏亦异。《经》为妇大功,众妇小功,不为簿矣。《开元礼》加之,意欲从厚,而不知服太多者必将不胜其服而反莫之服也。当以古礼为正。说并见後《为夫之昆弟条》下。
为夫之祖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家礼】夫为祖承重者,妇从服斩衰三年。夫为祖母承重者,祖父卒,妇从服齐衰三年(祖父在,缺)。
△《家礼》增妇从犬服承重之非
按:诸传记及《开元礼》,夫为祖父母後者,妻皆无从服之文。盖古者孙为後之礼为男子而设,不为妇人而设。如谓夫既为後,妻当从服,藉令舅卒姑在,姑方重服,妇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妇拟於姑也。然则夫虽服,妻不必从之服矣。如谓姑或先亡,妇当代服,藉令姑卒舅在,夫未重服,妇又岂得以重服服夫之祖父母乎!服之;是妻加於夫也。然则姑虽卒,妇亦不必代之服矣。夫服者不必妻之从,姑卒者不必妇之代,则妇之服三年何取焉?是以传记及《开元礼》皆无从服之文。《家礼》乃增妻之从服,似非古人之意。
为夫之世父母,叔父母:《经》,大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昆弟,报:《经》无服。《开元礼》增,小功。《家礼》、明并同。
△唐制增夫昆弟胀之非
按:为昆弟之妻无服,周、秦以後千有馀年未有议其薄者。独唐太宗以为薄而增服小功。然通巢刺王妃而欲立之为后,厚何取焉!然则古人於此或有深意,未可增也。妇增期,众妇增服大功,其後亦有纳寿王妃之事。与其厚也,无宁从古之薄!至明,又增为从父昆弟之妻之服,吾不知其意义欲何为也?
唐韩愈生三岁而孤,随伯兄会贬官岭表。会卒,嫂郑氏鞠之。郑丧,为服期以报。
△附论韩愈服嫂
此追念其抚育之恩而报之者,与邓绥之服伯父,周翼之服舅意同。行之於身为厚,著之为例则非。
为娣姒妇:《经》,小功。《开元礼》、《家礼》、明并同。
为夫之姑姊妹,报:《经》,小功。《开元礼》、《家礼》(人不降)并同。明同,缺报。
为昆弟之子妇及夫昆弟之子妇:《经》缺(以例推之,当为小功)。《开元礼》补,大功。《家礼》、明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