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04 页/共 137 页

□伪造印信门有盗用钦给关防,照印信拟罪等语,应与此条参看。 诈传诏旨(诈传,以传出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传说之人非是。):巻首 凡诈传诏旨(自内而出)者,(为首)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传)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属)衙门分付公事,(自)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有所规避)者,(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而诈传无碍于法)者,计赃以不枉法,因(得财诈传)而(变)动事(情,枉)曲法(度)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赃罪与诈传规避本罪权之)从重论。 ○其(诈传诏旨、品官言语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若(内外)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免追免问)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是亦诈传之罪),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皇太子令旨下有亲王令旨四字,雍正三年,奉御批删去。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巻首 凡对制(敷陈)及奏事(有职业该行而启奏者,与)上书,(不系本职,而条陈时务者,)诈(妄)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对奏上书)非密(谓非谋反、大逆等项)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 ○若奉制推按问事,(转)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法而所报不实之)事,重(于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一,发遣军流人犯,在配所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者,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原犯军流加一等调发。原犯极边烟瘴充军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原犯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之人,照为从律减本犯罪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准窃盗赃科断。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并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共纂定三条,二条见越诉。    谨按。此条言遣军流,而无徒罪,与越诉门内各条参看。 □无论所言有无可采,均应拟罪,不准其呈递封章可也,何必多立科条耶。 □生员不许一言建白,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倶见礼律上书陈言,应与此条参看。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巻首    律目下顺治三年原注有此伪造以雕刻之人为首,须令当官雕验二语,乾隆二十五年删去。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时宪书(起船、起马)符验、茶盐引者,(为首雕刻)斩(监候。为从者,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有能吿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吿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各字承上二项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从)各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印所重者,文若有篆文,虽非铜铸,亦可以假诈行事。故形质相肖,而篆文倶全者,谓之伪造。惟有其质而文不全者,方谓之造而未成。至于全角质,而惟描之于纸者,乃谓之描摸也。)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律目律文时宪书系乾隆初年改定。 条例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一,凡有伪造诸衙门印信及钦给关防,事关军机冒支钱粮、假冒官职,大干法纪者,倶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若非关军机、钱粮、假官等弊,止图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倶照律拟斩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诓骗财物为数无多,银不及十两,钱不及十千者,为首雕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按,斩决一层,斩候一层,满流一层,上层斩律加重,下层又较律从轻。)其伪造关防印记,诓骗财物为数多者,将为首雕刻之人,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按,烟瘴少轻,即极边足四千里也。例内有已改者,亦有尚仍其旧者,均应修改一律。)若为数无多,为首者,仍照律徒三年。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其造而未成者,又各减一等。若描摹印信,行使诓骗财物,犯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远充军。其为数无多,犯该徒罪以下者,各计赃以次递减。(四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三十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不得财者,罪止杖一百。)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八年间,并入下条之内。一系雍正元年定例,雍正五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指南云,用笔描画摸写以成印文,三尺童子能辨之,岂能诓骗财物。不知诈伪日滋,奸巧百出,有用印色描摹,实与印文无异者。有将文书旧印反面用油纸影描,以印色搨润,覆打在所为文书之上,宛然眞印,此眞描摹之罪也。    《笺释》伪造印信,律意本为用铜私铸,形质、篆文倶眞者。言之既造矣,且不止于一用,用且不止于骗财而已,故立法特重,并有造而未成者,减一等之文。若今诈伪之徒,削木抟埴、磨石、镕蝋皆可以成印,其文虽印,其质非印也。苟以其文似也,而可以谓之伪造。则假如有镕蝋成方形,而未篆印者,亦可坐造而未成之罪哉。必不然矣。但印以文为重,而天下之伪弊日滋,近则又有将文书上旧印用油纸影描,以印色搨润,覆打在所为文书之上,则宛然眞印也。盖油纸影字隔见纤毫,既便于临摹,而又不食水墨,比诸铜石,实妙于覆打,无铸造之劳,得眞印之用,欺人骗财,无所不可,一用屡用,在其笔端。若此者,即例所谓描摹之类是也。傥云用笔描成印文,恐亦易辨。(按,观此所云,则描摹印信,其与熔蝋、削木等项伪造者亦属相等,而罪名轻重不同,似应就所犯情节,酌核定拟,方无畸轻畸重之弊。)    《示掌》。犯该徒罪以上充军句,乃指窃盗赃图内计赃至五十两,律应问徒之徒,犹言犯赃五十两以上者,即充军也。若注内计赃问徒之处,乃计窃盗赃数,四十两以下入杖即徒,所以注明,例内以次递减之文,不可误认。 □按诓骗财物,律应准窃盗论,因系描摹印信,故罪应徒者,即拟充军,罪应杖者,亦递减拟徒,即不得财者,亦拟满杖,其严如此。    《集解》此例专为诓骗得财者言。若犯赃未及徒罪,与止于描摹而未得财者,律内倶无正文,当在造而未成之下,描摹印信该徒二年半,描摹关防止徒二年,例言该徒罪以上,须査。 □按描摹印信,律无治罪之文,例特立充军之条,亦专指诓骗财物而言,若关系军机,钱粮、假官等项,是否与印信同科,抑应量减问拟之处记考。 □律后小注,亦因此条例文而设,盖解例之语,非注律也,如注律则应有罪名矣。    谨按。此条将诓骗无多者,减为流罪,固系矜恤之意。惟伪造诸衙门印信,律应拟斩,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律应拟绞,诈为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律止拟以徒罪。例则将诓骗科敛者,加拟充军,是伪造印信之罪,较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为重。乃诈为部文,不问是否得赃,均应拟绞,而伪造印信诓骗财物,如为数无多者,例得拟以满流,是伪造六部等印信,较诈为其余衙门文书科罪转轻。假如有两人于此均系诈为部文,一则盗用印信,尚未诓骗得赃,一则伪造印信,诓骗未及十两,未得赃者其情稍轻,已得赃者其情较重,而一生一死,罪名相去悬殊。 □再,盗用不过一时一事,若本官防闲甚密,即属无机可乘,至伪造则随事可行,其情更重,论法似不应减。 □假官门内伪造凭札者,斩候,与此条科罪参差,应参看。尔时所定之例,与律不符者甚多,此特其一耳。 □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自应以一主为重。此例所云,为数多,为数无多,是否以一主为重,抑系统计各赃科罪之处,假如诓骗一次,得赃已逾十两,或诓骗数次,毎次均不及十两,以一主为重,次数多者拟流,次数少者拟斩,两相比较,似嫌未允。统论赃数科罪,又与准窃盗论之律不符。或谓此等人犯,得以减等拟流,本属幸邀寛典,若诓骗多次,似应并赃科罪。縁本非以赃入罪案,似无庸拘泥常律也,似亦可通,然究不若唐律累倍法之为尽善也。 □伪造关防印记,律止拟徒,较假印罪名为轻。此处定拟军罪,盖由上文斩决罪名,量减问拟也。后将假诓骗得赃数多,从犯及为数无多首犯,均从轻改拟流罪,此等人犯仍拟军罪,亦未允协。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倶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钦给关防与关防印记有别,故盗与伪造等罪,亦与印信同科。盖巡抚始于明宣徳间,提学始于正统间,刑部大理寺审録始于成化间,其兵备、屯田、水利等官,以后陆续添设,至于总制、总督、巡视等官,又皆因事差出,本非专员,亦未有铸定印信,放临时请给关防,使各官便于行事,比之印信,关系实同,非律所谓关防也。如总督依六部,巡抚依都察院,审録官依其余衙门,又与勘事者,看是何官职,随衙门之大小科断。提学依察院,兵备等官依按察司科。    《辑注》。此例非特补律之未备,并备吏律弃毁及盗两项。    《示掌》。此例为盗用者设,后云弃毁伪造悉与同科,故附在伪造律后。    谨按。此条为盗用而设,似可移于诈为制书门内。盖伪造可与印信同科,而盗用则罪有参等也。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一,伪造假印之案,如起意者自行雕刻,或他人同谋分赃代为雕刻者,将起意之人与雕刻之人并以为首论。案内为从者,减一等。若仅受些微价値代为私雕,并无同谋分赃情事者,以起意之人为首,雕刻之人为从,与案内为从者,并减首犯罪一等。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议覆西安按察使阿永阿条奏定例。二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前条例分三层,此例自应亦分三层,斩决,倶应斩决,斩候、满流,亦应倶斩候、满流也。惟诓骗已及十两,而所分未至十两,是否以数多论,以窃盗之法计之,得赃未至十两者,倶应拟流,已至十两者,倶应拟斩,自无庸另生他议也。 □此条定例之意,盖因律以雕刻之人为首,而吏役伪造本官印信,情节可恶,未便反以为从论,故纂定此例。 □律严雕刻之罪,无论自行起意,及代人雕刻,均拟斩罪。原以此等奸徒,若无雕刻之技,亦难遂其奸谋,故律以雕刻之人为首。此处照为从论,似觉无谓。如谓律贵诛心,严雕刻之罪,而反寛首恶之诛,亦不足以昭平允。似应照此例前层所云,并以为首论,删去仅受些微价値代为雕刻一层,自无窒碍。 □再査,伪造印信与私铸铜钱,同一作奸犯科,私铸之案未尝轻恕,夫匠人则假印之案,岂得独严于首犯。彼此参观自明,其代为雕刻者,之不能以为从论,即无疑义。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一,伪造印信之案,如假印形质已具,篆文字体已成,仅止笔画少缺,但经行用得财,为数多者,分别首从,拟以斩候、满流。即为数无多者,亦分别首从,照例拟以流徒。甫经雕刻尚未行用者,各减得财一等。若篆文笔画实未齐全,又未诓骗得财,方以造而未成科断。其伪造关防印记者,亦照此分别首从,各按本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巴哈布奏请严私雕假印之罪,以惩奸蠹一折。纂辑为例。    谨按。既已行用得财,虽笔画少缺,亦难轻减,则描摹之案,似亦未可一概从寛。 □伪造印信之事非一,或捏造契约,或伪作判断,或诈为文书以出入人罪,诓骗财物,特其一耳。诓骗得赃,例以为数多与不多为生死之分,其它似亦应详晰叙明。盖唐律本系流罪,明改斩候,罪名较重,似未可漫无区分也。 私铸铜钱:巻首 凡私铸铜钱者绞(监候),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吿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若将时用铜钱翦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金银成色不足,非系假造,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私铸铜钱  一,凡各省拏获私铸之案,不论砂壳铜钱,核其所铸钱数至十千以上,或虽不及十千而私铸不止一次,后经发觉者,为首及匠人倶拟以斩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受些微雇値,挑水打炭,及停工散局之后,贪其价贱,偶为买使者,照为从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铸钱不及十干者,首犯、匠人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受雇之犯,各照铸钱十干以上从犯之罪,递减一等。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并不知情,但失于査察者,杖一百。或有空房别舍误借匪人,一有见闻,立即驱逐。未经首捕者,果未在场,亦未受贿纵容,倶以不知情科断。官船戸夹带私钱者,杖一百徒三年。同船之人知情不禀首,杖八十。若私铸未成,畏罪中止者,首犯与匠人倶改发足四千里充军。(仍回避云、贵等省出产铜、铅地方。)其雇令挑水打炭烧火之人,及房主、邻佑、十家长知而不拏获举首者,倶杖八十,徒二年。不知情者不坐。方造器具尚未铸钱,被获审实,将起意为首,并同伙商谋之人,均杖一百,流三千里。凑钱入伙者,照为从减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凡失察之该地方官及押船官,不实力访拏,别经发觉,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八条,一,凡私铸铜钱为首及匠人皆斩立决。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皆绞立决。地方文武各官知情故纵者,皆斩立决。一,凡官船船戸夹带私钱,枷号两个月,流徙尚阳堡。均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年间并作一条,乾隆五年修改。(按,为首斩决,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绞决,较律已重,地方官知情故纵,亦拟斩决,则又过严矣,故不旋踵而即更改也。)一,私铸,照强盗例分别,法所难宥,情有可原。系雍正十一年,议覆湖南巡抚王 □条奏定例。一,私铸无字砂壳小钱,为首及匠人,均拟斩监候。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御史杨朝鼎条奏定例。(按,此亦因例文过重,不得不为区别也,无字砂壳小钱系别于铜制钱也。现定之例反无分别,殊嫌未允。)一,不论砂壳铜钱,为首及匠人倶拟斩监候。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潘思榘。审拟頼脍私铸钱文一案,遵旨议定条例,并将上三条删除。(按,原例由绞候、满流改为斩决、绞决。此例又由斩决、绞决改为斩候、发遣。私铸改轻,私销又复加重,船戸例亦改轻,货卖又复加重,何也。)一,私铸铜钱数至十千以上,系乾隆二十三年,大学士、九卿会议奏准定例。一,方造私铸器具尚未铸钱,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一,凡私铸未成之房主、邻佑、十家长,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朋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同治九年,将新疆为奴各犯,倶改为发驻防给官兵为奴。见名例。    谨按。此条专论私铸制钱之罪,砂壳本非制钱,与铅钱相等,私铸铅钱之案,既经纂定专条,砂壳自可比照定拟。此处不论砂壳、铜钱一语,似应删去。其首句私铸下应添铜钱二字,则上条专指铜钱,下条专指铅钱及砂壳钱,较为明晰。 □再,私铸铜钱十千以上,为首斩候,铅钱绞候。为从,铜钱新疆为奴,铅钱满流。不及十千铜钱,为首既减新疆为奴,则私铸铅钱不及十千,为首及匠人似应改为满流,方与铜钱有别。 □私铸律应绞候,本极平允,后改为斩决,又因太重,改为斩候,已属与律不合。乃又以十千上下分别生死,是律应轻者而故为加重,律应重者而又故为改轻,以绞罪为轻而改为斩罪,似系从严之意,乃铸钱不及十千者,又改为遣罪,则又从寛,刑法果有一定耶。 □私铸即应论死,原不在钱数多寡也。以十千上下为秋审实缓之分尚可,若遽拟遣罪,似较窃赃逾贯一次减等之例尤寛。且既以十千上下为罪名生死之分,而添入不止一次等语,何也。 □知情买使盖指旁人而言,律与为从同科,自系从严之意,受雇挑水打炭之人贪其价贱买使,得不谓知情乎。乃较旁人罪名反轻,抑又何也。平情而论,受雇挑水打炭与为从有何分别。知情买使之犯究系外人,而科罪轻重倒置,殊未允协。盖原例本系一律,因罪名过重而屡加修改,遂致有轻重参差之处。总而言之,强盗为从之犯,究无较轻于知情买赃之犯也。参看自明。 □知情买使系旁人问拟为奴,系挑水打炭等问拟满徒,轻重已属倒置,而十千以下案内,知情买使之犯,较十千以上之犯亦递减一等,又何理也。夫本犯以私铸钱数之多寡为罪名生死之分,尚属可通,知情买使者,不以买使之钱数为断,而以私铸之钱数为凭,殊不可解,且与下收买私钱货卖一条,不无参差。 □为从及受雇之犯,既以十千上下分别科罪,房主人等则均拟满徒,亦嫌无所区别。 □船戸夹带私钱,原例系照兴贩治罪,惟祗言船戸而未及车两。例未赅括,似应修并于下条搀和货卖之内,此处自可删去。原例本系车船装载,修改时漏来添入,遂致参差。 □上文既有私铸未成,畏罪中止治罪之语,下方造器具,尚未铸钱一层,即可删除。再铸钱不及十千之从犯,尚得减拟满徒,此等尚未铸钱同伙商谋之人反问拟满流,轻重亦属不得其平。 □方造下原有私铸二字,似应照旧添入。案内之房主、邻佑人等知情而不禀首者,比下私销案治罪为轻,下条有受贿隐匿一层,此条无文,亦系遗漏。 私铸铜钱  一,凡各省拏获销毁制钱,及将制钱翦边图利之犯,审实,将为首者,拟以斩决,家产入官。为从者绞决。仍令地方官设法密拏,有能拏获者,地方官交部议叙。失察者,地方官及该管上司交部分别议处。其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情受贿,代为隐匿者,依为从例治罪。但知情不首吿,并未分赃者,照为从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并未知情止于失察者,倶杖一百。旁人首捕审实者,官给赏银五十两。至私铸之犯,容有即系私销私翦之人,承审官拏获案犯,必先严究有无销毁、翦边情事,傥有确据,即以私铕私翦例从重治罪。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雍正元年,刑部议准太保、吏部尚书、提督公舅舅隆科多咨送山西民牛大等,将小制钱毁化一案,纂定为例。一系雍正十三年定例,乾隆三十二年删改。一系乾隆十八年,江西巡抚王与吾题邓集风等私铸一案,经九卿议准定例。五十三年由私铸各条,将私销分出,修并为一。    谨按。此条专论私销制钱之罪。 □销毁制钱,律无治罪明文,旧例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倶依私铸例治罪,其毁化小制钱,发三姓给披甲人为奴。(小制钱与新制钱不同,是以科罪亦异,原奏内本有分别。)将制钱翦边十千以上,照私铸律拟绞,不及十千,照毁化小制钱治罪。后将私铸罪名改轻,私销及翦边罪名又复改重,似嫌参差。 □康熙年间现行例,毁化制钱下,本有铸造私钱者五字,乾隆五年并无此句,按语内亦未声明,不知何故。 □私铸匪徒大抵系将制钱销化,以一铸二,或以二铸三,从中取利。二事本系相连,私铸之罪定为斩决,故毁化制钱铸造私钱者,亦拟斩决也。删去铸造私钱一语,则私销而未私铸亦拟斩决矣。尔时铜禁甚严,私销之案尚少,近则私销之害,更甚于私铸,而数百年鼓铸之制钱,倶化为乌有,罪名加重,而销毁者愈多,可胜慨乎。 □翦错铜钱取利,律祗满杖,例改斩决,未免太重,且止言翦边而未及错薄,何也。至私铸案内之房主人等,知而不拏获、举首者,仅徒三年,此则分别问拟绞决、满流、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  一,凡私铸铅钱,如有伙党鸠工大炉广铸,至十千文以上者,为首及匠人倶拟绞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房主、邻佑、总甲、十家长等知而不首者,倶杖八十,徒二年。其镕化些须铅斤,铸钱不及十千者,为首及匠人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并房主人等知而不首,各依次递减。若房主人等仅止失于査察者,倶杖八十。至私铸铅钱未成,将起意为首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房主人等知而不首,仍各依次递减科断。不知情者不坐。    此例原三条,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浙闽总督那苏图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王廷诤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广东按察使来朝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条。    谨按。此条专论私铸铅钱之罪,似应将上条砂壳一层,添入此例之内。 □私铸铅钱十千以上,首从各犯既与铜钱罪名有所区别,则未及十千之首犯匠人,似亦应于遣罪上量减满流,方有等差。私铸案内房主等知而不首者,不分十千上下,均拟满徒。铅钱案内十千以上房主人等,杖八十,徒二年。十千以下依次递减,则应杖七十,徒一年半。私铸未成,又递减一等,则应杖六十,徒一年。为从及知情买使,十千以上,与私铸未成铜钱与铅钱,有发遣军流之分,不及十千及私铸未成之从犯,于遣流上减一等,均应满徒。例称各依次递减。是否将十千以下之从犯,减为徒二年半,私铸未成从犯,减为徒二年之处,未经分晰指明。 私铸铜钱  一,凡将银穵孔倾入铜铅等物,及用铜铅等物倾成锭锞,外用银皮包好,并铜铅等物毎两内搀实银二、三、四、五钱不等,伪造银使用者,均照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律,分别首从拟徒。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此以铜铅等物搀入银内者。 私铸铜钱  一,凡用铜、铁、锡、铅药煮伪造假银,或骗人行使发觉,为首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发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枷号两个月,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伪造及买使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康熙年间修改(伪造枷号两个月,分别旗民发黒龙江当差为奴,为从及买使者,枷号一个月,满流。),四十五年,复定以铜、铁、水银伪造金银之例。雍正元年,九卿遵旨议定新例,将旧例删除。乾隆五年、嘉庆十九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上条系专论假银之罪,此全无银而以药伪造者,故比上条治罪重。 □烟瘴少轻,亦应改为极边足四千里。 □旧例首犯本系绞罪,是以改为枷号充军。从犯原非死罪,亦拟枷号满流,似嫌过重。且知情买使私铸之钱,均减为首一等,此条仍问满流,私铸例内有十千上下之分,此例不计银数,亦嫌参差。 私铸铜钱  一,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照私钱律一体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大学士管两江总督高晋奏请定例。    谨按。律有私铸,而无私贩,此云,照律一体同科,私铸者自应拟绞矣,私贩者是否拟以为奴之处,尚未明晰。    删除条例    一,凡将前代废钱搀和行使者,不论钱数多寡,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七年,按此条系禁止行用古钱治罪之例,本年据大学士仍管两江总督高晋等奏请凡奸徒假借前代古钱名色私铸私贩者,按律治罪。其实系前代旧钱行之已久,应仍遵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听从民便等因,奏准遵行,除私铸古钱治罪之处,现已纂入条例外,因将此例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