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46 页/共 137 页

□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御史甘家斌奏准定例,二十及二十二年并道光十八年改定。同治九年删除。    谨按。此例虽经删除,然亦不过为西洋人及天主教等耳,似应改为一切邪教,或修并于下条之内。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九     前巻 次巻 礼律之二  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  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主守之人)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进所不当进),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平时怠玩,不行看守)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经手造作之人并主守之人)。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收藏禁书:巻首 凡私家收藏天象器物(如璇玑玉衡、浑天仪之类)、图谶(图象谶纬之书推治乱)、应禁之书,及(绘画)歴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玺等物(不首官)者,杖一百,并于犯人名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吿人充赏(器物等项并追入官)。    此条明律,目有及私习天文五字,国初仍之,并添人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御赐衣物:巻首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 失误朝贺:巻首 凡朝贺及迎接诏书,所司不预先吿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吿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 失仪:巻首 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律首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失仪  一,朝参近侍病嗽者,许即退班,或一时眩晕及感疾不能侍立者,许同列官掖出。    此条系前明《会典》。 失仪  一,凡坛庙祭祀及圣驾出入,并升殿之日,派委司官及歩军校严加巡察,有厮役肆行喊呌、冲突、拥挤者,拏送该部,杖一百。其主笞五十。寻常朝会日,犯者杖六十,其主笞三十。系官倶交该部议处。若在内执事人并大臣侍卫、跟役犯者,交与该管大臣衙门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与直行御道门遇祭祀日期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上一层其主系官,罚俸三个月。下一层,罚俸一个月。与此不同。 奏对失序:巻首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回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一月。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朝见留难:巻首 凡司仪礼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托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审实留难之故,得情方)斩(监候)。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谨按。今朝见人员并不由鸿胪寺,此律无关引用,似应删去。 上书陈言:巻首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六部官,面奏区处,及科道、督抚,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合题奏之。本管官实封进呈,取自上裁。 ○若知而不言,苟延歳月者,在内从科道,在外从督抚纠察(犯者,以事应奏不奏论)。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毎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于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及借与者,皆斩(杂犯)。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书陈言  一,内外大小衙门官员但有不公不法等事,在内从台省,在外从督抚。纠举,须要明着年月,指陈实迹,明白具奏。若系机密重事,实封,御前开拆,并不许虚文泛言。若挟私搜求细事及纠言不实者,抵罪。惟生员不许一言建白,违者革黜,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督抚系按察使,雍正三年改定,载在宪纲。    谨按。风宪官挟私弹事不实,分别科罪。见诬吿律,应参看。 □专言生员,不知何意,举人贡监自应准其建白矣。 见任官辄自立碑:巻首 凡见任官,实无政绩,(于所部内)辄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而为之立碑建祠)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碑祠折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禁止迎送:巻首 凡上司官及(奉朝命)使客经过,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