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6 页/共 137 页

□在京徒犯以离京五百里地为准,外省并无此语,是不拘五百里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类。前明改为煎盐、炒铁,雍正年间改为发本省驿递,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应役分别治罪之律。此例改为严加管束,并无拘役字样,殊与律意不符。盖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无实,而各州县倶以此辈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脱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凶顽者益无所忌惮矣。 □流犯既无安插之法,徒犯亦无应役之事,仅有徒流之名而己。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以下条军台之例两相比较,待官员者何其过严,治徒囚者何其过寛耶。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所属民人,有犯军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体问发,均不准折枷完结。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条奏,并乾隆十三年议覆奉天府尹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奉天虽有民人亦准折枷之例,后经奏准改正。此例即可删除,似无庸另立专条。    国初例一条,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责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乾隆五年改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军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应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责。载在犯罪免发遣门。    谨按。似即刑部议覆奉天府尹佟奏准之例(国初时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设,人民尽属关西招徕。今犯赌博,请照旗下例枷责发落。刑部査盛京州县皆系新设,原未立有驿站,难与内地同论,应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议。)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即由盛京刑部,奉天府,按照人数多寡定地刺字,径交盛京兵部,发遣至外省。应发黒龙江等处人犯,该督抚饬属径行解往,均无庸解赴在京刑部转发。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因盛京刑部将王自棻等行劫案内,拟发黒龙江之徐刚、张元、杨方恒三犯,派委官弁,解赴来京,实多不便,奏请纂辑为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从前发遣黒龙江等处人犯,均系解赴刑部刺字转发,是以奉天省亦解赴在京刑部,自属不便。惟别省人犯解部发遣之例,后亦倶行停止,则奉天省亦倶在其内,此例自可删除。 □徒流人又犯罪门。旗下另戸人等,发遣后复行犯罪,即改发云贵、两广。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人犯,解送刑部转发。各省驻防人犯,就近交该省督抚解往应发省分充配。与此参看,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雍正五年十一月初五日奉上谕,奉天习俗不堪,凡犯罪发遣之人。若发往相近边地,必至逃回又生事端。嗣后犯法之人应枷责发遣者,着解送来京,照例枷责,满日,发与西安、荆州等处满州驻防之兵丁为奴云云,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奉天、宁古塔、黒龙江等处有犯枷责发遣者,令该将军等査明,或系另戸满洲或系奴仆,逐一声明送部,照例枷责,满日,咨送兵部,将另戸满洲发直隶、江宁、山西、山东、河南、甘肃、西安、宁夏、凉州、荆州、杭州、成都、福建、广东等处满洲驻防之省城当差。若奴仆亦发直隶等省,给满洲驻防之兵丁为奴。其同案之犯,不得共发一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原例分别另戸之处,颇觉详晰。改定之例删去开戸一层,则此等开戸之人亦系另戸旗人矣。东三省旗人有犯,发各省驻防,各省驻防及在京旗人倶发东三省,而无发别省驻防之文。 □另戸正身旗人发驻防当差。奴仆发驻防为奴,此专指东三省而言,亦系指未销档者而言。应与犯罪免发遣门各条参看。 □同案之犯不得同发一处,此语专见此条,别项人犯并无明文,似可改为通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在京满洲另戸旗人,于逃走后。甘心下贱,受雇佣工不顾颜面者,即销除旗档,发遣黒龙江等处严加管束。毋庸拨派当差,转令得食饷养赡。其逃后,讯无受雇庸工,甘心下贱情事者,仍依本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正白旗满洲养育兵昆英,自京逃至山东徳州营,参将伊伯图他布任所被获,拟发黒龙江当差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因贫餬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档,毋庸治罪。见搬做杂剧,较此条为轻。 □《督捕则例》载,旗人初次逃走,一月以外被获者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并不问其有无甘心下贱之情事,与此例不符。盖此条在先而彼条修改在后也。例文均系随事添纂,前后不符者颇多,此类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伊犂、乌鲁木齐并吉林、黒龙江等处人犯,该将军都统等务酌量所属各地方大小,均匀派拨,分别安插。于毎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节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脱逃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初旬咨齐,照例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五十四年修改,五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与犯罪事发在逃第一条,并下逃人匪类一条例文,均有重复之处,似应删并。 徒流迁徙地方  一,曾为职官及进士举贡生员、监生,并职官子弟,犯该发遣乌鲁木齐、黒龙江等处,如祗系寻常过犯,不致行止败类者,发往当差,其应发驻防者,亦改发乌鲁木齐当差。若系党恶窝匪,卑污下贱者,倶照平人一例发遣为奴。    此例原系四条,一系乾隆元年定例(民人应发遣黒龙江者,彼时均发烟瘴少轻地方,是以此例即照民人定拟)。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条例。一系乾隆五十六年,刑部议覆江苏省拏获盐犯谢鸿仪等分别治罪一折,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元年遵旨议准定例。(原议与上烟瘴少轻条系属一事。)原载断罪不当门,嘉庆六年移并。    谨按。此专指汉人而言。乾隆五十六年所奉上谕,祗言监生等类,并无职官在内,修并之例,连职官一并加以为奴,似嫌未协。平情而论,外遣罪已极矣,又加重为奴,似可不必。况犯杖罪者,未闻与平人一体的决,犯遣罪者,倶与平人一体为奴,亦嫌参差。盗贼窝主门,职官窝藏强窃盗,则明明党恶窝匪矣,例内止云概行发遣黒龙江当差,并不问拟为奴。应与此条参看。 □应发驻防,谓本例载明应发驻防之罪也。如收买私钱、搀和行使之类,盖指所犯照民人例应发遣,及例应发驻防者而言,非谓凡犯一应军流,均应改发新疆也。后来职官有犯军流,无有不发新疆者矣。 □《周礼?司厉》。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乾隆元年谕旨,职官、举贡生监等,有犯发遣者,不得加以为奴。即此意也。五十六年改定之例,未免过严。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文武员弁犯徒及总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驿发配,俟年限满日释放回籍。其有应折枷号、鞭责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年,刑部议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徒犯不拘有无驿站,官犯仍定驿发配,未免参差。縁此例在先,未能一律改正故也。其实在驿亦无应当之差,亦空言耳。官员犯徒罪,唐律系以官当,明系以运炭、运米、运砖等项赎罪,此则直发徒配矣。而党恶窝匪者,又与平人一体发遣为奴,古今之不同如此。 □现在官员犯徒罪,倶系发往军台効力,赎罪较此例为更严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新疆及黒龙江、吉林等处効力官犯,如从前所犯仅止革职,及由徒杖等罪加重发遣者,到戍后已满三年,听该将军、都统及各该处办事大臣具奏,奉旨准其释回者,即令回旗回籍。若原犯军流从前加重改发者,定限十年,期满该将军等遵例奏闻,如蒙允准,亦即令各回旗籍,毋庸仍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若三年、十年期满,具奏奉旨再留几年者,俟所留年限满日,即行照例释回,不必复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七年刑部议覆伊犂将军伊勒图奏请定例,五十三年修并。一系乾隆五十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四年修并,十一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与上曾为职官及下八旗正身职官二条参看。 □发遣新疆等处効力官犯,分别年限奏请释回之例,原指奋免当差,着有劳绩者而言,是以从前三年限满、即准具奏释回。具奏云者,即奏其効力之劳绩也。乾隆三十八年,分别原犯情罪轻重,定有三年、十年之例。四十七年又定有十年限满,仍解回内地,问拟军流之例。嘉庆六年,以新疆究与内地不同,十年后仍拟军流,未免太重,请嗣后官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不得以情重字样,擅议改发新疆。其从前改发各犯,十年期满,即遵例奏请释回。并将官员军民人等,有犯军流等罪,即照本律定拟,不得以情节较重,擅议改发新疆等语,纂入例册。是此后官员有犯军流等罪,即无庸加重,改发新疆。其从前发往之犯,因业已从重问拟,是以仍准分别年限奏请释回,无庸照原犯军流再行发配。例内从前二字本极分明,十一年修例时,将例末不得擅议改发新疆数语删除,文意便不明显。而嗣后官员犯军流罪改发新疆者,仍不一而足,相沿至今,几成官员犯罪专条,已与此条例意不符。且不问在配有无劳绩,倶按年限办理,是不特常犯与官犯相去悬絶,即发遣官犯与军台効力官犯亦彼此岐异。 □职官犯军流者,改发新疆,本系从重之意,三年、十年即准释回,又似从轻。军流若不遇赦,万无释回之理,一发新疆,即有释回之时矣。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另戸正身及曾为职官发遣黒龙江、吉林及乌鲁木齐等处者,倶当差。系家奴发遣为奴。至八旗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吉林、宁古塔者,令该将军酌量各该处所属地方大小,分发安插,严行约束。如有不知改悔,即销除旗档,照例报部,改发云贵、两广等处,令地方官与民人一体严加管束。仍将毎年有无改发之处,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会核汇奏。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五年并为一条,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二年,大学士九卿遵旨议准,与《督捕则例》大略相同,并二十四年军机大臣奏准,分别改发及署理黒龙江将军富森阿条奏定例,(富奏见徒流人又犯罪门),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修并,十四年増定。    谨按。此专指旗人而言。 □分别当差、为奴与犯罪免发遣门条例相符,惟彼条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发驻防为奴,与此条不同。 □旗下逃人匪类,发黒龙江等处当差,三年后悔过者,挑选匠役。复犯罪者,销除旗档,发云贵、两广管束。见徒流人又犯罪门,均应参看。再,此条例文有与各条重复者,似应修并于各条之内。    从前旗人颇知自爱,犯法者少,即有犯者,并不实发,亦不销档。嗣虽定有实发之例,而仍不销档,是以逃人匪类亦无销档之文。道光五年定例以后,不特军流以上应营销档,即徒杖以下凡系逃人匪类,无不销除旗档矣。今昔情形不同,此刑典中一大关键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满洲、蒙古、汉军发往新疆人犯,除罪犯寡廉鲜耻,削去旗籍者,应照民人一体办理外,其余发往种地当差之犯,系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犂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縁营食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乌鲁木齐办事大臣温福条奏定例。原例末段有,此等人犯如情愿迎娶妻室家口者,该管大臣移咨该旗,咨送兵部,官为资送等语,载在流囚家属门。嘉庆六年分作两条,将末段迎娶妻室一节,改定仍隶彼门。其分别年限之处,移附此律。    谨按。此因种地而始发新疆,非例应发新疆者也。与流囚家属门一条系属一事,应参看。 □旗人倶发吉林及驻防等处,即不应有发往新疆当差之犯。尔时原因种地需人起见,是以改发新疆,且为迎娶家口而设,分别年限食粮当差,即所谓眷兵也。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似应删除。 □免死减等,未详所指。若谓系指缓决减等而言,近则无不折枷发落矣。 □逃人匪类发遣黒龙江等处者,三年后悔罪改过入于本地兵册,挑选匠役披甲,见徒流人又犯罪门,总系优待旗人之意,此例或并入彼条亦可。 徒流迁徙地方  一,八旗及各省驻防正身旗人,有犯吃酒行凶者,如系平日安分,偶尔醉闹,并无凶恶情状,该将军、都统按例自行责惩。若屡次酗酒行凶滋事,怙恶不悛,该管佐领呈报将军、都统,査明滋事实迹,送部审实,再行发遣吉林、黒龙江等处当差。如违例任意擅送,及藉端陷害者,将呈送不实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系发往吉林、黒龙江之专条,与上条参看。 □东三省旗人有犯,自应发各省驻防矣。 □此条与上条均言旗人发遣之事。上条指发往新疆种地,此条专言发往吉林,黒龙江当差,是以各不相同。惟屡次吃酒行凶,即实发黒龙江等处,似属过重。究竟例内所云行凶滋事,怙恶不悛等语,亦未指明实据,应否销档,碍难悬拟。应与犯罪免发遣门末一条参看。 □旗人犯案,有罪重而折枷,免其销档实发者。旗人犯寻常流徒等罪,也有罪轻而销除旗档为民者。如旗人行窃及逃走等类,也有实发不准折枷,而亦不销除旗档者。如此二条所云,及殴死有服卑幼等之类,未可尽以犯罪免发遣之例例之也。 □从前旗人犯罪虽军流实发,亦不销档。道光五年以后,则销档者,比比皆是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经该王门上送部发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兵部,转发打牲鸟喇。其因公事犯罪应发遣者,仍酌发黒龙江等处。    此条系雍正二年遵旨议定条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上谕内有下五旗字样,是以专言下五旗也。且祗云送部发遣,并未声明犯罪事由,应与下条参看。 □乌喇地方,康熙年间已经停止发遣。包衣人一经送部,并不分别情节轻重,即发打牲乌喇,似嫌过重。然系尔时办法尔。再査刨参旧例,为从系包衣佐领下另戸,发乌喇交该管官,令其打牲,系家人,给与打牲人为奴。后于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发遣打牲乌喇之例,久经停止,因将此层删去。而此处仍发打牲乌喇,未免参差。 徒流迁徙地方  一,各旗将家奴吃酒行凶送部发遣者,令该旗都统确査,用印文送部发遣。如将应行发遣之奴,该旗故为留难,不行送部者,许伊主赴部递呈。该部审明,应行发遣者发遣,将留难官员交部査议。至于行止不端之人,欲行占夺家人妻女,捏以吃酒行凶送部者,不准发遣。交与该佐领,将伊妻室子女转卖,身价给主。傥被卖之后,捏吿原主,希图报复者,仍照诬吿家长律治罪。其各省将军处。有送家奴吃酒行凶发遣者,该将军审明,照此遵行。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御史殷达礼条奏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祗言发遣,并未声明发往何处。咸丰二年因八旗正身吃酒行凶条内祗言送部发遣,并未指明地方,是以添入吉林、黒龙江字样。此条事属一例,亦应添叙明晰。惟査犯罪免发遣门,载旗下家奴犯军流等罪,倶酌发驻防为奴。此处既未载明发遣地方,又似应发各省驻防矣。 □许伊主赴部递呈,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微有不符,应参看。 □以上三条,一系正身旗人吃酒行凶发遣之例,一系下五旗呈送包衣人发遣之例,一系各旗呈送家奴发遣之例,自系以类相从,而不言汉人呈送家奴。奴婢殴家长门,有奴仆不遵约束、傲慢顽梗,酗酒生事者,照满洲家人吃酒行凶例,面上刺字,流二千里,似系即照此例问拟。惟此例祗云发遣,并未明言发往何处,应与彼例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新疆及内地遇有为奴之额鲁特、土尔扈特、布鲁特回子等酗酒生事,犯该发遣者,倶发往烟瘴地方。如系新疆犯事,解交陕甘总督,定地转发。若在内地有犯,即由该督抚定地解往,倶交与该营镇协,在兵丁内拣选力能管束之人,赏给为奴,严加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四十一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四十三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咨赏给庆阳协副将武灵阿为奴之厄鲁特巴哈酗酒滋横一案,经刑部奏准,纂辑为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指为奴之额鲁特等人犯而言,故不发伊犂而转发烟瘴。惟发给烟瘴兵丁为奴,祗此一条。现在并无此等人犯,此例亦系虚设。 □与下回民犯军流等罪,倶发烟瘴之例意相同,应参看。蒙古偷窃牲畜人犯,倶发往南省,亦此意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发往热河之员,于解到日,即由该都统奏明,派在何处当差。至三年期满,亦分别具奏请旨。若有事故者,随时附奏。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    谨按。现在并无发往热河废员,情重者发往吉林等处当差,情轻者发军台効力矣。此例亦系虚设。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遣回城为奴人犯,先行酌给印房各章京笔帖式等役使@,该章京等于卸任时列入交代,不准携回本旗。俟拨给章京等足敷役使,再分给大小伯克为奴,毋庸分给小回子,以免拕累。    此条系道光八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系尔时办法,现在发遣回城为奴人犯例文无几,而亦从无发往者。 □为奴人犯永禁伊主携带役使来京。见徒流人逃,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回民除犯该寻常军流,尚无凶恶情状者,仍按表酌发外,如有结伙三人以上,执持凶器伤人并抢夺数在三人以下,审有纠谋持械、逞强情状者,(●按,此句可删)倶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籍隶烟瘴之云贵两广四省回民,如犯前项凶殴纠抢等情,仍照定例于隔远烟瘴省分,互相调发。倶不得编发甘肃等省回民聚集之地。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署陕甘总督永保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陕甘总督意在停发甘肃,部议则不令安处腹地。现在实发烟瘴十八条,虽无此项,然二省新定章程则仍系发两广,与此例亦属相符,似应与下回民犯罪应发回疆一条修并为一。 □西北回民应发往东南烟瘴省分,即籍隶烟瘴省分之回民亦在隔远烟瘴省分调发,恶之至也。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遣犯,如在配安分,复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拏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幇拏,概不得过二人。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伊犂将军奎林等奏遣犯石二等拏获逃遣徐四,并五十二年该将军等奏遣犯于观彩等拏获逃遣张添喜,正法遣犯石凤等,听从畏罪自缢之张凤智拏获逃遣王巴儿等因,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新疆遣犯脱逃,一经拏获,例应即行正法,是以拏获此等人犯,即准为民。现在遣犯脱逃,除免死盗犯外,其余均不正法,不过递回鞭责,似应添入正法一层。 □再,军流人犯能拏获逃军逃流多名,是否亦准回籍,例无明文。可知此例专为正法之逃遣而设。至名例所云,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吿,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首吿者,皆免其罪。则又共犯罪之通例也,应参看。 徒流迁徙地方  一,凡由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其籍隶烟瘴之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四省应发烟瘴人犯,应于隔远烟瘴省分调发。广东省与云南省互调,广西省与贵州省互调。至不足四千里邻近烟瘴之湖南、福建、四川三省应发烟瘴人犯,湖南省发往云南,福建省发往贵州,四川省发往广东。其余各省,有距烟瘴省分较远者,如奉天府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广西、贵州二省。甘肃之甘州、凉州、西宁、安西、宁夏等府及肃州各属应发烟瘴人犯,编发云南、贵州二省,均解交各该巡抚衙门酌拨安置。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兵部奏准定例。原例首句系各省应发烟瘴地方人犯,无论在四千里内外,均编发有烟瘴省分安置,三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应发烟瘴及烟瘴等省人犯互相调发而设。原奏谓,五等军犯,以烟瘴为最重云云,自系循名责实之意。至例首所改数语,即下条新疆条款改发云贵两广烟瘴人犯之例文也,与现在之例均不相符。其解交巡抚衙门之处,与咨明该省预先定地之例亦稍有参差(说见下条)。 □由新疆改发烟瘴人犯,即三十二年以前例内载明者,共计六条(一、三次犯窃,计赃五十两以下至三十两者。 □一,抢夺满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窃盗三犯,拟绞缓决一次者。 □一,积匪猾贼。 □一,回民结伙三人持械行窃者。 □一,行窃军犯在配复窃者)。兵部原定之例,本非为此六项人犯而设,三十七年改定例文,则似专指此六项矣。后经屡次修改,不但此六项不在其内,即道光年间改定各条、亦不在内。(道光十七年,御史蔡琼奏定南省军犯拥挤,议准实发者十八条。余倶改发极边足四千里)。而实发四省烟瘴者,又另立有十八条,例文之纠扰纷岐,莫甚于此。 徒流迁徙地方  一,发往伊犂、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如察哈尔兵丁系永远屯驻者,发给人犯即永远为奴。其种地兵丁给与为奴人犯,如在乌鲁木齐以内者,听陕甘总督酌量分发。在乌鲁木齐以外者,听伊犂、乌鲁木齐大臣酌量分发。倶于派拨之时,令该管官将某犯给与某营兵丁之处详记档案。至换班时交代与接班兵丁为奴,或该兵丁等撤回内地及调往他所,并无接班之人,亦令该管官将该犯等另行拨给附近种地兵丁,随同力作。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驻防新疆、察哈尔官兵,于乾隆二十八九年,自口外察哈尔游牧处携眷移驻,共一千八百戸,编为两昂吉,以领队大臣统之。设十二佐领,分左右两翼。毎翼各六佐领,设笔帖式二人,即于各兵内委署,永远驻守。见《皇朝文献通考》此例所云即此项移驻之兵丁,亦即所谓眷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