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9 页/共 137 页

官员袭荫  一,应袭之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发近边充军。候父故之日,许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蔑父、欺君者设。    谨按。以次儿男,即本犯之亲兄弟也。次房子孙,则祖之孙、父之侄也。与上取祖父次子孙之例相符,而与因罪革除条不同,应参看。 官员袭荫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及诸凡色目人等,有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雠杀者,倶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不该承袭之人,依搀越袭荫律,满徒。拨置人间教诱。    谨按。拨置、谓挑唆、教诱也。兵律漏泄军情门,与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云云,应参看。 □土司匿犯,择伊子弟承袭。见盗贼捕限。 □以下五条,均言土司袭职之事。应与《中枢政考》土番门参看。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袭职,由司、府、州、邻具印甘各结,并土司亲供、宗图及原领号纸,详送督抚具题袭替。若应袭之人,未满十五歳者,许令本族土舍护理印务。俟歳满日,具题承袭。如有事故迟误,年久方吿袭者,宗图、号纸有据,亦准袭替。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故絶无子,许弟承袭。如无子弟,而其妻或壻为其下信服者,许令一人袭替。    此二条,均系康熙年间,因律内并无土官袭职之例,査兵部现行例内,有土官袭职二条,因作为条例増入。 官员袭荫  一,凡土舍嫡妻护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给,咨部,准其护印。    此条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议覆土舍嫡妻护印事理,纂为定例。    谨按。土舍者,土官之子也。似应修并于上条之内。 官员袭荫  一,凡土官病故,该督抚于题报之时,即査明应袭之人,取具宗图册结、邻封甘结,并原领号纸,限六个月内具题承袭。其未经具题之先,亦即令应袭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搁留难者,将该管上司均交部议处。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倶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降二等。文职,如本土官系知府,则所分者,给与通判衔。系通判,则所分者,给与县丞衔。武职,如本土官系指挥使,则所分者,给与指挥佥事衔。系指挥佥事,则所分者,给与正千戸衔。照土官承袭之例,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管地方,视本土官多不过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此后再有子孙可分者,亦再许某详报督抚具题请旨,照例分管。地方官再降一等给与职衔、印信、号纸。    此条系雍正年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所云,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员袭荫  一,銮仪卫校尉缺出,于见役校尉亲生儿男弟侄内,选择堪用者替补。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实民人保送选补。其养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儿男替补。有朦胧冒替者,倶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校尉系朝廷执役之人,生有儿男,报名入册,册上无名,即冒也。    谨按。校尉有犯,移咨銮仪卫提拏。见鞫狱停囚待对,余倶无文。 大臣专擅选官:巻首 凡除授官员(兼文武应选者),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监候) ○若大臣亲戚,(非科贡应选等项,系不应选者。)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受选除者,倶免坐)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谕差遣及改除,(外职)不问远近,托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大臣专擅选官  一,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铨选、推举,径自朦胧奏请,希求进用者,依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杖一百。如夤縁奔竞。阻坏选法者,有财,依以财行求,计赃治罪。无财,依违制律,杖一百。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选用军职门。雍正三年,以此律系明时选用世职军官之法,今无此例。将律文删除。此条移附于此。嘉庆十四年改订。    谨按。此条专言希求进用之罪,其进用者,并未叙及。 文官不许封公侯:巻首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于国家,而所司朦胧奏请,辄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监候),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勲一体封侯。谥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禄曰封,死赐褒赠曰谥。)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滥设官吏:巻首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添设者,当该官吏,(指典选者)一人,杖一百。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受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吏典,知印及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笞三十。吏笞四十。毎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 ○其罢闲官吏,在外干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于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吿人充赏。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戸口籍册雇募攅写者,勿论。    此仍明律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滥设官吏  一,内外大小衙门考取吏典,照缺补用。若旧吏索顶头钱者,事发,计赃,准不枉法论,革役为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笺释》云,得财依求索计赃准不枉法论,罪止满流。若上手吏无求索之意,而下手吏自愿出钱者,止问不应。    《示掌》云,旧吏若不求索顶头,而下手之人愿送者,止拟不应。    谨按。书役出缺,暗行顶买,见官吏受财门。此条系考取,而彼条或称报充或云应募投充,并无考取之文,似嫌参差,应参看。 滥设官吏  一,坐粮厅所属八行运役,及仓役名缺,责令通州知州,佥选诚实良民应役。如保送旗人及民人,以一身而充两三役者,仓场侍郎、巡仓御史察出题参。知州交部议处。该役及保结之人,杖八十、徒二年。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同捕亡门,番役私带白役,照额外滥充律治罪。与下条同。    谨按。此专指坐粮厅一处而言。 □原例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与民人责四十板、徒二年,罪名相等。即系律内杖一百、徒二年迁徙之罪。盖迁徙律,应满杖而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与五徒以次递加不同。(是又在五徒以外者)修改之例,以既系徒二年,即应杖八十,是已不用迁徙之律矣。下条亦应改正。 □三流均系总徒四年,比流减半,故止准徒二年。律内惟官吏受财及此门,有此罪名,余不多见。总律则徒流迁徙地方,并诬吿充军及迁徙耳。然亦絶少引用。其附见律内者,流囚家属云,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 □八行运役名目未详。査漕运全书载有,石坝军粮经纪,(一百名),白粮经纪,(二十五名),土坝车戸,(二十名),及五闸军粮水脚。(一百四名)。雍正五年,将石坝里河二十六名裁革,归并军粮经纪,实在七十八名,四闸白粮水脚(八名)。又有土石两坝外河白粮船戸,(三十五名),康熙三十九年裁革,归并白粮经纪。土坝车戸似系指此项人等而言。记考。 □巡仓御史已改为査仓矣。此处亦应改。 滥设官吏  一,各直省大小衙门经制书吏,即在现充书识内择勤愼办事之人,核实取结承充。傥有悬挂空名,并不亲身着役,将本人照吏典人等额外滥充律治罪。该本管官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吏部议准江西巡抚岳浚条奏定例。    谨按。迁徙系明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此处云照律治罪,盖即治以杖一百、徒二年之罪也。然上条已改为杖八十、徒二年矣,此处亦应酌改。 信牌:巻首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指差人违牌限),一日笞一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辄(亲)下所属(坐)守(催)并者,杖一百。(所属指州县郷村言。)其点视桥梁,坝岸、驿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钞札之类,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将小注修改。 条例 信牌  一,道府以上官员,凡关系叛逆、军需、驿递公文等紧要重大事情,照例差人外,其余细事,止许行牌催提,如违例差遣人役者,督抚指名题参。徇情不参者,事发,一并议处。其督抚于平常细事,差役害民者,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督、抚、司、道各上司差役扰害郷民,许州县査拏。见官吏受财门,似应修并于此例之内。 □《处分则例》无此专条。 □末段似可删去。 信牌  一,州县大小案件,凡有差票,务须随时缴销,如遇封印而案未完结,于封印时将票暂行缴销,俟开印差拘,另行给票。违者,将州县官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防卧票暗地吓诈也。 贡举非其人:巻首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计其妄举与不举人数)一人杖八十,毎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故)不以实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 ○(若贡举考试)失者,各减三等。(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斩决。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钦奉上谕,乾隆五年恭纂为例。    谨按。此例极严,恶其通同作弊也。至学政去取不公,如何加重,例无明文。 □与末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歳贡生员册报到部,遇有事故,不许补贡。其未经报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补贡。若丁忧及患病,勘明,仍补该年之贡。如托故延至三年之处者,亦不准收。有司朦胧补送者,各杖一百。受赃者,倶以枉法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歳贡事例载在学政全书。此条专为朦胧送补而设。有犯,自当査照律文办理。此例似可删除。 □例内语句多未明晰,遇有事故,究不知指何项而言,是否丁忧、患病,记考。 贡举非其人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当场搜出者,枷号一个月。满日,杖一百,革去职役。其越舍与人换写文字,或临时换卷,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与夫匠、军、役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知情不举察捉拏者,倶发近边充军。若计脏重于本罪者,从重科断。官纵容者,交部议处。受财者,以枉法论。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倶照此例拟断。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三十七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士子未入学者,通谓之童生。当大比之年,间收一二英敏,三场并通者,俾与诸生一体入场,谓之充场儒士。中式即为举人,不中式,仍候提学官歳试合格,乃准入学。    谨按。前朝有生儒名目,现在不行儒字,似可改为,童字。 □此例严夫、匠、军、役,而寛举、监、生、儒,以此等倶系在官人役,本有监察之责,而反通同作弊,故重其罚。举、监、生、儒,止拟枷杖,而军、役必调发边卫,夫、匠必发边外为民也。后将边外为民倶改为充军。此条越舍、换卷之举、贡、生、儒,并用财雇倩、夹带、传递等项,与夫、匠、军、役均拟一体充军,殊嫌无所区别。且自己怀挟者,祗问枷杖,而雇倩、夹带者加重充军,亦嫌参差。应与诈欺官司取财门各条参看。 贡举非其人  一,凡学臣考试,如提调官通同作弊,及引诱为非者,同学臣一并革职提问。其学臣暗通关节,私鬻名器,提调官虽无通同引诱情弊,而防范不严者,交部议处。学臣应用员役,傥有招摇撞骗及受贿传递等弊,提调官不行访拏究治者,亦交部议处。若学臣操守清廉,杜絶情弊,而提调官不得遂其引诱,反行挟制把持者,该学臣即行指参,审实,将提调官照贪官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九卿遵奉谕旨,恭纂为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学臣及提调官舞弊而设。暗通关节,私鬻名器,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贡举非其人  一,凡考试官毫无情弊,下第诸生不安义命,逞忿混行、搅闹者,发附近充军。    此条系雍正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