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20 页/共 137 页

谨按。此等逞忿混闹者,决非一人,似应添聚众二字。 贡举非其人  一,官生録科,该学政瞻徇情面,滥行録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谬,幸邀科第者,发觉之日,将送考官,一并严加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乾隆五年呈进黄册时声明,此例已于律文第二节考试艺业内包举并载,学政全书无庸纂入。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    《处分则例》云,将文理荒谬之官卷滥行録送,以致幸邀科第,发觉之日,将学政降一级调用。    谨按。此专指一事而言。 贡举非其人  一,考职贡监生如有包揽、代作等弊,察出提究。若监试御史隐匿瞻徇,照例议处。其假冒顶替者,本犯照诈假官律治罪。互结监生,照知情诈假官律治罪。出结之官,照例议处。若身故未经缴照者,限四个月,准家属自首。如逾限不首,査出审有转卖顶替别情,照诈假官律治罪。计赃重者,以枉法论。若审系偶尔遗忘,并无别故,当官销毁,免其治罪。该地方官,于已革,已故未经缴照之人,徇隐故纵,不严行追缴,致滋事故者,事发之日,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以包揽、代作、顶名、重考等弊,科场考试皆有定例。身故缴照,亦有定限。此条专为其时考职贡监生,令其引见不次擢用,故特严设例款。今考职贡监生引见之例已停,无庸纂入。进呈时奉旨,不必删去,仍行纂入。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郷会试外,以考职为重,是以特立专条,而未及别项。 □顶名代考中式,不问死罪。此一经假冒、顶替,即拟斩罪,似属参差。与《处分则例》参看。 □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知情受假官者,满流。 □贡监与官不同,转卖、顶替,即照假官律治罪,似嫌太重。国初例文,各贡监在国子监,监满咨部,照例考职,贡监以州同、州判、县丞用,例监倶以州同、州判、县丞、主簿、吏目用,此贡监考职之原由也。现虽间一举行,而得官者絶少。又吏员役满,亦准考职,今更不行矣。 □《吏部则例》升选门,载有贡监考职,吏员考职各条,现在贡监考职,间或举行,而吏员考职,则从无其事矣。 □知县正印官,系进士及举人选授。佐贰等官,系贡监补授。佐杂系书吏补授。皆本班也。捐例开,而本班倶形拥滞矣。言事者,祗知疏通进士出身之正途,而于佐杂两项,并未议及,岂此等人员可以任其拥滞乎。说见举用有过官吏门。 贡举非其人  一,郷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实,无论曾否取中,援引咸丰九年顺天郷试科场案内钦奉旨,倶照本例问拟。仍恭候钦定。    此条系咸丰九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已严,此条则更严矣。 □郷会试,为士子进身之阶,亦朝廷抡才大典,若交通贿买,则名器坏矣,故从其重。然不论曾否取中,一体斩决,似嫌太重。 □为治莫急于人才,人才多由于贡举,此自古以来不易之法也。贡举非其人者,罪之,深得古意。而办法则专以文艺为去取,与律意迥不相符。所习非所用,近则大为人所诟病矣。 □既以文艺取士,则交通贿买之弊,即相因而生,其势然也。然遽拟斩决,未免过严。军兴以来,以保举得官者,不知凡几,其中营求贿买冒滥者,亦不一而足。以此例例之,则有诛不胜诛者矣。而从未见举发其弊者。严于此而寛于彼,何也。 举用有过官吏:巻首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受赃,倶以枉法从重论。若将帅异才,不系贪污、规避而罢闲者,有司保勘明白,亦得举用。)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举用有过官吏  一,奉旨不准保升,及曾经获咎,不准捐复,并奉特旨永不叙用之文武各员,曁举贡监生并吏员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傥敢改名弊混,若买求官吏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除授者,发近边,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如系止图顶戴荣身,无关铨选,即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革职。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赃重者,从重论。若原不知情,止是失于觉察者,照常处分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问革下原例,有年老事故一句,是年删去。)嘉庆二十二年改定。    《明史选举志》。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学校有二,曰国学,曰府州县学。诸生入国学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国学者,通谓之监生。举人曰举监,生员曰贡监,品官子弟曰荫监,捐赀曰例监。同一贡监也,有歳贡,有选贡,有恩贡,有纳贡。同一荫监也,有官生,有恩生云云。比例所以有监生二字也。    邱氏《大学衍义补》曰。以选法言之,文臣入仕之途有三,进士也、监生也、吏员也。监生出自学校之贡选,及举人试进士不第者,其肄业太学也,循资以出,先歴事于府部诸事,然后咨具名于选曹,循资而考之,以定其高下,而授以职焉。又云,选人自进士、举人、贡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监生、儒士,又有吏员、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进士为一途,吏员为一途,所以三途并用也。    谨按。前明选法与今不同,贡监、吏员、承差人等,均在入选之列,是以有贡监等字样。现在监生并不选官,且另立监生被革,易名复捐条例,此处自应删改 □例首已改为文武各员,下文吏部门首即难赅括。且祗言文武官员及起送官吏等项,然无部中官吏通同作弊,亦属无成。似应于充军下添官吏知情、通同作弊者,罪同。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已除授与未除授,究有不同,均拟充军,似嫌无所区别。例内亦发附近充军语,自系指起送官吏而言,其通同作弊之部中官吏,似亦应一体同科。并应与诈假官及诈欺取财各门条例参看。 □假冒顶戴,自称职官,止图郷里光荣者,徒一年,此间满杖,亦应参看。彼条祗系一人诈冒,此则不免有买求官吏之事,一体拟杖似嫌太轻。 □假如有被参革职之员,买求官吏,改为丁忧、吿病等项,过后起复、起病,止图顶戴荣身,并不赴选,均拟满杖,似嫌未协。且与上文未除授充军治罪之处相去悬絶。 □玩例末数语,似系指改名冒捐而言,与下斥革监生一条相类,似应并入彼条之内。 □再大计内,亦有因年老被劾者,原例年老二字似不可删。 举用有过官吏  一,凡衙役犯侵盗钱粮婪赃等罪,遇赦豁免后,覆入原衙门及别衙门应役者,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知情故纵,及督抚不即纠参者,倶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举用有过官吏  一,凡部院衙门书办,或因有疾,或因不谙文移,退役之后,傥有更名重役者,杖一百,革退。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现行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言部院,而未及大小衙门,似不赅括。然既非有心作弊,即不必禁其复充。此条似可删除。 举用有过官吏  一,凡在外各衙门书役投充,务査该役的名,取具并无重役、冒充亲供互结,行査本籍地方,该地方官加具印结申送,方准着役。傥有役满不退者,杖一百、革役。本管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下京城一条参看。 □年满退役,现在倶成具文矣。 □役若干年方满,亦应叙明。 举用有过官吏  一,凡在京各衙门书吏缺出,应募投充者,取具同郷书吏保结,该衙门于十日内,照保结所开籍贯、住址、三代姓氏,咨行吏部,转行各省,取具印甘各结。顺天限四十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奉天,限三个月。江苏、安徽、陕、甘、湖南、湖北、浙江、江西,限四个月。云、贵、川、广、福建,限六个月。咨送到部,准其着役。该地方官吏有勒索迟延等弊,分别处分治罪。其籍隶大宛二县民人,倶不准投充。如本系大宛籍贯,捏称他省土著之民,该管官滥准充当,地方官朦胧出结,该吏及滥行保结之书吏,并承行吏典,分别斥革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吏部议覆侍郎鄂善条奏、定例,道光十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 □顺天以下等语,似应分注。 □外省本州岛县人均可当该州县书吏,而大宛二县人不准充当书吏,似不画一。 □应治何罪,并未叙明。 举用有过官吏  一,斥革监生有易名复捐者,除将复捐监生革退,追缴执照外,仍照违制律治罪。伊等犯事到官,一面追照缴销,一面即行审拟。    此例系乾隆八年,礼部议准山西按察使张无咎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文武各员亦有监生在内,其改名弊混,即系易名复捐,而罪名轻重相去恳絶,以上条系选缺之监生,此则空名监生耳,其实大不相同也。 举用有过官吏  一,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所雇贴写,该管司官开明伊等姓名、年貌、籍贯,取具该经承保结,移付司务厅注册。傥遇驱逐辞去,即移付司务厅除名。如有捏报诡名,经承扶同保结,察出,照重役例治罪。其有负罪潜逃者,着落保结之经承立限捕获。亦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亦书吏也,特非经承耳。 举用有过官吏  一,凡各部院衙门书吏,籍隶大宛二县,有本籍可归及籍隶各直省者,役满后,限一个月领照,一个月回籍。仍行知原籍地方官,将该吏到籍日期申详督抚,咨报都察院査核。如有逾限不即起程,及出京后半年不呈报到籍者,该司坊官及原籍地方官,分别具详咨报吏部、都察院,将该吏职衔斥革。傥潜留京师,获日,倶杖一百,递回原籍。如有包揽招摇等弊,按律治罪。若从前未经犯案,役满回籍后,覆潜行来京者,获日,斥革职衔,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递回原籍,交保管束。如从前犯有事故,押逐回籍后,覆私自来京者,虽未犯案,照前犯加一等治罪。其有来京犯案,罪止杖笞者,仍从重照例枷责。所犯重于枷责者,照本犯应得之罪加一等治罪。仍递回原籍,交地方官严行管束。司坊官失于觉察,或知情容留,査出,交部议处。疏纵之原籍地方官,一并参处。至无业游民曾经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实力稽査,押逐回籍,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刑科给事中陈履平条奏、定例。道光十年,大学士九卿会议,稽査役满书吏回籍章程,奏准修并。    谨按。定例非不严密,而日久即成具文,皆此类也。 □再,此门例文八条,一言文武职员,一言监生革后复捐,其余六条均系书吏之事。(四条专为京城而设。)此辈最易犯法,亦善于趋避,条例愈多,而舞弊愈甚,竟成无可如何之势矣。书吏万不可无,而立法善,则舞弊渐少,严设科条果何益乎。 擅离职役:巻首 凡官(内外文武)吏(典吏)无(患病公差之)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各留职役)若避难,(如避难解之钱粮,难捕之盗贼,有干系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如文官随军供给粮饷,避难在逃,以致临敌缺乏。武官已承调遣,避难在逃,以致失误军机。若无所避,而弃印在逃,则止罢职。) ○其在官(如巡风官吏、火夫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者,各笞四十。(倶就无失事者言耳。若仓吏不直宿而失火,库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类,自有本律科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擅离职役  一,监生在监肄业,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皆不许倩人代替,违者,倶杖一百,黜革。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律因官吏有职役而擅离,若监生,非官非吏,无职无役,而附于此者,盖监生私逃比官吏擅离律耳。    谨按。狱卒令人代替者,笞四十,见点差狱卒。内府工作人匠替役,各杖一百。宿卫人冒名代替,分杖六十、杖一百。见宫卫门。军人不亲出征,雇人冒名代替,替身杖八十,正身杖一百,见军政。均应参看。 □明洪武中,国子监设六堂以课诸生,行积分法。歳内积八分者,为及格,与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业。又令诸生于各司分习吏事,谓之歴事,又谓之拨歴。其期以入监者年月为先后,送吏部选用。 □办事官亦系前明名目,大半以监生为之,今无。 □应直不直笞二十,主守仓库等笞四十,即无故不朝参、公座及同僚代判署文案,均罪止杖八十。此代替则倶黜革为民,未免参差,且较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科罪亦重。 擅离职役  一,外任旗员子弟归旗后,有因事吿假,与例相符者,该旗酌量给假,仍分别省分远近定限,给以执照,令其依限回旗。并咨部行文该省,按限催令归旗。如有借端逗遛,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八旗兵丁吿假领票,见《督捕则例》。 □八旗比丁之年,严査隐漏,见脱漏戸口。 □旗人吿假出外,报明佐领,见人戸以籍为定。 □旗员子弟亲族随任,见《处分则例》,赴任门。均应参看。 □从前约束旗人过严,后则未免太寛矣。 官员赴任过限:巻首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为始,在外者,以领(该部所给)文凭限票日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毎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留任。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亦留任)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在官司(吿明)给(印信结)状,以备(后日违限将结状送官)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当该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官员赴任过限  一,升除出外文职,已经领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至半年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题,依违制律问罪。若已辞出城,覆入城潜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官员赴任逾限若干日,吏、兵部均定有处分,此条似可删除。 □本系半月之上,雍正三年误刊为年字,相沿至今,未经改正。 □明律及《辑注》均系半月之上。 官员赴任过限  一,外任汉军官员有升转来京,及年老有病,降级革职归旗者,务于定限之内起程。令该督抚、提镇,照依各省远近,大路有驿站者,日行一站,僻路无驿站者,日行五十里,酌定到京期限,咨报该部、该旗。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仍照律听其于所在官司给状,以备照勘外,如有无故不速起程,或已起程中途逗遛,或在别处居住,或本身进京而令家口在别处居住者,督抚提镇题参交部,均照违制律治罪。地方官不行详报,督抚、提镇不行提参,交部议处。或已经起程,地方官不行申报,督抚、提镇不行咨明该部、该旗,以致沿途逗遛生事者,亦交部议处。其革职免罪人员,别无未清事件,亦遵照此例,给咨催令回籍,免其沿途押解。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示掌》云,归旗回籍人员,原限五月,今已改限三月。    《中枢政考》亦载有此例,系限六个月起程,又有违限三个月以上者一句,均应参看。    《吏部则例》。 □一,外任旗员遇有丁忧及各项事故,应归旗者,该督抚计程定限。大路有驿站者,毎日行五十里,由水路行走者,即按其应歴之水程计算,扣定到京日期。仍先行咨报该部、该旗査核。 □一,应归旗人员无故不即起程,迟延半年以上,降一级调用。一年以上,革职。其起程之后,或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由沿途地方官出结,报明该部,该旗者,各准其展限三个月。傥有已报起程,而中途无故逗遛,迟延半年以上者,降一级留任。一年以上者,降二级留任。(倶公罪)其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以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任在别处居住。有官者革职,无官者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