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1 页/共 137 页

给没赃物  一,凡内外官员名下应追因公核减借欠等项,及该员本系分赔,代赔,经地方官査明结报家产尽絶,无力完缴者,倶照例题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员名下摊追。    此条系乾隆五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并非侵蚀入己者,与工律内工程核减,并戸律内虚出通关那移出纳各条参看。即上条盗劫库项分赔之款,亦均在豁免之列矣。 □《戸部则例》完欠门二条,与此相同,应参看。    律言给没赃物,盖言给主入官也,而亦兼言还官之项。例则分列三层,款项虽多,此三者尽之矣。此门内所载各条,不过大略言之,其余均分载各门,且有彼此参差者,参看自明。 □盗犯家产变赔及无主赃物赔补,见强盗门。 □侵盗赃着落犯人妻子追赔,及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监守自盗门。 □审无入已各赃及不枉法、准枉法等赃,分别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官吏受财门。 □埋葬及过失杀并免罪应追银两,见戏杀、误杀门。 □工程核减银两,本身无力完交,见工律擅造作门。 □此外则均载在戸律仓库各门,倶应参看。 给没赃物  一,盗劫之案,査出盗犯名下资财什物,倶给事主收领。其有已经获犯,而原赃未能起获,数在一百两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罚赔。如数百两至千两以上者,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寻常窃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梁肯堂奏拏获盗犯曹先等审拟治罪案内,并五十八年山西巡抚蒋兆奎奏盗案原赃未能起获,地方官赔给分数一折。钦奉谕旨,并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强窃盗赃均载贼盗门内,此条及上抢窃追赃一条,又列入此门,似不画一。 □盗犯到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题结之日变赔,与此相类,应修并一条。 □地方官罚赔盗赃,系归年终汇题之件,乃盗案各省倶有地方官赔赃之案,百无一二,平情而论,未免太严,然已成虚设矣。 □被窃与被劫,均属失财,均系受害,乃强盗之资财悉给事主,而窃盗则否,殊属参差。至云恐启事主觊觎捏陷之弊,岂盗案内即无此弊乎。此等议论,未免因咽废食,殊不可通。 □再,査律称以赃入罪,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虽不专言盗贼,而盗贼已包举在内。已死勿征,则盗犯业经正法,应亦在勿征之列矣。例将其家产封记变卖,资财什物给主,自系从严之意。乃办案者一味含糊,不肯认眞,在已经正法之犯,尚非失之寛纵,流徒以下,则与律意全不相符矣。舍律言例,无怪乎诸多抵牾也。 给没赃物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歳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自理赎锾,歳底册报督抚。督抚歳底汇造清册、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会典》系七年)。    谨按。此赎锾自系指收赎、纳赎各项而言,罚项似不在内。下又云开明罚赎人姓名及的所罚数目晓示,则有过犯者罚令出钱充公,亦属例所不禁。与因公科敛条例参看。 □《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内一条,与《处分则例》同。 □漏税,田房货物一半入官,律有明文,似不在罚款之内。赎款亦有一定数目,不能弊混。至罚款系酌量示惩,容有以多报少及隐漏情弊,是以定有此条,并无将罚款概行禁止之文。至因公科敛,原例系为分外罚取,及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而设,亦无罚及有罪,一概议处之文。此条既云赎锾,又云罚赎及所罚数目,例意昭然若掲,盖谓罚款原所不禁,特不准少报隐漏耳。 给没赃物  一,刑部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径咨戸部办理,刑部毋庸估变。    此条系道光三年戸部咨准定例。    谨按。前条刑部现审案内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定限一年,系统言各项赃银,此则专指入官房屋而言,故云刑部毋庸估变。其实赃变等赃,均系交该犯旗籍行追,并非由刑部估变也,均系现审,均系交戸部之件,似应并入下窃盗案内,无主赃物一条之内。 给没赃物  一,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査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吿,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给没赃物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倶勒限一年。(按,与戸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吿,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给没赃物  一,田房产业已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値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无假冒影射甘结存卷。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属,影射之父兄,倶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罪。该管官并该上司倶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影射等弊,首吿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质当对象,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値,出示招卖。    此三条倶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本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以此例三条,事同一例,因删并一条,进呈后遵旨仍照旧例改正,分列三条。    谨按。此例三条,乾隆五年删并为一,甚属简当。既经钦奉谕旨,仍列三条,以后稍经修改,大半仍系旧例。此外呈进黄册时声明删除,奉旨仍行纂入者,不一而足,皆此类也。    入官地亩,本犯子孙不准认买,见隐瞒入官家产。州县亏空,题参时,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产严査存案。见那移出纳。此例所云,即原籍家产也。    《戸部则例》。 □一,官吏承变入官田房什物,或将田房私租,或将什物易换,许本犯家属及旁人首吿,査照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一,地方承变入官房屋什物,于估定价値后,限半年内将田房什物照估变完,逾限照例处分。其逾限未变之什物,除器皿衣服仍责成招变外,至金银珠玉等物,承变官眼同犯属封固,开造清册,出具并无易换印甘各结,解交崇文门变价。 □一,承变入官田房产业价値一千两以内者,于半年限内变完。至于僻小州县,有一千两以上之产,或无有力之家及虽系大邑通都,而田房价値至数千两以上,一时不能即售者,令该督抚酌量定限一年,或分作二年完解,逾限不完,分别査参议处。一,承变入官田房出示招售,愿买者官给印照。照内开明,不准原主勒索找价字样,取具买主并无假冒影射甘结。傥犯属影射踞占,照隐瞒入官财产律坐赃论罪。承变官知情纵容,照徇隐例治罪。该管上司照徇庇例议处。 □一,入官田房内如有活典及当存物件,该承变官责成原主具限取赎,逾限不赎,照价出示招变。 □《处分则例》亦同,均应参看。 给没赃物  一,八旗催追侵贪银两,如逾限不完,将伊家产变价交官。若承变限满,尚无售主,照亏欠之数将家产估价入官抵项。其家产不能抵完者,该参佐领等据实呈报,管旗都统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拟发落,现在家产尽行入官。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査估变家产前例,已经明晰。八旗事同一体,不应另立例款,毋庸纂入。进呈后,遵旨仍照旧例改正编辑。    谨按。与上归旗人员一条参看。 给没赃物  一,窃盗案内无主赃物,及一切不应给主之赃,如系金珠人参等物,交内务府。银钱及铜铁铅锡等项有关鼓铸者,交戸部。硫磺、焔硝及砖石、木植等项有关营造者,交工部。洋药及盐、酒等项有关税务者,交崇文门。其余器皿、衣饰及马骡牲畜一应杂货,均行文都察院,札行该城御史,督同司坊官,当堂估値变价,交戸部汇题,并将变价数目报都察院、及刑部査核。傥有弊混及变价不完,由该御史査参。    此条系咸丰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刑部办理估变赃物,未能画一,经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入官房屋一条参看。二例均系指刑部现审案件而言,既分交各衙门,刑部无庸估变。上条刑部现审案内,凡行追赃变等银两,其非指刑部承审司官言,更可知矣。    《戸部则例》库藏门,随时解款数条,应参看。 □一,在京衙门交纳现审赃罚银钱,数在十两以上者,随时交戸部査收,数在十两以下,随案先交刑部收储,歳底由刑部汇交戸部。一,外省随时带解赃罚银两,除原文投送刑部外,其银随批,径投戸部,俟收足后知会刑部査案完结。 □一,现审有关赃罚银钱什物变价等项,定案时钞録全案,并赃罚银钱,立即咨送戸部。如勒追未交者,随案声明,戸部査催交纳后,知照刑部完结。 □一,一切赃罚银钱,年终汇册,开列案由分晰数目,已交者注明银库兑收日期,未交者声明何年月日追出,造册送部综核。 □此数条刑例不载,刑例所载者,戸例亦漏,未列入,且不免有参差之处。似应査照修改一律。    又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一,各省赎锾银两,无论内结、外结,所纳银两停其解部,留充各本省狱囚棉衣、药饵、棺木等项之用。 □现在各省均经照办。有具题者,有专咨者,刑例转无明文,未免疏漏。    律祗分别赃物之入官给主,其入官给主,则又分别赃物现在与否,及犯人身死勿征之法,本属允当,例则不分赃物是否现在及犯人是否身死,已与律意不符。戸律又有分赔、独赔各名目,然有定以限期者。亦有并无限期者,大约官款十居七八。乾隆以前倶极严厉。嘉庆以后渐从寛典,近则倶成具文矣。还官之赃既已寛之又寛,给主之赃又谁则认眞追比耶。 犯罪自首:巻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若有赃者,其罪虽免),犹征正赃。(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征入官。用琼森事,逼取诈欺,科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征给主)。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若因问被吿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上科)之。(止科见问罪名,免其余罪。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拷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余罪倶得免之类)。 ○其(犯人虽不自首),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之亲属)为之首,及(彼此诘发互)相吿言,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皆得免罪。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于法得兼容隐者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首及相吿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卑幼吿言尊长,尊长依自首律免罪。卑幼依干犯名义律科断)。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重情首作轻情,多赃首作少赃),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吿及逃(如逃避山泽之类)、叛(是叛去本国之类)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于人(因犯杀伤于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本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损伤)于物,不可赔偿(谓如弃毁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事发在逃(已被囚禁、越狱在逃者,虽不得首所犯之罪,但既出首,得减逃走之罪二等,正罪不减。若逃在未经到官之先者,本无加罪,仍得减本罪二等)。若私越度关及奸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于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管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吿,而于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强窃盗自首,免罪。后再犯者,不准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国初时添入,乾隆五年又増注事在未经到官之先脱逃者,律无加等之例等语。 条例 犯罪自首  一,小功、缌麻亲首吿,得减罪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其谋反叛逆未行,如亲属首吿或捕送到官者,正犯倶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余縁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此条系律内小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    谨按。反逆一段见贼盗谋反律,与彼重复。 □亲属律得容隐,而小功以下有犯,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此例即照彼律纂定,但小功、缌麻亦有不同。如小功堂侄及缌麻侄孙二项,服虽疏而情最亲,有犯殴杀,律与大功弟妹同拟流罪,首吿不得全免,似嫌参差。无服之亲亦准代首,尤与古法不合。    唐律,代首及亲属为首下有其闻首吿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谓止坐不赴者身云云),最为详明。明律删去此层,不知何意。假如犯法之人,其亲属代为首吿,而己身脱逃、能免罪否耶。或应减二等、三等者,又将如何科断。其正赃又将向何人追征耶。 犯罪自首  一,在监斩绞重囚及遣军流徒人犯,如有因变逸出,自行投归者,除谋反、叛逆之犯仍照原拟治罪,不准自首外,余倶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若被拏获者,仍照原犯罪名定拟。其自行越狱及看守通同贿纵者,虽自行投首,仍照各本律例问拟。    此条系顺治十七年奉旨定例(原奏云,査徐元善诈骗多金,情罪倶眞,但于寇退之后,懔遵国法,自赴投监,较之远遁无踪,行拏始获者,情有可矜,应请减死一等。系衙役,流徙上阳堡。)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谋反、叛逆之犯不准自首,其余倶未议及,以倶在准减之列矣。惟强盗及蔑伦重犯并一应凌迟立决之犯,均属情罪重大,若一概减等,似嫌轻纵,应仍分别原犯情节轻重,如应立决者,改为监候,应情实者,酌入缓决。应缓决者方准减等。其谋逆及凌迟人犯,仍不准自首。记参。 □末段与下越狱分别投首一条参看。 犯罪自首  一,被虏从贼,不忘故土,乘间来归者,倶着免罪。    此条系顺治十八年上谕,乾隆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倶着免罪,上谕内语也,似应改为倶免其罪。 □与谋叛门内一条参看。 □律云。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此直免其罪,特因被虏而原之耳。 犯罪自首  一,凡遇强盗系律得容隐之亲属,首吿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拟断。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吿诉到官者,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此条系前明嘉靖二十七年定例(刑部题,员外郎孙续题称,审得斩罪犯人田昂、王福縻、彭大策、刘承二,行强劫财,情固可恶,但招由原未犯有杀人放火奸污妇女重情,査卷倶系亲属吿言,方纔事发。揆之于律,田昂、王福縻,倶大功以上亲首吿,应同自首免罪。彭大策、刘承二,倶小功以下亲吿发,应得通减从徒。其徒罪又遇赦,皆得释放。但思各犯首发出于亲属悔悟,非由自心,合无随其首吿亲属服制,量发边卫或附近充军,终身遇赦不得原宥等因。本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议照强盗所犯,其情本轻,又经亲属首吿,而犹从本律,则法得容隐之条,几至虚废。若情深罪重,悔悟又非本心,而准同自首发遣,则稔恶恣肆之徒,无以示惩。及査田昂等四名虽倶累次行劫,得赃甚多,但田昂、王福縻,系大功以上亲,彭大策、刘承二,系缌麻以下亲各首发,而概拟附近充军,于律亦属未当。合将田、王发附近,彭、刘发边远,各充军,遇赦不得原宥。仍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凡遇强盗事情,除亲属首发者,审其聚众不及十人,得赃仅至满贯及止行劫一次者,径依本等服制免罪减等,拟断发落。其余十人及行劫累次,情稍重者,依强盗本律科断。仍将亲属首发縁由,比照田昂等,分别等第,奏请发遣。如有杀人、放火、奸污妇女等情及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吿词到官,照常拟罪。监候详决,不必奏请。)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系因强盗情罪重大,故分别情节轻重以为等差,并不全免其罪也。专为亲属首吿而设原例,依律免罪、减等拟断,谓大功以上亲首吿,则免罪。小功以下亲首吿,则减三等拟断也。后改为照例拟断,似系照乾隆三十二年纂定,强盗及伙盗自首,分别行劫次数及是否伤人例文办理,(一伙盗除行劫一次者,于事未发之先,自行出首,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劫二次以上,事未发而自首,照未伤人之盗首,事未发自首例,发边卫充军),不特与原定此条例意迥不相符,亦并无大功以上及小功以下之分矣。 □例末数语,即亲属相盗律后之注语也。(被盗之家亲属吿发,并论如律,不在名例得相容隐之列)。盖谓仍照亲属相盗科罪也。与彼条并干名犯义律参看。 □强盗自首均载在此门,后倶移入强盗门内,而此条仍在此门,亦不画一。 犯罪自首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吿,而于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倶免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云,窃盗之罪虽不得全免,而窃盗之情已经首出,故倶免刺,此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监守常人盗及抢夺畏罪自首,倶免刺,见起除刺字。彼条系免刺通例,此则专指此二事言之也。 犯罪自首  一,不论强窃盗犯有捕役带同投首者,除本犯不准寛减外,仍将捕役严行审究。傥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将捕役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马会伯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不准寛减,是仍治以应得之罪矣。 □原奏云,盗犯自首,律得减罪者,因该犯悔过,予以自新之路也。若准捕役带同投首,其中不无教令供词等弊云云。是以定有此例,所以防贿纵也。现在强盗自首条例较律加严,虽捕役教令投首,情节重者,仍应拟以死罪,无虞纵寛。此条似可删除。 □本犯无自首之心,因听旁人教令,始行投首,未闻将旁人治以重罪,因系捕投教令,特定此例,究嫌过重,亦与律意不符。 犯罪自首  一,强盗同居之父兄伯叔与弟,明知为匪或分受赃物者,许其据实出首,均准免罪,本犯亦得照律减免发落。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照律减免发落,似系照前依律免罪减等,第前条例文已经删改,此例即属无据。罪名亦迥不相同。 □减,谓减三等。免,谓免罪也。除前条外,再无减免之例。 □得兼容隐之亲属代首,及彼此互相吿言,律与自首同。虽强盗亦可免罪。现在强盗自首之例,较律加严,并不全免其罪,此云许其据实出首,均准免罪,与律不符,与别条亦不无参差。且例止言弟而不及别项,卑幼有犯殊难援引。 □与强盗门内知情分赃及窝主门内各条参看。 犯罪自首  一,由死罪减为发遣盗犯,并用药迷窃案内发遣人犯,在配及中途脱逃被获,例应即行正法者,如有畏罪投回,并该犯之父兄赴官禀首拏获,倶准其从寛免死,仍发原配地方。若准免一次之后,复敢脱逃,虽自行投回及父兄再为首吿,倶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山东巡抚徐绩审奏积匪猾贼军犯李作良在配逃回原籍,径伊父李海赴县首禀一案,钦奉上谕,纂为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自首及亲属代首律内倶有明文,有犯均可援引。此特为脱逃即应正法人犯而设。用药迷窃一层,亦因强盗门内载明脱逃正法故也。其实此等人犯并不在正法之列。说见彼门,应参看。 犯罪自首  一,闻拏投首之犯,除律不准首及强盗自首例有正条外,其余一切罪犯,倶于本罪上减一等科断。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胡季堂奏准定例。    谨按。事未发而自首,律得免罪。知人欲吿而自首,律得减罪二等,本有分别,此又立有减一等之条,较知人欲吿又加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