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34 页/共 137 页
出首逃人
雇觅逃人佣工
将房地卖与逃人
文武官员窝逃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行提定限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妄扳窝家
行提窝家
解送逃人
逃人中途患病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解役雇倩代解
递解逃人逾限
买逃邀功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徒流留养
解役疏脱逃人
热审减等
误行刺字
解役逗遛
解役伙逃抢夺
地方官拏解良民
监禁迟滞
文武官员功过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上司议叙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官庄兵丁脱逃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厄鲁特回子逃走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删除例三十三条,
末家断作窝家:巻首
末家断作窝家 一,凡逃人逃走换住数家被获者,将末家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三年例。
谨按。祗将末家治罪,从前数家自无庸议矣。窝逃罪名最重,而此条则从寛,今既改照藏匿律定拟,与此例又属参差。
移住窝逃:巻首
移住窝逃 一,凡移住别处窝隐逃人者,将移住之处两邻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元年例。
谨按。祗罪移住别处,原住之处亦无庸议矣。与上条同縁。尔时窝隐之罪过严,故稍从寛典。而乾隆八年以二条倶现在遵行,应照旧开载,无庸改纂。惟从前邻佑人等有问拟徒罪者,后改为杖八十。此处照例,自应照杖八十之例矣。
驻防窝带逃人:巻首
驻防窝带逃人 一,凡往各省驻防官员及闲散人等,窝带逃人者,倶照旗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七年例。一、凡往各省驻防旗下官员及白人窝带逃人者,若系官员,革职。若系白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官革职,白人枷号、鞭一百,以与民人窝逃不同故也。现在旗人窝逃例已修改为旗民通例矣。应参看。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巻首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 一,凡盛京、宁古塔、黒龙江将军及边汛等官,各于所属内缉拏逃人,务期必获。如彼处土著之人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隐匿之人照窝逃例分别治罪。再,沿边地方总兵官,责令所辖守边、守口官弁,将出边之人严加盘査,若将逃人疏忽放出者,将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査察例究处。故纵者,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谨按。以下各条均系边塞稽査逃人之例。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巻首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 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与该札萨克及管辖之人,于各旗佐领下严加査拏,解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巻首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一,边外八旗游牧处所官员,凡游牧之处住有逃人者,应不时巡査缉拏。若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窝家人等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巻首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一,凡宁古塔等处驻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窝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窝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水手、炮手等役窝隐逃人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尔时窝逃之例甚严,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员、僧道、妇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边外逐条分晰,无一不备。近则倶不然矣。且窝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庆年间改为通例。而此处犹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无参差。
边外屯庄窝逃:巻首
边外屯庄窝逃 一,凡边外居住旗人窝隐逃人者,将窝家及该管领催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营伍窝逃:巻首
营伍窝逃 一,凡营伍内窝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断作窝家。知情留住之房主减窝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不行査出之管队及外委百总,减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该管之把总、千总,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运粮等船窝逃:巻首
运粮等船窝逃 一,凡粮船并回空船只,各该押运官及千百总将人数填写印票,不时稽査。若有窝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断作窝家,屯丁头目照地方例治罪。运丁减窝家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总减运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总。不知者,不坐。领运千总并督运各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类,非正身旗人也。此处照旗人初次逃走例,减等定拟。是此二条,专指窝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似嫌未协。
军船商船窝逃:巻首
军船商船窝逃 一,凡军船商船该管官,将本船男妇数目给与印票,钞关之官査照票内数目放行。若有票内无名之人,即行拏解。如逃人过一关至二关拏获或被首吿拏获者,将不行盘拏放过关之官交部议处,船主断作窝家,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
谨按。此专言失察逃人过关。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巻首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赴任之后,有本家人窝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窝逃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专言汉宫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巻首
僧道窝逃 一,凡僧尼道士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九年例。
谨按。一项人即立一例,殊嫌琐碎。縁尔时督捕另立衙门,不隶刑部,故科条不得不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