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 - 第 4 页/共 18 页
依 照其正犯谓之依。凡称依者,谓所犯照其正犯科断也。假如诸客贩盐,引数外夹带,及引不随行者,依私盐法科罪是也。
同 比类真犯谓之同。凡称同者,谓所犯与真犯相类也。假如劫墓贼人,巳发坟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同强盗,残毁尸首者同伤人是也。
加 罪就重次谓之加。凡称加者,谓于本罪之上增加其罪也。谓如纠弹衙门官吏犯赃,比之有司官吏加一等罪是也。
减 罪就轻次谓之减。凡称减,谓比之正犯减等得罪也。假如犯私盐者科徒三年,决杖七十,财产一半没官,决讫发下盐司带镣居役,犯界盐货减罪一等是也。
如 义明于后谓之如。凡称如者,谓前意虽举而取结其事于后也。假如投下并诸色户计遇有刑名词讼,从本处达鲁花赤管民官约会本管断遣;如约会不至,就便断遣是也。
止 无所加及谓之止。凡称止者,谓坐罪止此,不可复加于他人也。假如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二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罪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是也。
听 从人所欲谓之听。假如与卖田宅,欺昧亲邻,虽过百日,亦听依价收赎。又如妇人夫亡,服阕守志,并欲归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者是也。
从 酌情就罪谓之从。凡称从者,验所犯轻重,就得其罪也。假如诸造作官物,工毕之日,其元给物料虽经覆实,而但有所余者,须限十日呈解还官;限外不纳,从隐盗官钱法科是也。
仍 罪应频坐谓之仍。凡称仍者,谓本罪之外应须频坐者。假如伪造宝钞者死,首告者赏银五锭,仍给犯人家产,故曰罪应频坐也。
并 情无轻重谓之并。凡称并者,谓不分彼此,首从轻重皆合得罪也。假如诸差科皆用印押公文,其口传言语科歛者,不得应副;违者所取虽公,并须治罪是也。
论 理为正罪谓之论。凡称论者,谓因有所犯,理成正罪也。假如各处过纳秋粮,县官并不得拘留粮米,以点纲为名,取歛钱物;违者计赃论罪是也。
坐 罪有相连谓之坐。如家人共犯,罪坐尊长是也。
十 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也。谋大逆 谓谋宗庙山陵及宫阙。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恶逆 殴及谋杀父母兄弟之类。不道 殴非死罪之人,及支解、蛊毒、厌魅。大不敬 盗误御物,无君臣之礼。不孝 殴詈祖父母、父母之类。不睦 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等。不义 杀本属官长、受业师长。内乱 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
七 杀
谋 二人对议。故 知而犯之。劫 威力强取。斗 两怒相犯。误 出于非意。戏 两和相害。过失 不意误犯。
六 赃
以强盗 比同强也。以盗论 比同窃也。以枉法 比同枉法。不枉法 受有罪人钱,判断不曲者。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受所监临财物者。坐赃 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者。
六 色
真强盗 谓以威若力。真窃盗 谓潜形隐面。真枉法 谓曲法受财。准盗论 谓准为盗论。恐喝 谓告讦取财。诈欺 诡谲曰诈,诬罔曰欺。
五 流(《书》云:“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加役流 髡发而配役者。反逆缘坐流 反逆之人,罪及亲口。不孝流 闻丧不哀、詈继慈母之类,得流者。子孙过失流 不意误犯尊长,得流者。会赦犹流 谓身虽会赦,犹得流者。五宅 下音咤,是五种狱器,谓桎一、梏二、拲二也。
三居 谓流之三服也。凡去邦畿四千里曰夷服,又五百里曰镇服,又五百里曰蕃服,皆流放远地以居之也。
三 度(谓度关三等也)
越度 谓关不由门,津不由济者。私度 谓由门改济,而无过所者。冒度 谓虽有过所,而冒人名者。
赃 私
取受 因事受财谓之取受。《曲礼》曰:“临财无苟得。”盖恐伤其廉节而玷其行,故立法以制之也。
论赃 纳贿曰赃。孟子曰:“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无与,与伤惠。”则古人不独戒其非义而取也,至于以财物与人者,亦必求其义焉。虽然非义取之而与财之人,又有情非故犯,可矜者名有数等,开列于后。
彼此俱罪 谓取与不应者。假如枉法、不枉法及受所监临财物并坐赃者,取与既各得罪,其赃并合没官。
取与不和 谓恐吓、诈取、乞索、率歛之类,本非有意他求,其财并合给主。
行求 谓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请求,情涉规避,其赃并合没官。
盗赃 不以强窃,但系官物者还官,私物还主,若无主仍没官。
倍赃 谓盗一而取二也。
犯禁 谓如应禁兵器、禁书、宝印之类,及私家违制并榷货之物,俱名犯禁,并合没官。
生产蕃息 谓婢生子,马生驹之类。
转易他物 谓本赃是驴,回易得马之类。
兴生出举 谓以财出举而得利润者。
馈遗 以食饷人曰馈,以物赠人曰遗。
阑遗 阑,遮也。路有遗物,官遮止之,伺主至而给与,否则举没于官。
贿赂 送财曰贿,受遗曰赂。又曰苞苴并行。晋琅邪王道子交通请托,贿赂公行。
货贿 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关节 《漫录》曰:“下之所以通款曲于上者,曰关节。”又《唐摭言》云:“造请权要,谓之关节。”汉曰关说。
受赇 谓曲法致赂也。
过度 与人过财也。方言谓之涉济,犹船舟涉济,其事得遂也。
赃滥 纳贿曰赃,猥杂曰滥。
泛滥 非理生事也。犹水之延漫浮遍沟渎也。
踰滥 谓非理污淫也。
私滥 谓不公而错杂也。
侵渔 谓妄取民财也。《汉?宣纪》:“小吏俸禄薄,欲无侵渔百姓难矣。”
渔夺 譬渔猎设网而夺民财也。《汉?景纪》:“渔夺百姓。”
蚕食 《汉?宣纪》:“豪强大姓,蚕食无餍。”师古曰:“犹蚕食叶也。”
赃污 谓赃染也。
狼藉 多受赃贿者,谓之奸赃狼藉。《演义》曰:“物杂乱貌。”言狼起卧游戏,多藉其草而皆纵横秽乱也。
请求 凡是公事,各依正理,輙有所求,规荐曲法,谓之请求。
请托 谓以事干求也。
奏裁 谓犯赃之人,必须闻奏取旨,以奏决者。
当免 谓以官当罪也。
除名 谓官除其品职吏名,其所役与民一体也。
勒停 谓住其职役,不许勾当也。
罢役 谓吏有所任役使者。
罢职 谓官有所职掌者。
不叙 谓既犯赃私,职役已罢,虽有前资,再不叙用也。
革罢 革,变也;罢,休也。谓本非官设人员,革除不用也。
滥设 官吏公使人等,在格各有员数,而或署置过限,是名滥设。
首 过
四首 过而不改,斯成过矣。有咎自陈,名之曰首。
自首 谓事未发而先陈者。汉曰首服,谓自陈其罪而服也。五代曰自首,谓服其过也。
出首 谓事将彰露,未经取问而出者。
代首 谓遣人代名而首者。
不准首 谓如奸盗伤人越关之类,及于物不可备偿并先已事发者。
过
悔过 谓昔非今是也。伊尹放太甲于诸桐,悔过自责反善。
改过 即悔过也。
悛改 去恶从善也。又悛者,正过也。《左传》曰:“内外以悛。”
改正 过而能改,错而能正,名曰改正。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以奴为子,以良为贱,违律为婚,私入僧道,诈免徭役。及增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户口,公事失错,私罪枉被愆犯者,虽会恩并合改正。
叙复 述其衷曲曰叙,挽回原职曰复。
法 例
刑法 刑者,罚也;例者,成也。刑是刑罚之刑,例是例体之例,言刑罚之法加之例体也,如人之成就容貌,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续,死者不可生也。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者也。司马公曰:“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
典刑 国法也。商太甲颠覆典刑。
刑罚 太公受封于齐曰:“王者使臣,非爵禄则刑法也。”
三尺法 《汉?杜周传》:“不循三尺法。”孟康曰:“古者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于上,所谓竹刑也。”
条例 《字宝》云:“一律相比也。”以此类攀引决事也。
断例 晋杜预曰:“法者,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
令甲 颜师古曰:“令甲令乙,若今之第一第二篇也。”
大扎撒 谓依条例法度也。
酌古准今 谓前后相并也。汉董仲舒策曰:“以酌古准今也。”
行事举例 《漫录》曰:“行事举例起于晋。”
舞文弄法 舞犹弄也。汉张汤好兴事,舞文弄法。
刑统 刑者,正万邦之令甲,革万姓之非心也。统者,合古今大小之隶于法者也。
金科玉条 即刑法书也。
条 贯(谓三千之条贯也。教法曰条,规绳曰贯。《汉书》云:“奚必同条而共贯。”)
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属二百。 总而计之,三千条也。《尚书》注:“周穆王命吕侯所制,后为甫侯,故称甫刑也。”
四 罪(帝舜举四罪,天下咸服。)
流 流共工于幽州,谓流于北裔水中可居之洲也。放 放欢兠于崇山,谓放于南裔之山也。窜 窜三苗于三危,谓窜于西裔三危之地也。殛 殛鲧于羽山,谓诛于东裔海中之山也。
五 刑(赎铜附)
黄帝刑
鞭朴 杖刑也。钻凿 钻,膑刑,去膝盖骨也;凿,鲸刑,墨面也刀锯 刀,割劓也;锯,刖刑,断足也。斧钺 斩刑,军戮也。甲兵 以六师诛暴乱也。
舜刑
象以典刑 《尚书》注:“刑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谓画象而民知禁也。
金作赎刑 人有过误,使入金赎罪也。朴作教刑 不勤道业则挞之。即夏楚收其威也。鞭作官刑 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流宥五刑 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怙终贼刑 怙恃其恶,终不悛改,既害于人则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