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 - 第 3 页/共 18 页

拟 谓揣度已定也。《易》曰:“拟之而后言。”   照事 谓具见始末也。   行 谓事必为理也。   会议 谓通众商榷也。   集议 谓诸司共筹也。   公议 公同共议也。   佥议 谓咸共定议也。《书》、《传》曰议,皆言众人举之也。 完议 谓一同聚议也。   聚会 众共曰聚,时见曰会。   聚齐 谓同集一处也。   会集 谓诸司咸聚也。   会合 谓相期而偶也。   当该 承管曰当,事能详细曰该。   假暇 丧病告报曰假,谓借勾当月日也;节朔旬休曰暇,谓公务空闲日也。   回避 谓事有嫌碍,应当自返者。汉盖宽饶刺举无所回避。   妨嫌 行则有碍曰妨,不平于心曰嫌。   宣谕 谓宣布教政也。   晓谕 谓明白开示也。   省谕 谓以言教戒也。   省会 谓此言彼解也。汉张良以兵书示人不省,惟高帝省也。 定夺 谓取决事务之义。《左传》曰:“一予一夺。”犹收放也。   讲究 谓发明义理,深求终始也。   更张 《汉书》:“譬之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   礼 仪   圣节 唐太宗以前有宴而无节,至明皇始曰千秋节。历代节名不同。   贺正 《通典》曰:“汉高祖定秦,以十月为岁首。七年长乐宫成,制群臣朝贺仪。”其名自此始。   贺冬 《汉杂事》曰:“冬至阳生,君道长,故贺也。”   朔望 《广州记》:“尉陀立朝台,朔望升拜。”名自此始也。   万岁 《大雅》云:“虎拜稽首,天子万年。”始于战国以来,臣下对君庆贺,呼曰万岁。   山呼 汉武登中岳山,吏卒呼万岁者三,所以号山呼也。   鞠躬 《曲礼》曰:“身屈曰鞠。”盖躬圭象人鞠躬形。又,恭敬也。   舞蹈 以手曰舞,以足曰蹈。   扣头 即稽颡也。   习仪 学制礼也。谓凡有大典礼,必预先习仪也。   失仪 谓行礼之所,言辞喧杂,坐立不正,不依仪式也。   详 恕 哀矜 谓悯念也。钦恤 《书》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犹忧念也。宽宥 谓放免也。原宥 谓恕免也。姑息 谓苟且得安也。原情 谓推其所犯也。详酌 谓论量也。明降 谓取上裁决也。矜免 怜情原罪也。悯恤 谓乞怜念也。详察 详,审也;察,知也。唐开元间遣使详察州县也。详情 谓参议其事也。精详 谓乞加究心议拟也。可否 谓所见是与不是也。长便 谓久有利益也。顺便 谓从而有益也。便益 谓官民两利也。快便 谓简捷可行也。优恤 谓怜悯也。宽恕 即宽宥也。宽贷 谓乞容缓也。吴孙权欲伐刘璋,刘备遣使乞加宽贷。   救 灾 赈给 谓官司将物斛给散与民而不收价者。   赈粜 谓饥年将粮减价粜与缺食人户者。   赈济 赒救其急也。谓包括给粜之事,以致借贷、减放、展阁之类,皆通用也。   赈借 谓民饥,官借以粮,不取利息,候成熟依数还官者。今曰抵斗还官者是也。   存恤 谓常加赈念也。杜预曰存恤忧患也。   养济 养谓养育,济谓赈救。   三 宥 不识 谓愚民不审,误伤杀于人者。过失 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误中人者。遗忘 谓法禁之所,偶有所犯者。   三 赦   老耄 谓年老而昏耄者。幼疾 谓年少微弱及三疾者。蠢愚 谓痴騃不晓者。   五 戒   誓 《周礼》注:“用之于军旅,以言祈也。”诰 用之于会同,以言告也。禁 用诸田役,正使勿为也。纠 用诸国,纠察其有犯也。宪 用诸都鄙,表而县之,布宪刑也。   三 典(周大司寇职掌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   轻典 新建之国,未习于教,故用轻典。中典 平定之国,已熟于教,故用中典。重典 暴乱之国,不率于教,故用重典。 三 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若虽缘公事,意涉阿曲者亦是。赃罪 犯赃滥致罪者。   五 纠   野刑 《周礼》注:“上功纠力。”以成功为上,以不致力为纠察。军刑 上命纠守,以用命为上,以不死守为纠察。乡刑 上德纠孝,以成德为上,以不致孝为纠察。官刑 上能纠职,以贤能为上,以不称职为纠察。国刑 上愿纠暴,以谨愿为上,以不致恭为纠察。 五 禁   官禁 《周礼》注:“王宫之门,有符籍禁。”官禁 官府有无故擅入之禁。国禁 谓城中之禁也。野禁 郊野田律之禁。军禁 谓车旅有夜行之禁。   八 议(即周之八辟也。《礼》云:“八辟丽邦法,附刑罚。”)   议亲 王者宗室有犯刑法,则议其罪。议故 谓议王之故旧罪也。议贤 谓议有德者罪也。议能 谓议有才者罪也。议功 谓议有功勋者罪也。议贵 谓议有爵位者罪也。议勤 谓议勤劳王事者罪也。议宾 谓议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罪也。 五 科(谓律、令、格、式、敕也)   律 《释名》曰:“累也。累人心,使不得放肆也。”《唐?刑法志》曰:“人之为恶,入于罪戾,一断以律。”始皋陶造,隋定为十二章。   名例 主物之谓名,统凡之谓例。卫禁 谓天子作屯卫以申警,设关禁以防奸也。职制 谓设官置职,必以法度守之也。户婚 户籍生齿之总,婚为礼俗之本。厩库 厩蕃畜产,库舍器帑,为之防限,以谨国用也。擅兴 谓兴戎动众大事,人臣理不得专,以此防之也。贼盗 禁防奸宄,长善绝恶。斗讼 两怒相犯曰斗,两辞相胜曰讼。诈伪 谓诈以谲正,伪以冒真也。杂律 摭诸篇之遗,糅群罪之目。捕亡 亡逋不系,罪恶浸长,建此捕亡,以绝厉阶。断狱此篇设诸律者,诚欲罚直其罪,人得真情也。   令 《唐?刑法志》曰:“禁于未然曰令。”尊卑贵贱之等级,国家之制度也。《释名》曰:“领也,理领之,使不得相犯。”宋三十七章,金二十九章。   官品 职员 祠令 户令 学令 选举封爵 封赠 官卫 军防 公式 禄令仪制 衣服 仓库 厩牧 田令 赋役关市 捕亡 赏令 医疾 假宁 狱官杂令 释道 营缮 河防 服制 格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逆于彼曰格。”百官有司之所常行者也。其章十。   公规 谓官府常守之制也。选格 谓铨量人才之限也。治民 谓抚养兆民,平理诉讼也。理财 谓关防钱谷,主平物价也。赋役 谓徵催钱粮,均当差役也。课程 谓整治盐酒麯税之类也。仓库 谨于出纳,收贮如法也。造作 谓董督工程,确其物料也。防盗 谓禁弭奸宄也。察狱 谓推鞫囚徒也。   式 《唐?刑法志》曰:“设于此而使彼效之,谓之式。”诸司常守之法也。宋有二十一章。金有六部式,即今之公文式也。   敕 《唐?刑法志》曰:“治于已然谓之敕。”宋曰申明,金曰敕条。凡律令阙文者,条陈奏裁,定为永格。   八 例(谓以、准、皆、各、其、及、即、若也。)   以 罪同真犯谓之以。凡称以者,悉同其法而科之。假如不枉法,二十贯以上,三十贯以下,解见任别行求叙。其风宪之官,于任所并巡按去处,因而受人献贺财物,以赃论,故与真犯同。   准 止准其罪谓之准。凡称准者,止同以赃计钱为罪。假如官吏毋得指克敌为名,取要一切撒花拜见礼物,如违并准赃论,故曰止准其赃定罪,不在除名赔赃之例。   皆 罪无首造谓之皆。凡称皆者,不以造意随从人数多寡,皆一等科断也。假如强盗杀人,罪无首从,并皆处死者是也。   各 各主其事谓之各。凡称各者,彼此各主其事而已。假如和诱人口者,各断一百七下,盖为买主、卖主各主其事,同科此罪也。   其 反于先义谓之其。夫犯罪之人,或先有事而后无事,或先是而后非,文意相违,而不相通,曲直相背,而不相入,若此之类,故称其以别之。假如伪造宝钞。但是同情并合处死,其买使、分使者,断一百七下是也。   及 事情连后谓之及。夫事陈于前,义终于后,进言数事而总之以一,若此类者故称及以明之。假如结揽税石及自愿令结揽与官司者,并断按打罪戾是也。   即 即者,条虽同而首别陈,盖谓文尽而后生,意尽而后明也。假如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所谓条虽相因,事则别陈也。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盖因其所陈之事而广之,以尽立法之意也。变此言彼而未离乎此,舍内言外而未离乎内。假如私宰牛马,正犯人决杖一百,仍徵钞二十五两充赏。若马牛不堪为用者,依上申官,辨验烙印开剥。若禁月内宰杀者,并合一体断罪。所谓文虽殊而会上意也。   较 名(明其用法字义也。西晋明法掾张斐撰有二十等焉。)   故 知而犯之谓之故。假如知畜牲能蹋啮人,不标帜羁绊而故放,令伤杀人者是也。   非 不知而犯谓之非。假如主司公事失错,原情不涉于私,是意以为然而非故也。   谩 违忠欺诈谓之谩。假如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是违忠也。又如知而隐欺,及有所求避之类,不以实告者,是欺诈也。 诈 背信藏巧谓之诈。假如知津河深泞,桥船朽败,而诈云津河平浅,桥船牢固,是背信也。又如犯禁者,不知有罪,教令人误相坠陷,是藏其巧诈也。   不敬 亏神废节谓之不敬。假如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是亏损于神也。又如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是废臣节,故为不敬也。   斗 两讼相趋谓之斗。且如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两相忿争因而殴伤者,名两讼相趋也。   戏 两和相害谓之戏。假如以力共戏,终虽至死,和而不相嗔恨而致死者,是和而相害也。   贼 无变斩击谓之贼。假如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潜行屠戮者。《书》云杀人曰贼,是无变斩击,乃贼害也。 过失 不意误犯谓之过失。假如有人于幽僻去处,不闻人声,目不见人出入,因于本处投砖瓦及弹射,因而伤于人者,是名不意误犯也。   不道 逆节绝理,谓之不道。假如造畜蛊毒,邪见左道,是逆其正节也。又如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是弃绝人理,此等有乖正道,并为不道也。   恶逆 凌上僭贵谓之恶逆。假如殴击父祖者,是凌上也。又如臣下将图逆节,而有谋君之心,是僭贵也。   戕 将害未发谓之戕。戕者残也。谓人巳怀恶心,欲图损害,是为残贼也。 造意 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假如数人同犯一事,敛财共与,先用意谋歛者为首,其余为从,是倡首先言为造意也。   谋 二人以上谓之谋。称谋者,二人以上同心协谋也。若谋状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   率 制众建议谓之率。假如势要之人独建计谋,妄托名目,歛众人之物,或馈与人,或自入己之类,是名制众建议率歛也。   强 不和谓之强。假如恐喝诈欺,及以威若力,或与人药酒,使其狂乱取财者,并为取与不和,故名强也。   略 攻恶谓之略。假如略人者,谓设方略而取之,是攻行凶恶之事,而谓之略也。   群 三人以上谓之群。假如称众者三人以上,始成群众也。   盗 取非其物谓之盗。假如公取窃用者为盗,此谓皆是取非其财,故曰盗。   赃 财利谓之赃。假如以私财物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合计所得之利,以赃论罪戾也。   字 类(谓依、同、加、减、如、止、听、从、仍、并、论,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