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02 页/共 1125 页

七年七月二十日,诏:「在京勾当官差出外住程勾当,不得带在京名目出外称呼。」 九月一日,诏:「自今制置发运使、转运使副更不以官品位次,并在提点刑狱官之上。」先是,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与转运使副正以官序为高下,至是始定条约。 八年闰六月五 日,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三司法官、御史台主簿,不得便服于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 天禧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诏:「文武官曾使契丹及接伴者,自今戎使到阙,除两省舍人外,并令于左掖门出入。」 四年九月十七日,诏:「诸州县尉见巡检使臣供奉官以上,并升阶公参,答拜如上佐州县官见幕职之仪。侍禁以下用客礼。」时知利州、(阁)[合]门祗候张利用言:「县尉与巡检皆捕贼官,有公参客礼相见者,请班定制。」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五日,诏:「自今诸州监当朝官殿直以上在通判、都监之下,判官之上。其通判与都监并依官次。京官奉职、借职、监当者即依知令录(列)[例],在判官之下。」先是,知荆南府李谘言:「京朝官使臣监当场务,与本州岛通判位次未着定式。」故令礼官详定下诏。 干兴元年六月七日,时仁宗即位后。诏曰:「国家并建庶官,分领众职,当励能勤之节,且遵靡(监)[盬]之规。如闻罔念夙兴,几将旷阙,爰颁戒告,用儆因循。宜勉罄于恪恭,勿自罹于悔咎。咨尔有位,体朕意焉。宜令合门、御史台遍行告示,应在京诸司勾当京朝官使臣及内有免常朝者,自今后并令早赴本司。仍令宣徽院、御史台、入内内侍省常切觉察闻奏。」时中书门下上言:「先准诏,自三月十五日后每日百官并赴常朝,其内外诸(句)[司]并合早入。迩来多日晏方入本 司,请行条约。」故有是诏。 仁宗天圣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封者言:「诸州有三班差使、殿侍及殿中、外殿直指使者,每与命官共事。望颁定制。」诏法寺详议,法寺言:「殿侍令式,元无品秩。外殿直本系单班,望自今并在命官之下、摄长、马之上。如充权管指挥,自依元敕。」从之。 五年三月二日,皇城司言:「将来崇政殿放牓,据在内巡检指挥使状,自来状元承例于军器库前东华门外上马,即无条贯。其余举人并于东华门上马。」诏依旧例。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应臣僚听下公人及本家亲随僮仆等出为班行者,诸处相遇,并须回避,不得接坐。如或同州郡勾当者,阁门祗候、内殿崇班已上并三班使臣充监押、巡检,许令申奏,于邻近州对换。其三班使臣以下监当物务,并令公参而退,更不接座。」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自今午后五刻出,审官、三班院、流内铨并须早入,其出在中书枢密院之后。」 八年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加恩敕告,检会五年南郊例,尚书(敕)[刺]史以上如有骨肉愿赍去,许令乘递马往,今欲依(列)[例]。」从之。 明道二年十月四日,诏:「自今节度使知州军兼总管者,即官借人。骨锵各五对此句疑有脱误。。 景佑元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应文武臣僚并京朝官使臣今后失仪,依条责罚后,欲更不理为过犯。」从之。 宝元二年闰十二月九日,合门 言:「请自今皇帝御宣德门,宰臣、亲王、枢密使、使相各许带从者三人,参知政事、枢密副使、知院、同知院、签书院事、宣徽使各带二人。并至第三重门止,余皆不许。」诏可。先是,帝每御楼,左右近臣各挟所亲上门阙无定限。时将及孟春观灯之会,知开封府郑戬上言:「天子所在,当严其制。」及是乃施行之。 四年九月十一日天头原批:「宝元仅二年,此恐误。」此条疑为庆历四年事。,详定(阁)[合]门仪制所言:「紫宸、垂拱殿起居,臣僚石位上欲镌字记,并立班图欲用绢别写四本,一本进内,二本付合门收掌。」从之。 庆历三年六月十一日,翰林学士承旨丁度等言:「比奉诏详定帅臣见所部仪制,请自今(阁)[合]门祗候及路分都监以上见四路招讨使,厅上公参,供奉官以下并庭参。其走马承受及非统辖者勿拘此制。」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诏:「彰信军节度兼侍中李用和出入许张伞、击杖子,及上下马如二府仪,余无得援例。」其后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判都省贾昌朝,镇安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程琳,太子太保致仕庞籍,司空致仕宋庠皆用此例。 七年正月十八日,侍御史知杂事李柬之言:「自来侍从官自起居郎至正言、小两省官并台官、南省正郎出入,重戴,执丝鞭。其给舍、丞郎、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更不重戴。出入内庭,台省并执丝鞭。近岁除中书、枢密院依 旧出入执丝鞭,其余每日早辰只自漏舍略执丝鞭入内丝:疑当作「小」。。欲乞下御史台,其大两省、待制以上并三司副使、知杂出入并依旧例执丝鞭,如遇阴晦风雨,方许执小鞭出入中门。仍令台司弹奏违犯。」从之。 皇佑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常参官故作懈慢及行立失序,不得作常时失仪施行。仰具闻奏,降敕断遣。」 五年六月一日,御史台、审刑院、大理寺言:「乞自今趋朝臣僚入皇城门,并依次序行马,违者减律条朝会应集,告而不至,罪一等,仍理为过犯。」从之。初,御史台奏:「近日百司官入朝,多不依次序,或于两府臣僚中门行马。法寺止坐失仪之罪为轻。」寻令参详,而降是诏。 嘉佑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翰林学士韩绛言:「中书门下宰相所职,而以他官判省,名不相称,请更定其制。」又曰:「百司常务,多关二府,请详其轻重,移付于下,使大臣不为细故撄虑,得以专讲政事。又服章所以别尊卑,今走吏与公卿不殊。请依唐制,各以品数为等级。其赦恩年考及阶品合服之人,须未尝犯徒流罪者乃听。又台阁、省寺,典章所由出也,今独存 条文案而已,本朝故事、名臣(遣)[遗]范无所传录。请依《周礼》、《唐六典》着为一书。」诏翰林学士胡宿、知制诰刘敞详定以闻。而宿等以为不足行,寻罢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合门编纂条例所言: 「伏见臣僚以疾乞免大起居舞蹈之类,窃以臣下见君,当极恭肃,一有不至,罪罚及之。以疾自言,乞损拜伏,人取其便,非所以致恭肃、尊朝廷也。且有疾与告,着令所容,杀礼见君,古训无有。自今敢干请者,乞令阁门弹奏,重致其罚。惟勋德大臣,朝廷特礼,必藉任使,自从特旨,作崇政殿进呈。大乐依观双竹例,宣群牧判官。检会仪制,游宴宣召之人,皆着定式,而群牧判官不与焉。盖当时有司之失,遂开此例。欲乞今从非次游宴观看,不复更召。其带馆职充者自从馆阁官例。都知、押班如趁班不上,令别作一班起居。臣等以为朝廷之仪,皆有着定,苟不及礼,谓之不恭。不恭有罚,未闻预设别班,以待不及礼者,伏请蠲去。三人内及第正权三司判官者此句疑误。,并赐绯。臣等以为古制有其官者服其服,未闻一官之中,更以入仕之阶为之轻重,恐非圣朝平均奖劝之道,伏请蠲去。大朝会缀中书门下班,座杌子,戴凉伞,中书、枢密院下马处下马之类,皆是特恩异礼,近岁大臣例多得之。看详前件礼数,皆朝廷所以尊异执政大臣也,非其人、无其位者不当有也。若人人得之,则车服轻而不尊;车服轻而不尊,则贤者怠而不肖者有慢上之心矣,其渐不可不慎也。以别具编录,非以为例也。盖备天子发非常之诏,加礼于老成勋德之臣,访故事于有司,则以对也。仍乞令合门今后非诏(者)[旨]询问,不得辄自申举。」并 从之。 六年正月十一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比岁两制臣僚不得与执政之臣相见及台谏官往还,议出一时,初无典故,当时论者即以为非。今执政与谏官已 其禁,而台官尚设科防。臣愚以谓台官主于议论,以补天子之闻见,岂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 两制、侍从之臣,皆国之选命,偶或相见,交自为疑,其非所以示朝廷之大体也。请自今两制亦许与台官相见。」从之。 治平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御史台言:「检会庆历二年权御史中丞贾昌朝奏,臣僚出节呵引,已有条制,右职臣僚,旧无制度。寻诏两制同详定以闻。既而上言,节度使在尚书下,三节;节度观察留后在诸行侍郎下,两节;观察使在中书舍人下,诸卫大将军、防御团练使在大卿监下,内客省使比诸司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比将作监,引进使比庶子,在防御使上,已上各一节。诸州刺史、诸卫将军在少卿监下,宣庆、四方馆使比少卿,宣政、昭宣、合门使比司天少监,诸卫将军上,皇城以下诸司使比郎中,客省、引进、合门副使比员外郎,枢密都承旨在司天少监下、合门使上,副都承旨在合门使下,枢密院副承旨、诸房副承旨在诸司使下,已上并两人呵引。如违,令御史台、左右街司纠察以闻。寻诏施行,而皇佑二年编一司敕删去此条,请复申明举行。」从之。 神宗熙宁二年二月八日,刑部(官)[言]:「御街上只言许 近上臣僚行马,即不指定品位职名。窃虑更有品位稍高,有犯此者,省司临时无由定夺。欲乞朝廷特降指挥,指定品位职名得于御路行马,以凭遵守。」诏御史台、太常礼院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勘会自来近上臣僚及北朝人使并三节人到阙,并于御路上行马,难以改更。检会令文,臣寮(道)[导]从呵止,除中书、枢密院执政官、宣徽院、御史中丞、知杂御史、左右金吾摄事官清道者依旧式外,三司副使已上亦许出节。欲自宣德门前至天汉桥北御路上,今后只许应合出节臣僚及正观察使已上行马;如从驾出入,并宗室、内廷、诸宫院车骑并不在此限。」从之。 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诏:「枢密都承旨见枢密使副,并如合门使礼。」时合门使李评为承旨,首用士人,而议与使副接见之礼。手诏令编修院检讨故事,本院言:「止载班着职事,即不见接遇仪范。」乃下是诏。 十一月三日,御史台言:「台参辞谢,臣僚自来于朝堂先赴三院御史幕次,又赴中丞幕次,得以体接老疾之人。今若只于御史厅一员对拜,不惟有失旧仪,兼恐不能公共参验。乞依旧制,朝堂拜揖,如遇放常朝,即于御史台。」从之。 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罢供奉官至殿直日赴垂拱殿起居,惟朔望并人使见辞,缀班于紫宸殿。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合门言:「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昭 州防御使张玉泾原路驻泊兵马步军副都总管,暂赴阙奏事。检会仪制,应外任客省使至合门祗候、入内内侍都知、押班并带御器械赴阙奏事,起居讫即退,更不供职。」诏玉赴起居不供职,今后准例后:原作「依」,据《长编》卷三三五改。。」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宰臣、亲王、使相、两府、宣徽使遇入枢密院门,许至从南第二重门外上下马。」先是,宣徽使以上凡出入皇城门,上下马处与三班使臣无以异,至是正之。 八年三月,诏:「今后每遇视朝,起居失仪,坐公罪,杖八十。」 元丰二年二月十八日,诏:「成都府钤辖寄任颇重,与他路不同。其知府处置钤辖司职事,自今并须参议。于接待仪范,并依蔡延庆未到任以前体例,毋辄裁损。先诏坐次与本路通判叙官其罢之。」初,赵抃、冯京以前执政为安抚使,故见钤辖仪稍杀故也。 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诏:「百官见执政、三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侍郎以上、省寺监长官及待制横行以上诣厅,余官并诣三省、枢密院聚厅处。即有所请召并属官及亲戚不以服纪,不用此法。」 五月一日,诏:「自今宰臣上马,枢密院次之,诸司又次之。左右丞上下马处并同两省侍郎。」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于都堂下马。检会三省执政官上下马仪范,尚书左右仆射许至都堂,左右丞于本厅。今 官府虽寓居,缘各有拟定厅事。按宗孟、安礼身为执政,当朝廷董正名分之初,宜身先百执,遵行宪度,乃率先违法犯分,群工庶尹,何以观仰!请付有司推科。」安礼争论上前,以为今日置左右丞为执政官,不应有厚薄。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 十五日,诏:「枢密院自(合)[今]应入进文字,自来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书臣名。」 笏。」 十九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见执政官议事,并系 ;六曹尚书以下并 二十三日,〔诏〕应六曹寺监长二以下如有公事己见不同,许独至执政聚厅处具事状申议。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下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二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八月六〔日〕诏:「执政官退朝上马,宰臣于枢密院隔门内,知枢密院以下于隔门外。都堂聚议退,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 六年七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缴)[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南、〔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尚书兵部言:「乞应汉蕃官非统辖者并序官。」从之。 九月十一日,诏品 官诣尚书省并六曹上下马依杂压,诣尚书省太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贮廊,监察御史以上就过道门。诸六曹尚书诸:原作「诏」,据《宋史》卷一二○《礼二十三》改。、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厅,监察御史以上就客位,余并过门外。 七年八月十五日,诏:「闻三省、枢密院出常早,妨六曹诸司结绝日务。自今冬夏并以未初为限,着于令。」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十八日,合门言:「景德、祥符、宝元、熙宁中,朝廷委近臣梁颢、李〔宗〕谔、陈彭年、张知白、李淑、宋敏求同合门官修定仪制,行之已久,颇为详备。至元丰四年,诸司敕令式所厘为仪式令敕,比之旧仪,殊甚阔略。请委官与合门官以旧仪制图策并见行仪式令敕同看详修定,不分仪式令敕,仍旧为合门仪制。」诏枢密都承旨王岩叟、秘书少监王钦臣同合门官修定臣:原作「以」。查《宋史 王钦臣传》,钦臣元佑中为秘书少监,此即其人无疑。据改。。 绍圣二年十二月十日,诏:「诸官司出入局不以时,委统辖次第觉察举劾。」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御史台言:「按元丰法,诸赴朝宴、庆贺、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议,若临时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门趁赴不及,并本处有条免赴者,并报御史台。元佑法,应免者不报,乞依元丰法。」从之。 文书令内无札子式,本部寻批送大理寺参详。经略、安抚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状:「永兴军路安抚都总管司奏,逐司契勘久来行遣文字,除不系统摄及辖下州军去处并行公牒外,有管下县镇将领训练官司之类,并同札子行下。近 或都总管、钤辖等司事体稍重,于管下县镇将(分)[领]训练之类官司虽别无许用札子条式,其逐司自来旧例用札子去处,欲依旧施行。」从之。 崇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尚书右司员外郎、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奏:「检会元符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或有郡王称大王、正任称太尉、少卿称判寺、郎中、员外郎称省判之类,如此呵引,既非检校之官,即是过称官名,自合科罪。再详大王之称,止谓如亲王,太尉即须节度使或系检校官者。郎中、员外郎合以本曹或本司之名,少卿止合以本职称呼。欲乞申明行下。」从之。 仪制令内有州县官参知州,赞姓名致恭,见通判,阶上受拜,以至一簿尉参县令,亦曰受拜,此于臣下实为僣越。窃以昔日诸州长官礼上申陈,论及官属举书案、奉笔墨之类,陛下悉皆禁之。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新提举淮东路常平应安道奏:「臣伏(今)今独赞姓名致恭、受拜之令未闻讲究,非人情所协。伏望将州县官赞姓名致恭、受拜全文重行详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臣相与,休戚一体,则上下亲而政治举。属者时雪荐降,路滑马蹶,臣僚造请,或至坠伤,朕甚悯焉。可特许暂乘车轿,惟不得入宫门,候路通依常例。」 六年九月十日,刑部奏:「大理寺修立到诸命官应赴尚书省陈乞或 诉事,而曾任郡守、监司及职事官郎官以上,或见任五品以上官者,并免亲诣,听遣人赍状。」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朝参臣僚行马次序,俟皇城门开,枢密入,次三省执政官,次一品、二品文臣、六曹侍郎、殿中监、开封尹、大司成、侍从官、两省,次百官。御史台编拦依次入。」从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朝觐之仪,不可不严。今殿陛之下,刻所止名位,如侍从员数至少,至庶官序位不过数处,而班列之员数百,所以群聚无辨,错立不整。乞稽台省寺监,酌寄禄官中数,各布次序,以肃朝仪。」从之。 闰九月十一日,臣僚言:「拜爵公朝,谢恩私门,非人臣之节也。而比来士夫有私第干谒,不惮寒暑,既得之后,获举者必谢,受谢者不辞。乞立法禁止,以破朋附。」诏省台寺监官以公事见宰执者诣都堂,替赴参辞亦如之。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尚书省言:「余深除镇西军节度使,依前少傅、知福州。缘本官系少傅,于未朝辞以前,合趁起居。所有张盖、鸣杖子并上下马等事,即未敢从宰臣体例。」诏特依宰臣例。 内之省台寺监,外之监司群县,文移往来,皆有定体,自下而上则用状,自上而下则用帖,非相统属则用牒。状则书名,牒则押字,所以正尊卑,明分守,各有所当也。乃者官司不切遵奉,忌公家之体式,任私意之重轻,应用状而移牒者有之,应用 六年五月十一日,臣僚上言:「伏 牒而书名者有之,更相视效,习以为常,恐非所以尊朝廷、正名分之意。伏望在京委御史台,在外委监司,常切觉察,敢或侵紊者,弹劾以闻。」诏出牓朝堂,仍令吏部遍牒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六日,诏御营使司属官在外序官依寺监丞例。 十一月一日,诏:「扬州道路砖滑,自来不行车马。今来驻跸,虽合依京城条例,虑臣僚乘骑,或致 虞,可特许乘暖轿,唯不许入皇城。」先是,宰相进呈,上宣谕曰:「君臣一体,所当深念,不忍使群臣奔走危地。」故降是诏。 三年十二月九日此条当置下条闰八月二十二日后。,两浙提举市舶司言:「切见隆佑太后前来杭州,自来州僚出入,并乘轿张盖,若不少为裁抑,则于礼有所未安。」诏不许乘凉轿。 三年闰八月二十二日,诏:「御营使司若勾差人马,即合用札付逐处州县;如遇与监司行移,只用文牒往还。」初,刘光世为御营副使,每事涉监司,辄行札付。时臣僚言不当用札,故降是诏。 四年七月八日,诏:「非见任宰执到都堂,除正一品序坐外,并在见任宰执之下,余依自来条例。」 八月一日,臣僚言:「刘光世以公事移牒六曹。承平之时,虽宗室戚里之为使相者,莫敢用牒。藩方大臣,所宜尊奖王室。若带仪同三司可牒六曹,则亦可关三省、枢密院矣。光世不 知事体,望申戒遵守法制。」从之。 绍兴二年闰四月二日,诏:「诸处分遣在州军守戍兵官并余统兵官等,元系朝廷遣使,即依将副序位。若止军中或帅司一面差委,即与州都监序位。其余使臣与当部队将序位。」以军兴,守戍将官与州县官无序位统摄,多在州县欺凌官属,从枢密院之请,故降是诏。 七月二日,福建、两浙、淮东沿海制置使仇迭言迭:原作「愈」,据《宋史》卷二七《高宗纪四》改。:「已得旨,叙位依发运使例。所有本司属官,亦乞依发运司属官条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方今尚武之时,访闻方面常日视事,武臣一例庭趋,文臣一例循廊,甚失武臣之心。今后诸州武臣非缘教阅军阵、出师讨贼,若常日见长吏,职任与文臣等者并依文臣,其不应趋庭者勿庭趋,着为令。」 三年二月二十九日,三省、枢密院言:「御史台牓示行宫南门,令百官朝谒入出。检准政和四年七月十九日指挥,今后皇城门开,先枢密院,次三省、执政官,次侍从官一品、二品文官,次百官,次御史台官,次侍御史,次御史中丞,次大夫。上马、行马失次序之官徒二年,控马人杖一百。缘旧制,三省、枢密院各班奏事,各厅治事。今宰相兼知枢密院,系同班奏事、同堂治事。兼旧来(遇)[过]前殿,即枢密先上马,入右掖门,于隔门外下马,于密院过道门俟三省官同入。过后殿,即同三省官上马,入东华门,系分两门入出。今止系行宫南门一门 入出,虽遇六参等,止是系殿仪制,班次并与旧例不同。」诏三省、枢密院官赴朝且依见行仪制,回銮日依旧。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监察御史以上出入并骑马,遇阴雨滑即听乘轿,仍自十五日为始。 九年四月六日,诏六部长贰今后朝退,许出行宫北门。其后又诏两后省官如上仪。 五月二十四日,诏赴朝官于北门里廊上待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