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05 页/共 1125 页

天 十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程颢言:「每有本职公事欲上殿敷奏,必奏候朝旨;既许上殿,伺候班次,动经旬日。倘遇朝政或阙,及外事有闻,系于机速,不容后时者,如此稽迟,则已无所及。况使往复待报,必由中书,万一事干政府,则或致阻滞。耳目之司,虽欲应急陈闻,安可得也 伏(僖)[禧]诏书,或诏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赏踰制、诛求无节、冤滥未申,并委谏官奏论,宪臣弹举。是盖台谏之职,言责既均,则进见之期理无殊别,何独宪臣隔绝 异 欲乞朝廷推原天(僖)[禧]诏书之意,使依谏官例,牒合门即许登对;或所言急速,仍乞先次上殿。所贵遇事入告,无忧失时。」诏三班御史及 里行有公事,并许直申合门上殿。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诸司官曾在假参者,许便赴奏覆引呈公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蔡延庆言:「蒙恩除直舍人院。昨垂拱殿面奏,欲候奏事讫,下殿曲谢。奏事讫,未及趍庭,圣驾已起。欲乞正谢日,因后殿侍直次许令面奏,降殿曲谢。」从之。 六月八日,编修合门仪制所言:「殿前马步军司有急速公事,许于后殿免杖子上殿。其不系本司公事,别有陈奏,即关报合门,依体例上殿。欲乞如遇假日崇政殿座,免杖子上殿,即在已得旨上殿班后引。」从之。 八月七日,合门言:「检会编敕,自入伏后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只引一处,秋凉仍旧。」诏曰:「引两处。」 十二月三日,诏合门:「今后枢密都承旨遇崇政殿坐日,令于上殿班后(原本缺)人奏事。」 四年六月十一日,皇(原本缺)骐骥使、邵州刺史、许州兵马都监令晏言:「(合)[今]后每有差遣辞见并因事到阙,并乞上殿。或遇大礼,亦乞陪位。」从之。自后宗室领外任者悉用此例。 七月二十八日,同修起居注、同知谏院张琥言:「窃以修起居注之职,古之左右史也。本以记录人主言动,书之典册,以示至公。本朝止令后殿侍立,人主言动,无复与闻。臣今所领修起居注兼知谏院,即与其余修注官事体不同。既有言职,且得侍立。或有敷奏,便可面奏。窃见枢密院承旨每于侍立处尚得论事,亦不先行奏请。欲乞每因 后殿侍立,亦许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仍乞今后修起居注,常令谏官一员兼领。所贵左右史之职稍不旷废。」诏谏官兼修起居注者,后殿侍立亦奏事,更不移牒合门。令于枢密院承旨司奏事后,内侍省公事前奏禀。 五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大宗正司宗旦、宗惠言:「职事有当奏者,乞上殿敷奏。如止合到中书、枢密院商量,亦乞许同见执政禀议。」诏知判大宗正司皇亲遇有合奏公事,许牒合门上殿。 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诏:「都水监、司农寺、提举在京诸司库务今后并许直牒合门上殿。」 七年九月,诏:「两制以上有公事合同上殿者,令同上殿。」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官一员同上殿。」 五年五月十五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每日不得过三班。」 六月十九日,诏:「尚书侍郎奏事,郎中、员外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上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贰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 七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独班奏事日,枢密院当亟闻,更展一班。」 二十二日,诏:「自今后臣僚上殿札子,并进呈取旨。」先是,三省、枢密院或不以进呈,直寝之,故有是诏。 十二月二十日,引对奉议郎、权发遣府界常平等事张询已下十人。是日旬休,上特御便殿延见,踰午始罢。 七年二月 九日,社,特御延和殿,户部、司农以职事对也。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四日,诏:「臣僚上殿札子于帘前进呈讫,并实封于通进司投进,即不得直乞批降三省、枢密院。」 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诏:「上殿班合直牒并帅臣、国信使副许依元丰八年以前仪制施行外,其余合上殿班,并候祔庙了日取旨。」以三省、枢密院进呈听政后上殿班,宰臣吕大防等奏曰:「陛下初见 臣,愿对者必众,恐太烦劳,欲少为之节。昨日垂帘日, 臣惟台谏得对,又必二人同上,故不敢以不正之言辄干天听。今既人人得对,人心不同,善恶相杂,故于采纳尤难。虽人君不可不博访 臣之言,至于听纳,尤当徐观邪正,参验是非,然后得实。」故降是诏。 绍圣元年闰四月十八日,诏:「在京官所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常行应奉,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及类聚月终奏闻指挥,可并令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其官司奏请得旨,非有司所可行者,即仍旧申朝廷覆奏行下。」 五月九日,诏:「自今除台谏官章疏依条外,其余臣僚上殿札子,如事合进呈,即取旨。」 六月八日,三省、枢密院言:「诸承受传宣内降及内中须索并随处覆奏得旨施行,即本司官亲承处分须索,仍画所得旨录奏,请宝奉行。已上非有司所可行,或事干他司,奏请得旨者,并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陈次升言:「乞自今文臣带兵钤及监司职任者,朝辞日并令上殿,不许援例不对。」从之。 元符元年八月五日,诏:「今后三省、枢密院进拟在京文臣开封府推判官,武臣横行使副,在外文臣诸路监司、藩郡知州,武臣知州军以上,取旨召对。」 八日,诏:「今后承旨司得圣旨应合覆奏者,并令本司申枢密院覆奏。」 二年六月十七日,翰林学士承旨蔡京等言:「臣等每缘职事请对,待次或踰旬日,遇有急速文字,深恐失事。乞今后许翰林学士依六曹、开封府例,先次挑班上殿,仍不隔班。」从之。 八月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书,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连以闻。」 十一月八日,监察御史石豫言:「请自今臣僚论事,如迹涉暧昧不根,先询承传之人察实施行。」诏:「如遇有此事理,令三省取旨。」 三年六月二十六日,诏:「上殿札子侍郎以上进呈,小事拟进,余则否。」 徽宗崇宁元年六月十九日,诏:「自今六曹尚书如有职事奏陈,许独员上殿。」 五年十二月五日,诏:「臣僚请对,虽遇休假,特御便殿听纳。」 大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诏:「外官正任陈乞上殿,多是不循分守,紊乱法度,或陈乞破格,以私害公,甚非肃戢戚里之意。可今后外官正任依宗室正任例,不许陈乞上殿,违者令御史台弹奏。」 七月二十九日,诏:「自今正任及横行以上,无 职事不得上殿,有职事奏听旨。若因而陈乞私事,以违制坐之。」先是,密州观察使李许上殿,乞知赵州,了婚葬,许因降授濮州团练使,故有是诏。 已降诏旨,凡命郎官,必进对而后除,则滥进之徒不复觊其侥幸。近者杨夙等未经进对,故特降旨,并令上殿。今未对而各除开封府曹官,府曹秩视 三年九月十七日,臣僚上言:「伏(即)[郎]省,其选亦高,伏望令上殿进对而审用。」从之。 政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都官〔员〕外郎、提举淮南、两浙路茶盐事赵点奏:「昨往淮南、两浙路提举茶盐,又按察州县监司失职,近已回程,已上殿奏禀职事讫。今来本司结局,已见次第,有奏禀职事,伏望许依例不隔班,先次上殿。」诏赵点罢都官员外郎,送吏部,惩其妄有奏请,徼幸万一也。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今后臣僚因上殿别除差遣,合再上殿者与免。」 十一月六日,诏:「诸监司、郡守在任不得陈乞赴阙奏事,违者委御史台弹奏,尚书省互察。」 六年五月七日,诏:「太师蔡京已降指挥,令三日一造朝。今后遇有奏事,非赴朝者,亦许趁赴。」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比年以来,二三大臣入侍君前,奏对之际,留身面奏,排斥己怨,谗疏善良。至于请求相继,甚非朝廷至公之体。」诏:「自今除蔡京缘五日一朝,许留身外,余官非除拜迁秩、因谢及陈乞解罢,并不许独奏公事。违者东上合门报御史台弹劾。」 宣和元年五月九 日,秘书省校书郎王昂言:「乞今后除卿监,未经上殿人,并令上殿,如郎官之法。」诏:「今后初除郎官以上职事官,未经上殿人,并令东上合门引见上殿。」 三年四月六日,诏:「元丰官制,寺监职事上部,部上省,故得上下维持,纲纪所出。今后虽系视两制职司寺监不许独对。」 十一月七日,诏:「内外许上殿奏事官,除殿中省、辟廱太中大夫以上、知州、都大提举、同提举、都大管干茶事、提举学事、提举保甲官系合上殿及系增置许上殿,余并依元丰官制。」 十四日,诏:「已降指挥,上殿依元丰官制外,其见行东上合门大观上殿格内不该载上殿,并不许上殿。其正任横行,依大观二年逐次已降指挥。推勘制勘公事虽结案,亦不许陈乞。余依见行条法。」 三年闰五月三日,诏:「诸路学士已罢提举官,更不令上殿。」 十一月十九日,枢密院奏:「两浙东西路廉访使者刘仲元申:淮令,诸使者每岁春秋依格轮赴阙奏事,独员者以取索季奏文书入递进纳。仲元为独员,所有季奏文书,乞掩杀婺州等处贼徒了,取索入递进呈。」从之。 四年十二月十日,臣僚言:「乞诏诸路监司,未经上殿者虽从外移,并令赴阙引对,方得之官,庶几仰副为官择人之意。」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一日,臣僚言:「次见陛下每对臣僚奏事次:疑误。,从容紬绎,而未闻以得圣语付史官者。欲乞今后上殿臣僚被受睿训,除机密外,关治体者悉录付史官,以备修纂。」从之。 三年闰八月二十九日,宰臣吕颐浩等言:「九 月朔,日有食之,礼不视事,是日欲晚朝进呈。」诏可,以车驾巡幸,机务至繁故也。 绍兴元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中丞近日上殿,奏事详明,特与转一官。」 二年十月七日,诏:「起居舍人王洋因奏事举不急之务,可降一官。」详见存先代后。 九日,右司谏刘棐言:「昨上殿奏事札子内用字卤莽,乞特赐严谴。」诏放罪。 十二月十五日,合门言:「右谏议大夫徐俯得旨,今后凡遇有合奏禀事,不拘早晚及假日请对。缘内殿奏事,即不属合门引班。」诏令入内内侍省引。 三年三月十二日,诏:「今后臣僚上殿,不得辄论私事,及有侥求。对毕,并申合门照会。」先是,浙东沿海制置使吕源赐对,辄奏私事,希幸恩旨。以臣僚弹劾,故降是诏。 五月八日,诏:「奉使官入国门,不以早晚,服紫衫赴内殿奏事。」 十四日,左中大夫、新除徽猷合直学士、充淮南东路宣抚使司参谋官宋泊友言:「前任知处州,召赴行在,令合门引见上殿。缘道路中暑,乞先次朝见,乞伺候班次,别日上殿。」从之。 二十八日,诏:「权监察御史、两浙西路宣谕胡蒙事毕回阙,令合门于六月三日引见。仍不隔班,先次上殿。其御宝手历,令先诣通进司投进。」先是,遣使往诸路宣谕,给御宝手历,令记事,回日上殿面纳。皆以手历所书事多,卷轴稍大,进对拜伏不便,乞先次投进者,并从其请。 七月二十八日,参知政事、同都督江淮荆浙诸军事孟庾言:「有军期 机密利害,欲暂诣行在奏事,恭禀圣训。」从之。 十月十五日,诏:「诸上言臣僚不得留身奏事,宰臣、执政官非,仍着为令。」 四年十一月二日,诏御内殿,止令宰执奏事,从官随班赴起居。以巡幸故也。 五年五月十三日,诏:「中书舍人胡寅论奏使事,辞旨剀切,深得献纳论思之体。可令学士院降诏奖谕。」 十二月十一日,诏:「侍从官以论思献纳为职,如有已见,勿拘以时,勿限以数,许令请对。」从给事中吕祉请也。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宰臣赵鼎言:「李纲除江西帅请觐已到,来日内殿引对,偶是寒食正节。」上曰:「朕宫中每日饭后整理此小家事了,即观书写字,此外别无他事。来日自可引对。」 五月六日,诏:「今后上殿官合审察人,如到行在所,令吏部取索历任脚色并原得指挥,申尚书省,候审察讫,关牒合门照会。」 八月五日,诏:「左司谏陈公辅论奏,深得谏臣之体,令尚书省将公辅奏疏修写成图上之。」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右谏议大夫李谊言:「比年近以荐举人材年近:疑误。,得旨引对,并蒙与改合入官,或与陛擢差遣,循沿之久,遂以为例,使奔竞相效,无复廉耻。望今后引对臣僚,须敷奏详明,议论纯一,合于圣意,即与改官,或升美遣;倘非其人,不在此选。」诏依。 十月十三日,诏合门:「今后应从官上殿,令次台谏,在面对官之上引。」 九年六月一日,诏:「吴伟明除应天府路提点刑狱公事,曾纬除淮南东路提 举茶盐,刘彦差权发遣徐州,并免上殿,令疾速前去之任。」旧制:监司、守臣朝辞,令上殿奏事讫之任。伟明、彦以知新复州军,纬以淮东提盐复置之初,皆待正官缉治,故免临遣。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中书门下后省言:「内殿非时引见臣僚,望令各具所得圣语申省,使修注者有纪焉。」从之。 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御史中丞(万)[万]俟言:「敕差充歹赞宫按行使,内侍宋唐卿副使。遇有本司合行奏禀职事,欲与唐卿同班上殿敷奏。」从之。 十月十六日,资政殿学士、左朝奉大夫、知绍兴军府事楼照言:「已到任讫。念臣久违轩陛,切欲一望清光,兼有本任职事。乞依张守、孟忠厚例,暂赴行在所奏事。」从之。 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诏:「合门六参日,依合引上殿一班,止引面对官;如值假合后殿坐日分,依合引上殿两班。」 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诏:「今后监司守臣替回上殿,并令以民事奏陈。」 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诏:「上殿臣僚进呈札子,或在当头及不近前奏事,依例合门官转拨,令稍前奏事;如转拨不得,令合门官近前拨赴奏事位。」 二十九年五月四日,诏:「今后六参日上殿班数已定,遇台谏官乞对,隔下面对官次日引。」 孝宗隆兴二年五月十二日,诏:「今后应除监司,须于阙期前具名取旨。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资序差除,立为定式。」 九月十五日,诏依建炎间指挥,今后应除郎官,令先次上 殿,然后供职。以臣僚上言:「古者为郎,出宰百里,特以县令之任尔,犹谓有非其人,民受其殃,以是难之。况在今日,以其郎官出而补外者,必为监司,否亦得为郡守,则其待之当何如哉!郎官虽(谏)[监]司、郡守之所从出,而今选授之间,若有不得与监司、郡守比者,臣于上殿一事见之。盖除知州军,见在行朝,而阙次已及,当即赴者,皆令上殿。至如监司,则近降指挥,须于阙期具名取旨,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及以资序差除,立为定式。可谓其选欲重,而其择欲精矣。故有已除漕臣,因是遽改郡守者。独于郎官差除,或在内而序迁,或在外而初授,皆未有上殿指挥。虽为郎不称职,不过一身侥幸,而监司不得人,必至一路被害。然未有为郎官称职,而为监司不得人者。况建炎间,凡除郎官,即于所降指挥便带,如未经上殿,令合门引见上殿。此盖祖宗旧制,建炎之初犹循而不改,虽经兵火,案籍散失,而当时曾任郎官之家,所除省札多有存者,不知厥后于何年月始不带行,却有先次供职之文。此所谓郎官乃监司、郡守之所从出,而选授之间反若甚轻,盖于上殿见之也。」故有是命。 干道元年六月一日,诏:「今后转员、引呈将校换官、射射及御试举人唱名日并 决罪人,并依令不引上殿班。」先是,有旨:「防秋在即,除旬假如旧外,应国忌行香及小节省部并不作假,候将来解严日仍旧。若皇帝御殿廷,别有小 小公事,合门并听收接目下上殿班次。」续以边事宁息,有旨依令式作假。合门状:「契勘合门令,诸转员、引呈将校换官、射射及御试举人唱名日并 决罪人等并不引上殿班。今来已降〔指〕挥,〔依〕令式作假日分依旧。所有前项条令,不合引上殿班日分。」故有是命。 八月十八日,诏:「今后应文武知州军、诸路厘务、总管、副总管、钤辖、都监见辞,并令上殿,批入料钱文历。如托避免对,并未得差除赴任,委台谏、监司常切(接)觉察,以违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