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77 页/共 1125 页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中书门下言:「近日面奉德音,今后传宣内降,除依得法律赏罚外,余并仰中书、枢密院及所属官执奏。恭惟圣虑深切,盖欲杜请托之门,塞侥幸之路也。忠义之士,莫不称庆。以臣愚昧,复有浅见。且君上由中之命尚容执奏,而臣下过分之情未加裁损,非所谓尊君卑臣之义也。窃见近年臣僚有不循法律,以私党自任者,陈乞保荐,而执政之臣内防怨谤,外徇私情,明知违越,不敢阻难,必将所上表章进上取旨。陛下至仁待物,多赐允从,既从之后则便以为例,援例者众则法殆虚设。夫三尺之法,天下所共,岂有大君之命许执法而不行,群臣所求并违法而取旨!罔上附下,莫此之甚。乞今后中外臣僚保荐官吏、陈乞亲属、叙劳干进、援例希恩者,仰中书、枢密院、三司及所属官司,一例依前后条诏指挥,更不得用例施行,及 进呈取旨,违者坐之。」诏可。 嘉佑二年九月五日,龙图阁直学士、知谏院陈升之言:「近日内降恩赏颇多,虽许有司执奏,然亦时有奉行,亏损政体,无甚于此。臣尝观治世设官制禄,不以假人,必得贤才,乃授其任。今之任人,殊不及古。虽然,迁次补用之法,中书、枢密院国朝典故具存焉。若命一官,除一职,参之典故,故为可与,质之公论,不以为非,当议于朝、拜于廷可也。或典故所当得,其职事者不时上闻,朝廷故未尝抑臣下自陈,使之公言于朝,然后授之亦可也。不知有求之人,何故舍此而不为,必欲缘近习女谒而后进 是必自度于典故为不当得,所以去坦夷公直之途,而蹈邪险私曲之径也。伏惟陛下以大公至正临御天下,亦尝患近习女谒挠坏法律,故屡诏有司,事从中出者皆令执奏。然天地并容,曲从其欲,其间时有假贷,故侥幸之人习知如此,所以干请日甚一日也。料左右私谒之人,渎陛下睿听亦已烦矣,虽圣度含覆,将厌其喋喋无知者乎 但恤于小不忍,不能骤绝之也 臣历观前世,近习女嬖之说行,使人君赏罚之柄不得由至公之道,法度未有不陵迟,而国家未有不颠覆者。此臣所以夙夕愤孍,不敢不尽其愚,陛下不得不留神审计而速断也。愿特降诏旨,应臣下于法当蒙赏而未列上者,听其自陈,中书、枢密院参考典故以闻。如侥幸求内降指挥,委二府劾奏,正干请者之 明文颁下。望特降诏付御史台,令告谕中外,使知朝廷立法必行之意,而人不敢犯。若有犯者,有司得以按劾施行。」诏令御史台、合门出榜告谕。 罪。如此行之,则中外不敢萌觊觎之心矣。此制若行,不罚一人而群下固已肃然矣。其蠹虽大,绝之甚易,在陛下一言,则天下蒙幸。」有诏从之,而升之复上言:「伏闻已降指挥中书、枢密院,应臣下侥求内降恩赏,许令劾奏,正干请者之罪,即未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诏开封府止绝百姓,不得以献送为名,制造御服之类,于街市乞贷钱物。 十二月十一日,知成都府赵抃言:「传宣使臣,川中不得住过十日;内侍省官差出内臣传宣等,须日行两驿;所住处到发三日。」并依奏。 英宗治平三年七月十二日,诏今后沿边大教,不得放士庶入教场绞棚观看。(从之)。 治平四年七月四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侍御史吴申言:「乞察访豪民与妃嫔之家用赂为亲得官者,许人陈告给赏,削其官籍,没纳货赂。」诏令御史台、开封府察访以闻。 十月二十五日,侍御史张纪言:「河南府本是故都,衣冠将相占籍繁伙,其如民力凋弊,甚于他州。」诏今后臣僚乡里田宅在河南府,不得陈乞骨肉充本府通判、知县,仍不得陈乞两人同时在彼。(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诏:「今后曾任中书、枢密院及节度使以上,所居第宅子孙不得分割。」 十二月四日,诏:「今后内批降指挥, 俟次日覆奏讫,即于当日行下文字,守为永式。」 二年十月九日,诏:「金明池每遇传宣打鱼,今后只得令本池兵士采打,不得更差百姓。」 闰十一月二十五日,监察御史里行张戬言:「窃闻近日有奸妄小人肆毁时政,摇动众情,传惑天下,至有矫撰 文,印卖都市。乞下开封府严行根捉造意雕卖之人行遣。」从之。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太子中允、充崇政殿说书王雱言:「差押赐父安石生日礼物,勘会自来押赐例,有书送人事,赴合门缴书,申密院取旨,密院出札子许收,兼下牓子谢恩。缘父子同财,礼无馈遗,取旨谢恩,一皆伪作。窃恐君臣、父子之际,为礼不宜如此。欲乞今后应差子孙弟侄押赐,并不用此例。」从之。 七年六月十九日,枢密副都承旨张诚一言:「乞令三司约计年例宣纸,预遣军大将或殿侍就出产州军管押上京,专置写宣吏人。」诏降纸式下杭州抄造,岁五万番。自今公私常用纸,长短广狭不得与宣纸相乱。 九年六月十八日,判太常高赋言:「乞河北河东沿边安抚、外都水监丞、逐路提举便籴茶盐之类,走马承受及朝廷专差出外诸般勾当公事臣僚,依法运使等所至州县,不得令官吏军员妓乐出城迎送。」诏除走马承受公事外,令中书立法以闻。 八月九日,诏中书门下:「访闻司农寺见出卖天下祠庙,辱国黩神,此为甚者。可速遍降指挥,更不施行。自今司农寺、市易 司应改更条贯,创请事件,可并进呈取旨,不得一面拟进行下。」 九月,诏:「今后将作、都水、军器监如遇差出勾当公事官出外,并不得赴筵宴。」 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中书门下言:「刑部删立到诸灾伤州军合降下司敕减等断遣贼盗者,夏田灾伤自四月一日至八月终、秋田灾伤自八月一日至四月终为限,限内犯者,方得减等,今欲颁下。」从之。 元丰元年五月七日,诏:「应有谒禁之官,如士人内通医药者,听往还。」 九月六日,诏:「州县官吏毋得迎送过客,即泛遣使命及太中大夫、观察使以上听如旧。」 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十二月十三日,御史舒亶言:「比闻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买器物,其当职官承望风旨,追呼督索,无所不至,远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条约。」诏两浙提点刑狱司体量实状以闻。 二十八日,诏:「在京管军臣僚,外任路分兵官、将副、押队使臣,禁出谒及见宾客,着为令。」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侍御史知杂事舒亶言:「执政大臣接见宾客已有约束,而子弟过还看谒,交接宾友,未之禁止,实于事体未安。」诏中书立法。其后立法,执政官在京本宗有服亲戚非职事相干及亲属,不得往还看谒,违者并往还之人各杖一百。 八月十二日,诏:「河东、陕西路转运司及同经制马甲等,应副军兴,各已分拨钱物,自可擘画计置。 其须至于民间赁借等事件,实时明给价值,不得直行科率。仍常切抚存人户,务令安静,无致搔扰。如有措置乖失,令提刑、提举司密具事由闻奏,当议重行废黜。有失举觉,与同罪。」 五年四月十七日,诏:「鄜州百姓陈诉,昨鄜延路军兴日科率之物名件不一,内亦有非军中要急使用。可下李承之等,除军中委的要用之物方得科买制造,如敢此外配率及耗费官钱收买,当重行黜降。并仰提点刑狱司觉察。」 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官司如辖下有申请,并须明具合用条例行下,不得泛言依条例施行。」从提举京师常平等事黄寔请也。 五月十三日,诏:「州郡禁谒,并依在京百司例,仍令详定重修编 所立法。」从前知湖州唐淑问请也。 六月十七日,尚书右司郎中杨景略乞左、右司官依枢密都承旨例禁谒。从之。 二十一日,诏诸路主管机宜文字及干当公事官并禁谒见。 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兵官、沿边都监、武臣知县、堡(塞)[寨]主,如尚书左右司禁谒法。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诏成都府织造锦紧丝、鹿胎,并权罢,从知府吕大防请也。 七月二十八日,诏罢提举开封府界、京东京西路将兵官谒禁,从刘奉世之请也。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四日,诏:「诸路分兵官、将副、沿边都监、武臣知城县及堡寨主,非本处见任官不得往谒及接见。如职事相干并亲戚,并听往还。其往谒及接见宾客 违法,并见之者各杖一百。」知大名府韩绛言:「路分兵官、将官不得出谒接见宾客,仅同囚禁,恐非待将佐之体,乞赐删除禁约,以示优恩。」故有是诏。 之。于是尚书省看详,参用旧条,申饬谒禁之制。其旧条中徒二年者,悉从杖一百。本应轻者,听从本条。并从之。 二十四日,监察御史韩川乞除官局依旧不许接宾客外,内谒禁并废。监察御史上官均乞除开封、大理官司依旧行谒禁外,其余一切简罢。如罢谒禁后小大之臣或敢挟私背公,慢职玩令,执法言事之吏得以纠举上闻,黜之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诸色人援引旧例,侥幸求入官者甚众,小不如意,则经御史台、登闻鼓院理诉。若不约束,恐入流太冗。请今后诸色工匠、舟人、伎艺之类,初无法合入官者,虽有劳绩,并止比类随功力小大支赐,其已前未经酬奖者亦如之,则侥幸之路塞而赏不至滥。」从之。 二十八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并详定重修 令所删定官,检阅、点检文字使臣,并依在京职事官禁谒法。从之。 三年三月一日,诏编敕及春秋颁降条具勿印卖。 六月十三日,诏河、岷、兰州沿边,今后蕃客入汉贩卖,回日许所经城寨搜检,不得带钱入蕃。若在汉界,从其便。 十二月十八日,诏禁民庶传录编敕。 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寺监属官、库务官,若职事有当赴左、右司郎官厅商议者,明具合议事报左、右司,禀执 政,得笔方许赴。 同日,诏州县当水陆之冲者,监司守令非假日并〔禁〕谒,着为法。 十月六日,左谏议大夫梁焘等言,乞约束逐路监司及都水官吏,应缘修河所用物料,除朝廷应副外,并须和买,不得扰民。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改正发运、转运、提刑预伎乐宴会徒二年法,从之。 五年五月十四日,枢密院言,令举人及曾聚学人,并阴阳、卜筮、州县停废吏人,谙造兵器工匠,并不得入溪洞与归明蛮人相见,违者以违制论。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它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板,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从之。以翰林学士苏辙言奉使北界,见本朝民间印行文字多以流传在北,请立法故也。 十二月二十五日,刑部言:「应天下郡县水陆驿路所经,并行禁谒,知州、通(州)[判]、县令、剑门关都监,非假日不得出谒。即谒本州岛见任官及职事相干,若亲(亲)属,并泛遣使命或知州、钤辖以上者听。发运、监司在州县者准此。」从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诏:「诸路州县自今非法令所听,不得以官物赊贷及抑配,亦不得以财产质出,令监司钤束。如违,并监司不切觉察,并取 旨重寘于法。」 闰八月十二日,刑部言:「(暮)[墓]田及田内林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杖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从之。 九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郑雍言执政官行谒禁法非便,诏官员有利害陈述勿禁。 十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杨畏言:「近日布衣薛鸿渐、林明发以妖妄文字上闻,诏送两浙、福建路转运司根治。臣闻鸿渐教本自海上异域,入于中国已数十年,而近者益炽,故其桀黠,至敢上书以幸张大。愿诏逐路监司严切禁止。」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九月七日,诏军人不许习学、乞试阴阳文书,如违犯,并依私习条。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要会处晓示,监司每季举行。」从之。 八年四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愿降明诏,禁广南东、西路人户采珠,止绝官司不得〔收〕买外,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余卖与民间。欲乞如国初之制,复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尽数中卖入官,以备乘舆、宫掖之用。申行法禁,命妇、品官、大姓、良家许依旧例装饰者,令就官买,杂户不得服用。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浮侈尤甚,而条贯止禁销金,其缕金、贴金之类,皆至糜坏至宝,僭拟宫掖。往年条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诏缕金、贴金之类,令礼部检举旧条,珠子令户 部相度以闻。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言:「近闻奸人多妄说朝廷未施行事,以惑民情。」诏开封府界提点司及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其违犯者并依法情重录案以闻,当议编配,有荫人不用荫,命官重行黜责。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毕,上宣谕曰:「昨日城东开壕处有役兵辄殴部役使臣,卿等知否 」宰臣章惇等对:「不知。」上曰:「辇毂之下,小人敢尔,须当重行处置。盖大众所聚,不然,恐无以弹压。仍趋开封府,令速具案。」 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米)[采]言:「西戎仰中国和市以生,操纵在我,所以制其命,边人与之私贸易非便。」诏陕西、河东经略、提刑、转运司申严其禁。 十一月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详定 令所删定、看详、检阅官,乞依旧例,假日许接见宾客,不许出谒。」并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边安抚官、走马承受,并不得乘轿子。从之。 同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真)[直],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亡殁官员家属合给仓券者,服阙后三年外起发,更不支给。及官吏知情违法,除依条断罪外,仍勒均陪支过钱物。」从详定重修 令所言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制书应给者,具状经郎官书押注籍,限五日还纳,限满应留照用者听量展。若还纳违限,断罪准官 文书稽程律加二等。」从之。 二十八日,吏部言:「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不得开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检举。」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户部言:「诸押纲人押荆湖南路盐粮纲,已受省部付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转运司公参。如无故违限,论如之官限满不赴律,违限月日仍不理磨勘。」从之。 十九日,诏:「近闻省寺官多私谒后族之家,或以邂逅为名,诸处宴聚,不可不戒。」 四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宗室宫院遗火,宗正司取勘闻奏,宗室及同居尊长展磨勘年、罚俸给有差。祗应当直人若女奴失火,同保人不觉察,或自祗应人不即救应,勾当使臣不切钤束,等第坐罪。」从之。 五月十五日,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即撰造事端誊报若交结谤讪惑众者,亦如之。并许人告,赏钱三百贯。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三日,礼、刑部言:「请诸赴朝参宗室如有疾病请朝假,申合门,合门报入内内侍省,差使臣押医官看验。如涉诈妄,所差使臣申大宗正司。其请假一日者,正任以上具牓子于合门投下,合门关宗正司;遥郡以下申大宗正司施行。若月内请过三日者,亦报所属,差使臣押医官看验。每半年一次比较,二十日以上取诫励,三十日以上罚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罚俸一月,五十日以上取旨责罚。即痼疾未能痊者,委大 宗正司保明奏裁。」从之。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言:「押伴瞎征般次使臣郭 等具析,般次人内夹带回纥刘三等至京,请今后解发诸蕃般次,不许数外夹带,私下抵换人口上京。如违,即抄点得押往使臣并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七日,权殿中侍御史邓棐言:「伏见发运司属官,近执政大臣与驸马都尉皆用恩例为亲戚陈乞,望下有司立法。」诏张敦义罢发运司管勾文字。 八月十日,诏:「应国戚、命妇入内,辄将带元自内中放出及作过经断宫人者,并以违制论。」 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字,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违者承受官司缴奏。」 九月十九日,通判潭州毕渐言,请应元佑中诸路所立碑刻纪述等,并令碎毁。从之。 闰九月十二日,诏:「诸供官之物,转运司豫计置钱,令本州岛于出产处置场,比市价量添钱和买,亦许先一年召保请钱,认数中卖。即辄抛降下县收买及造制物色者,并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 十四日,御史中丞安惇言:「欲应陕西沿边收复故地并纳降疆界内,有羌人坟垄及灵祠寺观等,不得辄行发掘毁拆。」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七月二日,河东路转运使孙贲言:「河东习俗俭陋,死者焚之,懵不知礼。韩琦知太原,官营墓域使葬,其后庞籍奏蠲地税,孙沔乞令三寺主之,岁度一僧,仁宗悉从其请。逮今岁久,弊俗如故。乞令太原守臣同转运司官常加禁约,无废前规。应河东州县依此。」从之。 崇宁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