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74 页/共 1125 页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刑法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 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曹)[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敕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敕,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 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寺官保明,具可否以闻。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来)[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诚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八月十二日,诏:「审刑院今后所举详议官,并须先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其年满详议官,候替人到交割,即得离院。」先是同判贝州韩锡言:「昨为审刑院举充详议官,准中书札子发遣赴阙。臣今情愿不就详议官,仍乞旧任。」帝许之,因有是诏。 十月,吏部流内铨磨勘到选人王揆等八人历任功过,引见。仁宗曰:「内有逐任出入人罪者,今后勿差充刑狱官。」 三年四月,审刑院言:「近敕,所举详议官并须会问本人,如愿充职,方得奏举。以此深烦往复,颇亦非便。自今乞更不会问。」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诏:「今后举到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见在寺官员,年满日差遣,一依旧例施行。」 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检会去年十一月得旨:今后大理寺详断官、检法官年满日,且与一任家便知县后,即与同判差遣。其今后举到刑部详覆官,年满日欲依大理寺官例施行。」从之。 六年十二月八日,诏:「自今详议官须是曾历在京刑法司升朝官,方得奏举充职。其详断、详覆、法直官亦须幕职、州县官内选举精练格法者充。如到职后却有法律生疏,稍涉私徇,其先举官重寘之法。」 七年九月,诏:「今后所举法官,令审刑院、刑部、大理寺知院、主判官等,并令同罪保举。」 十一月,诏:「自今刑部、大理寺举幕职、州县官充详覆、详断、法直官等,如职 任内犯入己赃,其举主并当同罪。或举主不至追官停任,及该赦原免并遇减降者,具情理取旨,或降官秩,或降差遣。如职任外犯赃罪,于所犯人下减二等,更不取旨。若在任及离任后犯私罪,其举主更不收理。」 九年二月,诏:「自今后所举大理详断、法直官,须有出身令录已上,历任中曾充司法或录事参军或职官各成资官者。阙详断、法直官,并须先取索目前乞试断案人但历五考已上者,令众官将元试卷看详,取其通数稍多、引用不失者,并许保举,更不拘资品。若其间无人,或未知行止,即且依前项指挥举官。其考试所举之人,律义依旧只试五道,内问《疏义》二道,以二通已上为中。更试中小案三道,其案取约三道刑名,(无)[兼]以重罪引用律条者合试。若得一通或二粗,即免试公事,便除京官。若试得一粗,或书札稍堪引用有取者,亦与闻奏,送本寺试断案三二十道,如堪充职任,本寺主判官已下保明以闻。其所试如重罪同轻罪内差错一件刑名,亦许为同;或轻罪不同重罪,引用刑名正当,高下差误一等,于杖、徒、流、死刑名不差者,亦许为粗。其法直官依旧试律义外,亦以旧案三道试铺引法,仍以都引刑名条数,十分为率,得六分同者为合格。试日,令审刑院差详议官二员,大理寺差判寺或权少卿壹员,〔赴〕御史台同试。其所举人,并须见在任及历任曾有转运、发运使一人或(太)[文]武升朝官二人同罪奏举,依铨格合充举主人数者,方得奏举。若充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年满日再任者,亦听如转官,及三周年便与磨勘;候再任满日,与折一任知县,差家便通判。」自是刑部详覆、法直官亦据此诏,从之。其合该转官资年限即依旧例,如愿再任者亦听。 明道二年十一月,诏刑部:「天下旬奏公事,令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定看详。候二年满日,如在任举(骇)[驳]覆奏公事别无不了,即乞与转京官;更一年满日,别举官充替。」 景佑二年二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审刑院、大理寺、刑部当职官员供职懈慢,今后并须早入晚出。所有公案文字仰逐旋结绝,仍令御史台觉察。」从之。 三年十一月三日,新荆湖北路转运使司徒昌运言:「乞今后详断官满日,依敕选充审刑详议官。」诏自今审刑详议官有阙,于年满详断官内选充,免试公事。(如有未满)[如未有年满]者,即于外任曾历详断、详覆官内保举。曾出入人罪者勿举。 宝元元年六月,三司检法官孙(杭)[抗]言:「三司刑名之有疑者,乞如开封府例,许至大理寺商议。」从之。 康定元年三月七日,大理寺言:「据详断官郭昌等状,今后案牍应系法寺定断者,其主行之人受赇者,请以枉法论。」从之。 皇佑四年三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详断官自来大事限三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审刑院递各减半。然不分有无禁囚,大惧炎(腊)[暍]之 际,待报淹久。起今四月尽六月,案内系有禁囚者,减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广南东西、福建、荆湖南等州军,即依急案例断奏。」 嘉佑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审刑院、大理寺日有诸路州军奏到公案,虑失于审慎,或致滞留。今后审刑院、大理寺详议、详断官阙,(直)[宜]令知院、判寺、少卿与学士院、御史台、舍人院同罪轮举法律精熟、论议通明之人以闻。余依(照)[诏]条。仍令详议、详断官每至月终,各具所断未了公案道数、承受月日,朱书大中小事元限月日,作单状。仰知院、判寺、少卿于次月五日以前类(众)[聚]缴连以闻。其详议、详断官更不得差诸处勾当。」 英宗治平元年十一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新差提点两浙路刑狱公事贾寿言:『审刑院、大理寺详断诸色公案,并须详定同进。如经奏断后失错,两司官吏等并不在觉举之限。然苟有失错,不许自陈,则虑法官虽觉其失,惧于科罚,不肯自引其咎而就责。如此,则所枉之罪未必发露,徒使罪人枉陷重辟。已经奏断,但于犯人未行决间,能自觉举改正,许从律文原减之法。』检会今年五月七日诏:审刑院详议、刑部详覆、大理寺详断官,如断案或定夺差失,雪罪不当,及失举驳,曾经勘罚及三次者,并当责降。已上虽经赦降,并理为次数。如事系重大,或有涉情弊,虽(知)[只]一次,亦当重行降黜。其检法、法直官铺条差失者亦准此。及仰刑房置簿画时抄上,不得漏落,如次数合该责降,便仰检举施行。」诏:「今后所入事状,并须主判官等连签。如三次改动刑名,元断官、议官并理为一次勘罚。其大理寺一司不在觉举条更不行用。及仰刑房置簿,如前敕施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密院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史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六日,御史台言:「看详奏举乞试法官等条制,今与审刑院、大理寺众官将前后所降指挥参详到六条,委得经久可行。所有今日以前应系试法官敕札,乞更不行用。」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寺及开封府、诸州,仍许私印出卖。」 九月,令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合各具等第、通数以闻。 五年五月十四日诏:「 大理寺详断官每二人同共看详定断文案外,更于奏收上繁(御)[衔],仍同点检。」从本寺所请也。事具大理寺。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 约 宋会要辑稿 刑法二 禁约一禁约:原作「刑法楚约」,按「刑法」二字为之类之目,今删○又原无编码,今添。 太祖建隆四年七月九日,武胜军节度使张永德上言:「当道百姓家有疾病者,虽父母亲戚例皆舍去,不供饮食医药,疾患之人多以饥渴而死。习俗既久,为患实深。已喻今后有疾者,不计尊幼,并须骨肉躬亲看视,如更有违犯,并坐严科。」从之。 干德四年五月十三日,诏曰:「如闻西川诸色人移置内地者仍习旧俗,有父母骨肉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宜令逐处长吏常加觉察,仍下西川管内,并晓谕禁止。」 八月五日,诏曰:「朕自下巴、邛,继行恩宥,务去烦苛之政,俾苏疲瘵之民。尚念国家之岁赋常租,犹令蠲免;臣下之倍称出息,岂可诛求!应西川诸州人户,自前有负伪国臣僚博放出利钱帛者,诏到日并与除放。如或元非出利及今后别有逋债,不在此限。所在长吏,其备录诏书以谕关内百姓。」 二十二日,诏曰:「时和年丰,有国上瑞。今三农不害,百姓小康,夏麦既登,秋稼复稔,仓箱有流衍之望,田里无愁孍之声,实上天之垂休,岂凉德之所致。诸道刺史、县令,职在养民,所宜敦劝,各令储蓄,以备凶荒。尚虑下民恃此丰登,广有费用,或蒲博好饮,或游堕不勤。有一于此,是为弃本,倍宜约束,无抵宪章。所在长吏及令佐等,当明加告谕,使知朕意。」 六年六月十一日,诏曰:「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况犬马尚能有养,而父子岂可异 居 有伤化源,实玷名教。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 开宝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或有丘园宿德、乡县耆年,并委所在州县官等时与延客,亲加问讯,察人民之疾苦,除胥吏之诛求。凡有踰违,咸须改正。」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诏中外官吏以告身及南曹历子于贾区权息钱者,并禁之。违者官为取之,不偿其直。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曰:「《书》云『民惟邦本惟:原作「为」,据《尚书正义》卷七、《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本固邦宁』;《传》云『人生在勤,勤则不匮』。故一年耕则有三年之食,百日劳则有一日之息,所以敦本厚生、足兵足食之大略也。如闻南亩之地,污莱尚多;比屋之民屋:原作「星」,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改。,游堕斯众。岁稔则犬马或余于粱肉,年饥则妻子不厌于糟糠,罕能固穷,遂至冒法。岂君人者教化之未审,而为吏者诱道之乖方 宜伸交儆之词,式变已然之俗。今膏泽屡降,麰麦将登,当及此时,便为储蓄。应州县长吏,限诏到日告谕乡民:常岁所入除租调外,不得以食犬彘,多为酒醪;嫁娶丧葬之具,并从简俭;少年无赖辈相聚蒱博饮酒者,邻里共捕之。凡尔庶民,宜体兹意。」 九月二十五日,诏曰:「应沿边州军县镇等:朕尊临万国,子育兆民,思欲覆载之间,尽跻仁寿之域。兵者凶器,岂必用之 况契丹一邦丹:原作「舟」,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素无雠隙,顷岁交通使命, 各保封疆,亭候无虞,烽尘罢警。寻以太原旧壤,僭窃相承,毒虐生民虐:原作「雪」,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拒违朝化,朕所以亲提锐旅,直抵孤城,盖为伐罪之行,靡有黩武之意。而契丹朋附逆党,弃背驩盟,辄率毡裘之民,来为唇齿之援来:原作「求」,据《宋大诏令集》卷二四改。暴集,不免于驱除;豺狼无厌,须行于翦灭。既平汾晋,寻幸塞垣,靡辞再驾之勤,亲略全燕之地。谅兹曲直,炳若丹青。迩年金革甫宁,创痍渐复,百姓等各思安堵,勉务力田,不得阑出边关,侵挠帐族,及掠夺畜产,搔动边陲。宜令所在州县严加诇逻,违者重论其罪,生口羊马等并送于塞外,以称朕屈己息民之意焉。」 。蚊 雍熙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诏曰:「岭峤之外,封域且殊,盖久隔于华风,乃染成于污俗。朕常览传记,备知其土风,饮食男女之仪,婚姻丧葬之制,不循教义,有亏礼法。昔汉之任延理九真郡,遂变遐陋之地,而成礼义之俗。是知时无古今,人无远近,问化之如何耳,岂有弗率者乎!应邕、容、桂、广诸州,婚嫁丧葬、衣服制度,并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并委本郡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至烦扰。」初,帝览《邕管记》,知其俗陋,故下是诏。 四年正月十日,帝以万州所获犀皮及蹄、角示近臣。先是,有犀自黔南来,入忠、万之境,郡人因捕杀之。诏自今有犀勿复杀。 淳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峡州长杨县民向祚与兄向收共受富人钱十贯,俾之采牲牲:原作「生」,据下文改。。巴峡之俗,杀 人为牺牲以祀鬼,以钱募人求之,谓之采牲。祚与其兄谋杀县民李祈女,割截耳、鼻,断支节,以与富人,为乡民所告,抵罪。著作郎罗处约奉使道出峡州,适见其事,抗疏以闻,因下诏剑南东西川、峡路、荆湖、岭南等处管内州县,戒吏谨捕之,犯者论死,募告者以其家财畀之,吏敢匿而不闻者加其罚。 九月二十一日,崇仪副使郭载言:「前使剑南日,见富人家多召赘婿,与所生子齿,富人死即分其财,贫民多舍其父母出赘,甚伤风化而益争讼,望禁之。」诏从其请。 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辈相聚蒱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同其罪。」 四月二十七日,诏雷、化、新、白、惠、恩等州山林中有群象,民能取其牙,官禁不得卖,自今许令送官,以半价偿之。有敢藏匿及私市人者,论如法。 六月二十三日,诏陕西路诸州戒疆吏谨视,有掠生口阑出边关卖与戎人者,捕之寘于法,匿不以闻者同罪。 七月二日诏:「先是黄门方保言献议于邠、宁、庆等州买羊,分遣官健牧养村野间,侵民田,妨种蓺,数郡被其害。自今宜罢之。」 七月诏:「江南、两浙诸州,民先(聚)[娶]旁妻在太平兴国元年已前者,为人所讼,不得受。」 十二月诏:「岭南诸州幕职、州县官等,并许携妻孥之任。秩满,不得寄 寓于部内,违者罪之。」先是,黄播以知县秩权守象州,寄孥于桂州。播被疾且革,巘遣迎妻子至治所。疾愈,自陈于转运使,因复遣妻子诣本处。本道以闻,帝悯之,释播罪而降是诏。 十二月十日,诏曰:「地气方闭,不可起众兴作,以发天地之气,致生人之疾疫。应京城诸处力役土功,并宜权罢,以奉顺时令焉。」 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曰:「两浙诸州先有衣绯、中单,执刀吹角,称治病巫者,并严加楚断,吏谨捕之。犯者以造妖惑众论,寘于法。」 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诏:「剑南诸州民为州县长吏建生祠堂者,宜禁之。」先是,官吏有善政,部内豪民必相率建祠宇,刻碑颂,以是为名,因而掊敛,小民患之。帝知其事,故降是诏。 五月十二日,诏曰:「先是岁用蒿数十万围,供甄官及尚方染作,自今染作以木 给之。造弓弩先用牛筋,自今工官为弓弩,其纵理用牛筋,他悉以羊马筋代之。」岁省牛筋千万。帝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恐吏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 八月三日,诏:「应文武臣僚子弟因父兄亡殁录用者,如未经百日辄出,并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仰御史台察访闻奏。」 至道二年八日二十八日,诏制置剑南峡路诸州旁户。先是,巴、庸民以财力相君,每富人家役属至数千户,小民岁输租庸,亦甚以为便。上言者以为两川兆乱,职豪民啸聚旁户之由也,遂下诏令州县责 任乡豪,更相统制,三年能肃静寇盗、民庶安堵者,并以其豪补州县职以劝之。遣职方员外郎时载、监察御史刘师道乘传赍诏书谕旨。既而载等复奏,旁户素役属豪民,皆相承数世,一旦更以他帅领之,恐人心遂扰,因生他变。帝然之,其事遂寝。 真宗咸平元年十月二十八日,禁峡州民杀人祭鬼。 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司封员外郎高如晦言:「三司每下牒诸州,多失通济,或折科物色非有所产,或移割税赋不便于民,或言若徇公而奇在私曲,或事若利官而贻患于后,如此条件甚众。外方既为所统,一例遵承。欲望自今许诸州军长吏(祥)[详]视,如理实有害,即具驳奏。」从之。 三年六月六日,诏:「河北诸州军,凡有科率,本官当亲阅文簿均配,不得专委厢镇,违者罪之。」 十六日,著作佐郎胡则言,请课河北县种榆、柳,以备材用。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日,诏曰:「昨益、利、彭州戍兵谋乱,自贻刑宪,(来)[悉]就诛锄。眷彼黎甿,或多反侧,用宽诖误,式广好生。宜令逐州除逃亡徒党见擒捕外,其余一切不问。及以西蜀自王均叛涣之后,人心未宁,亦有小民巘相诳惑,宜令长吏严切警察,如有讹言动众、情理切害者,斩讫以闻。」 五年四月十二日,诏西川官吏勿留东人。从知益州马知节请。 景德元年十月三日,令河东、陕西沿边州军仓场谨火禁。备戎谍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留守司,如车驾离京后,有无赖 不逞辈骚动人民、情理难恕者,并斩讫以闻。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颇闻戎人所寓,巘寘毒于缾罂,投之井中,留害民庶。间者永静军多获此药。宜布告河朔,使知其事。 九月九日,诏:「举放息钱,以利为本,伪立借贷文约者,从不应为重科罪。」 十月十一日,诏:「京东近经水潦,应州县不急之务扰民者,悉罢。」 三年六月六日,禁诸路转运使副、诸州官吏与管内官属结亲,违者重寘其罪。 八月十日,诏:「渭州镇戎军向来收获蕃牛以备犒设,自今并转送内地以给农耕,宴犒则用羊、豕。」 九月二日,开封府言:「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锺未有定制。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以上,命妇郡夫人已上,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锺,其余悉禁。」从之。 十月,诏:「如闻陕西沿边州郡,游惰之民聚而蒱博,急则为盗,恣扰乡闾,宜令所在申明旧诏,严行禁之。」 十八日,诏:「如闻河北官吏市民物,给直不当价,宜令转运使以前诏揭榜戒之。」 十一月八日,诏:「应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 十二月二十日,诏牛羊司畜孳乳者并放牧之,无得宰杀。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内庭及含光等殿、在京诸处(赍)[斋]醮,内臣于诸司库务宣索物料,并令库务具名数押书付逐司,方得给付。给讫,连内臣文字实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两本进内,一留中,一下尚书内省用印,凭由除破。其奉诏监葬者,事 毕亦具费奏闻,录别本送三司凭由〔司〕勘验,如前制。」先是,内中须索文记,委都知司勘验除破,颇有留滞踰年未能结绝者,仍令枢密院、三司议定此制。因出内省所批文簿数卷示宰臣,皆以诸司奏知牍背为之。帝曰:「宫中用此记事,始自先朝,凡宫禁省费,多此类也。朕常以在京廨舍营宇所费材木素无条约,三司提点司不能尽察,因令事材场、八作司日具支用件状进内。迩者阎承翰面陈官廨梁(析)[折],望传宣给换,因知有此条约,不敢妄费。盖关西采市 木,军民甚劳,若无禁制,其弊滋甚矣。」 九月十六日,诏曰:「所宝惟谷,兆民之天,出于耕耘,是谓劳苦。今万邦嘉靖,五谷大穰,是谓有秋,允符上瑞。如闻里巷所弃捐,宜令开封府告谕民,无得弃掷米麦食物,犯者重寘其罪。」 十月七日,诏京城仓场受刍粮勿得留滞,令三司、开封府察之。 大中祥符元年六月八日,诏曰:「朕忧勤视政,清净保邦,将俭德以是遵,庶淳源而可复。乘舆服御之物,已屏于纷华;宫阙苑囿之规,当存于朴素。至于王公戚里,卿士庶民,因赠遗以相夸,翦缯彩而为饰。且念蚕绩所出,机杼斯劳,安可滋侈丽之风,为浮靡之用 宜申诞告,用示予怀。应寺观祠庙许依旧外,大内及宫院诸苑囿等,自前已有彩绘者,若便涂改,益成劳费,宜令依旧,今后止用月白,不以五彩装饰。皇亲士庶之家,亦不得施用。其幡胜除恩赐外,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