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72 页/共 1125 页

十月二十一日,刑部员外郎王纲等言:「律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窃详上条既言称年以三百六十日,即是一月系三十日为限。诸条及指挥内有以月为限者,(为)[谓]如军人 许首身之类适当在三十日,而遇小尽者,有司往往便以二十九日为月引用,却作违限。盖缘未有明文,遂致疑惑。」诏尚书省行下。 赦书:应仁宗法度理合举行,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将《嘉佑 》与《政和 》对修。本所今将《政和 》并《嘉佑 》先次参修,书成,乞先次进呈,镂版施行。」诏依。于五月二十八日进呈毕,详定官韩肖胄续请编修官吏除详定官乞不推恩外,望依政和进 例施行。诏:「重修 令所费用浩大,仰本所官疾速刊修,候成书日,一并优与推恩。」 绍兴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伏 八月四日,参知政事(司)[同]提举重修 令张守等上《绍兴新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十六卷,《申明刑统》及《随 申明》三卷,《政和二年以后赦书德音》一十五卷,及《看详》六百四卷。诏自绍兴二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三年四月八日指挥,可自今并遵用嘉佑条法。于是下 令所,将嘉佑与政和条法对修。至绍兴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先修 一十二卷进呈讫,至是续修成今格式并申明等上之。诏详定官权工部侍郎韩肖胄落权字,同详定大理卿王衣除权刑部侍郎。见在所并已离所删定官宣教郎鲍延祖、刘一止、曾恬、宣义郎李迒、文林郎何许、胡如埙、修职郎王洋、迪功郎李蔼、陈戣、虞澐、陈康伯、张域、大理寺官兼删定官大理正孔仲京、大理丞孙光庭、张柄、路彬、大理评事赵公爟、许大英、检阅文字使臣、两经进书人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并更减二年磨勘。一经进书人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不经进书人减二年磨勘,选人循一资,无资可循人与改次等合入官。知杂司、法司、编修手分、开拆司以下等第推恩。后诏温州都孔目官陈邦材,令本州岛支赐绢一十疋,以本州岛供报抄录政和以来续降详备故也。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自颁降《绍兴新书》之后,恐官司申请创立条禁或增重刑名,寖失祖宗立法之意。乞令有司如遇臣僚续有申请,并检会昨用嘉佑法参酌修书元降指挥,参照修立施行。」从之。 三年九月五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章谊言:「朝廷比修《绍兴 令格式》,简编浩博,众议纷纭,书务速成,论靡专决,去取之间,不无舛错。厥今颁在有司州县权行,渐见抵牾。欲承疑遵用,则众听惑而不孚;欲因事申明,则法屡变而难守。望诏监司(都)[郡]都守与夫承用官司,参考祖宗之旧典,摭《新书》之阙遗,悉随所见,条具以闻,然后命官审订,删去讹谬,着为定法。」从之。 十五日,诏:「今后执政官留身奏事,并依宰臣条例;其合门见行条令, 令所删修。」 十八日, 令所看详:「臣僚陈请:吏部七司近因申请,修立到人吏 犯赃,同保人停降编管断罪之法。自降指挥后来,铨曹之吏稍知畏戢。然独行于吏部七司,而户部以下诸司亦莫之行。乞将上条并入《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本所看详:渡江以来,铨部案籍不存,遂以《大观六曹寺监通用 令》条立法禁。今欲将《吏部七(旬)[司]通用 令》并入《大观尚书六曹寺监通用 令》施行。」从之。 二十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朱胜非等上《吏部 》五册、《令》四十一册、《格》三十二册、《式》八册、《申明》一十七册、《目录》八十一册、《看详司勋获盗推赏刑部例》三册、《勋臣职位姓名》一册,共一百八十八册。诏自绍兴四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并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建炎四年八月一日,臣僚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亡,无从稽考,仍有司省记之说,未免以私意增损出入。乞下省部诸司,各令合干吏人将所省记条例攒类成册,奏闻施行。」诏令六曹百司疾速条具,申尚书省。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又诏:吏部条法最为急务,令 令所限一月先决镂板。续诏以广东转运司录到元丰、元佑吏部条法,与吏部七司省记到元丰、崇宁看详,政和重修格式,及天圣七年以后案例,至绍兴三年七月二十四日续降指挥条册,参酌修立,依限颁降。时礼部尚书洪拟、兵部侍郎章谊为详定官,左承议郎宗庠、左通直郎张博、左从政郎李材、魏良臣、左修职郎金安节为删定官。相继修到尚(书)左右、侍左右、司勋、司封、考功条。而 令所切言:「前项条法虽已申纳尚书省,缘七司条法所系非轻,自来凡有成书,并经圣览,方始颁行。」诏令缮写投进。至是上之。有旨,曾编修进书详定官各特转一官,删定官各减三年磨勘,知杂司、编修手分、书写人以下各等第推恩。 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刑部言:「政和二年七月一日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终续降,系参酌删修成《绍兴新书》,见今遵用外,其建炎四年七月一日以后至绍兴三年十二月终海行续降指挥,昨缘本部遗火不存,已下湖、温州抄录到续降指挥,见行编类,镂版颁降。其绍兴四年正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合依旧法,春秋编类,颁降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四日,前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章杰言:「朝廷自渡江以来,图籍散亡,官曹决事无所稽据。臣为郎时,尝乞下诸路编缉。继而备使岭外,于是 行所部搜访,缮写到祖宗以来条令及纂集前后续降指挥,凡一千十八卷,并地图一十面。望下有司更加订正,然后颁之列曹。」 令所看详:「章杰抄录条册内,户部一司计一百九册,共一百八十卷。今将目录勒逐部当行人契勘已有未有条令名件开坐在前,乞将户部一司降付本部参照见行条令遵守照使。如有相 妨窒碍者,即从本部看详施行。」诏:章杰抄录到条册内,事干六曹,分送逐部看详以闻。 五年三月一日,诏监司、(师)[帅]守限一月条具逐路州县被受专法,修写成册,申尚书省。盖以兵火之后,州县授专法申述朝廷,无所考据,往复诘问,久而不决,因臣寮上言,故有是命。 六年八月十八日,刑部员外郎周三畏言:「国家昨以承平日久,因事增创,遂有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海行 令格式,与律法、《刑统》兼行,已是详尽。又或法所不载,则律有举明议罪之文,而 有比附定刑之制,可谓纤悉备具。乞自今除朝廷因事修立一时指挥外,自余一切,悉遵见行成宪。」从之。 九月二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张浚等上禄秩新书,《海行 》一卷,《在京 》一卷,《海行令》二卷,《在京令》一卷,《海行格》一十一卷,《在京格》一十二卷,《申明》一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诏镂版施行。初,臣僚起请,乞下详定一司 令所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格》及前后所降指挥,详定成法,修为绍兴新书。本所寻将嘉佑以来并政和元年十二月以后二十五年续降指挥,先次编修到绍兴海行文武官请受并在京宰执、亲王、侍从、卿少、员郎、丞簿而下职事官应干请给 令格等。至是书成上之,诏离所提举官资政殿学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沈与求,详定官显谟阁待制、知福州张致远,见在所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删定官右从事郎方颖、(在)[左]宣教郎王居修、(在)[左]从事郎张庭俊、左迪功郎李朝正、右迪功郎方扔,并各转一官;内选人改合入官。见在所详定官户部侍郎王(候)[俣]落权字,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人吏已下等第推恩。 七年四月八日,左司员外郎楼照言:「兵火以来,文书阙逸,频年省记,品式粗周。而因缘申请者至今未已,务为一切,纷乱旧章,甚者至于徇人而变法,用例以破条,甚非法守之义。此而不革,法将废矣!望饬中外官司,自今恪守成法,无得轻议冲改,及已有明文者不得用例。」从之。 是年闰十月二日,左正言辛次膺奏:「近有废法而用例者,且以二事言之:故侍从、执政之家用致仕遗表恩泽,乃援例而补异姓者;特奏名进士及以恩例补文学之人,不候赦恩,乃援例而参部者。且事或无条,乃可用例;事既有条,何名为例 一例既开,一法遂废。望今后凡有正条,不许用例。」诏(中)[申]严今年四月八日指挥行下。绍兴(元)[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有司用例之害有四,大略以胥吏私自记录,并录有奸。乞将官司应干行过旧例,委官搜检,并行架阁;并吏人私记录者,重立罪赏,限十日首纳烧毁。仍饬有司,今后一切以法令从事。而诉事之人敢辄引例者,官员 徒一年,百姓杖一百。」诏 令所取索百司行过旧例,删修取旨。 八年六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院使赵鼎等上《诸班直诸军转员 》一卷、《格》一十二卷,《亲从亲事官转员 》一卷、《令》一卷、《格》五卷。诏降付枢密院行使,仍以《绍兴枢密院诸班直诸军转员 令格》及《绍兴枢密院亲从亲事官转员 令格》为名。 十月三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续上《禄 》一卷、《禄令》二卷、《禄格》一十五卷,《在京禄 》一卷、《禄令》一卷、《禄格》一十二卷,《中书门下省、尚书省令》一卷,《枢密院〔令〕》一卷、《格》一卷,《尚书六曹寺监通用令》一卷,《大理寺右治狱令》一卷,《目录》六卷,《申明》六卷。诏自绍兴九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禄秩 令格》为名。先有诏将嘉佑、熙宁、大观禄令并政和禄令格及政和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后来续降指挥编修,除已先次修成《 》二卷、《令》三卷、《格》二十五卷、《目录》一十三卷、《申明》一十五卷、《修书指挥》一卷、《看详》一百四十七卷,于绍兴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进呈讫,至是续修上焉。诏详定官吏部侍郎晏敦复、户部侍郎李弥逊、见在所删定官右迪功郎方畴、任绅、左迪功郎李郁并各转一官,内选人依条施行;曾经修书离所删定官减二年磨勘。 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臣寮言:「绍兴法令,着为成书,愿饬有司,成法具载方册者务在固守,无辄时加新意,妄议增损。」诏令 令所取索内外申明、续降指挥,看详可以永久通行者,编类成法,余并取旨。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寮言:「自绍兴修法成书之后,十年之间,或因州郡申请,或因臣寮建明,创立条禁,增减刑名,冲改不一,是为续降指挥。乞令监司委属官、州委司法、县委主簿,各将被受续降指挥,依 分门编类成书。仍于绍兴法中应冲改条内,分明贴出『照某年月日续降冲改指挥』,长吏再行照对,不得漏落。」诏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尚书刑部员外郎李景山言:「绍兴重修法令成书,颁行甫及一纪矣。然其间或亲颁诏旨裁定刑名,或因修别条冲改不用,虽皆已得指挥见行遵用,而 令格式仍旧未改。诚恐奸吏得以舞文,望诏有司将见颁 令格式参定改正,别行颁印。」诏令 令所增修颁降。 二十七日,诏今后 令所删定官,差曾任亲民,参用刑法官。 十年十月七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在京通用 》一十二卷、《令》二十六卷、《格》八卷、《式》二卷、《目录》七卷、《申明》一十二卷。诏自绍兴十一年正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在京通用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伏见国家修复旧章,以幸天下,如绍兴新书,系将嘉佑、政和 参 酌成书,其于常法之外增立条制并一切删去。以至兵火后来省记到一司专法,尽经左右司及 令所逐一参酌详定,然后引用。惟是大观《在京通用》至今依旧遵守,兼内有已经冲改、不该引用之文,尚载典册,颁之郡县百司及车驾临幸之所在,于观听实为未允。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删削。」诏令详定一司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 令所言:「欲乞将《崇宁在京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检会一司专法内又各厘正在京通用,并大理寺又有崇宁续附在京法。缘昨来所得圣旨内未曾有前项厘正、续附二件条法名色。」有旨令编写修入。至是上之。时尚书右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孙近同提举,刑部侍郎陈 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奉议郎周林、右宣教郎陈抃、左从政郎石延庆、左迪功郎方云翼、何逢原为删定官。诏本所官吏等该首尾修进详定、删定官并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经修不经进书详定、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以下人吏等第推赏。 十一年八月九日,臣寮言:「《绍兴保状式》:若系毁失付身之类,并结除名编置之罪,所以深防欺诈,重示诚惩,使人知法之不可犯,不可轻任此责也。然稽之见行条法,则罪不至于是,使无辜去失之人益艰于求保。望诏有司,今后保状结罪之文止称甘伏朝典,一从抵罪之法。」诏令吏部改定状式(之)[以]闻。 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六曹通用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六卷,《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库务通用 》一卷、《令》二卷、《目录》四卷,《六曹寺监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六曹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目录》三卷,《寺监库务通用 》一卷、《令》一卷、《目录》二卷、《申明》四卷。诏自绍兴十三年四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法》内有已经(重)[冲]改,乞送修立官司逐一看详。」诏下 令所重别删修颁降。后本所言:欲将《大观六曹寺监库务通用条法》自崇、观后来至绍兴八年六月终应受续降指挥,修为绍兴新书。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提举,参知政事王次翁同提举,权户部尚书张澄为详定,大理卿周三畏同详定,左从事郎游操、左从政郎洪适、左修职郎沈介、迪功郎潘良能、右迪功郎张表臣为删定官。有旨: 令所编修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依昨进《在京通用令》体例推恩。 十三年闰四月四日,臣僚言:「乞诏有司将祖宗旧法所载『虽累讳后,终因自服,依案问自首』之文仍旧存留,将近修 立『再勘方招减一等,三问不承,不在减等』之法,特赐删去。」 令所看详:「律云:『知人欲告,反案问欲举。』为其本情将有发觉,不容隐拒,必须自首,方获减科。 云:『因疑被执之人,虽有可疑之迹,赃证既未分明,则无必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无由显露。』以此推原律、 意义,盖谓因疑被执之人,赃证未明,故可隐拒;虽经累讳后招,终是因其自服,即与『知人欲告,案问欲举』事体不同。所以熙宁 添立注文,合从减等。元符、政和、绍兴 皆以上件旧文详定成法。至绍(圣)[兴]六年内,福建宪司申明,嘉佑、元丰(去)[法]有曾经盘问,隐拒本罪,更不在首减之例,遂行删去,却添入初问、再问、三问之文,不唯使犯罪之人无自新之路,亦恐知虽首无益,终不自服,反致淹延。今欲从臣寮所请,删去绍兴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限定次数指挥,依旧遵用绍兴 内依案问自首之文。」从之。 十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国子监 》一卷、《令》三卷、《格》三卷、《目录》七卷,《太学 》一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二卷、《目录》七卷,《武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律学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五卷,《小学令》、《格》一卷、《目录》一卷,《监学申明》七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二月一日颁行,仍以「绍兴重修」为名。是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监学在京日应合行事务,并遵用宣和新修法。昨缘兵火散失,目今别无遵照。虽见存元佑、绍圣条令,皆系旧法窒碍不同。欲下修法官司,将元佑、绍圣并见行条法指挥一处详定条立。」又言:「昨降指挥,太学并诸路科举取士,依遵元丰成宪。所有学法在宣和间用元丰以来条件参修,自合以元丰法为主。今来本监有先省记到元丰学法,及取到秀州元丰学令,并系祖法。乞送 局参修。」 令所言:「元佑、绍圣监学条法,照得系园子监、太学、武学、律学等法,共成一部,合依(就)[旧]参修。其武学、律学条法等包括小学法在内,兼小学条件不多,系在太学法之后附载。」既而高闶复言:「 令所一就修武、律学法,本监见存建中靖国新法,武、律学法具载详备,乞将与元佑法参修施行,庶不抵牾。」并从所请。至是书成上之。诏依昨进大观六曹寺监等通用条法例推恩,礼部、国子监详审官各减二年磨勘。 十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蜀中四路差官,着于条令甚详。昨颁降《吏部七司法》,付之逐路,藏于有司,当职官不能遍晓,参选官(慢)[漫]不及知,奸吏舞文,为害甚大。乞令成都府路转运司翻印关诸路,依绍兴新书,许人收买,所贵人皆晓然。有不依法者,听于逐路提刑、安抚司陈诉改正。」从之。 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大理评事孙敏修言:「《绍兴 》海行条内称不以赦降 原减,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而其(问)[间]有厘析为一司专法,如擅支常平司钱之类,既非海行条内所载,有司拘文,不复引用,理实可矜。乞下所属参酌轻重,除去『海行条内』四字,庶几厘析为专法者亦沾恩霈。」刑部看详,欲如所请,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已降诏旨,委诸路监司、郡守措置裕民事件。今已条具来上,次第施行。尚虑条目颇多,易成散浸,久远无以稽考,欲委官编类成秩。」诏令吏部侍郎王循友、户部侍郎李朝正编类成册,印本颁降诸路州军。 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常平免役 》五卷、《目录》二卷,《令》二十卷、《目录》六卷,《格》三卷、《目录》一卷,《式》五卷、《目录》一卷,《申明》六卷,《厘析条》三卷,《对修令》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自来年三月一日颁降,仍以《绍兴重修常平免役 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六年六月一日,大理正张柄言:「绍圣常平免役条内有已经冲改,愿送修立官司看详。」诏送 令所参照删修。后十四年二月十六日, 令所言:「绍圣法修书后来续降指挥,除(正)[政]和三年四月以前系昨修《政和续附法》已参用去取,更不合引用外,欲从本所将政和三年四月一日修《政和续附》已后至今应干续降,与绍圣、政和旧条一处参修。」从之。至是上焉。时太师、左仆射秦桧提举,刑部尚书周三畏详定,右儒林郎黄卓、左迪功郎林机、右迪功郎周紫芝、张好问为删定官。诏依进国子监条(司)[法]体例推恩。于是提举官秦桧依例转一官,回授赐亲属一名六品服,恩数依转官例。 十九年六月八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吏部七司》并《七司通(判)[用]》、《续降》共二百五十六卷,《目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其事干有司及一司、一路、一州等指挥,并行厘出,分为二十七卷。所有专为一名或一事一时申请,不该(条)[修]入七司条(司)[法]者并作别编一百四十八卷,共四百三十五卷。诏颁降,仍以《绍兴看详编类吏部续降》为名。先是绍兴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权吏部侍郎张宗元言:「应吏部续降指挥,分案条具,命官修饰其便于人、合于理,依仿旧文,编为一书。」诏令吏部长贰措置。于是吏部尚书吴表臣等言:「今遇每旬具合施行及否者上省,如得允当,乞送 令所依仿成宪,立文修法。」书成,具 、令、格、式,别为卷帙。后 令所言:「吏部法昨已修至绍兴三年四月终,今来合自绍兴三年五月为头编修。本所逐一取会看详得其间有事干海行者,有合属七司者,有系一司或一路专法者,即难以一衮修为吏部七司法。兼海行及吏部等法各已修为 令格式,亦难别为卷帙。今来吏部具到续降指挥约 二千七百余件,若不逐一分别编类,窃恐官司引用疑惑。今欲将前项吏部具到指挥,于内将冲改不行或重复及事干海行等条不合收入吏部法者,并别用册编载外,将其余事干七司合存指挥,并随事分门,分为七司及通用编类。」又言:「编类续降至绍兴十一年终,所有自绍兴十二年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接续编类。」并从之。至是上焉。时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右承直郎盛师文、右儒林郎黄然、右文林郎杨迥、右从事郎吴松年、右迪功郎魏师心并为删定官。诏依常平免役法例推恩。既而秦桧辞免恩命,寻赐桧孙埙进职一等,孙女孺人封令人,依例赐对衣金带。 十月四日,上与辅臣论:有司立法不可太重,恐难必行。可谕 令所检会日前建明,有不可行者,并须改正。 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太师、尚书左(朴)[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盐法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续降指挥》一百三十卷、《目录》二十卷;《茶法 令格式》并《目录》共一卷,《续降指挥》八十八卷、《目录》一十五卷。诏颁行。盐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京西路盐法》为名,茶法以《绍兴编类江湖淮浙福建广南京西路茶法》为名。先是绍兴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干办行在诸军粮料院王珏言:「窃以茶盐之法,祖宗成宪非不详备,然岁月寖久,积弊滋深。盖缘州郡申明或因都省批送,或因陈献,或因海行,并皆随事设宜,画时颁降。比自建炎之后来未编集,例多断阙,改之(文)[之]文,无复参照,往往州县所引专法,间是一时省记,因此黠吏舞文,得以轻重其手。望下 令所取应系茶盐文字、并续降画一、见行条法,看详编定。」于是 令所言:「寻下诸处抄录到《元丰江湖淮浙路盐法》,并元丰修书后来应干茶盐续降指挥八千七百三十件。今将见行遵用条法逐一看详,分门编类。」至是上之。时太师、尚书左仆射秦桧为提举,刑部侍郎韩仲通为详定,左迪功郎魏师逊、右儒林郎方泾、左修职郎周麟之、右从事郎何溥为删定官。诏修进茶盐法,依吏部七司例皆推恩。 二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详定一司 令所上《大宗正司 》一十卷、《令》四十卷、《格》一十六卷、《式》五卷、《申明》一十卷、《目录》五卷。诏颁行。先是绍兴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王观国言:「宗室支派散居四方,虽有大宗正一司法令,而难以推行。」礼部取到诸宫院状:「契勘本司专法系在京日删修,其间有目今权在外难以推行者,或内有合行删修者。请从 令所删修。」从之。至是书成进呈,上谕辅臣曰:「 阅所修,甚有条理,可颁降施行。」续诏依茶盐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五年九月十三日,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秦桧等上《宽恤诏令》一百六十八卷、《目录》三十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颁行,仍以《绍兴编类宽恤诏令》为名。(一九)[先]是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前权知惠州郑唐佐言:「陛下临御以来,诏令为民而下者十常八九,莫先省刑罚也,薄税敛也。然亲民莫如守令,按察莫如监司。而守令之职,固当精白一意,务使实惠及民;若监司岁内巡历所部州县或不周 ,则遐方僻壤,郡邑官吏奉行必有不谨。望饬攸司,自中兴以来省刑罚、薄税敛,凡恤民宽厚之诏令,编类成书,以赐守令。仍令监司岁内分巡所部州县,务要周 ,以察奉行诏令之当否、官吏之勤惰。」诏下 令所编类。至是成书上之。有旨依昨修大宗正司法进书例推恩。 二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上谕辅臣曰:「昨来卿等奏陈,近年有司申明续降指挥,多有与祖宗成法违戾去处,已令有司看详改正,至今不曾具到。」沈该等奏曰:「六部以谓,若一顿更改,恐致纷纷,欲每因一事,便改正一项。」上曰:「此固好,然恐吏辈临时得以舞文玩法。不若督促,与一番改正。」先是魏良臣乞令省部具续降申明指挥,付有司看详,庶与祖宗旧法不相背戾,诏从之。至是未上,故有是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与实录院、国史、日历所、玉牒所皆系宰执提领。一般书局各有进呈及御前降出文字,本所旧曾差置内侍官充承受并诸司及提举诸司官。欲依例出差。」诏都大提举诸司差延福宫使、宁远军承宣使、入内内侍省押班李珂,承受官差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办御药院兼太一宫李绰。 闰十月一日,臣寮言:「文昌,政事之本。今户部之婚、田,礼部之科举,兵部之御军,工部之营缮,以至诸寺监一司专法之外,窃意无条而用例者尚多有之。欲望深诏大臣董正治官,悉令有司子细编类,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一有隐匿之弊,重寘典宪。」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提举详定一司 令万俟等上《御试贡举 》一卷、《令》三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省试贡举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府监发解 》一卷、《令》一卷、《式》一卷、《目录》一卷、《申明》一卷,《御试省试府监发解通用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式》一卷、《目录》二卷,《内外通用贡举 》二卷、《(今)[令]》五卷、《格》三卷、《式》一卷、《目录》四卷、《申明》二卷,《厘正省曹寺监内外诸司等法》三卷,《修书指挥》一卷。诏可颁降,仍以《绍兴重修贡举 令格式》为名。是年正月九日,臣寮言:「国家取士,如棘闱糊名之法,悉沿唐制,而又增广。立号、誊录、监试、巡铺,以至代笔、挟书、继烛,禁戢尤严。独缘试官容私, 公道不行,或先期以出题目,或临时以取封号,或假名以入试场,或多金以结代笔。故孤寒远方士子不得预高甲,而富贵之家子弟常窃巍科。乞下有司重修科举之法,革去近年容私之弊。如挟书、代笔、继烛,必欲尽禁;如封弥、立号、誊录,必欲依条;如考校、定去留、分高下,必欲至公;如知举、参详、考试官,仍乞御笔点差,以复祖宗科举之法。」后 令所言:「科举取士,一宗条令尽载《贡举法》。系自崇宁元年七月修立,经今五十余年,其间冲改及增立名件不少,前后所降申明,州县多不齐备。欲将上件《崇宁贡举条法》逐一取索,重修施行。」从之。时宰臣万俟为提举,户部侍郎王(侯)[俣]为详定,右宣教郎柳纶、右宣议郎魏庭英、左从政郎赵廱、右从政郎范冈、左迪功郎陈榕为删定官。至是书成上之,诏依《宽恤诏令》进书例推恩。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格令四四:原作「三」,据顺序改。 近日 令所删定官不问岁月远近,偶值进书,例行改官。虽推赏系旧例,然前 二十七年四月二日,吏部状:「侍御史周方崇上言:『伏(比)[此]亦少假岁月,不如是之冒滥也。窃见《绍兴杂压令》:删定官在著作佐郎、国子监丞之上,既改官除监检鼓院等差遣,则序位反(存)[在]著作佐郎之下。欲望将选人删定官虽经进书,令依太学正录例,到任一年,通及五考,方与改官。仍乞将选人任删定官及其余选人职事杂压,重行修立,别为一等。』本部看详:选人任删定官,欲令杂压在太学博士之下。其磨勘改官,在任及一年,有出身人通及四考,无出身人五考,即依绍兴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已降指挥施行。其进书赏并与比类循资。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从之。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司农卿汤允恭言:「全蜀之地初置宣抚处置使,则许便宜行事;既立总领财赋司,则有措画指挥。二者出于军兴一时济办,多与一司一路及见行条法不相照应。望降指挥,俾制置司、总领所各具元来所得便宜措置指挥,取会四路宪、漕、常平司、见今州县承受奉行与绍兴新书不同处,及断立罪赏轻重或相抵牾,逐一参照,条具申奏,下 令所看详,将合存留条件编入绍兴新书,颁降四川专一遵守。」从之。 二十九年四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领详定一司 令所汤思退言:「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实总万机之务,其章程品式应期会者亦各有本省之法。伏见中书、门下 令格式实大观中修纂,历年既久,而尚书省第有省记条册。窃虑官制、事名或有增改、续降命令所当修(着)[者],望下有司重修三省成法。盖三省之法实着出令官人之程格,其小兼载吏员迁补之次序,非他法比,欲与宰执同共选差尚书侍郎、给、舍两三人,同本所详定官以典故法令参修,以来至当以来至当:《建炎要录》卷一八一作「三省成法来上」。。臣虽备员提领,缘今来系三省法,合同宰执详议审履。乞将来进书,臣更不推恩。所有选差官系三省属官,论思乃其本职,乞不入衔,及不添请给、书史之类。」从之。其后三十一年二月八日,刑部侍郎、兼详定官黄祖舜条具修三省法申请,未几诏罢 局,修书指挥(逐)[遂]寝,至干道六年七月十九日纔降诏复修焉。 三十年八月十一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上《尚书左选令》一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尚书右选令》二卷、《格》二卷、《申明》二卷、《式》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左选令》二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三卷,《侍郎右选令》二卷,《格》二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三卷,《 尚书侍郎左右选通用 》一卷、《令》二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二卷、《目录》一卷,《司封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司勋 》一卷、《令》一卷、《格》一卷、《申明》一卷、《目录》一卷,《考功 》一卷、《目录》一卷,《改官申明》一卷,《修书指挥》一卷,《厘析》八卷。诏下本所颁降,仍以《绍兴参附尚书吏部 (卷)[令]格式》为名。先是绍兴二十八年九月十九日,权吏部尚书贺允中言:「比年以来,臣寮奏请,取便一时,谓之续降指挥,千章万目,其于成宪不无沿革。舞文之吏依倚生奸,可则附会而从权,否则坚吝而沮格。惟是吏部七司见今所用法令最为急务,若无一定之法,革去久弊,而望(诠)[铨]曹之清,不可得也。愿诏 令所严立近限,将吏部七司祖(宜)[宗]旧制与续降指挥参定异同,先次条纂,立为定制,庶免用例破条之患。」后详定官黄祖舜言:「见修吏部七司条法,欲将旧来条法与今来事体不同者立为参附条参照。」上谓辅臣曰:「祖宗成宪不可废也,存之以备用甚当,但令所修法须与祖宗法意不相违背。仍谕诸详定。」既而权吏部尚书周麟之言:「吏部诸选引用续降指挥,前后不一,或臣寮建明,或有司申请,皆经取旨,然后施行。今以续降条册观之,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列其间,亦曰『续降』,诚未为允。」诏令诸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如有类此者,仰 令所可削则削之。时陈康伯为提举,刑部侍郎黄祖舜为详定,右迪功郎闻人滋、左从政郎徐履、右从政郎陆游为删定官。至是书成进呈。上曰:「顷未立法,加以续降太繁,吏部无所遵承。今既有成法,若更精择天官长贰,铨曹其清矣。」宰臣汤思退奏曰:「顷未立法,官员到部,有所整会,一求之吏,并缘为奸,金多者与善例,不然则否。」上曰:「今既有成法,当令一切以三尺从事,不可更令引例也。」续诏修进官与《刑名断例》成书通推恩赏。 讼》七卷,《诈伪》一卷,《杂例》一卷,《捕亡》三卷,《断狱》二卷,《目录》一卷,《修书指挥》一卷。诏下刑寺遵守,仍以《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为名。以绍兴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御史中丞汤鹏举言:「三尺之法,天下之所通用也。四海九州岛,万邦黎献,知法之所载而已,安知百司庶府之有例乎 例之所传,乃老奸宿赃秘而藏之,用以附下罔上,欺 同日,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陈康伯等又上《刑部断例》,《名例》、《卫禁》共二卷,《职制》、《户婚》、《库》、《擅兴》共一卷,《贼盗》三卷,《(或)[惑]世俗,舞文弄法,贪饕货赂而已。望诏吏部、刑部条具合用之例,修入见行之法,以为中兴成宪。」后 令所详定官王师心言:「据刑、寺具到崇宁、绍兴《刑名疑难断例》,并昨大理寺看详本寺少卿元衮申明《刑名疑难条例》,乞本所一就编修。」从之。初,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刑部侍郎(故)[胡]交修等乞编集《刑名断例》,当时得旨,限一季编集。又绍兴九年三月六日,臣寮言,请以建炎以来断过刑名近例分类门目编修,亦得旨限一月。是年十一月一日,臣僚复建言:「前后所降指挥非无限期。取到大理寺状,虽曾编修审复,即未上朝廷。窃详编类之意,盖为刑部进拟案引用案例。高下用情,轻重失当。今既未成书,不免随意引用。乞下刑寺根究节次立限之后如何编类,再立严限,专委官看详。」遂诏刑部委员官张柄、晏孝纯,大理寺委(平)[评]事何彦猷、赵子籈,依限一月。时编集止绍兴十年。其后汤鹏举奏:「 令所且言:(诏)[照]得《绍兴断例》,大理寺元止编到绍兴十五年以前,所有以后至二十六年终即未曾编类,理合一就编集。」至是成书,与《参附吏部法》同日上焉。诏:令所修进《吏部参附法》,并《刑名疑难断例》,依昨进御试等条法进书推恩。其本所差到大理正周自强、丞冯巽之、评事贾选、潘景珪,各与减一年磨勘,以尝兼权删定官,编过《断例》及审覆故也。以上《中兴会要》。 、马骐、检正诸房公事叶颙、右司员外郎沈枢同共编修;候成书,差尚书侍郎、给事中详定覆。 孝宗隆兴二年正月七日,宰臣汤思退言:「今百司皆有成法,中书国政所出,三省之法不可不修。」诏权中书舍人何 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日之弊,在于舍法用例。法者率由旧章,多合人情;(出)[例]者出于朝廷一时之予夺,官吏一时之私意。欲望明诏中外,悉遵成法,毋得引例。如事理可行而无正条者,须自朝廷裁酌,取旨施行。」从之。 五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与郎吏疏谬例之当去与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切虑定例虽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从之。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今刑寺断过狱案,于内选取情实可悯之类,应得祖宗条法奏裁名件,即编类成书;及将 令所修进《断例》更加参酌。」从之。 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仍乞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伋言:「契勘铨综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启奸吏舞文之弊。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 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从其一。」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见绍兴续降指挥未经编类,前后异同。乞诏有司删修,总为一集,颁示天下。」诏刑部条具。既而 刑部言:「绍兴续降指挥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终,自当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应干申明及冲改法令指挥,已尝下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见在本所。所有十八年以后至目今续降,伏乞札下诸处缮写赴部;并诸百官司元系省记专法,内有事干海行,并改冲条制,理合一就取索参修。」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近日将绍兴续降重行删修。缘四十年间,前后申请无虑数千,重复抵牾,难以考据。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详,先经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狱案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然后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长贰、郎官更加参详,委得允当,即着为定令。庶几 令之颁,可以经久。」从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余条,间见层出,前后(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即参酌损益之;有旧法所无而后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着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诏依,仍差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光)[元]吉兼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限一年编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 令详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 令,亦乞以嘉佑法参酌修立。」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见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节次申明、续降,未经修缉。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旧书,随事纂集。」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 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尚]未及诸路一司法令。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干道新修一司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绍兴 与嘉佑 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终续降指挥逐一参酌删削,今已成书。《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缮写进呈。乞冠以《干道重修 令格式》为名。」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见 令所见修干道新书,系将诸处录到续降指挥计二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合删去外,今于旧法有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三百六十 一条,全删旧文八十三条,存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已成书颁行。欲望明诏诸路,候颁到新书,其间如有疑惑事件,许限两月,各条具申本所,以凭检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说行下。」从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言:「切见干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 令格式,已至干道四年终。今乞将干道五年以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覆颁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 令所看详,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莫蒙言:「契勘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法系大观间修立,尚书省法系崇宁间修立,并未尝审订去取,止是引用省记。今乞将崇、观以后至干道八年终重加修缉,并三省通用法、三省枢密院通用法一 修立。」从之。 九年二月六日,右丞相梁克家、参知政事曾怀上《中书门下省 》二卷、《令》二十二卷、《格》一十三卷、《式》一卷、《申明》一卷,《尚书省 》二卷、《令》七卷、《格》二卷、《式》三卷、《申明》二卷,《枢密院 》四卷、《令》二十四卷、《格》十六卷、《申明》二卷,《三省通用 》一卷、《令》五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一卷,《三省枢密院通用 》二卷、《令》三卷、《格》一卷、《式》一卷、《申明》三卷,《目录》二十卷,并元修《看详意义》五百册,乞冠以《干道重修逐省院 令格式》为名。从之。 三月二日,臣僚言:「伏见《干道新书》与旧法颇多违戾,访闻六部每遇一事,动辄申请,方能施行。乞令长贰条具,如有未便,即重行删修。」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令所言:「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因而传习妖教,州县不行觉察,自当坐罪。缘(系)[条]内令、丞、巡尉、都监、知、通、监司既有分立等第断罪,其后徒党已成者,若(从)[泛]言『命官』,即是(即是)监司、知、通、令、丞等皆合冲替,致无以分别。兼巡尉、都监职专警捕,欲将『命官』字改为『巡尉、都监』字。及于『冲替』字下云『余五百里编管』,不显『余』系是何色目人,所以删去『余』字,却照得条内上文,添入『厢耆等人』四字,在『五百里』字上为文。庶几罪责有以区别。」从之。 十月九日,诏:「六部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刑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绍兴编类获盗推赏刑部例,并干道元年四月十八日《措置条例弊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余并依成法,不得引例。」先是臣僚言:「今之有司既问法之当否,又问例之有无。法既当然,而例或无之,则是皆沮而不行。夫法之当否人所共知,而例之有无多出吏手,往往隐匿其例,以沮坏良法, 甚者俟贿赂既行,乃为具例,为患不一。乞诏有司,应事有在法炯然可行,而未有此例者,不得以无例废法事。」诏下六部看详。至是来上,因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四日,参知政事龚茂良等上吏部七司法三百卷,诏以《淳熙重修尚书吏部 令格式申明》为名。先是干道五年三月,吏部侍郎周操言:「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以来凡三经修纂。起于天圣七年以后,至绍兴三年七月终成书,目曰《吏部七司法》;自建炎二年八月至绍兴十五年六月终成书,目曰《新吏部七司续降》,自绍兴三年四月〔至〕三十年七月成书,目曰《参附吏部七司法》。上件条令,卷册浩繁。又自绍兴三十年以后,更有隆兴《弊事指挥》及节次申明、续降,散浸于各司之间。乞委六部主管架阁库官置局,依仿旧书,每事编类成门;仍令逐司主令法案画一供具结罪,以凭编类。候 令所修 令毕日,取吏部七司(以)[已]成三书,及今来架阁库官编类绍兴三十年以后指挥、续降,重行删(条)[修],共成一书。」诏从其请。至是来上。时 龚茂良为提举,权吏部尚书蔡(洗)[洸]为详定官,军器监巩湘、宣教郎盖经、儒林郎张季樗、宣教郎曾植、承务郎丁常任、宣教郎军器监主簿乐备、从事郎楼钥并为删定官。诏经修进书详定、删定、兼删定官各转一官,选人改合入官,提举、承受诸司官各转一官;经修不经进提举、同提举官各减三年磨勘,详定、同详定官、删定、兼删定官各减二年磨勘;不经进书承受、主管诸司官各减二年磨勘;本所进书人吏、吏部差到供报手分各转一官资;并本所诸司人兵等,各依例犒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