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70 页/共 1125 页
二十五日,刑部修立到重(录)[禄]条。同日,尚书省上所修《吏部四选 令格式》,乞先次颁降,从之。
二十七日,门下中书外省修定起居郎、舍人、左右司员外郎荫补条,从之。
二十八日,户部修定郑、滑州捕盗赏钱,从之。
四月二日,刑部言:「乞改六曹通用格。应检举催促文书,并郎官书押行下。所贵逐曹侍郎稍得日力点检予夺文字。」从之。
三日,礼部言:太学、武学条一处相照(条)[修]立,贵不致抵捂。从之。
六日,刑部言:立聚集生徒教授辞讼文书编配法及告获赏格。从之。
八日,门下中书外省言:「取到户部左右曹、度支、金部、仓部官制条例,并诸处关到、及旧三司续降、并奉行(言)[官]制后案卷宣敕,共一万五千六百余件。除修敕令所该载者已行删去,他司置局见编修者(名)[各]牒送外,其事理未便、体制未顺,并系属别曹合归有司者,皆厘(所)[析]改正、删除重复、补缀阙遗,修到 令式共一千六百一十二件。并删去一时指挥共六百六十二册,并申明尽一一删。乞先决颁行,以《元丰尚书户部度支金部仓部 令格式》为名。所有元丰七年六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者,更不施用。其七月以后条贯自为后 。」又言:「上供钱物,旧三司虽置吏拘催,然无总领,止据逐案关到上(案)[簿],如有不至,遂相因循,岁月之久,官吏迁易,无以拘考。今户部虽有分职,度支(部)[主岁计],金部以度支关到之数拘催,然漫无可考。〔本〕省昨取索所管,类以成书,而诸案文(部)[簿]无可为校。已询诸库务,求访旧籍,互相照验修正,立为定例。若有不备事节,虽据所见送本部看详。缘事(例其)[干]诸路,尚虑有未尽、不同事,乞令本部取索点勘,如有未尽、不同事件,即补正添入。」并从之。
五月八日,详〔定〕元丰 令刘挚等言:「编修官差移不定,难得成书。杜纮晓习法令,欲留本局。」诏罢杜纮按察茶事。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制。
十七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应官吏民庶等如见得见行条贯有未尽未便,合行更改,或别有利害未经条约者,并许陈述。」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门下省言:「刑房修到不以去官赦
降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切谓当职官以职事隳旷,虽去官不免,犹有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 今欲更删改存留。」从之。
八月十二日,三省〔言〕:「中书门下后省修成《八曹条贯》及《看详》共三千六百九十四册,寺、监在外。又据编修诸司敕式所修到 令格式一千余卷,其间条目奇密、抵捂难行者不可胜数。欲下尚书六曹,委长(二)[贰]、郎官同共看详,删去本曹旧条已有及防禁太繁、难为遵守者,惟取纪纲大体切近事情者,留作本司法,限两月以闻。」从之。
同日,诏颁门下中书后省修到《度支大礼赏赐敕令格式》。
十月二十二日,左右司言:「六曹及不隶六曹官司得旨施行应立法者,自来立到条,本省议奏,取旨施行;非紧切者,制敕库房类聚,半年一具册,取旨颁降。显是重烦。欲今后申请,并先行下;应立法者,候立到条,干罪赏者覆定,申省有取会;赴期不及者,于后次入册。」从之。
十一月二日,刑部言:「大理寺请罢纲船告赏条。看详嘉佑 ,初无告赏之文;熙宁 唯立斩钱纲告赏之法。欲依所请。」从之。
四日,中书省言:「《刑房断例》,嘉佑中〔宰臣富弼、韩琦编修〕,今二十余年,内有该(在)[载]不尽者,欲委官将续断例及旧例策一处,看详情理轻重去取,编修成策,取旨施行。」从之。
六日,枢密院言:「诸路将兵那移赴阙人处,合依旨申枢密院外,若本处用旧条例差使,即不须申。其元丰《将官敕》、《军防令》『差讫申枢密院』一节欲删去。」从之。
十六日,太师文彦博言:「尚书省二十四司郎官迁改不定,往往未能周知本案事务。欲令左右司点检勘当,定为式例,左右丞覆视。刑部尚书苏颂熟知台省典故,亦乞委之详定。兼尚书省见裁减六曹寺监见在文字,欲令苏颂与左右司同共看详结绝。」并从之。
二十八日,诏中书省编修《刑房断例》,候编定,付本省舍人看(祥)[详]讫,三省执政官详定,取旨颁行。
二年八月四日,诏:「创立改法,并先次施行;应修条者,类聚,半年一进呈,以正条入册颁行。若非海行法,即书所入门目,裁取繁文行下,勿类奏。六曹季轮郎官点检,具事目申尚书省、枢密院,令左右司、(丞)[承]旨同看详当否,不当甚者,取旨赏罚。」从枢密院言也。
二十四日,诏门下中书后省修立《司封考功格式》,先次施行。
十二月二十四日,详定重修敕令书成,以《元佑详定 令式》为名颁行。先是(六)[元]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御史中丞刘挚原空刑部郎中杜(紌)[纮]将《元丰敕令格式》重行刊修,至是上之。修书官光禄大夫吏部尚书苏颂、朝散郎试大理卿杜纮、奉议郎试侍御史王觌、朝散郎王朋年、朝奉郎宋湜、祝康、奉议郎王叔宪、宣义郎石谔、李世南、承务郎钱益各迁一官,蔡州(一)观察
推官晁端礼循一资,宣义郎张益减磨勘一年,奉议郎陈兟、承奉郎刘公噩减磨勘二年。
〔三年〕闰十二月一日「三年」二字原脱,据《长编》卷四一九补。,尚书省言:「初,《官制》未行,凡定功赏之类皆朝廷详酌之。自行《官制》,先从六曹用例拟定。其一事数例轻重不同,合具例取裁。或事与例等,辄加增损,或功状微小,辄引优例,并当分别事理,等第立法。今以旧条增修,凡事与例同而辄增损漏落者杖八十,内事理重(他)[已]施行者徒二年。如数例重轻不同,或无例而比类他例者,并具例勘当,拟定奏裁。」从之,仍增三省、枢密院相干事并同取旨。
四年六月十六日,诏范育、穆衍,限一月看详旧三司(权)[榷]货务已行之法,宜于令者与户部参酌着为令。
八月六日,诏:「自今应修条,除法意小有不足当修补外,其更易增损并须类聚申尚书省,候得指挥,方许编修。其尚书省所修条,先经左右司看详,执政官笔削,方许更改。」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户部言:「诸路纲运到京,例皆少欠。《元丰公式令》:诸州解发金银钱帛,通判厅置簿,每半年具解发数目及管押附载人姓名,实封申尚书省。《元佑敕》误有删去,合重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十二日,尚书省立《监临主司受乞役人财物枉法者罪赏法》,从之。
同日,刑部言:「一路等(修)[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合行删去。如枢密院奏请凤翔拣中保宁兵士投换及改敕擅投,中书省请熙河兰岷路番部司公使钱辄支用,坐仓籴诸军粮,不取军人情愿者,皆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并合删去。」从之。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门下中书后省详定诸司库务条贯,删成 令格式共二百六册,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八月十七日,河北路都转运司言:「一路等条有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系条太重者,如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黄河堤岸不至危急,妄有句集人夫,并科违治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从之。
八年六月十六日,门下中书后省言:「准朝旨编修在京通用条贯,取到在京诸司条件,收为一书。除系海行一路一州一县及省曹寺监库务法,皆析出关送所属,内一时指挥不可为永法者,且合存留依旧外,共修成敕令格式若干册。所有元佑三年十月终以前条贯已经删修收藏者,更不施行。其十一月一日以后续降,自为后 ;及虽在上件月日已前,若不经本省去取并已行关送者,并合依旧施行。仍乞随敕令格式,各冠以『元佑』为名。」从之。
二十日,刑部言:「修立到司门条,内陈请废置移复城门关津桥道,并申刑部;及部送官物出入,画时具部送人姓名申所属寺监及尚书本部。」从之。
绍圣元年八月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财利之类,名目不
一,虽各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令)[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敕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立到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录事、都事已下功过,除尚书省已有条外,门下、中书省未有法,理当一体。」诏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言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补。:「《元丰度支令》『上供(租)[科]买物应改罢若减者,听以额责所属计价费封桩』后增注文称:『无额者以三年中数,因灾伤或特旨免改者』,并乞删去注文。又《令》『(渚)[诸]国用物所(料)[科]供,非元科供处者,听以封桩价费还之』后增入『其千贯以下不在还例』,今乞删去。」从之。
二十八日,大理寺言:乞正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
三十日,刑部言:欲令《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官原减。」从之。
四月二十九日,《详定删修军马司 例》成书。先是绍圣元年正月十日诏:《军马司敕例》久不删修,类多讹缺,可差官置局修定。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差知枢密院事韩忠彦提举管勾,刑部侍郎范纯礼、度支员外郎贾种民充详定官。至是上之。降诏奖谕知枢密院事曾布、知定州韩(宗)[忠]彦,余赐银绢有差。
六月十一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章(溥)[惇]上《常平免役令敕》,诏颁行之。惇赐诏奖谕,仍赐银绢三百匹两;详定官翰林学士承旨、朝散大夫、知制诰蔡京迁一官。其余官吏减半支赐有差。
八月二十九日,三省言:「国子监丞毕仲愈言:乞诏(迎)[近]臣申讲六官
之制,达之天下;州置六曹参军,而省去职司无补之员。左司郎中吕温卿言:诸路监司及州县各以事格目放省部分六案。」诏送详定一司敕令所。
二年五月五日,刑部言:驱磨告发出失陷钱物合推赏者,令上户部参验,如有请属冒赏,各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又乞立伪造文钞及知情者流配告赏等条。并从之。
七月四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详定编修国信条例。
八月三日,宰臣章惇、翰林学士承旨蔡京、大理少卿刘赓进呈《新修海行 令格式》。惇读于上前,其间有元丰所无而用元佑敕令立者,上曰:「元佑亦有可取乎 」惇等对:「取其是者。」上又问:「所取几何 」惇等遂进呈新书所取元丰、元佑条,并参详新立件数。上令逐条贴出。又问:「谁修元佑 令 」京对:「苏颂提举。」惇等又读太学生听赎条,上问:「新条耶 旧条耶 」京对:「臣等参详新立。盖州县医生尚得听赎,太学生亦应许赎。」次进呈格、式件数,上曰:「元丰止有赏格,元佑俱无。」惇对曰:「然。」惇等又言所进册多,乞只进净条入内,余付有司。上令皆进入。闰九月二十六日颁行。先是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七日,差宰臣章惇、门下侍郎安焘提举。户部侍郎王古为详定官,仍令专详定右曹常平、免役法等 ;刘赓专详定海行敕。至是上之。诏赐惇银绢各一百匹两,详定官各转一官,删定官减三年磨勘,仍赐银帛有差。校勘官吴颐候一司 了日取旨。
五日,宰臣章惇等言:「请将申明《刑统》律令事以续降相照添入。或尚有未尽事,从 令所一面删修,类聚以闻。至来年正月一日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编修《刑名断例》成书,曾(收)[旼]、安惇各减二年磨勘,谢文瓘、时彦各减一年磨勘。
闰九月四日,枢密院修立陕西河东等路弓箭手合轮城寨上番防托称疾避免条。从之。
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中书省言:「《元佑编敕》:诸海行敕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徐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后来删去上条,遂使一有所犯,虽累(皆)[该]恩沛,无以自新。」诏以元佑旧法。
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删改元符敕数十条,皆绍圣以前法轻而新制重者,悉复其旧。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日,中书省言:「《元符户婚敕》:『诸臣寮丁忧或亡殁,应借舍宇,而辄以人户见赁屋借之者,以违制论。即本家辄出赁所借屋者,准此。所入赁直,计赃重者坐赃论。』看详:官员丁忧亡殁借官舍之意,盖为恩恤近上臣寮及亡殁之家。若计赁直,赃重仍坐赃论,甚失朝廷优异近臣之意。况今因有许借空闲官舍居止之文,若将出赁,或以非空闲官舍借者,已自有罪,上条合行删去,更不用。」从之。
二月十七日,承奉郎王寔
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特为陈请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养同宗子,昭穆相当,男在日父母不曾遣还本生,男既死,母遣孙出外。法无许遣孙之文,自是不合遣出。』元符申明讲《刑统》:『养子尚许遣还,即所生之孙自可包括。设如养子生孙皆在,若父母欲遣还,而依申明,即遣子留孙,甚非法意。』寔窃详旧法申明谓养子既终身于所养父母,即于其死,义不可遣孙,若子孙皆在,自当从所养之命。是旧法特谓养子既死,即谓遣孙之理。元符(驭)[驳]议恐或未详。」都省批送刑部勘当,寻送大理寺参详:有子即有孙,其子既已遣,即无留孙之理;其子若死,即难以遣孙。今欲依旧法申明行下。「一、旧法:诸奉制推鞫及根治公事,已给限而限内结绝未得者,具因依、合展日限申尚书省、枢密院。无故稽违者,一日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新定敕称:已给限而无故稽违者徒二年。寔窃详,推鞠究治有非朝夕可结绝者,故法许其展限。若(上)[尚]有稽违,即自一日等第论罪,至十五日已上方徒二年。今法已稽违一日已上即论徒二年,窃虑官司迫于禁限,或卤莽结断,别致害犯,有所未便。」从之。
二十二日,大理少卿周鼎言:「看详元丰六年八月十八日 :大理寺勘断窃盗,该案问减等,随减至罪名给赏。立法之意,盖谓当时见行《熙宁编敕》,窃盗该案问减者,无许给赏之文;而大理寺所治窃盗,多是犯在京畿,及事干官物,故虽该案问减等,特许随减至罪名给赏。今海行令文既已立诸赏犯人案首减等备受,各依本法,则本寺推断窃盗,该案首减等者,其赏理合亦依本法追给。缘上件朝旨元批入大理寺令,系一司别致,从来未经申明冲革。伏乞朝廷详酌,付有司参照,删去上件指挥,今后依海行令文施行。所贵用赏均一。」从之。
二十六日,尚书省言:三班奉职葛中复状:「《元符编敕》内一项:《元佑敕》,诸化外人为奸细,并知情、藏匿、过致、资给人皆斩。即藏匿、过致、资给人能自告捕获者,事虽已发,并同首原。」今敕改云:『能自获犯人者,事虽已发,原其罪。』中复看详:旧藏匿、过致、资给奸细之人,能自告捕获者,皆许原罪,盖欲广开屏除奸细之路,或告或捕,因而获者,皆得原罪。今敕止言自获,若只告而他人获之者,拘文不免。如此,则身力不加,或羸弱等人,既不能擒捕,必须自默,不敢告言,甚非设法屏除奸细之意。欲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六月六日,刑部言:承奉郎王寔状:「伏见新颁元符敕令格式,其间多有未详未便者,伏望更加详究,再议删定。一、旧法申明:《刑统》僧道在父母丧内犯奸,于凡奸本罪上累加四等。大理寺再看详,只合加二等。元符申明称:僧道虽从释老之教,其于父
母与凡人不殊,今合更加居丧罪。缘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僧道合累加四等。寔窃详《刑统》称监守内奸者加凡人一等,即居父母及夫丧;若僧道奸,又加一等,(此)[比]凡人通加二等。法意甚明。盖缘僧道既无居丧之理,即不当居丧加等,然与凡人有别。今申明敕称:监主内犯奸加一等,若在父母丧中合更加二等,即是累加三等。且《刑统》自无加二等之文,虽从监临上加二等,亦不累加至四等。显是新法乖误,合行删正。」大理寺参详:「僧道于本家财分、身下课役之类,皆不入俗人之法;或父母服,匿不举哀,亦无条禁。既已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其在父母丧内犯奸,依律只合加二等。今欲依此申明行下。」都省勘会:「大理寺称僧道离俗出家,则人伦之义已绝,未得允当。兼未见申明监临主守、居父母丧,于监守内犯奸合如何加等。」大理寺重别参详立法:「居丧与道士女(官)[冠]既别立文「冠」原作「官」原有眉批:「应作女冠」。今据改。下文同。,其下统言又加一等,则是道士女(官)[冠]居丧更无累加之文,在律已明。今来王寔申请元符申明乖误,合行删去,委得允当。所有监守、居丧犯奸,自合依律,居丧又加一等,通加二等。今欲申明行下。所有前参详事理,伏乞照会,更不施行。」从之。
杀情理轻重格》于诸路。先是格 三十日,诏颁《(上)[止]用于刑部、大理寺,而州郡议刑往往出于临时,或得高下其手;至不能决,则以疑虑奏裁,以是多留狱。大理卿周鼎以为请,故有是诏。
七月一日,臣僚上言:「今朝廷名为看详元符增重及创立条件,其实将熙宁、元丰以来条制一概率意增损。欲乞置局重修 令,委详定官举辟刑部、大理寺官或历任内曾任法寺及外任检法者充属官。其已行增损条制,并乞付本局再行修完。」诏差郭(如)[知]章、周鼎看详,王吉甫、钱盖同看详。应合删改增损条例事件,并依累降指挥施行。仍令看详所逐旋具删修到条件申仆射厅点检,详正取旨。其梁士能等依旧于仆射厅看详祗应,左右司更不详定。
八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勘会本部编修一路等敕令,缘系四万余件,蒙朝廷责限三年了当。有合申请事件:一、乞修成书,申三省等处,限半月看详有无未尽未便。二、乞应取会事件,并依六曹通用令押贴子会问回报日限。三、乞应所修条内有在京官司合行事件,乞从本部相度厘析关送。」从之。
九月九日,吏部言:「鄜延路经略安抚使司(伏)[状]:『准 :诸司属官与本路经略安抚、监司系亲嫌者并回避。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本司契勘一路监司所部官并系统属,虽于别司属官,在法亦令互察。除帅臣子弟充书写机宜文字自有别条外,其余辟置机宜官依条并在刺举之例。今若不避亲嫌,则恐于荐辟刺举皆有妨碍。今条
内并不该载,虑有未尽。』本部欲乞于上条内除去注文『经略安抚司管勾机宜文字官非』一十三字外,即别无冲改前后条贯。」从之。
崇宁元年五月十二日,臣寮言:「三省六曹所守者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顾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 且既用例矣,则当编类条目,与法并行。今或藏之有司,吏得并缘引用,任其私意,或至烦渎听聪,甚无谓也。欲将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与法(防)[妨]者去之,庶几可以少革吏奸。」诏吏部七司已编类外,(今)[令]他曹依奏编修。
六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检会吏部尚书赵挺之等言:准条,引例破法及择用优例者徒三年。盖为有司当守法,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今有正条不用而用例,例有轻重,而止从优者,此胥吏欲废法而为奸也,朝廷已立法禁。欲自今决事实无正条者,将前后众例列上,一听朝廷裁决。」从之。
二十一日,中书省、尚书省送到白札子:二兀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敕:『检会《元佑编敕》诸海行 内不以赦降原减事件,除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决、盗决江河堤堰已决外,余犯若遇非(决)[次]赦或再遇大礼赦者,听从原免。勘会 内诸条并不以赦降原减者,盖谓禁约指望恩赦、故作罪犯之人,既遇非次赦宥或两该大礼,事体轻者理合原免。今元符新敕诸条内增添不以赦降原减,比旧甚多,又更将上条删去,遂使一有所犯,虽累该恩沛,终身无以自新。奉圣旨:依旧条仍先次施行,所有犯在今年四月十五日赦前之人,亦依上条施行。』勘会元犯既不以赦原,虽再遇大礼赦,亦难从原免,其减降即并系非次推恩;若尽从原免,其『不以赦降原减』遂成空文。」诏元符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指挥更不施行。
七月二十六日,中书省〔言〕:「检会崇宁元年七月六日奉圣旨:『编敕更不编修,并依元丰敕令格式施行。其元佑后来所编修更不施行,仍并毁板。』七月九日奉圣旨:『并依元符敕令格式施行,其今年七月六日指挥更不行用。所有元佑 令格式及元符三年以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并行毁弃。』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窃虑诸处疑惑,合申明行下。若其间有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仍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从之。
八月十二日,枢密院奏:「今来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有原系枢密院指挥。」诏令有司勾收,申枢密院焚毁。本院今后依此遵守。仍令进奏院遍牒,并依此施行。
九月二十八日,中书省、尚书省勘会下项:「一、元符三年已后冲改元符敕令格式续降指挥并板,合依朝旨并行毁弃,其创立条件不系冲改元符敕令格式者,自依旧行用。一、七月二十六日诏书:今来
追复元丰法制,已冲改元佑条件不行者,其元佑条件勾收,申尚书省焚毁。勘会所有未曾冲改元佑年条件,自合依旧行用。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格式,内有系干一司一路等条法,并行厘出,不曾编修,今来自合依旧行用,颁行新法日即依新法施行。一、勘会昨修元符敕令,为户部见修禄秩,其《禄令》更不曾编修。后来建中靖国元年十月二十七日,得旨罢修禄秩,遵依见管令式条贯施行。今欲申明,将见行《禄令》条件且依旧行使,仍令一司敕令所将元佑年冲改旧法《禄令》条贯详看,申尚书省。」从之。
十一月九日,都省白札子:「契勘一司一路等条,内有系元佑以来续降指挥,虽不系厘出条件,若系冲改动元丰法制者,亦合具利害因依申尚书省。」诏令刑部申明,遍牒行下。
二年正月四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蔡京等奏:「昨具陈情,乞诸路置学养士。伏奉诏令讲议立法,修立成《诸州县学 令格式》并《一时指挥》凡一十三册,谨缮写上进。如得允当,乞下本司镂版颁行。」从之。中大夫、试尚书刑部侍郎、充讲议司详定官刘赓特授太中大夫,奉议郎、试起居舍人、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特授承义郎,承奉郎、将作监丞、讲议司检讨文字吕沆特受承事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