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69 页/共 1125 页
二十一日,翰林学士宋绶言:「准诏,以编 官《新修令》三十卷,并《编 》录出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为《附令 》,付两制与刑法官看详,内有添删修改事件,并已删正,望付中书门下施行。」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详定编 所言:「准诏,《新定编 》且未雕印,令写录降下诸转运、发运司看详行用。如内有未便事件,限一年内逐旋具实封闻奏。当所已写录到《海行编 》并《目录》共三十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并依奏 一道上进。」诏送大理寺收管,候将来一年内如有修正未便事件了日,令本寺申举,下崇文院雕印施行。
十年三月十六日,诏以《天圣编 》十三卷、《赦书德音》十二卷、《令文》三十卷付崇文院镂版施行。先是五
年五月,诏以大中祥符七年止天圣五年续降宣 删定,命宰臣吕夷简、枢密院副使夏竦、提举管勾翰林学士蔡齐、知制诰程琳、龙图阁待制韩亿、燕肃、判大理寺赵廓同加详定。又以权大理少卿董希颜为详定官,秘书丞王球、大理寺丞庞籍、张颂为删定官。依律分门为十二卷。七年六月上之,各赐器币,仍第进阶勋。至是镂板,又命权大理少卿崔有方、审刑院详议官张度校勘。
明道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诏曰:「王言为命,着在格言;君举必书,闻诸前史。盖垂名于千古,思传信于四方。傥成宪之频更,则彝章之是紊。朝廷所降宣 命令,不得妄乞更改删去。如实有未便,即委中书、枢密院逐旋取旨。所冀纲条克振,纪律章明,无朝令夕改之文,成草偃风行之化。更赖丞疑郎弼,中外荩臣,务罄忠勤,各宜遵守,共致熙宁之运,宽兹宵旰之忧。布告迩遐,当体予意。」
八月二十七日,权判吏部流内铨丁度言:「诸司见管《一司一务编 》,先于天禧年差官编修行用,后来续降 望差两制以上臣僚管勾看详删定。」诏翰林学士(张)[章]得象、知制诰郑向编定闻奏。向知州,以知制诰宋郊代。
景佑元年闰六月十九日,诏翰林侍读学士范(枫)[讽]、御史中丞韩亿详定奏取 裁及配罪人等条贯,于理检院置司,仍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务编 》并《目录》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写颁行。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 》五卷,诏依奏施行。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书:「应犯罪人条禁尚繁,配隶尤众,离土乡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怀,特申宽典。宜令审刑院、大理寺别减定诸色刺配刑名,委中书门下详酌施行。」至是上之。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言:「检会在府迎颁,下令颇多。欲令检法官类聚编次,以便检阅。」从之。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 年月以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依律门类分十二卷,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天圣编 止庆历三年续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充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充详定官,昌朝、育提举。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同详定《一州一县编 》,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后凡有上言乞更改条制者,令中书、枢密院审详利害执奏。」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录)[禄]令》十卷,诏颁行。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而每遇迁徙,须申有司检(堪)[勘]中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为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为删定官。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 宰臣韩琦、曾公亮上《删定编 》、《赦书德音》、《附令 》、《总例》、《目录》二十卷,诏编 所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庆历编 (上)[止]嘉佑三年续降宣 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充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充(祥)[详]定官,琦、公亮提举。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录)[禄]令所奏将诸道州军至京程数分为三卷,望颁降天下。从之,以驲程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上新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一百三十册,诏颁行,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编敕》内『诸军年老病患,拣充剩员中小分者,若愿放停,并听从便。其杂犯军人须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许依此施行。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既云『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应更云『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检会元起请系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札子:『应看验诸军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数,有已系半分人,如后来更合减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愿要放停,并从情愿。其杂犯军人合减充小分,愿放停者,即须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负笃疾,即依此施行。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显是修 时于札子内节去『末及此者』四字,是致语意不贯,引用疑惑。寺司参详,依元札子添入。」诏于《编 》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诸司奏辟官员就本司编录条例簿书文字,颇为烦冗。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逐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如续降宣 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见今诸司有官编录处,如替移,更不差填。」
三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及诸司编修条例诸般文字见未毕者,令本处官编纂。见编修官并减罢,与合(人)[入]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嘉佑编 》断自三年以前,后来续降条贯已多,理须删定。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 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言如将来有可采录施行,则量事酬赏,或随材录用。」从之。
三年五月,群牧判官王诲上《马政条贯》,行之。
七月二十二日,诏:「编敕所见修续降宣 及修《嘉佑编 》,仰候修成一卷日,于逐条上铺写增损之意,先赴中书门下看详,候成日同进呈。」
八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下项刑名有义理未妥,欲并送编 所详议立法。一、天下死刑大抵一岁几及二千人,比之前代,其数殊多。自古杀人者死,以杀止杀也,下当曲减定法,以启凶人侥幸之心。自来奏请贷死之例,颇有未尽理者,致失天下之平。至如强劫盗并有死法,其间情状轻重有绝相远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据为从轻之人,特议贷命,别立刑等,如前代斩右趾之比,足以止恶而除害;自余凶盗,杀之无赦。禁军非在边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宽首身日限,以活壮夫之命,收其勇力之 。一、徒流折杖之法,久来缘事立法,禁网加密,抵冒者殊甚。良民偶有违犯,便致杖脊,众所丑弃,为终身之辱。愚顽之辈虽坐此刑,其疮不过累旬而平,既平则忘其痛楚,又无愧耻之心,岂肯遂便悛改所为 是不足以惩其恶也。若今详定徒流罪,情理不致巨蠹者,复古居作之心,如遇赦降,止可次第减月日。彼良民则免毁伤肌肤,但苦之使思咎而知悔,至岁满则为完人,可以回心而自新。彼顽民则囚之徒官,经历年岁,不能恣其狡恶,侵扰善良,庶几来者怀惧,而奸党自衰。如此,则俗有耻格之期,官有给使之利。一、刺配之法,大抵二百余件,愚民冒犯,罕能知畏。使其骨肉离散,而道路死亡者甚众,防送之卒,劳费尤苦。其间情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之坐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刺充军。诸配军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从旧法。所有编管之人,亦与免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不得并髟甘。一、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委乡里耆宿与令佐保明,州给付身帖。偶有过犯,杖以下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如敢再犯,显是故为,复行科决。一、奏听 裁,〔条〕贯繁多,致有淹延,刑部亦合重行
删定。」从之。
十月十九日,详定编 所言:嘉佑删定编 官以二年为任,五年为两任。乞自今应删定官每月各修 十条送详定官,如二年内了当,不计月日,并理为任。如有拖滞,虽过二年,亦理一任。」
十一月二十一日,枢密院文彦博言:「臣闻刑平国用中典。自唐末至周,五代离乱,刑用重典,以救一时,故法律之外,轻罪或加于重,徒流或至于死。权宜从之以定国可也,然非律之意,不可以为平世常法。国家承平百年,当用中典,然因循用法,犹有重于旧律者。若伪造官文书印,律止于流二千里,今断送绞。又其甚者,因近者臣僚一时起请,凡伪造印记再犯皆不至死者,亦从绞坐。既云罪不至死,而复坐绞刑,是下应死而死,用刑之失中也。若以其累犯,责其不悛,即持仗强盗赃满五匹者死,若止于四疋,虽五七犯不至于绞。况持杖强盗,本法重于造印,则今之用法,甚异律文。恭惟陛下仁覆万邦,惟刑是恤,方诏法官讲议刑典。欲乞检详自五代以来于本朝见用刑名重于旧律,如伪造印之比者,以 律参详,裁定其当。所冀圣朝协用中典。」诏送编 所。
十二月二十四日,命宰臣王安石提举编修三司令式并 文、诸司库务岁计条例。翰林学士元绛、权三司使公事李肃之、权发遣三司盐铁副使傅尧〔俞〕「传尧」下原作坚杠「|」。眉批:「渭清按:此并有缺文|之误。」今按「传尧」下脱「俞」字,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八补。、权三司户部副使张景宪、三司度支副使王靖、李寿朋、集贤校理陈绎同详定,右赞大夫吕嘉问、光禄寺丞杨蟠、崇文院校书唐(炯)[垧]、试秘省校书郎乔执中、许州观察推官王觌、著作佐郎李深、张端、赵蕴、周直儒、均州军事判官孙亶并充删定官。
四年二月五日,检正中书户房公事曾布言:「近以《刑统》刑名义理多所未安,乞加刊定,准诏令臣看详。今逐一条析,《刑统疏义》繁长鄙俚,及其间条约今所不行、可以删除外,所驳《〔疏〕义》乖缪舛错凡百余事,离为三卷上进。」诏布更切看详《刑统》内如有未便事理,续具条析以闻。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编 所应删条贯,如删定官众议有不同,即各具所见,令详定官参详;如尚有未安,即申中书门下。」从之。
五月十八日诏:「自今朝省及都水监、司农寺等处,凡下条贯,并令进奏院摹印颁降诸路,仍每年给钱一千贯充镂版纸墨之费。」
十二月十三日,侍御史知杂邓绾言:「《海行编敕》,逐官删定将毕。所有《诸路一州一县敕》自庆历年删修,行用已久,欲望再行取索,重别论次,接续删定。」从之。
五年二月四日,大宗正司上《编修条贯》六卷。先是嘉佑六年正月,诏魏王宫教授李田编次本司先降宣 ,成六卷。以辄有删改元旨,乃命秘阁校理文同、王汾、陈睦看详,续命大宗正丞张稚圭、李德刍、馆阁校勘朱初平、陈侗、林希同编修。至是上之。
四月二十六日,命集贤校
理、检正中书户房公事章惇删修《都亭西驲条贯》。夏人再朝贡三十余年,西驲条制前后重复,未经删定,至是令刊修。
十二月六日,审刑院沈立上《新(条)[修]本院条贯》十卷、《经例》一卷,诏遵行。
六年八月七日,提举编 宰臣王安石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申明敕》、《目录》共二十六卷,诏编 所镂版,自七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诏以嘉佑四年已后续降宣 删定,命大理寺法直官刘赓、左班殿直张痴充检详官,刑房堂后官刘衮充对点官,秘书丞虞太宁充删定官,权大理少卿朱温其充编排官,翰林学士曾(直)[布]、龙图阁待制邓绾、权知审刑院崔台符充详定官,安石提举。至是上之,安石赐银绢各五百,仍降诏奖谕;曾布等九人升(仕)[任]、迁官、循资有差。
九月四日,以翰林学士曾布、权御史中丞邓绾、司勋员外郎崔台符同详定《一路一州一县一司一务 》。绾降黜,权御史中丞邓润甫代之。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诸房应创立或删改海行一司敕条贯,可并送刑法司及编敕所详定讫,方得拟进,取旨颁行。」
九月二日,命大宗正丞张叙、宋靖国与国子博士孙纯同共编修宗室臣寮 葬条。十年四月二日上之,诏以《熙宁葬式》为目。
十月十四日,编 所言:「删定诸上禁军逃走情状未明,因被盘问,不曾隐拒,即自首服,罪至死者减一等。」初,大理寺检法官刘赓以法寺近断沧州兵士王信逃走,信名秀,被捕时即别通所隶州北会问,至无秀名者,方实招通,原情犹可矜。如郓州成江已炙了字号,直称素非黥者,用法斩宽,恐未为便。因赓之请而详修之。
八年二月三日,司勋员外郎崔台符言:「准诏删修《军马司敕》。勘会《嘉佑编敕》,时有枢密使田况提举。今来置局,稽考旧例,即未有枢臣总领。伏缘军政事重,上系国论,顾非臣等浅见寡闻敢颛笔削,欲望检详故事,特命典领。」诏枢密使陈升之提举。
五月十二日,诏:「诸功赏未经酬叙,逢格改者,新格赏轻,听依立功时;若重,听从重赏。详定修入《编 》。」
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诏中书户房习学公事练亨甫等编定《省府寺监公使例条贯》。
五月八日,诏中书堂后官、提点五房公事刘衮、堂后官周清、成州司理参军王修、三班奉职陈景再行删定《海行编 》。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应删立条贯,专委官详定讫,中书、枢密院同进呈类聚,半年一次覆奏颁行。事干急速,即临时取旨。中书仍令都检正、逐房检正、监制 库官详定。
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 式,选官重行看详修定。诏只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
八月十六日,枢密使吴充言:「检会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赦书:『应掌狱详刑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
今后按鞠罪人,不得妄加逼迫,致有冤诬。其执法之官所定刑名必先平允,内有情轻法重、理合哀矜者,即仰审刑院、刑部、大理寺具事状取旨,当议宽贷。』治平四年九月,诏开封府、三司、殿前马步军司,今后逐处所断刑名,内有情轻法重,许用赦书,取旨宽贷;《在京海行 》诸犯流以上罪,若情重可为惩戒及情理可务者,并奏裁。窃详赦书之(易)[意],初无中外之别,祗缘立文有碍,遂致推择未均。何则 审刑院、大理寺、刑部等处若非于法应奏,无繇取旨从宽。虽是命官、使官等合奏公案,若有情轻法重,方得应用赦书施行,其余一无该及。后来在京刑狱官司亦得换以取旨,其为德泽不为不厚。然天下至广,囹圄实繁,岂无情轻法重之人,而官吏苟避不应奏之罪,一切以重法绳之,恐未副朝廷钦慎仁悯之意。甲乙二人所犯略同,甲以于法该奏,法寺得引情轻法重取旨宽贷,乙以于法不该奏,遂获全罪,殆非均当,有幸不幸尔「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原在「恐未副」下,作正文大字。原有眉批云:「甲乙二人至幸不幸尔应小注」,今据以改为小字注,并移于此。。欲今后天下罪人犯徒流罪或该编配者,情轻法重,并许本处具犯状申提点刑狱司看详,委是依得赦书,即缴连以闻。所贵罪法相当,中外一体。如恐地远淹系,其川、广、福建或乞委安抚、钤辖司详酌指挥,断讫(间)[闻]奏。仍委中书、枢密院点检。」诏送重修编敕所详定以闻。本所看详:「缘天下州郡日有该徒流及编配罪人,若更立情轻法重奏裁之法,不惟淹系刑狱,兼恐案牍繁多,未敢立法,乞朝廷更赐指挥。」
九月二十五日,编修令式所上诸司 式二十四卷,诏颁行。先是命官修令式,至是先成合门 赐式一、支赐式二、支赠式十五、问疾浇奠支(支)[赐]式一、御厨食式三、炭式二,上之。
十二月二十日,中书门下言:「重修编 所勘会《熙宁编 》时系两制以上官详定,宰相提举。乞依例差官。」诏知制诰权三司使公事沈括、知制诰判司农寺熊本详定。
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刑房状:自来颁降条贯,或送刑部翻录,或只是直付进奏院遍牒。盖所总不一,关防未备,致其间有不曾修润成文,及不言所入门目者,亦便行下。欲乞今后应系条贯,并付刑部翻录,或雕印施行,其进奏院雕印条并令住罢。」从之。
二十四日,诏:「勘会熙宁八年司农寺编修常平等 未得允当,不可行用,已留中。后来未曾委官重行修定。可就差本寺丞、簿编修,主判看详。其常平 令一处重行编定以闻。」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二
格令二
十年正月二十七日,权御史中丞邓润甫言:「乞将应系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令重修,编 所及司农寺择其中可以删除者先次详定。」从之。
二月二十七日,详定编修诸司敕式所上所修《敕令格式》十二卷,诏颁行。翰林医官院五,广圣宫一,庆宁宫一,入内钥匙库一,资善堂一,后苑东门药库一,提点军器等库,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
八月三日,馆阁校勘范镗上准诏修到《贡举 式》十一卷,诏颁行。
十一月四日,详定编修诸司 式所上所修《 令格式》三十卷,诏颁行。龙图、天章、宝文阁四,延福宫一,起居院一,四方馆一,玉牒所一,入内内侍省合(用)[同]凭由司二,翰林图画院二,提点内弓箭南库并内外库二,后苑御弓箭库一,入内内侍省使臣差遣四,内侍省使臣差遣三,御药院二,在内宿直人席荐一。
十二月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准送下《刑部 》二卷,今将所修条并后来 札一处看详。其间事系别司者,则悉归本司;若两司以上通行者,候将来修入。在京通用 已有条式者,更不重载,文义未安者就加损益。其后来圣旨札子批送中书颁降者,悉名曰 ;枢密院班降者,悉名曰宣。共修成一卷,分九门,总六十三条。乞降 命,以《熙宁详定尚书刑部 》为名。」从之。
元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详定诸司 式所言:「今修定学士院、龙图、天章、宝文阁等处敕令式,如得旨施行后续降朝旨,乞从本所详定,编入见修内诸司令式。事(于)[干]有司奉行者,并分入诸司。」从之。
六月二十一日,诏:「司农寺见行条例繁复,致州县未能通晓,引用差误。昨令编修,已经岁时,未见修成。令丞吴雍、孙路、主簿阎令权罢,其余职事专一删修,限半年,仍月以所修成条例上中书。」
七月十一日,判司农寺蔡确请令三局丞簿不妨职事,兼删修本寺条例。从之。
九月六日,删定在京当直所修成 令式三卷,乞以《元丰新定在京人从敕令式》为目颁降。从之。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贡举敕式》内武举 条,再于诸处索文字,删类成《武举 式》以(间)[闻]。
十三日,御史中丞、判司农寺蔡确言:「常平旧敕多已冲改,免役等法素未编定。今除合删修为敕外,所定约束小者为令,其名数式样之类为式,乞以《元丰司农敕令式》为目。」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上批:「重(编修)[修编] 所修《海行敕令》未成书,已委官参定。一司敕不惟次序失伦,兼二书交举,亦广占官吏,去取难于照类,或致遗落要切事,或与《海行敕令》相妨,又成瑕典。人功廪赐,亦所宜惜。可令且并力修《海行敕令》,俟成书,以一司书 相继照会编修。」
二年五月十二日,成都府等路茶场司上《茶法敕式》,诏行之。先是
诏提举成都府等茶场李稷编修,至是上之,乃诏岁增本司公使钱二百千。
六月二十四日,左谏议大夫安焘等上《诸司敕式》,上谕焘等曰:「设于此而逆彼之至曰格,设于此而使彼效之曰式,禁其未然之谓令,治其已然之谓敕。修书者要当知此,有典有则,贻厥子孙。今之格式令 即典则也,若其书全具,政府总之,有司守之,斯无事矣。」
九月二十九日,司农寺上《元丰司农 令式》十五卷,诏行之。先是熙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判司农寺熊本言:「乞取索本寺一司敕式,选官重行修定。」诏今后本寺选属官一员编修,令本寺提举。至是上之。三年二月,(设)[诏]同判司农寺、太常博士周直孺升一任,(承)[丞]、主簿各减磨勘三年,仍赐银绢。
三年五月十三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见修敕令与格式兼行,其唐式二十卷条目至繁,(文)[又]古今事殊。欲取事可海行,及一路、一州、一县、在外一司条件,照会编修,余送详定诸司 式所。」从之。
十五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奉诏月具功课以闻。缘参取众议,研究义理,及照会抵捂,重复遗略,正是难立课程之时。乞免奏功课。」诏不许,仍令中书立式。
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修敕令格式,诏行之。
八月九日,中书奏:详定重修编敕所修立告捕获仓法给赏条,欲依所定。上批不行,可并依旧给全赏,虽(亦)[系]案问亦全给。时议者欲渐施仓法,故修 官先宽其告赏,自一百贯分等至三百贯,而按问者减半给之。中书以熟状进,而上察见其情,寝之。
五年二月八日,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承议郎董唐臣上编修盐法,赐承之银绢各五十,唐臣减磨勘一年。
四月三日,户房检正官吴雍、王震上《都提举市易司 》。
九月十四日,诏:「应修明法式并尚书省议定,上中书省,速者先决施行,余半年一颁。其枢密院并不隶六曹者下刑部,缘功赏者下司勋修立,还送尚书省议。」
二十二日,入内供奉官冯宗道上《景灵(官)[宫]供奉 令格式》六十卷。
十月十二日,详定重修编敕所言:「准朝旨,六曹等处条贯送编 所修定。乞自朝廷于官制见在属官内选差六员为删定官。」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 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挝)[擿]事理,皆有司抵捂也。
六年九月一日,诏:「内外官司见行敕律令格式,文有未便,于事理应改者,并申尚书省议奏,辄画旨冲革者徒一年。即面得旨,若一时处分,应着为法,及应冲改者,随所属申中书省、枢密院奏审。」
七年三月六日,《详定重修编 》书成,删定官尚书刑部侍郎崔台符、中书舍人王震各迁一官,前删定官知制诰熊本、宝文阁待制李承之、李定赐银绢百。
七月二十五日,御史黄降言:「朝廷修立
令,多因旧文损益,其去取意义则具载看详卷,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比者官司议法,于敕令文意有疑者,或不检会看详卷,而私出己见裁决可否。乞申饬官司,自今申明 令及定夺疑议,并须检会看详卷,考其意义所归。所贵法定于一,无敢轻重,本台亦得以据文考察。」诏下刑部。本部言:「《元丰敕令格式 看详卷》共二百二十册,难以颁降,乞自今官司定夺疑议及申明 令,须《看详卷》照用者,听就所掌处抄录。」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二日,枢密院言修定《诸将巡校例物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