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68 页/共 1125 页
书到日,元丰七年以前所欠,并予除放。」
十一月十二日,诏:在京物货场见在物货应输钱者,并蠲免。
十八日,诏蠲大姓户所欠市易三分息钱。从(弃租)[叶祖]洽请么。
十二月二日,诏蠲放沂、青州诸县失敷役钱,并罢栽桑法罢:原作「罚」,据《长编》卷三六二本条注文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考改。,蠲民所欠罚钱。
哲宗元佑元年正月十二日,诏河东路转运司,蠲入界人夫所失陷粮米。
闰二月十八日,诏户部,应诸路人户欠市易息钱,并特予除放。
二十八日,诏:「应内外见监理市易官钱,各限一月取索逐户元请官本点勘,特许以纳过息、罚钱充折。如已纳及官本,即便与放免。坊场净利钱准此。以上通折外,尚欠官本钱并净利,而家业荡尽,及无抵保,或正身并保人孤贫者,权住催理。及今日已前积欠免役钱,予减放一半半:原作「年」,据《长编》卷三七○改。。余分限三年随夏税带纳余:原作「除」,据《长编》卷三七○改。。近勘会欠负指挥勿行会:原脱,据《长编》卷三七○补。。」并从右司苏辙奏么。
四月四日,诏:「府界诸路监司分诣辖下诸州县诣:原作「指」,据《长编》卷三七四改。,体量被灾人户合放分数,更不检覆,便行除放讫闻奏。」以三省言:「诸路府界么旱,夏苒灾伤人户披诉披:原作「被」,据《长编》卷三七四改。,州县多不尽公检覆,或限内失于披诉,官司不为收接接:原作「折」,据《长编》卷三七四改。,使被灾之民困重」故么。
八月,户部言:「吏部侍郎李常等奏:被水百姓于新河两堤之两滩地种麦,庶几一收,以资穷乏。体(放)[访]得本路及州县理纳税租,督责欠负,欲乞诏有司权免放。」从之。
二十二日,诏:河东路日前系咤合钞输纳,见理亏欠并除放。从户部请么。
九月
十七日,诏:「诸路坊郭第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蹑第三等以上旧纳免役钱,并予减放五分,余并全放,仍自元佑二年为始。
三年二月八日,诏诸路转运司,今年春州县已纳免夫钱,并给还。
六月九日,诏罢潭州安化县博易场,其人户欠息特行除放。从荆湖南路转运司请么。
七月二十四日,诏:「灾伤放税及六分以下,其带纳欠负即随放税外分数催纳,七分以上,并行倚阁。」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检会赦文,应官吏、军民、诸色人诸般欠负官钱,在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大赦以前者,五百贯以下并予除放,五百贯以上奏裁。」诏翰林学士顾临、御史中丞李纯之与户部长贰同点检催督与:原作「予」,据《长编》卷四七八改。,限一年毕,仍就本部置司。
二十四日,诏:环州及诸镇寨守御居民及入保汉蕃人户所借口食,曾经贼马到,令经略司并特蠲放,具数以闻放具:原作「其」,据《长编》卷四七八改补。。
八年九月八日,户部言:「看详赦书内称:今日已前曾经灾伤去处,夏秋税赋有见欠并倚阁者,并予除放。既非亢灾伤去处,又省限未满,即非倚阁,自合依条施行。」诏灾伤人户放税及五分以上,虽省限未满,亦予除放。
十二月五日,尚书省言:「勘会灾伤欠阁税租,依赦不限等第除放。其今年租税省限未满去处,虽降指挥放税五分以上之人,亦予除放外,有灾伤不及五分人户,若不以第等一例催纳,显见人户不易。」诏第四等以下人户见欠夏税虽
省限未满,并依曹州己得指挥权行倚阁,候将来夏熟日催纳。
绍圣元年八月一日,诏蠲越、温、台、处州人户所欠折身丁盐、绵、绢亏官钱。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府界人户积欠,并令作十料随二税送纳,自绍圣元年秋料始。」
二年三月四日,诏:「河北东、西路并京东路淄、齐、郓、濮、济州灾伤人户,催去年秋料残零税租,并行倚阁。」
四月五日,泾原路经略安抚司言:「本路被灾人户,已令逐州军倚阁税租逋欠。」从之,仍原擅行之罪。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应元丰八年三月六日已前系官欠负五百贯以上,该元佑七年南郊赦合奏裁,并十分内放一分。」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权倚阁陕西路今年诸逋欠。以转运司言本路灾荒故么。
元符三年四月十五日,徽宗即位,未改元徽宗即位未改元:原置「元符三年」前,今据本书体例移于「四月十五日」下。。赦:「元符二年以前系官欠负,自来该载未备及拘碍分数,所属尚行催理者,并除放。五百贯以上及专指定名数者,并奏裁。」
五月二日,又诏:「礼部侍郎赵挺之、殿中侍御史龚尐与户部长贰就户部置司尐:原作「史」,据《宋史》卷三四六《龚尐传》考改。,及令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诸司限一季内各具本路所放人户钱物数目,申在京放欠所,本所催督,限一年了当。」
十一月,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梁子美言:「今年正月十三日登极大赦,人户欠去年夏、秋租税,并已除放。诸路奉行不一,却引用令文内『常赦税不过三分』,督责甚峻。乞应登极赦后有催纳到数目,并
与准折次料租税,庶使王民均被圣泽。」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十月十四日,诏:「两浙杭、越、温、婺、登州秋苒不登,人户失于披诉,运司惮于阁放,又将积年欠负一例折行催纳,致人户渐致逃移,盗贼兹多,物价增倍,细民不易。其官司并不申奏,显是提举、转运司不职,令本路提刑司体量闻奏。其积年租欠,如是下户被伤,不以分数并令倚阁,非灾伤户分作三料催科。人户失于披诉,委是秋田不熟,并量予校放。」
五年四月十五日,诏免两浙水灾人户租税。
政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免行钱自政和二年正月一日前拖欠,并予蠲放。
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应缘建筑州县堡寨等差发人夫,或经科率物料,第三等以上人户特与免户下夏料税租,第四等已下与放夏、秋两料。应人户咤进兵役使及应付军须,并曾和雇人夫车檐头口等应干欠负、诸司官物非侵欺盗用,并少欠夏、秋税租见行倚阁,并特予除放。应般运往军前钱物诸般转运并衣甲器械,及咤军兴般运官物有损坏少欠不系侵欺盗用,合理纳或剥纳亏官钱,并特予除放。」
八年九月七月,诏:「东南被水州县曾经渰浸人户纳官司房钱,截自迁出日,并特予免纳,候复业日依旧。」
十月二十二日,江南东、西路廉访使者徐衡奏:「南康军并管下(东)建昌县,及江州并管下德安、瑞昌县、兴国军坊郭居民舍屋被水渰浸漫没屋
脊人户,各已搬移。除移自己屋业外,其间赁官私舍屋居住人户尚依旧管任元赁房廊地基等钱。欲下诸州军豁除被渰月日,特与放免。」从之,仍诏余路依此计其寔日,即不得虚伪,通不得过一季。
宣和三年二月初五日,诏:「应两浙、江东路被贼烧劫州县人户,自复业日,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自复业以后户下应干租赋,特予除[放]三年(放)。」是年四月八日,又(访)[诏]:「方贼不曾烧劫州县,止本户被烧劫者,并依上件指挥施行。」
三月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司奏:「歙州自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被睦贼相继烧劫,每年合发上供钱、和预买紬绢、减下淮南衣绢、夏税绵绢,别路及本路春冬衣紬绢,(铙)[饶]、信州买银茶本钱,欲并行除放。」从之。
三日,诏:诸路州军积欠内藏库估剥亏官钱(不欠),可自政和五年已前并特除放。
四月七日,诏:「两浙路提刑司体究,如是应曾被贼烧劫处,本户下以前见欠诸般租赋及公私债负,一切并予除放。」
二十六日,诏:「盗起二[浙],延及江东,除在公之田已降处分蠲免租赋及除放公私债负积欠外,应两路被贼及邻州民户租田产等输科私家者,可于所纳租课内特予量减二分,候三年依旧。被焚劫民户,仍全免一年。仰州县明行晓谕,如敢违令或宛转督索者,并许民户越诉。」
八月十二日,诏:「应被贼焚劫民户,自今降德音到日以前系官积欠,并
与放免。如省部诸司辄行催理者,本州岛执奏不行。」
九月二十三日,诏:「两浙、江东路州县曾被焚劫,其管下不曾被贼人户,见欠租赋及公私债欠,并与除放。」
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江、浙被贼焚(却)[劫]州县,除免租赋三年。议者咸谓姑息太甚,中都上供粮斛、钱帛及逐路漕计,恐无以善其后,常平钱谷又无以赒济复业之民。委谭稹及陈亨伯并两浙、江东帅司、转运、提刑、常平、廉访所四处审切审度,参酌措置中制以闻。要在有以宽恤民力而用无乏事,不得怀私自便,苟简灭裂。仍限一月疾速行下,参酌措置闻奏。」
二月十日,户部奏:「河东路经略安抚、转运、提刑、提举常平司奏:『准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书节文:「应陕西、河东路沿边熟户及弓箭手见借欠贷钱物未经除放者,经略、转运、提刑、提举司开具闻奏,当议倚阁除放。」本路所管沿边九州岛见欠借贷过钱斛未经除放。』」诏大蹑元年以前借贷过钱斛特予除放,大蹑二年以后至政和元年以前数权行倚阁,仍限十年带纳,余依旧催理。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提举道录院奏:「两浙路神阅宫并天宁万寿蹑寺,昨以系官田土拨赐,立定课租,召人佃种。今来杭、严、衢、婺、处州各系经贼焚劫去处,看详前件租课既系拨赐田土,减免之数合比输科私家量减二分指挥施行。」从之。
八月十三日,诏:「燕山府路今年灾伤及不经布种去处,其夏
、秋税并放免,余减半。」
六年九月十七日,诏:「京畿苦雨,除税赋已减外,其宣和五年以前逋欠米谷刍豆,并予蠲放。」
七年正月一日,诏:「河[北]、京东路盗贼,唐、邓、汝、(颖)[颍]流移人户,宣和六年未纳税赋租课、沿纳和买预买,并予免放,其分籴、结籴、敷籴、配籴更不输纳。应合科敷率敛,应流移及盗贼归业民户当牵挽、负担、防守、迎送之类,并免一年外,宣和七年合纳税租更予免放一料。」
五月九日,德音:「京东、河北两路州县有被盗惊劫散失豹物,烧毁庐舍者,其税赋见依旧拘催,未功宽恤,寔可怜闵。应被盗去处,仰所属量轻重分等第以闻,当议随分数蠲免。人户应贼盗劫扰,布种不敷,官军经过及盗贼群聚咤致蹂践损伤苒谷,其合输税租等特予减放。」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应第四等以下人户宣和三年以前咤灾伤倚阁残零二税并诸般租课,并特予除放。其宣和四年、五年未纳之数,并权行(依)[倚]阁,后至宣和八年夏料为头带纳。应前后赦降合放免及倚阁租赋、诸般钱物,州县尚敢不依诏旨检举催理者,徒二年,咤而乞取者,以自盗论。河北、京东路今岁年额上供及合起大礼金银、紬绢等,已降指挥并皆减免,御前及朝廷给降,代为民出。内有年额放免不尽之数,如系灾伤及被盗去处,特予更放三分。深虑州县监司不体德意,违戾诏条,或作名(自)[目]依旧科敷,却致搔扰,仰廉访使者觉察
违戾去处以闻。」(本卷郭声校点)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一
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 》、太和《新编后 》、开成《详定刑法总要格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清泰《编 》、天福《编 》、周广顺《续编 》、显德《刑统》、皆参用焉。
太祖建隆四年二月五日,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言:「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仪与权大理少卿苏晓、正奚屿、(承)[丞]张希让,及刑部、大理寺法直官(陈光又)[陈光乂]、冯叔向等同撰集。凡削出令(或)[式]宣 一百九条,增入制十五条,又录律内「余条准此」者凡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次,并目录成三十卷。别取旧削出格令宣 及后来续降要用者凡一百六条,为《编 》四卷。其厘革一司、一务、一州、一县之类不在焉。至八月二日上之。诏并模印颁行。
干德四年三月十八日,大理正高继申言:「《刑统 律》有错误、条贯未周者凡三事云。《刑统 职制律》,准周显德五年 :受所监临财,及乞取赃过百匹,奏取 裁。伏缘准律:若是频犯,及二人以上之物,仍合累并倍论。元 无累倍之文,致断案有取裁之语。今后犯者望依律累倍过百疋,奏取 裁;如累倍不过百疋,依律文处分。又《刑统 断狱律》有『八十』字误作『十八』字,伏请下诸处,令法官检寻刊正,仍修改大理寺印板。又《刑统 名例律》: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第减赎。伏恐年代已深,不肖自恃先荫,不畏刑章。今后犯罪之人身无官者,或使已亡祖父亲属之荫减赎其罪,即须是已亡人曾(在)[任]皇朝官,据品秩得使。如有不曾任皇朝官者,须是前代有功惠,为时所推,历官至三品以上者,(亦)[乃]得上请。伏乞永为定制。」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六月,诏有司取国朝以来 条纂为《编 》颁行,凡十五卷,曰《太平兴国编 》。
端拱二年十月,诏翰林学士宋白等详定端拱以前诏 。至淳化二年三月,白等上《淳化编 》二十五卷、《赦书德音》、《目录》五卷。帝阅之,(调)[谓]宰相曰:「其间赏罚条目颇有重者,难于久行,宜命重加裁定。」即诏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右谏议大夫知审刑院许骧、职方员外郎李范同别详定。至五年八月二十一日,骧、范上《重删定淳化编 》三十卷。
至道元年十二月十五日,权大理寺陈彭年言:「法寺于刑部写到令式,皆题伪蜀广政中校勘,兼列伪国官名衔,云『奉 付刑部』。其帝号、国讳、假日、府县陵庙名悉是当时事。伏望重加校定改正,削去伪制。」诏直昭文馆勾中正、直集贤院胡昭赐、直史馆张复、秘阁校理吴淑、舒雅、崇文院检讨杜镐于史馆校勘,翰林学士承旨宋白、礼部侍郎兼秘书监贾黄中、史馆修撰张佖详定。
真宗咸平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给事中柴成务上《删定编 》、《仪制 》、《赦书德音》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二月诏户部尚书张齐贤专知删定淳化后尽至道末续绛宣 ,权判刑部李范、职方员外郎马襄、同知审刑院刘元吉、权判大理寺尹 、直集贤院赵安仁、监察御史王济、大理寺丞刘去华同知删定。十一月,齐贤等上新 。又诏成务与知制诰师颃、侍御史宗度、直秘阁潘慎修、直史馆曾致尧、晁迥、杨嵎、张庶凝、史馆检讨董元亨重详定。至是成务等上言:「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 ,并着简编。国初复位《刑统》,止行《编 》四卷。太宗朝遂增后 ,为《太平兴国编 》(三十)[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 ,为《淳化编 》三十卷。自淳化以后,宣 至多,乃命有司别加删定,取刑部、大理寺、在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 及续降宣 万八千五百五十道, 共披阅,凡 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权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 》。其有止系一事,前后(格)[累] 者,合而为一;本是一 ,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局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轻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律分十一门,并《目录》为十二卷。又以仪制、车服等 十六道别为一卷,附《仪制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赦书、德音(凡)[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四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令 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 分故失及不躬亲被受条区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版颁下诸路,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从之,成务等加阶勋。又请定诸司使至三班有罪当续条例。诸司使以上领遥郡者从本品,诸司使同六品,副使至内殿崇班同七品,合门祗候、供奉(言)[官]、侍禁同八品,殿直、内品同九品,奉职、借职同九品下。诏着于令。旧条(持伏行切)[持杖行劫],得财不得财并处死,张齐贤以为太重。议贷不得财者,(济)[齐贤]坚执,乃诏尚书省集议,卒用。成务等言:「强窃盗刑名比例文用一年半法,及《配军条例》品官犯五流不得减赎,涂名配流如法。臣等详定,并可行用,欲编入 (史)[文]。」诏诸司使臣至三班使臣所犯情重者奏裁,余并从之。
二年七月三十日,户部使、右谏议大夫索湘上《三司删定编 》六卷,诏颁行。先是诏湘与盐铁使陈恕、度支使张雍、三部判官取三司咸平二年三月以前逐部宣 ,分二十四案为门删定,至是上之。
景德二年八月十二日,诏:「诸州应《新编 》后续降宣 、札子,并依三司所奏。但系条贯旧制置事件,仰当职官
吏编录为二簿,一付长吏收掌,一送法司行用,委逐路转运使点检。其转运司亦依此例编录。」
九月十六日,三司上《新编 》十五卷,请雕印颁行,从之。
十月九日,三司盐铁副使林特上《三司新编 》三十卷,诏依奏施行。先是诏特与直史馆权判三司勾院陈尧咨、直史馆判度支勾院孙冕、审刑院详议官李渭编录,至是尧咨、冕、渭皆补外,续诏审刑院详议官周寔、大理寺详断官彭愈、开封府兵曹参军孙元方详勘。及书成上之,特赐勋一转,余赐器帛有差。
三年正月七日,右谏议大夫、权三司使丁谓上《景德农田编 》五卷,诏颁行。先是诏谓与户部副使(仅)[崔]端、度支员外郎崔昈、盐铁判官乐黄目、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取《条贯户税 文》及四方所陈农田利害事同删定,至是书成。昈前任度支判官,尝同编集,故亦预焉。
四年七月五日,帝谓宰臣等曰:「王济上《刑名 》五道,烦简不等。朕尝览显德中 语甚烦碎,盖世宗严急,出于一时之意,既以颁下,群臣无敢谏者。」因言:「魏仁浦为相,尝作 草,云『不得有违』,堂吏白云:『 命一出,违则有刑,何假此言也 』仁浦是之。」王旦曰:「诏 理宜简当,近代亦伤于烦。」冯拯曰:「开宝中差诸州通判 刑狱钱谷,一一指挥,方今已简略也。」
大中祥符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定夺公事,并具有无冲改律令及前后宣 ,开坐以闻。」
六年正月八日,诏:「自今凡更定刑名,边防、军旅、茶盐、酒税等事,并令中书、枢密院参议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异故也。
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帝谓辅臣曰:「法官每定 臣封奏,多引往年诏 云:『非有大益,无改旧章,所奏请不行。』」王旦曰:「起请频仍,则诏令有(司)[碍],是以法官重于更改。近日李溥起请,私鬻茶盐随行赃仗全给与人充赏者,多称假借他人物色,却给元主,颇有情弊,望并(给)[纳]官。法寺详定,已从溥奏。」帝曰:「特从溥奏者,正是惮其不伏尔。下位有所见,当详究而行之。」
九月二十一日,编 所上《删定编 》、《仪制》、《赦书德音》、《目录》四十三卷,诏镂版颁行。先是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得法直司状称,咸平元年编 后来续降宣 ,条同无贯,检坐失详,望差官删定。」诏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右谏议大夫慎从吉、知制诰盛度、太常博士仇象先、慎锴、殿中丞阎允恭、太子洗马韩允、大理寺丞赵廓、司徒昌运同详定,止大中祥符六年终。又以《三司编 》条目烦重,亦令彭(言)[年]等重详定增损。至是上之,彭年而下各加阶勋。帝以彭年等所编诏 删去繁文,甚简,然有本因起请,更相诘难冲改,前后特留一 者,今悉删去,恐异日或须证验,乃令录所删 一本,别付馆阁,以备检详,不得行用。又命屯田员外郎王汝能、
太常寺博士张宗象、太常寺奉礼郎谢绛充勘读官。
天禧元年六月七日,编 所上《条贯在京及三司 》共十二卷,诏颁行。
二年十月十七日,右巡使王迎等言:「准诏依赵安仁所请重编定令式,伏缘诸处所供文字悉无伦贯,难以刊缉,望具仍旧。」从之。
四年正月十三日,知制诰吕夷简言:「诸州续降宣 ,旧制常令州县纂次,今多堕坠不录。望委提点刑狱官专切检视。」奏可。
二月九日,参知政事李迪等上《一州一县新编 》五十卷。先是元年七月,诏迪与翰林学士盛度、知制诰吕夷简、审刑院详〔议〕官尚霖、司徒昌运同详定,至是上之,并加阶勋。
十一月十七日,宰臣李迪上《删定一司一务编 》三十卷。赐器币有差。
仁宗(大)[天]圣元年三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审刑院、大理寺今后定集起请刑名者,望依大中小事公案给限,庶免留满。」从之。
五年七月四日,提举详定编 所言:「据《编 》,众官参详前后宣 内只是约束一路或三两州军事件,若一例编 ,未得允当。今欲令看详,不销遍行天下。宣 类聚抄录,画一开坐,都为一卷。候将来详定了毕,编〔敕〕所于头尾开说删定行用因依,同《编 》进呈。乞降中书门下看详,只乞逐处都作散 一道,降下刑部,令翻录,下逐路合要行用州军施行,冀免差互,易为检断。」从之。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刑部、三司,自今参详起请,改定条贯,当降 行下者,并依《编 》体式,简当删定,于奏议后面别项写定,于降 之际止写后语颁下。」
五月十八日,详定编 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 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 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着于逐卷末,曰《附令 》。至是上之。诏两制与法官同再看详,各赐器币、转阶勋有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