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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万二千六百一十六九十六:原作「九千六」,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改。,口二百一十八万七百二十四。成都府路:户九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八,口三百一万四千六百三十八。夔州路:户三十九万五(十)[千]一十一,口一百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二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口一百八十四万七千六百六十四。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口三百八十二万四千三百二十二。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四千八百八十四,口八十五万八千一百七十二。广南西路:户五十一万七百二十九,口一百三十三万八千四百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二千一百一十九一十万:原作「一万」,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补。,口二十七万一千八百二十二。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三十三万六千四百百九百九:「百」字当有误。。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七千二百三十八,口五十万七千四百八十五。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万九千六百四十七,口二百八十五万五千七百八十七。潼川府路:户九十二万九百九十三,口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七百三十六。京西路:户四万六千七百八十六,口八万二千六百三十二。利州路:户三十八万一千八百四十三,口八十一万八千五百九十一。 六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七千三百八十五,口二千五百九十七万一千八百七十。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九万七千一百七,口四百五十二万八千八十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九百五十三,口二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五。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五千三百三十八,口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九十九。荆湖南路:户九十九万七千二百七十九,口二百一十九万五百六十六。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九十,口五十一万八千八十三。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二万七千五百八十四,口三百七十七万四千八百一十七。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万八千四百七十八,口三百四万七千四百八十四。潼川府路:户七十八万三千八十五,口二百二十九万五千七百六十一。夔州路:户三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口一百一十五万一千三百九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四千八百一十,口一百八十五万四千六百五十九。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七,口八万三千二百九十一。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五千一百四十四五十四:原作「五千四」,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户数改。,口八十五万九千一十三。利州路:户三十八万八十二,口八十一万三百八十。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七千三百二十一,口一百三十二万二千六百一十一。福建路:户一百四十四万七千八百一十二,口二百九十六万一千一百四十四。 七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五万二千五百八十,口二千五百四十二万八千二百五十五。两浙路:户二 百二十九万七千四百八十五,口四百五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江南东路:户九十七万六千三百五十六,口一百八十一万一千六十四。荆湖南路:户九十九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口二百一十八万八千六百二十八。荆湖北路:户二十七万五千九百五十八,口五十一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一万九百七十三,口三百六万一千二百四十八。潼川府路:户七十八万六千四百六十九,口二百三十万二千八百七十。夔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九百九十三,口一百一十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二。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二,口八万三千九百七十一。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六千二百六十九,口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九。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七十五,口二十六万一千六百三十八。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一万八千一十三,口三百三十三万五千五百六十七。广南东路:户五十四万六千七百一十六,口八十六万三百九十。广南西路:户四十九万八千一百三十九,口一百三十二万八千一百六十三。福建路:户一百三千九万九千一百八十四,口二百八十六万四千一百九十九。 八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七十三万六百九十九,口二千五百九十五万五千三百五十九。两浙路:户二百一十八万六千四百三十二,口四百二十三万一千六百一十九四百:原作「四千」,据上下文干道各年本路口数改。。夔州路:户三十七万一千二百七十三,口一百一十二万八千三百三十四。利州路:户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四十七,口七十九万七千二十二。江南西路:户一百九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八,口三百八十七万九千二十。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五千七百九十三,口四十九万七千九百七。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六百四十二,口八万四千六百七十一。淮南西路:户一十二万五千九百四十八,口三十二万六千三百六。成都府路:户一百三万三千一百一十八,口二百九十万一千一百四。淮南东路:户一十万二千八百二十,口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二十七。江南东路:户九十六万七千七百三十,口一百七十九万四千二百五十四。广南东路:户五十五万六千九百一十三,口九十一万一千四百四十一。广南西路:户五十万五千八百八十三,口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四。荆湖南路:户一百一万八百七十二,口二百二十四万八千一百九十六。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一万八千八百一十二,口二百八十四万四千一百七十五。潼川府路:户八十二万八千七百二十九,口二百六十九万五千四十九。 九年,诸路主、客户一千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三百二十八,口二千六百七十二 万七百二十四。两浙路:户二百二十九万五千八百六十三,口四百五十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八。江南东路:户九十三万六十六,口一百八十四万九千五百二十一。江南西路:户一百八十六万二(千)[十]六百一十四,口三百九十一万四千八百八十六。荆湖南路:户一百万五千一百三十四,口二百二十万四千五百九十二。荆湖北路:户二十六万七千,口四十九万八千九百三。淮南东路:户一十万四千四百六十八,口二十八万一千九百八十九。淮南西路:户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一,口三十三万二千三百一十一。京西路:户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九,口八万五千三百六十九。潼川府路:户八十三万七百八十九,口二百七十万四百六。利州路:户三十七万三千六百五十二,口七十六万二千五百二十二。成都府路:户一百一十三万五千三百五十五,口二百二十五万四千九百七十一。夔州路:户三十八万二千一百十五,口一百一十五万二千六百六十八。福建路:户一百四十二万四千二百九十六,口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九十二。广南东路:户五十二万六千九百一十三,口九十一万一千四十二。广南西路:户五十万五千八百八十三,口一百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三十四。以上《干道会要》后批:「脱淳熙元年至十六年户口总数。」。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九 杂录 杂录 寿皇圣帝干道二年三月天头原批:「此条自『寿皇圣帝』至『二百二十』止,移本卷第四页五月九日前。」,左司员外郎张澹上井田制度、户籍沿革数:「太祖建隆元年十月,吏部格式司言:『准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除赤县、次赤、畿、次畿外,其余三千(口)户已上为望,二千户已上为紧,千户已上为上为上:原脱,据《文献通考》卷一○《户口一》补。,五百户已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据今年诸道申送到阙解木夹帐点检绍兴元年降敕命绍兴元年:疑当作「元」。,户口不等,及淮南十五州只依《十道图》地望收附。秦、凤阶、成、瀛、莫、雄、霸州未曾升降,欲据诸州见管主户重升降,取四千户已上为望,三千户已上为紧,二千户已上为上,千户已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上。自今三年一度,诸道见管户口升降。』从之。凡望县五十十:原作「千」,据《长编》卷一改。,户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七户:原作「口」,据《长编》卷一改。;紧县六十七,户二十二万八千六百九十三二万八:原作「七万一」,据《长编》卷一改。;上县八十九,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中县一百一十五,户一十七万九千三;中下县一百一十,户五万九千七百七十,总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户,此国初版籍之数么。其后平荆南荆:原作「京」,据《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得州三,县十七,户十四万二千三百十四:原作「四十」,据《长编》卷四、《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乙。;平湖南,得州十五,监一,县六十六,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平两川,得州四十六,县二百四十,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克岭南,得州六十,县二百十四,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克江南,得州十九,军三,县一百八「八」下原衍一「十」字,据《长编》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三一五《舆地一》、《宋史》卷八五《地理一》删。,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陈洪进献漳、泉二州,得县十二,户十二万二十一;钱俶献 (西)[两]浙,得州十三,县八十七,户三十二万九百三十三;平河东,得州十,军一,县四十一,户三万五千二百二十。」 太祖开宝四年七月,诏曰:「朕临御已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 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颖)[颍]、青、徐、兖兖:原作「充」,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沧、德、贝、冀、澶、滑、怀、孟、磁磁:原作「滋」,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相、邢、洺、镇、博、瀛、莫、深、(杨)[扬]、泰、楚、泗州、高邮军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贵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豹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淳化四年三月,诏:「户口、税赋帐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咤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幕:原作「募」,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州县官各具规画何以得均平赋税,招葺流亡,惠恤孤贫,止绝奸幸,及乡县积弊、民间未合便行条贯事,令知州、通判共为一状,县令簿、尉共为一状,限一月内附驿以闻。如有异见,亦许别上封章。须并画一指陈,直书寔事。已差中书舍人看详可否。如事理优长,当议旌赏。若公然卤莽,今后不后不得任亲民官。」 至道元年六月,诏复天下郡国户口版籍。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口、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 景德四年七月,权三司使丁谓言:「户部景德三年新收户三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八,流移者四千一百五十,总旧寔管七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户,千六百二十八万二百五十四口,比咸平六年计增五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户五十三:天头原批:「三,一作五。」,二百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口,赋入总千三百七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九贯石匹斤,数比咸平六年计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窃以版图之役,生齿毕登,所以一租庸,辨众寡。前朝丁黄之数,悉载缣缃,五代已来,旧章多废,兆国家幅员万里,阜成兆民,惟国史之阙书,由有司之旷职。今以景德三年民赋、户口之籍较咸平六年,具上史餐。欲望特降诏旨,令自今以咸平六年户口、赋入为额,岁较其数以闻。庶使国典有凭,方来可仰。」从之。 九月,诏:「诸路所供升降户口,自今招到及创居户,委的开落得帐上荒税,合该升降,即拨入主户供申。内分烟析生不增税赋,及新收不纳税浮居客户,并不得虚计在内,方得结罪保明,申奏升降。」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颁幕职州县官 招携户口旌赏条制。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州县自今招来户口,及创居入中开垦荒田者,许依格式申入户籍,无得以客户增数。」旧制,县吏能招增户口者者:原作「一」,据《长编》卷七五改。,县即升等升:原作「申」,据《长编》卷七五改。,乃功其俸缗,至有析客户者,虽登于籍,而赋税无所增入,故条约之。 天禧三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苒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薛:原作「薜」,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二改。,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么。 四年十二月,诏诸升降户口,每年正月具新收人户所增税赋句磨讫,结罪申三司。 神宗熙宁六年十月十二日,时上论及天下户口之数,王安石等奏曰:「户口之盛,无如今日。本朝太平百年,生民未尝见兵革。昨章惇定湖南保甲,究见户口之众,数倍前日。盖天下举皆类此。」上曰:「累圣以来,咸以爱民为心,既未尝有征役,又无离宫别餐缮营之事,生齿蕃息,盖不足怪。」 哲宗元佑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三省言:「诸路户口豹用,虽户部每年考会总数,即未有比较进呈之法比:原作「此」,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三改。,复不知民力登耗,豹用足否。今立定式,令诸州每年供具,以次年正月申转运司,本司以二月上户部,本部候到,于半月内以次上尚书省,三省类聚进呈。违者,杖一百。」从之。 徽宗大蹑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户部侍郎吴择仁言:「地官之职,掌户口版籍,寔赋税力役之所自出,民事之先务么。今承平日么,生齿繁庶,而天下所上,咤仍旧籍,略功增损,具文而已。户口登耗,无由尽知。乞自今岁具增减寔帐,每路委监司一员类聚,上户部置籍销注。」从之。 政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详定九域国志蔡攸、何志同言:「伏见本所取会到天下户口数,类多不寔,且以河北二州言之,德州主、客户五万二千五百九十九,而口纔六万九千三百八十五;霸州主、客户二万二千四百七十七,而口纔三万四千七百一十六。通二州之数,率三户四口,则户版刓隐,不待校而知。乞诏有司申严法令,仍选委逐路监司别作审核,务在得寔,保明供报。」诏令逐路提刑审括寔数闻奏。 八月九日,淮南路转运副使徐闳中言:「《九域志》在元丰间,主、客户共一千六百余万,大蹑初已二千九百一万。乞诏诸路应奏户口,岁终再令提刑、提举常平司参考,同保奏。」从之。 六年七月二十日,户部言:「淮南转运司申《政和格》知、通、令、佐任内增收漏户一千至二万户赏格,一县户口多者止及三万,脱漏难及千户,少得应赏之人,繇此不尽心推括。看详令、佐任内增收漏户八百户,升半年名次;一千五百户,免试;三千户,减磨勘一年;七千户,减磨勘二年;一万二千户,减磨勘三年。知、通随所管县通理,比令、佐功倍。」从之。 高宗皇帝绍兴三年十月六日天头原批:「高宗一作光尧。」,尚书礼部员外郎舒清国言:「诸路残破州县,乞以户口增否,别立守令考课之法,分为上、中、下三等, 每等又分为三,置籍比较。县令课绩知、通考之,知州课绩,监司考之,考功会其籍而较其优劣。凡赏格,用见行条法赏格之最优者,其再考在上等之上者,除依格推赏外,任满日,知州优功擢用,县令与升擢差遣,下等取旨责罚。」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荆湖北路转运司、提刑司言:「权鄂州江夏县吕大周,任内招复户口增及九分,乞依格推赏。」诏改合入官,余路依此。 七月二十三日,吏部言:「权通判岳州王嘉言申:「兵火之后,全在官吏招集流移,乞将州县最亲民官初到任日,据见存户口、二税批上印纸,候任满日,再据户口、二税批凿罢任凿:原作「鉴」,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二五改。。若任内招诱户口、二税增功者,书为课最,别有迁擢。若任内不能招诱户口、二税,或复有减少者,书为课殿,亦寘宪典。」从之。 八月十六日,都督行府言:「湖北、淮南自兵火之后,百姓流亡,田多旷土,令、佐招诱增亏,已有立定殿最赏罚。欲今后守、令到任一年,虽该到任酬赏,若不曾招诱人民归业,虽有而不及分数,若不任保明推恩之限,仰监司常切遵守。」从之。 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提点淮南西路分事张成宪言:「契勘淮南守、令赏典重迭,遂启侥冒之弊。欲望将守、令岁增户口并垦田土,及知县任满垦田酬奖并入任满赏格,乞量与增重,庶革冒赏。」诏淮南守、令开垦田土、增招户口,即从一重推恩。 七年五月七日,比部员外郎薛徽言:「欲望明饬有司,谷考州县丁帐,核正文籍,死亡生长,以时书落,岁终,县以丁之数上州,州以县之数上漕,漕以(部)[州]之数上之户部「数」下原衍一「之」字,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五删。,户部合天下之数上之朝廷。残破之处,计登耗而为之赏罚。其重困之由,愿讲明之;其伤残之法,愿申严之。」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进呈李谊论户口札子,乞询求所以惠民而去其害民者。上谓曰:「此亦今日先务,大要欲户口滋息,须宽民力,须免得科敷。如向来造成官纲,遂免人户出水脚钱。如此,庶几寔惠及民。必不得已,有所科率,亦须明降指挥,使上下晓然,知其多寡之数,吏不得并缘为奸矣。若乃避科率之名目,朝廷下诸路监司,监司下诸州,州下诸县,一切趣便天头原批:「便,一作(辨)[办]」。,遂致过数掊敛,无从检察,民愈被害,不可不虑么。」 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太府寺丞张子仪言:「亲民之官,莫若守、令。户口登耗之责,守、令之先务么。乞于新复旧州县精选守、令,以户口复业、登耗,重为升黜之典,仍委监司覆寔,以严课最。」诏令淮西路监司岁终取州县所增户口以闻。 二十六年三月十六日,权发遣光州曾惇言:「淮南边郡,虽无甚兴造,至如修葺宫宇,补治城壁,其它种种杂作,犹时被驱役。街市小民,一日失业,则一日不食。比数年以来,尚幸丰稔,顾恋米麦稍贱,不肯它之。若岁小不登,复困科役,则皆提携而去 矣。如此,则户口日益凋 。伏望严立法禁,应沿边州县不得差科百姓工役。若尚敢循习,令监司、帅臣按劾。」从光州曾惇之请么。 寿皇圣帝干道二年五月九日句前原批:「本卷首寿皇圣帝一条移为此。」,臣僚言:「两浙路去年百姓以疾疫死亡、以饥饿流移者至多,州县丁籍自应亏减。今年开收,所宜从寔。切闻州县至今往往未曾申闻销豁,按籍而催催:原作「摧」,据同书食货一二之六改。,尚仍故目。诚虑将来以年未及之人籍为成丁,或密计所亏之额,多取之于见存之人,或仰令保正、长合力偿备。乞下两浙州县覆寔流移、死亡丁数,保明申上,权行倚阁。候流移归业,中、小成丁渐次增补。」从之。 十月十八日,户部言:「准令:『每岁具册进呈天下户口、税租、课利数目,秋季以闻。如未到,展限至冬季。若不足,先具已到路分进呈。』本部自去年十二月内预行检举催促,除两浙、淮南、成都府、夔州、利州路申到户口,两浙、淮南东、西路申到税租,两浙、夔州、淮西路申到课利帐状外,其余路分并未申到,见行督责,委于秋季攒造进呈。未得,乞展限至冬季,具已到路分攒造进呈。」从之。 七年九月十六日,知隆兴府龚茂良言:「已降指挥,本路帅臣、监司将旱伤州县令精功审量。窃谓朝廷既下审量之令,以谨其始,宜有殿最之法,以核其终,然后为官吏者不敢徒事文具。乞取将来户口登耗以为守、令殿最而升黜之。又诸县户口各有版簿,欲并老幼丁壮无问男女,根括记籍,帅臣、监司总其寔数,明谕州县,自今以始,至于来岁赈济毕事之日,按籍比较户口登耗。若某县措置有方,户口仍旧,即审寔保奏,优功迁擢。若某县所行乖戾,户口减少,则按劾以闻,重行黜责。推而广之,以谷一郡之登耗,议守臣之赏罚,则殿最分明,官吏耸动,自此立为成法,举而措之天下,亦可以为异时荒政之备。」诏依,仍将已流移人与见在户口通行置籍,务令得寔,将来比较殿最。其余旱伤去处依此,仍先次开具已流移人并见在户口申三省、枢密院。以上《干道会要》。(本卷郭声波校点) 食货 ~ 赋税杂录题前原有「食货十七」四字,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讫宁宗嘉定十一 宋会要辑稿 食货七○ 赋税杂录题前原有「食货十七」四字,题下原批:「起太祖建隆四年,讫宁宗嘉定十一年。」 【宋会要】 凡租税有谷,有帛,有金铁,有物产,为四类。谷之品有七:曰粟,曰稻,曰麦,曰黍,曰穄,曰菽,曰杂子。粟之品七:曰粟,曰小粟、粱谷、 谷、 粟、秫米、黄米,稻之品四:曰 米、糯米、水谷水:原脱,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补。、早稻;麦之品七:曰小麦、大麦、粿麦、麦广麦麦:原脱,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补。、青麦、白麦、荞麦荞麦:原脱,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补。;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糜穄糜穄:原作「麋黍」,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菽之品十五,曰豌豆、大豆、小豆、绿豆、红豆豆:原无,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田》补。、白豆、赤豆、褐豆、茭豆、黄豆、胡豆、落豆、元豆、巢豆、杂豆;杂子之品九:曰芝麻子、床子、稗子、黄麻子麻:原作「床」,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苏子、苜蓿子、菜子、荏子、草子。帛之品十:曰罗,曰绫,曰绢,曰纱,曰絁絁:原作「紽」,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曰紬,曰杂折,曰丝,曰绵,曰布葛。金铁之品四:曰金,曰银,曰铁、镴,曰铜、铁钱铁:原无,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补。。物产之品六:曰六畜六:原脱,据下文及《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补。,曰止[凵米]、革、翎毛,曰茶、盐,曰竹木、麻麻:原作「杂」,据下文及《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改。、草、刍莱,曰果、药「药」上原有一「曰」字,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及《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删。、油、纸、薪、炭、漆、蜡,曰杂物物:原作「曰」,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改。。六畜之品三:曰马、羊、猪;止[凵米]革翎毛之品六:曰象牙牙:原作「曰」,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麂皮、牛皮、狨皮、鹅翎、杂翎;竹之品四:曰册竹、箭簳竹、箬叶箬叶:原作「若菜」,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芦 :原作「发」,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木之品三:曰桑、橘橘:原作「桥」,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黄麻、冬麻、苎麻;草之品五:曰紫苏曰:原脱,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补。、蓝、紫草、红花、杂草;刍之品四:曰草、稻草、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木油、桐油、鱼油;纸之品五:曰大灰纸曰:原脱,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补。、三抄纸、杉纸、小纸、纸被;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木柴蒿柴草柴:原作「木紫蒿紫草」,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改、补。;杂物之品十:曰白樛香、桐子、麻鞋、版瓦、堵 、瓷器、苕帚、麻翦、藍淀、草薦。 太祖建隆四年,诏:「每遇起纳税赋,告谕人户赴 指定仓库送纳。初限已前未得校料,中限将终全未纳者,即追户头或次家人,令、佐同共校料,不得阙禁及各行校料。仍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税数文帐申本州岛,写送合纳仓库,才至起纳时,点检户钞,封送本州岛,委本判官销注住促。内顽猾逋欠者,校料须于限内前半月了足。本判官不切点检,致有违欠,依令、佐催科分数停罚。其中等已下见系州县差役,及虽是旧日文、武职官、见今子娉孤贫不济者,不得一例依形势门内户供通。如将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隐漏不供,其干系官吏并行朝典。」 七月,诏:「先令诸道州、府人户所纳牛皮、筋角,每夏秋苒,共十顷纳皮一张、角一对、黄牛干筋四两、水牛干筋半斤。其牛、马、驴、髅皮筋角,今后官中更不禁断,即不得将入他外敌境。所纳皮、筋、角,限至年终了绝。如无大绝,即牛皮一张,并随皮、筋、角许共纳价钱一贯五百文。」又诏:「诸道州、府将逐年都催牛皮数目内七分许纳价钱,仍令三司以皮、角定为三等,取中、下两等。隆兴诸州勒人户送纳,内下等皮三折中等皮二,下等角三折中等角二。今据三司言:『见管筋、角不阙供使,其本色牛角望令住纳。』宜自来年以后,所纳三分本色皮、筋,只仰本县收纳,至农税稍闲,差借门内脚乘般送赴州。如小有孔窍不妨使用,不得退却。其本色牛角权(任)[住],止纳价钱。」 干德三年五月,遣起居舍人刘 兼等八人分往天雄军等八州监纳夏税。 四年正月,诏诸路州府,自今后收税毕,勿得追县吏计会。 四月,诏:「诸路州府受纳税赋,自今不得称分、毫、合、勺、铢、厘、丝、忽,钱必成文,金、银成钱,绢、帛成尺,粟成升升:原作「胜」,据《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改。,丝、绵成两,薪、蒿成束。」 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作检纳厅以受其民租。 五年七月,诏:「诸路州府夏、秋两税,如闻每至督纳之时,令、佐两处点检入钞,竞有追扰。自今并须同共入钞,点检区分,不得各行校料料:原作「科」,据上文建隆四年及下文开宝四年条改。。」 六年九月,诏:「诸路州府每至纳税,即追属县簿籍付孔目官督摄逋欠,颇扰于民。自今罢之。」上委录事参军案视文簿,本州岛判官振举。 开宝三年四月,诏诸州府两税折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四年正月,诏通判阆州路冲言:「当州税租多违日限,盖本州岛曹吏倚以形势,迁延不纳,亦有一户庇三户者。已于本厅别置形势版籍,令本官每日躬亲入钞。第三限即先 剥欠户校料,可以限前了足。虑四川诸州未曾遍行条约,望下转运司施行。」从之。 七月,诏:「朕已平远俗,式示优恩。既混车书,宜均度量。应广南伪(合)[命]日使大斗受纳租税者,自今宜罢之。」 六年六月,诏:「言念远民民: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五补。,尤宜薄赋。如闻折纳未甚均平,特议优宽,俾臻富庶。应四川管内州、府、军、县今后所纳两税钱折科匹帛,并依逐州在市每月三旬时估价例折纳。」 八年三月,诏:「承前民输税,其紬绢不成匹者,令三户 五户聚合成疋送纳,颇为烦扰。自今紬不满半匹,绢不满一匹,许计丈、尺纳价钱。」 九年正月,遣太常丞魏咸熙于开封府管内诸县均定三等人户税额。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十一月,赦书:「江南、两浙、湖南、岭南人户有身丁钱,今后并以年二十成丁,六十入老。其未成丁已入老者,及身有废疾,并与放免。」 雍熙四年八月,诏诸路州、府民输夏税时,所在遣县尉部弓手于要路巡护之。淳化元年,以烦搔罢之罢:原作「从」,眉批:「从,疑罢。」《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正作「罢」,据改。又,搔:《宋史》作「扰」,当是。,止令乡耆、壮丁巡检。 端拱元年正月,诏:「诸州形势门户所输税,自今委本判官置簿催促,须于三季前半月内纳毕。」 四月,诏:「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颖)[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河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自今并可功一月限。或值闰月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其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者,减一选升资。夏税簿正月一日造,秋税簿四月一日造,并限四月十五日毕。诸县民逋税踰限者,取保放归了纳,勿得禁系。」 淳化元年三月,诏诸路州、府自今不得(遗)[遣]幕职、州县牙校往属县催租税。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平州管内,先是伪命日,常税外课民输茆草、稻穰为泥胶,又秋税科名,每名输稻糠一 斗,除之。」 八月,诏:「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广南道秋税,先自九月一日起纳。两方税稻,须霜降成实,自今宜自十月一日为首。」 五年五月,诏工官造弓弩,先悉牛筋,自今其纵理用牛筋。自是,岁省牛筋千万自是岁省牛筋:原脱,据《长编》卷三六补。。先是,太宗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虑:原作「应」,据《长编》卷三六改。,吏咤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宰相吕蒙正等奏曰:「陛下圣智深远,非臣等愚虑所及。」 至道元年六月,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籍,颁其式于天下。凡一县所管若干户夏秋二税、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缝,藏于长吏厅侧。自今后每岁二税将起纳前,令本县先如式造帐一本送州。本县纳税版簿,亦以州印印缝,给付令佐。 八月,御史中丞李昌龄、知开封县裴丽正言「县」上原有一「府」字,按是时以皇太子判开封府事,丽正不得为知府,咤删。:「京邑诸县凡欠夏税正色斛斗并蚕、食盐、麻鞋,并令折纳大麦。缘以限满,其间皆不济人户,若令折纳,必致不前。」上以三司失于计度,重困疲民,诏御史台劾三司司录、仓司官吏,民所欠租税,许以枣、豆、大小麦取便输纳。 真宗咸平三年十一月,诏:「开封府管内乡村人户税赋,如闻均定以来,多历年所,版图更易,田税转移,富有者日益兼并,贫乏者渐至凋弊,特行检括,庶适重轻。今差朝臣往彼,只据逐县元额租税,更不增收剩数增:原作「申」,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逃户田土,亦依此施行,仍别为帐籍,令本府招诱归业业:原作「来」,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所有桑功功:原作「切」,据《长编》卷四七改。,更不均检,告示人户广行种植。」十二月,复诏罢其事。 时诏下均定,而居民不体其意,多相惊动,至有剪伐桑、柘。帝闻之,遂令停罢。 景德二年九月,诏:「陕西路州、军,每岁田租如折变他物及支移就沿边输送,(转委)[委转]运使件析以闻。或节气稍缓之处,亦仰体量闻奏。」 三年正月,诏:「开封府诸县,将中等已上及门内形势户输税文钞点磨,不得以孤贫民户纳过税物剩数移易,销折府县所欠都大税数。」 六月,诏:「每岁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余绵者,并官给价钱。其绵据合输斤两外,不得多纳。」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谷穑之屡登,庶黎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岛、军输纳。」其年诏以河北罢兵年:疑当作「后」。,其诸州税赋止于本处送纳。 二年十一月,诏:「访闻诸路转运司,每年所科夏、秋税赋色额,临期旋有改更,颇为非便。自今每岁预先旨挥诸州、军明定合纳色额,于指定仓分送纳,不得旋有改变。如违,当寘之法。」 六年正月,诏:「诸州、府多以少碎要用之物,辄便以正税折科,及储蓄稍阙,辄又多方敛籴。至如给遣物色土产之处,即不令支用,又迂回移易,交互般请,甚费人力,诚非简便。可令三司常切约束。」 八月月:原作「年」,眉批:「年,疑月。」按《长编》系此条于大中祥符六年八月甲戌,则作「月」是,据改。,诏:「诸州、军今年夏税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物色斛斗折纳。」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以(毫)[亳]州真源县桑税太重,特减三分,永为定额。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