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59 页/共 1125 页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通议大夫、敷文阁待制洪迈
提举佑神观,兼侍讲,兼同修国史。
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皇叔祖昭庆军节度使、提举佑神观〔赵〕士岘授开府仪同三司,为醴泉观使。
十一月二十三日,特进、右丞相梁克家除观文殿大学士、醴泉观使,兼侍读。
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敷文阁学士、通奉大夫、提举隆兴府玉隆万寿宫韩彦直提举万寿观。
六月四日,武泰军承宣使、带御器械、干办皇城司、专切提举训练所、宜春郡开国公夏执中授奉国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
十六年正月十八日,昭庆军承宣使、提举佑神观、吴兴郡开国侯郭师禹授保大军节度使,提举万寿观。
五月十二日,诏少保、益国公周必大充醴泉观使,在外任便居住。
绍熙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宁武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判潼川府潼:原作「同」,据《宋史》卷三九六《赵雄传》改。、降益川郡(国开)[开国]公赵雄充醴泉观使,在外任便居住。从其请也。
五年二月十一日,诏少保、(开)[观]文殿大学士、益国公周必大充醴泉观使。以辞免判隆兴府,故有是命。
五月一日,诏太师、安德军节度使、判大宗正事、嗣秀王伯圭充万寿观使。以辞免判大宗正事,故有是命。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四 任宫观
任宫观
【宋会要】
《哲宗正史 职官志》:外任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者,如降黜人例。
神宗熙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宫观差遣不限员数,差知州资序人以上,须神不至昏昧、堪任厘务者充,以三十个月满替。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应宫观差遣,除两制以上临时取旨外,余候到阙体量定差。
五月十四日,诏杭州洞霄宫、永康军丈人观、亳州明道宫,华州云台观、建州武夷观、台州崇道观、成都玉局观、建昌军仙都观、江州太平观、洪州玉隆观、五狱庙、太原府兴安王庙,今后并依嵩山崇福宫、舒州灵仙观,置管勾或提举官。先是,上以诸臣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令处闲局,令增诸道员数,使便乡里,示优恩也。
十六日,龙图阁直学士、兵部侍郎、集贤殿修撰何郯提举成都府玉局观,以病故也。郯遂请老,乃除右丞致仕。
七月二十七日,诏二京留台、国子监及诸州宫观岳庙所差提举、管勾官等添支,大两省、大卿监及职司资序人视知小州,知州资序人视小州通判,仍各依本人见任官,武臣仿此。遥郡以上罢正任及遥郡改授南班官以上:原脱「上」字,据本书本卷第六页补。,元系文资换者却与换文资,功绩殊异者别取旨。
四年五月,诏:「应臣僚陈乞宫观并国子监差遣,除大卿监以上及朝廷特旨与差从中书指挥外,余并送审官东院。
十一月十六日,诏:「应提举、管勾内外诸宫观及岳庙官,常留一员在彼,余听如分司、致仕例,任便居止。」
六年四月,诏:应宫观差遣系大卿监及职司,并本州岛知州自来带管勾者,并充提举,余官管勾。」
十八日,诏前宰臣、执政官宫观差遣添支,依知大藩府禄令给。
九月十四日,以莊宅使、帶禦器械、知鎮戎軍張 為右騏驥使、提點鳳翔府太平宮。 有戰功,以病請退,故遷官以閑局處之。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以皇城使、忠州团练使马捻管勾兖州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公事。寻除捻大将军,以闲职不可仍旧官也。
闰四月十八日,诏:「今后武臣遥郡刺史以上曾历五路路分钤辖,不因体量,并有战功、曾经转资、历路分都监以上差遣,不以官资,并许陈乞外处宫观差遣。
九年五月一日,以殿中丞曾孝纯同管勾西京崇福宫,从父公亮所乞也。孝纯监当资序,得管勾宫观,用父恩也。
元丰元年正月十九日,权发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来,朝廷宽假资格稍高之人,为其衰迟,或不任事,未欲遽令休退,改置提举、主管宫观之职,优与俸禄,以示始终,而不立员数。臣僚趋闲贪禄,冒居无耻,或精神未衰,年齿方壮,以便私避事,亦求此职。条制既宽,初未厘革,故今内外宫观约百余员,无纤介职事,岁费廪食不下数万缗,臣窃惜之。乞今后在
京宫观提举、提点、主管官共无得过十五员,诸路倍之。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阙。所贵勤劳官守之人有以区别,不虚费国用。」诏中书立法,自今陈乞宫观等差遣人,年六十以上听差,仍无过两次。
二月七日,诏审官东、西院,应乞宫观人年六十以上听差,毋得过两任。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尚书屯田员外郎、权京西转运副使李南公主管西京嵩山崇福宫,以御史黄颜言南公女皆适士人,而同产女弟在室者已三十余岁,委寄于妹 范迁家,按之有实故也。
五年九月十六日,诏应尚书吏部陈乞留台宫观、国子监人,年六十以上兼用执政官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二十二日,新差知苏州张铣依旧提举杭州洞霄宫,以其罢耄也。
七月二十八日,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韩宗师再任,理提刑资序,以宗师自陈父老,从所乞也。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郭逵罢广州观察使逵:原作「达」,据下文改。、知河中府,除左武卫上将军,提举嵩山崇福宫。先是,逵知潞州,河东路转运使论逵言语蹇缓,步履艰难,请别与差遣,以安老疾。会逵徙知河中府,亦露章祈免,故有是诏。
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应缘例陈乞子弟宫观岳庙差遣再任者,不理为资序。
绍圣二年正月十三日,侍御史翟思言:「欲今知右州资序人年七十以上者,并依元丰以前旧法,注监当差遣。元佑二年与监岳庙差遣法勿用,其见任执政官许依例陈乞,仍不得过一任。及于今文『年七十乞宫观』条内『侍御史』字下添入『以上』二字,『职司』字下添入『中散大夫』四字。」从之。
元符元年,知枢密院事曾布言:「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宫观;高遵礼年七十六,已再任亳州太清宫,又从其再任之请。待遇宣仁亲属敦笃如此,当宣付史官。」从之。
徽宗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言〕:「勘会熙宁三年五月诏,以诸臣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使食其俸给,令处闲局,故令诸州增置宫观员数,使人各得便乡里,且以优老示恩。自后添支屡经裁减,而诸州供给亦无明文,是致往往失所,恐非先帝创立宫观、优老示恩之意。今以熙宁、元丰以来条制,参详修立下条:诸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诸州宫观岳庙提举、管勾等官添支,前宰相、执政官依知判诸路州府例,待制已上依见任官知郡例,中散大夫以上并职司资序人依知诸州府大卿监例,知州资序人依见任官充小郡通判例,通判资序人依见任官充军通判例,武臣正任横行以上依诸司副使知州例,路分钤辖以上依侍禁、合门祗候知州例,路分都监以上依殿直充诸路走马承受例。上条合入禄令,冲改元丰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并元丰六年四月十八日、绍圣元年五月十六日指挥不行。诸宫观、岳庙提
举、管勾等,文官因陈乞及非责降充者,并月破供给,于所居处依资序降二等支,职司以上资序人依通判例,知州资序人依佥判例,无佥判处及通判资序人并依幕职官例幕:原无,据本卷第三五页补。。前宰相、执政官及见带学士以上职者不降不降。原无,据本卷第三五页补。。诸陈乞宫观、岳庙若三京留司御史台、国子监,年七十以下不得过三任;七十以上、曾历侍御史以上,听两任;寺监长贰六(书)[曹]郎中以上同。及职司中散大夫以上,并一任。曾历堂除知州资序人准此。当直宫观、岳庙,宫观使五十人,学士以上四十人,太中大夫、(官)[观]察使以上三十人,中散大夫及提点刑岳以上资序并正任横行以上二十人,知州路分都监以上资序十五人,通判以下资序十人。」从之。
十月二十七日,诏应责降充宫观人不得同在一州军居住。
政和三年二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勘会官员关升,依条并实理考第,其宫观以三十个月为任,显是碍关升。」诏今后应宫观并以三年为任,其已授三十个月合罢人,并依三年满罢人例施行。
八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宫观已降指挥三年为任,岳庙其以二年。」从之。
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省令》,诸宫观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并充提举,余官充管勾。勘会余官内,朝奉郎以上及曾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职任,及曾带贴职之人,若与承务郎并一等充管勾宫观,虑无以区别今令参酌添立下条:诸宫观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充提举;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若曾带贴职,充提点;余充管勾。」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中书省〔言〕:「勘会除授宫观差遣,近降旨立定提点、提举、管勾三等,所有(诸)[请]受、从人,亦合随所授职任修定。今参酌旧法,拟立下项:承务郎以上任宫观差遣,提举二十人,提点一十五人,管勾一十人。右入《政和重修吏卒格》,冲改本格中散大夫及提点刑狱以上资序、知州通判以上资序差当直人格不行。承务郎以上任宫观差遣,谓外任许在京居住者。提举十五人,提点十人,管勾四人。右入《绍圣军马司格》,冲改本格太中大夫及职司资序、知州通判(江)[以]下资序差当直人格不行。」从之。
五年八月十三日,诏新知池州陈邦光提举杭州洞霄宫,池州居住。以言者论其以地远辞桂州之行、方命不恭故也。
六年闰正月二十六日,户部侍郎孟昌龄言:「文武二途,本为一道;禄廪待遇,理当均一。朝廷近为宫庙供给之制以优礼臣下,令文臣任宫庙,自职司以上比视有差,至通判而(上)[止]。按令,通判与武臣序官,自有定制,而武臣宫观供给未有明文。臣愚欲乞曾任职事与通判序官人依通判法,余皆勿给,以称陛下均待文武之意。」诏系武功大夫以上未至知州职司资序人,依通判资序
人例支破供给,以下勿给。
三月二十四,枢密院言:「臣僚任宫观差遣,供给人从各有等差。今外路见任宫观之人,其间或有妄称资序,冒请供给,谓如知县人称作通判、知州人作职司,未应请而妄请,当请少而受多,或匿其照检,州县不察。欲乞今后任宫观、岳庙人,并令吏部以本官资序符所住州郡,及于所受付身内声说,庶绝贪冒。其见任人诸州供具所请月给等第,申吏部勘验,如有冒请,即行改正。」从之。
宣和元年八月十一日,臣僚上言:「窃以宫观、岳庙设置官属,既免亲执祠事而又给廪禄,陛下养贤优老之意厚矣。比年下至小使臣,往往偷闲窃禄,其数猥多。臣近会到吏部右选小使臣任宫观差遣凡四百二十七员,累日已来,又不知其几人也。使皆有功可念,有劳可录,犹未免泛滥之弊,况其间年齿方壮、血气未衰者比比皆是。揆其入仕,亦未久远,曾无汗马横草之劳,率皆规避重难,以就安逸。伏望睿旨,应小使臣之授岳庙差遣者,特重其选,庶几可以杜绝侥幸,不为苟免退避之计。」诏今后小使臣更不得差注宫观、岳庙,见任人并罢。
九月十七日,吏部言:「奉圣旨,选人见任岳庙,令吏部具数申中书省取旨。本部勘会,选人见任岳庙计七十九员。检会政和七年十月敕内一项,应未应出官人及选人小使臣并大使臣武功郎以下,并不得陈乞宫观、岳庙差遣。如违,以违制论。」诏并罢。
二年二月九日,制以宁远军节度使、知大名府、兼北京留守司公事、大名府路安抚使梁子美为开府仪同三司、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
五月五日,中书省言:「奉御笔,宫观并依元丰法,其后来新置创添差、兼领等员阙,并合先次放罢,限三日。所有宫观窠阙,今具下项:一、熙宁编 阙额:西京嵩山崇福宫、南京鸿庆宫、凤翔府上清宫、亳州明道宫、杭州洞霄宫、袭庆府仙源县景灵宫、太极观、华州灵台观、建州武夷观、已改为建州武夷山冲佑观。台州崇道观、成都府玉局观、建昌军仙都观、江州太平观、洪州玉隆观、舒州灵仙观。改为舒州潜山真源万寿宫。一、崇宁三年七月六日 添置下项:灵济观、建隆观、奉慈观、延祥观、阳德观、福源观、崇先观、东太一宫、西太一宫、长生宫。一、政和二年七月五日 添下项:成都府玉清宫,成都府国宁观、成都府长生观、成都府太平观、江宁府万寿宫、江宁府崇真观、江宁府崇禧观、杭州紫霄宫、杭州集真观、泰州万寿宫、袭庆府会真宫、袭庆府岱岳观、筠州妙真观、温州南真观、温州万寿宫、华观、信州上清宫、信州太霞宫、南康军延真观、南康军逍遥观、临江军承天观、陕州太初观、筠州明道观、泗州太初观、彭州冲真观、衡州露仙观、衢州福堂观、南雄州会仙观、成都府崇道观、成都府
永宁观、衢州兴道观。」
十三日,中书省言:「检会御笔,宫观并依元丰法,其后来新置创添差、兼领等员阙,并合先次放罢,限三日。」诏依下项:应宫观、岳庙依熙丰立定窠名,新置内外宫观、岳庙并罢。太中大夫以上任宝箓(官)依旧;见在并曾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监司、并谓责降。并见久任归明人并蕃官,并依旧;见任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及监司陈乞,并谓合堂除。并依熙丰法久任,内非癃老疾病人并罢,随龙官依旧;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见任都下宫观依旧,内太中大夫以上任职事兼宫观人并罢;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正领宫观兼别差遣、或见领差遣兼宫观人并罢,内太中大夫以上兼书局人依旧;太中大夫及武臣正任以上领在外宫观人依旧,内依旧人见领内外新置宫观改差旧额宫观。用恩例陈乞并请给、人从、差注,并依熙丰法,余依已降指挥。岳庙并依宫观已降指挥。
二十五日,诏三京留守司御史台添权判官一员,仍差大卿监并职司以上差遣人;国子监添同判官一员。尚书检会:宫观不限员,并在知州资序人以上,并须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务者充。审官东院编 :宫观岳庙及三京国子监、御史台并差知州、军人,仍到院体量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务者充。元丰元年二月六日,中书省札子:「应审官东、西院陈乞宫观等差遣人,年六十以上许差,仍不得过三次。吏部尚书左选条,诸管勾宫观、岳庙、三京御史台、判国子监,并注知州军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务人,长官审验差,不得过两任。兼用执政官乞者加一等。奉圣旨依,余依已降指挥。元系侍从者责降,与宫观后来改作自陈人,依堂除宫观人,令吏部差注人,并依元丰吏部法,注知州军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务人。」诏依此行下。
六月三日,吏部尚书蒋猷等言:「勘会承务郎以上官任新置创添宫观、岳庙,已恭依五月五日所降指挥,并行先次放罢。今承正月十三日指挥内一项,依旧人见领内外新置宫观,改差(改差)旧额宫观。今来除太中大夫及监察御史以上官、监司责降人两项外,其庶官任新宫观、岳庙合罢之人内,有年甲、资序、任数若依得元丰格法、合差注宫观、岳庙之人,未委今来并合与不合一面改差旧额宫观。」得旨,应任新置宫观、岳庙,年甲、资序、任数依元丰格法不合罢人,并改差(满)[旧]宫观,仍通理前月日满罢。当部检准元丰令,诸管勾宫观、岳庙、三京御史台、判国子监,并注知州军年六十以上、精神不至昏昧、堪厘务(以)[人],长官审验差,不得过两任,若用执政官陈乞者加一任。又令诸年七十乞宫观、岳庙及三京留守司御史台、国子监者,曾历侍御史听两任,寺监长官及职
司中散大夫以上并一任。又准考功元丰令,诸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余同知州。勘会承务郎以上官昨任新置宫观、岳庙已放罢人内,年甲、资序、任数应得元丰法令之人,以上件 命指挥 刷施行。从之。
十四日,中书省检会熙宁四年三月 :今后应宫观差遣,如系大卿监及职司并武臣遥郡以上,及本州岛知州自来带管勾者,并充提举,余官各充管勾。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 条:诸宫观差遣,中散大夫以上及职司资序充提举,朝奉郎以上或曾任职事监察御史以上若曾带贴职人充提点,余充管勾。诏依熙宁四年三月指挥。内称职事者,谓职司资序人。其见带提点、提举、管勾,不依熙宁四年三月指挥者,令吏部出给公据改正。
七月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承务郎大使臣以上昨任宫观、岳庙,资〔序〕、年甲等不应熙丰格法罢任人,及六曹等处额外减罢有官吏职。」诏依省罢法。
八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勘会文臣昨因宫观、岳庙减罢,亲民资序到任及二年人,诏愿在外指射或外听候堂除差遣者听。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故承事郎、直龙图阁王桐妻宜人郑氏奏:「二男、珏并幼失所,昨奉御笔,差管勾万寿观,珏差管勾江宁府崇禧观。今宫观并依元丰法先次放罢,窃念妾家贫,二子并幼,遽罢俸禄,见无所归。伏望特许男、珏依旧宫观。」诏王、王珏为系王安石之孙,特与宫祠,不得援引为例。承事郎王管勾江州太平观,王珏管勾建州武夷山冲佑观。
中大夫、直徽猷阁致仕张宗武累经任使,边功被赏,近以微疾,遂乞休官。今已痊安,精力尚壮,欲望特落致仕,除一宫观差遣。」诏张宗武许落致仕,差提举凤翔府太平宫。 三十日,观文殿大学士、通奉大夫、知大名府邓洵仁言:「伏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少傅、镇西军节度使、知福州余深言:「乞纳节钺,罢乡郡,外除宫观一任。」诏依所乞,差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任便居住。所乞罢节钺不允,令学士院降诏。
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奉议郎陈恬差管勾清平军上清太平宫。以前知京兆府王序言:「恬翰墨文章,比肩古人,静退之节,(土)[士]论高之,寓本府,衣食弗给。」故有是命。
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御笔,中散大夫、提举西京崇福〔宫〕王迢候(候)今任满日,特令再任。吏部检准元丰令,诸管勾宫观不得过两任。勘会王迢已历宫观两任,若特令再任,即不应条法。今年八月七日圣旨,今后内降及传宣与差遣之人,或违碍资格,更不进呈,具因依告示不行。」诏更不施行,令吏部告示。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二日,尚书右丞李梲为资政殿学士梲:原作「悦」,据《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改。,提举南京鸿庆宫。
九月二十七日,资政殿大学士、新知荆南府
詹度提举南京鸿庆宫。先是,度罢中山,未几复以知荆南,中书舍人安扶缴还词头,极论其恶。且言童贯收复故地,度为率先附会建议之人,故首以帅燕,当行窜责。诏以度有保守中山之劳,以功赎过,令以次舍人刘珏行下。珏又言其不可,故有是命。
高宗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降指文臣承务郎以上许权差宫观一次,盖为未有差遣之人权行措置发遣,所有见任并已授差遣之人,并不许陈乞。」吏部侍郎康执权奏:「承指挥,文臣承务郎以上许权差宫观一次。缘自渡江,案牍条法及(遂)[逐]次(所遂次)所降指挥例皆散失,今省记元拟立因依,条具下项:一、宫观差遣旧来系差六十以上知州资序人,本部长官体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务者,许差一任,兼用执政官陈乞者加一任。即年七十以上,若曾任侍御史以上及职司人,许差一次,并具钞拟注。欲乞仍旧。一、昨降指挥,曾任监察御吏以上而年四十以上者,不限资序,许权差宫观一次。知州资序年六十以上已经两任者,更权许差注一次。通判资序年五十以上,若四十以上历任曾经堂除终满一任者,知州资序人并依此。知县资序人年四十以上历任无赃私罪、曾经堂除满一任人,并权许差一次。一、今来预行先次差注宫观一次,见今未有差遣之官,权行措置发遣,所有见任三代、年甲、乡贯、出身、历任到罢年月日,并元差事因及功过、举主等朝典文状脚色一本,仍召保官三员,结除名罪,指定历任以来委的有无赃私罪犯,及所任差遣是与不是堂除终满一任之人,各开具委的自陈。(具)[其]见任行在人且令于本部陈乞,仍取索保官印纸或诰 照验批书,仍循旧例赴长官体量,即行具钞拟注。在外人令所属州军依此陈乞,仍委自知、通效此体量,堪厘务、别无冒伪奸弊,即一面批书保官印纸等照验讫,从知、通结罪保明,缴连本官文状及家状脚色并保官状,申部以凭拟钞施行。如有一事一件隐漏不实,许人告陈,特立赏钱五百贯文充赏。其陈乞并保人送广南编置。若官司保明不实,官吏并科徒二年之罪。」从之。
九月七日 :「京师、河北、京东以至淮甸,见任待阙之人,遭罹劫虏,脱身逃归,流寓饥寒,困踬万状,朕甚悯之。内有缘罪犯未能赴部之人,许破常格差岳庙、宫观一次。」寻诏选人并以二年为任。
绍兴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宫观,岳庙人,京官已上二年、选人三年为任。
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言:「昨蒙圣恩,除臣长男抗、次男摭初等贴职,主管万寿观。依条主管万寿观合赴朔望朝参及国忌行(者)[香]之类,班列间不免与百官相见,恐有嫌疑。乞改差抗、摭一外任宫观差遣,庶获稍远班路。」诏吕抗差主管台州
崇道观,吕摭差主管亳州明道宫,并任便居住。
三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事张浚言,乞用恩例陈乞母舅左朝议大夫徐愈宫观一次,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右宣教郎吴铎言:「近蒙朝廷差监潭州南岳庙,系破格,俸给微薄,赡给不足。念铎系勋臣之后,乞特赐陶铸宫观一次。」诏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观。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郡守到官未满任或未成资,非实有故,不得辄请宫观。」
十一月三日,诏:「应宰臣、执政官用亲属恩例陈乞岳庙差遣者,除特降指挥用恩例差拨外,余人并依格法施行。其已授岳庙差遣之人,并许终满今任。」以臣僚言:「近来陈乞亲属差遣太滥,并欲遵旧制,见任岳庙官者罢之。」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臣僚札子:『窃见兵火以来,缙绅失所,吏部难得选人差遣。兼有曾任监司、知、通,不复更归吏部,愿审量其才,早与除授。若委无阙可入,非缘罪犯不可录用者,且与宫观、岳庙一次。更有破格宫庙请给至微,亦可次第差除。』本部勘当,承务郎以上宫观差遣,见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挥施行外,狱庙差遣系朝廷差注,即不系本部合使窠阙。若选人无差遣,乞破格岳庙,于本部别无违碍。欲依臣僚所请,并赴尚书省投状。」诏除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指挥合差宫观之人,更与特差一次,余依吏部勘当。
二十四日,左承议郎张延寿言:「昨任侍御史,因丁母忧解官。至绍兴三年,本台检举丁忧服阕,蒙恩除延寿主管江州太平观。乞检会延寿别无事因,特降指挥,与依自陈宫观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合门祗候刘汜许用父锡初授团练使依条合得恩泽一名,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十一月八日,川陕等路宣抚使司言:「川陕官员陈乞新书法宫祠,前宣抚使张浚依已得便宜黜陟圣旨,验宝无违碍,并已出给照札,欲乞给降付身。」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应陈乞宫观人,曾任左、右司郎官以上,并充提点宫观。
二十七日,诏:「京朝官知县已下资序并选人,如委是西北流寓无产业之人,及非流寓人有若占射差遣恩例,或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或系省员废并并曾任诸州教授,并令赴尚书省投状,与差岳庙一次。如无逐件恩例,在部实及半年以上,无阙可入者,许经吏部陈乞,注破格岳庙一次。内西北流寓人仍依去失法,召保官一员。」
二十八日,诏:「应陈乞岳庙人,若出身偶用开封府等处户贯,而物产在江南,及祖父母、父母虽年七十以上,有兼侍之人,并不许陈乞。所有破格岳庙人,令尚书省于所给付身内声说,仍令所属批上料钱文历。」
四月二十二日,诏应曾任宫观、岳庙人,并与理作经任,令吏部放行参选。
五月十三日,吏部
言:将仕郎张续年一十八,未应出官条格。诏张续前降差监南岳庙指挥更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