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 - 第 36 页/共 74 页

天复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学士柳璨。准宣于兴政殿令到院宣示待诏。自今后。写敕书后面。不得留空纸。但圆融书敕交日。便当日示讫。  尚书省诸司上   尚书省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为尚书省。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中台。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尚书省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文昌台。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都台。咸亨初。复为尚书省。长安三年闰四月十五日。又改为中台。神龙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尚书省。 故事。内外百司所受之事。尚书省皆印其发日。为立程限。京府诸司。有符移关牒下诸州府。必由都省以遣之。故事。除兵部吏部外。共享都司印。至圣历二年二月九日。初备文昌台二十四司印。本司郎官主之。归则收于家。建中三年。左丞赵涓。始令纳于直厅。其假日及不及日。即都用当郎官本司印。余印亦都不开。 故事。叔父兄弟。不许同省为郎官。格令不载。亦无正敕。贞观二年十一月。韦叔谦除刑部员外郎。三年四月。韦季武除主爵郎中。其年七月。韦叔谐除库部郎中。太宗谓曰。知卿兄弟并在尚书省。故授卿此官。欲成一家之美。无辞稍屈阶资也。其后同省者甚多。近日非特恩除拜者。即相回避。 龙朔三年六月十五日。上谓左肃机崔余庆曰。中台政本。众务所归。分列曹僚。司存是属。事无大小。咸藉用心。至如科料杂物。须详出处。比来曹司。曾不以留意。致使科取不详出处。不料远方百姓。劳弊特甚。当官若此。岂无所愧。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上元三年闰三月二十日制。尚书省颁下诸州府县。并宜用黄纸。 久视元年九月二十二日。敕都省诸司。既有主事。更不须着人帖直。 神龙二年九月一日。敕门下及都省。宜日别录制敕。每三月一进。 开元二年四月五日敕。在京有诉冤者。并于尚书省陈牒。所由司为理。若稽延致有屈滞者。委左右丞及御史台访察闻奏。如未经尚书省。不得辄入于三司越诉。 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尚书省诸司。有敕后起请。及敕付所司商量事。并录所请及商量状。送门下及中书省。各连于元敕后。所申仍于元敕年月前云起请。及商量如后。 永泰二年四月十五日制。周有六卿。分掌国柄。各率其属。以宣王化。今之尚书省。即六官之位也。古称会府。实曰政源。庶务所归。比于喉舌。犹天之有北斗也。朕纂承丕绪。遭遇多难。典章故事。久未克举。其尚书宜申明令式。一依故事。诸司诸使。及天下州府。有事准令式各申省者。先申省司取裁。并所奏请。敕到省。有不便于事者。省司详定闻奏。然后施行。自今以后。其郎官有阙。选择多识前言。备谙故事。志业正直。文史兼优者。勿收虚名。务取实用。六行之内。众务毕举。事无巨细。皆中职司。酌于故实。遵我时宪。凡百在位。悉朕意焉。 大历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敕。西汉以二府分治。东京以三公总务。至于领录天下之纲。练核万事之要。邦国善否。出纳之由。莫不处正于会府也。令仆以综详朝政。丞郎以弥纶国典。法天地而分四叙。配星辰而统五行。元元本本。于是乎在。九卿之职。亦中台之辅。大小之政。多所关决。自王室多难。内外经费。征求调发。皆迫于国计。切于军期。率以权便裁之。新书从事。且救当时之急。殊非致治之道。今外虞既平。罔不率俾。将明画一之法。大布维新之令。甄陶化源。去末归本。其度支使及诸道转运。常平盐铁等使。宜停。国之安危。不独注于将相。政之治乱。固亦在于庶官。尚书侍郎。左右丞。参领要重。朕所亲倚。固当朝夕进见。以之匡益也。又省寺之务。多有所分。简而无事。旷而不接。令大举纲目。重颁宪章。并宜详校所掌。明征典故。 十四年六月敕。天下诸使及州府。须有改革处置事。一切先申尚书省。委仆射以下商量闻奏。不得辄自奏请。建中三年正月。尚书左丞庾准奏。省内诸司文案。准式。并合都省发付诸司判讫。都省句检稽失。近日以来。旧章多废。若不由此发句。无以总其条流。其有引敕及例不由都省发句者。伏望自今以后。不在行用之限。庶绝舛缪。式正彝伦。从之。 贞元二年正月。宰相崔造奏请。尚书省六职。令宰臣分判。乃以宰臣齐映判兵部承旨及杂事。李勉判刑部。刘滋判吏部礼部。崔造判户部工部。至三月三日。敕尚书郎。除休暇。宜每日视事。自至德以来。诸司或以事简。或以餐钱不充。有间日视事者。尚书省皆以间日。先是。宰相张延赏欲事归省司。恐致稽拥。准故事。令每日视事。无何。延赏薨。复间日矣。 八年敕。令授台省官者。各具举主名于授官书诏。先是。郎官缺。左右丞举之。御史缺。大夫中丞举之。诏书不具所举官名。及赵憬陆贽为相。建议郎官不宜专于左右丞。宜令尚书及左右丞侍郎。各举本司。其授官诏书。仍具所举官名。御史亦如之。异日考殿最。以观举主能否。乃从之。 十一年十月。罢吏部司封司勋写急书告身官九十一员。自天宝以来。征伐多事。每年以军功官授官十万数。皆有司写官告送本道。兵部因置写官告官六十员。给粮。经五年后。酬以官。无何。吏部司封司勋兵部。各置十员。大历已后。诸道多自写官告。急书官无事。但为诸曹役使。故宰臣请罢之。 元和二年正月。尚书左丞郑元。请取河中羡余三千贯。充助都省厨本钱。从之。 三年五月。尚书右仆射判度支裴均奏。请取荆南杂钱一万贯。修尚书省。从之。州府羡余。而用之于尚书省以为功。遂从其请。其失亦甚。 十三年敕。应同司官。有大功已上亲者。非连判及句检之官长。则不在回避改授之限。况故事不必。明文具存。其有官署同。职异司。虽父子兄弟。亦无所嫌。起今已后。宜准天宝二年七月敕处分。时刑部员外杨嗣复。以父于陵新除户部侍郎。遂以近例避嫌。请出省。宰臣等举令式奏请。故有是命焉。 太和元年六月敕。元和长庆中。皆因用兵。权以济事。所下制敕。难以通行。宜令尚书省取元和以来制敕。参详删定讫。送中书门下议定闻奏。 会昌五年六月敕。汉魏以来。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详议。博求理道。以尽群情。所以政必有经。人皆向道。比事深关礼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书省。下礼官参议。如是刑狱。亦先令法官详议。然后申刑部参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驳难。或据经史故事。议论精当。即擢授迁改以奖之。如言涉浮华。都无经据。不在申闻。 六年八月。太仆卿浑侃。乘马过都堂门。敕旨。浑侃久在班行。合知典故。致此论列。须示薄惩。宜罚一月俸。 大中四年。兵部侍郎令狐绹。拜中书门下平章事。奏曰。故事。带尚书省官。合先省上。上曰。同列集于少府监。先是。白敏中崔龟从。曾为太常博士。至相位。欲荣其旧署。乃改集于太常礼院。今请依旧集少府监。从之。   尚书省分行次第 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故事。以兵吏及左右司为前行。刑户为中行。工礼为后行。每行各管四司。而以本行名为头司。余为子司。显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改户部尚书为度支尚书。侍郎亦准此。遂以度支为头司。户部为子司。至龙朔二年二月四日。复旧次第也。   尚书令 武德初。因隋旧制。尚书令置官一员。龙朔二年二月七日。废尚书令官员。贞观元年六月一日。除秦王。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除雍王。十一月三日。除郭子仪。大历十四年闰五月十五日。除太尉。加尚父。宝历元年五月三日。李辅国除司空。加尚父。国朝尚父。惟此二人。故附于尚书令之下也。 德宗既封雍王。为天下兵马元帅。收复东都。至广德元年。遂拜为尚书令。自太宗为此官。尔后废省。至是代宗以德宗有大勋。特拜焉。至建中二年十一月。除郭子仪。寻亦恳让而罢。   左右仆射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左右仆射。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文昌左右相。神龙元年二月四日。又改为左右仆射。开元元年十二月一日。改为左右丞相。天宝元年二月二十日。复改为左右仆射。 尚书左右仆射。自武德至长安四年已前。并是正宰相。初。豆卢钦望自开府仪同三司拜左仆射。既不言同中书门下三品。不敢参议政事。数日后。始有诏加知军国重事。至景云二年十月。韦安石除左仆射。东都留守。不带同一品。自后空除仆射。不是宰相。遂为故事。 贞观二年敕。尚书细务。属左右丞。惟大事应奏者。乃关左右仆射。房元龄明达吏事。辅以文学。不以求备取人。不以己长格物。与杜如晦引拔士类。常如不及。至于台阁规模。皆二人所定。上每与元龄谋事。必曰。非如晦不能决。及如晦至。卒用元龄之策。盖元龄善谋。如晦能断故也。二人深相得。同心徇国。故唐世称贤相者。推房杜焉。 三年三月十日。太宗谓房元龄杜如晦曰。公为仆射。当须广开耳目。求访贤哲。有武艺谋略。才堪抚众者。任以边事。有经明德修。通悟性理者。任以侍臣。有明干清悫。处事公平者。任以剧务。有学通古今。识达政术者。任以治人。此乃宰相之宏益也。比闻听受词讼。日不暇给。安能助朕求贤哉。因敕尚书细务。属于左右丞。惟枉屈大事合闻奏者。关于仆射。 上元二年。刘仁轨为左仆射。戴至德为右仆射。每遇伸诉冤滞者。仁轨辄美言许之。至德即先据理难诘。若有理者。密为奏之。终不露己之断决。由是时誉归于仁轨。常于仁轨更日受词讼。有老妪陈词。至德已收牒省视。老妪前曰。本谓是解事仆射。所以来诉。公乃是不解事仆射。却付牒来也。至德笑而还之。议者尤称长者。或有问至德不露己断决之事者。至德曰。夫庆赏刑罚。人主之权柄。凡为人臣。岂得与人主争柄哉。 元和三年四月。裴均于尚书省都堂上仆射。其送印及呈孔目唱案授案。皆尚书郎为之。文武三品以上官。升阶列坐。四品五品郎官。侍御史。以次谒见。拜于厅下。然后召御史中丞。左右丞侍郎。升阶答拜。初。开元中。张说为右丞相。元宗令其选日上。因制仪注。极其尊大。自非中书门下及诸三品已上。是日皆坐受其礼。时人或征其所从来。答曰。圣历中。王及善豆卢钦望同日拜文昌左右相。亦尝用此仪。当时以说方承恩宠。不敢复诘。因为故事。非旧典也。 六年十月。御史中丞窦易直奏。臣谨案唐礼。诸册拜官与百僚相见。无受拜之文。又谏议大夫至拾遗。御史中丞至殿中侍御史。并为供奉官。不合异礼。今仆射初上之日。或答拜阶上。合拜庭中。因循踳驳之制。每致沸腾之议。伏请下尚书太常礼院详议。永为定制。使得遵行。于是太常卿崔邠。召礼官等参议。礼官议曰。按开元礼。有册拜官上仪。初上者。咸与卑官答拜。今左右仆射。皆册拜官也。令准此礼为定。伏寻今之所行仪注。其非典礼之文。又无格敕为据。斯乃越礼随时之法。有司寻合厘正。岂待议而后革也。伏以开元礼者。其源太宗创之。高宗述之。元宗纂之曰开元礼。后圣于是乎取则。其不在礼者。则有不可以传。今仆射初上。受百僚拜。是舍高宗元宗之祖述。而背开元之正文。是有司失其传。而又云礼。得无咎哉。今既奉明诏详定。宜守礼文以正之。议者或云。致敬之礼。或有三品拜一品。四品拜二品。如之何。致敬则先拜。所以下文云。丞相令助教拜博士。即今丞及助教必先拜之是也。非不答拜。何者。礼记云。大夫士相见。贵贱不敌。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是谓致敬。又曰。非国君无不答拜者。郑元注曰。礼尚往来。又曰。君于士不答拜。非其臣则答之。郑元注曰。不敢臣人之臣。今仆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不亦重乎。又按汉制。八座及丞郎。初拜官。并集都堂交礼。仆射。八座也。又无不答之文。伏以左右仆射。旧左右丞相也。次三公。答拜而仆射受之。固非伦也。且约三公上仪。及开元礼而为仪注。庶几等威之序。允归至当之论。太常卿崔邠。博士卫中行冯宿等。并同所见。于是修改旧仪。送都省。集众官详议。七年二月。尚书左丞段平仲奏曰。谨按开元礼。应受册官初上仪。并合与卑官答拜。又准令文。仆射班品在三公之次。三公上议。而尝与卑僚答拜。仆射上独受侍郎中丞等拜。考之国典。素无明文。因循乖越。切在厘革。太常所定仪制。依据三公上仪。其间或有增损。事体深为折衷。酌为永制。可以施行。应同所见。各得联署。太常礼院仪注。及兵部尚书王诏等三十三人。参议所见如前。制可。 十五年。时以仆射上事仪注。前后不定。中丞李汉奏定。朝议未允。中书门下奏。请依元和七年已前仪注。左右仆射上日。受诸司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谏议大夫兼史馆修撰王彦威奏论曰。臣谨按开元礼。凡受册官。并与卑官答拜。国朝官品令。三师三公正一品。尚书令正二品。并是册拜授官。上之日。亦无受朝官再拜之文。仆射班次三公。又是尚书令副贰之职。虽端揆之重。有异百僚。然与群官比肩事主。礼曰。非其臣则答之。又曰。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即仆射上日。受常参官拜。事颇非仪。况元和七年七月。已经奏议。酌为定制。编在国章。近年上仪。又有拜受之礼。物论未安。请依元和七年敕为定。时李程为左仆射。宰执难于改革。虽不从其议。论者称之。 太和三年四月。中书舍人李启奏。伏奉敕旨。宜令左右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审同详议。仆射与御史中丞以下。街衢相遇仪式奏闻者。谨按仪制令。诸文武官隔品卑者。皆拜。其准令应致敬而非相统属者。则不拜。致敬之式。在途则敛马侧立。又按旧仪。仆射上日。除两省供奉官外。尚书省御史台。及诸司四品以下。皆拜于阶下。盖以端揆之重。师长百僚。虽在别司。皆为统属。故用隔品拜礼。非为无据。臣续准元和七年二月七日敕。虽停拜礼。每至上日。台官就仆射厅事。列班送上。与尚书省官不异。则途遇致敬在不疑。臣等又按令文。属官于街衢相遇。隔品者致敬。礼绝者下马。无回避之文。杂令所言。转避贵重贱者。祇谓迂直之间。各申逊让。非令藏匿。惟车驾出入。警跸行人。事关严上。不属臣下。但卑僚自后。多就他途。百姓无知。亦皆相效。道途回避。因此成例。就中台官以职在弹纠。人情畏奉。他官相遇。苟务推崇。始自私敬。渐为公礼。相循既久。将谓合然。笼街专道。止绝行旅。奔避不及。即以为罪。征异说于前古。访近例于走卒。国章明具。不复检寻。遂于师长。亦欲均礼。臣等自奉敕详定。累牒礼部。及太常礼院御史台。检详武德以来礼令制敕。各得牒报。并无台官于仆射合与司官不同之文。臣等详议。伏请自今以后。御史中丞以下。与仆射相遇。依令致敬。敛马立侍仆射过。仆射谢官日。大夫中丞与三院御史。就幕次参见。其观象门外立班。既以后至为重。大夫中丞到班后。朝堂所由。引仆射就立。传呼赞导。如大夫就列之仪。仆射朝退。出宣政门。朝堂所由赞引至幕次。及兴化门。待与参从相得而退。御史大夫与仆射既隔品。自合分道而行。庶轻重得宜。典章不紊。敕旨。仆射实百僚师长。国初为宰相正官。品秩至崇。仪制特异。近或勋臣居任。遂使故事不行。卑列上凌。旧章下替。昨令参议。颇为得中。宜付所司。永为定制。 四年九月。中书门下奏。左右仆射。伏准仆射上仪故事。自御史中丞。吏部侍郎以下。罗拜阶下。准元和七年杂定仪注。全无受拜之礼。当时盖以仆射非其人。所以杀礼。臣等以为祇合系官之轻重。不合为人而升降。受中丞侍郎拜。则似太重。答郎官以下拜。则似太轻。臣等商量。令诸司四品以下官。及御史台六品以下。并郎官。并望准故事。余依元和七年敕处分。敕旨。宜依。 其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左右仆射上。请受四品六品丞郎以下拜。并望准元和七年以前仪注。便令所司约此撰仪注。从之。 会昌二年正月。宰臣陈夷行崔珙等。请改仆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仪注。臣等伏寻礼令。并无仆射上日。受京四品官拜仪注。近年礼变。多传旧例。省司四品官。自左右丞部侍郎御史中丞。皆罗拜阶下。以为隔品致敬。按诸礼致敬。是先拜后拜之仪。非受拜之谓。又准礼。皇太子初见上台。群官即行致敬之礼。群官先拜。后答拜。盖以尊无二上。礼须避嫌。仆射与四品官。并列朝班。比肩事主。岂宜务修僭越。独示优崇。况事有应变从权。礼有沿革损益。受拜既无根据。随俗则乱宪章。臣等尝见故吏部尚书郑余庆。议仆射上日仪制。不与隔品官抗礼。其时窦易直为御史中丞。奏非郑余庆所议。及易直为仆射。贪荣近利。忘弃前志。群情鄙之。在列有拂衣而请告者。臣等过蒙宠异。擢任师长。不愿失礼。取诮于时。臣等又按礼记云。大夫士非见国君。无不答拜。又曰。君子士不答拜。今仆射不答拜。是臣其百僚。传为故事。何所取法。伏准开元元年。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位次三公。三公答拜。而仆射受之。固非宜也。臣等上日。伏请依三公上仪。垂为定制。如蒙听允。望令所司约此撰仪注。从之。 大中三年正月三日敕节文。三公仆射。不常除官。每至上时。须有聚会。宜令度支户部。准开贡例句当局席。取京兆府本色钱。不得令府司差派百姓。 唐会要卷五十八  尚书省诸司中   左右丞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不改。至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肃机。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复为左右丞。旧左丞正四品上。右丞正四品下。永昌元年三月二十日。敕曰。元阁会府。区揆实繁。都省勾曹。管辖綦重。还依仍旧之职。未协维新之政。其文昌左右丞。进为从三品阶。其卢献李景谌。并宜三品。依旧任。如意元年八月十六日。复为四品。至今不改。 贞观元年。左仆射萧瑀免官。右仆射封德彝卒。太宗谓尚书左丞戴冑曰。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若一事有失。必受其弊。今无令仆。系之于卿。当称朕所望也。 二年。魏征为尚书右丞。或有言征阿党亲戚者。上使御史大夫温彦博按验。无状。彦博奏曰。征为人臣。须存形迹。不能远避嫌疑。遂招此谤。虽情在无私。亦有可责。上令彦博让征。且曰。自今以后。不得不存形迹。他日。征入奏曰。臣闻居臣协契。义同一体。不存公道。唯事形迹。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则邦之兴丧。或未可知。上矍然改容曰。吾已悔之。征再拜曰。愿使臣为良臣。勿使臣为忠臣也。上曰。忠良岂有异乎。征曰。良臣。稷契咎陶是也。忠臣。龙逢比干是也。良臣使身获美名。君受嘉号。子孙传世。福禄无疆。忠臣身受诛夷。君陷大恶。家国并丧。空有其名。以此而言。相去远矣。帝深纳其言。 其年。上谓公卿曰。昔禹凿山治水。而民无谤讟者。与民同利故也。秦始皇营宫室。而民各叛者。病人以利己故也。朕欲营一殿。材用已具。鉴秦而止。王公以下。宜体朕此意。由是二十年间。风俗素朴。公私富给。 其年。侍御史张元素奏。庆州乐蟠县令叱奴。盗用官仓。推逐并实。上令决之。中书舍人杨文瓘奏。据律不合死。上曰。仓粮朕之所重。若不加罚。恐犯者更多。尚书右丞魏征对曰。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今若改张。多将法外畏罪。且后有重者。又何以加之。 其年。太宗谓侍臣曰。人皆以祖孝孙为知音。今其所教声曲。多不谐音韵。此犹未至精妙。人亦以许崇为良医。全不识药性。尚书右丞魏征对曰。陛下生平不爱音声。今忽为教女乐差舛责孝孙。臣恐天下怪愕。上怒曰。卿是朕腹心。应须进忠直。何乃附下罔上。为孝孙分疏。彦博等拜谢。征与王珪进曰。祖孝孙学问立身。乃何如白明达。陛下平生礼遇孝孙。复何如白明达。今过听一言。便谓孝孙可疑。明达可信。臣恐群臣众庶。有以窥陛下者。上意乃解。 三年正月。放裴寂还乡。表乞住京师。久不肯去。上令问稽留所由。韦挺奏。留一十九日。长安县令王文楷。又不准敕发遣。令决杖三十。尚书右丞魏征谏曰。裴寂所为。事合万死。但以陛下念其旧功。不致于法。惟解其官止削半封今流人尚得装束。假况寂放还乡宅。古人有言。进人以礼。退人以礼。文楷识陛下恩宽。见寂大臣。不即蹙迫。论其此情。未合得罪。上曰。放寂拜埽。岂非礼耶。乃释而不问焉。 十年。治书侍御史刘洎上书曰。臣闻尚书万几。实为政本。伏寻此选。授受诚难。是以八座比于文昌。二丞方于辖。爰至曹郎。上应列宿。苟非称职。窃位兴讥。伏见比来尚书省诏敕稽停。文案拥滞。臣诚虽庸劣。请述其源。贞观之初。未有令仆。于时省务繁杂。倍多于今。左丞戴冑。右丞魏征。并晓达吏方。质性平直。事应弹举。无所回避。陛下假以恩慈。自然肃物。百司匪懈。抑此之由。及杜正伦续任右丞。颇亦励下。比者纲维不举。并为勋亲在位。尚书不得断决。故事稽延案牍。虽理屈词穷。仍更放下。去无程限。来不责迟。一经出手。便涉年载。天工人代。焉可妄授。至于懿戚元勋。宜优礼秩。久妨贤路。殊为不可。将欲救弊。且宜精简尚书左右丞。及左右郎中。如并得人。自然纲维克举。亦当矫正趋竞。岂惟息其稽滞哉。 二十年。宇文节为尚书左丞。明习法令。以干局见称。时江夏王道宗。以私事见托。节奏之。太宗大悦。劳之曰。朕所以不置左右仆射者。以卿在省耳。 龙朔二年。有宇文化及子孙理资荫。所司理之。至于勾曹。右肃机杨昉未详案状。诉者自以道理已成。而复疑滞。劾而逼昉。昉谓曰。未食。食毕详之。诉者曰。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羇旅诉者乎。昉遽命案。立判之曰。父杀隋主。子诉荫资。生者犹配远方。死者无宜使慰。 仪凤四年。韦仁约除尚书左丞。约奏曰。陛下为官择人。无其人则阙。今不惜美锦。令臣制之。此陛下知臣之深矣。微臣尽命之日矣。仁约遂振举纲目。略无留事。群曹肃然。 元和八年六月。裴佶为左丞。时兵部尚书李巽兼盐铁使。将以使局置于本行。经构已半。会佶拜命。坚执以为不可。遂令撤之。巽恃恩而强。时重佶之有守。 十三年。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平镇州。王承宗惧。上章请割德棣二州自赎。又令二子入侍。宪宗选使臣宣谕。以尚书右丞崔从中选。议者以承宗罪恶贯盈。每多奸谲。入朝二子。必非血忱。人颇忧之。从次魏州。节度使田宏正。以路由寇境。欲以五百骑卫之。从辞之。以童奴十数骑往。至镇州。于鞠场宣敕。三军大集。乃谕以逆顺。辞情慷慨。军士无不感动。承宗泣下。礼貌甚恭。遂按德棣户口符节而还。 十五年三月。吕元膺为左丞。时度支使潘孟阳。太府少卿王遂。互相奏论。孟阳除散骑常侍。遂为邓州刺史。皆假以美词。元膺封还诏书。请明示曲直。又江西观察使裴堪奏处州刺史李将顺赃状。朝廷不覆按。遽贬将顺道州司户。元膺曰。廉使奏刺史赃罪。不覆验即谪去。纵堪之词足信。而亦不可为天下法。又封还诏书。请发御史按问。宰臣不能夺。 会昌二年十月。左丞孙简奏。伏以班位等差。本系品秩。近者官兼台省。立位稍迁。已是从权。颇乖仪制。况据敕例。理亦未通。今据台司重举元和元年所奉敕。常参官兼大夫中丞者。准检校官。在本品同类官之上。自后诸行侍郎兼大夫。并在左右丞之上者。仍前例。左侍郎兼大夫者至少。唯京兆尹则往往带此官。当时讲论。非不至当。其京兆尹是从三品。至今班位。祇在本司同类官从三品卿监之上。在太常宗正卿正三品之下。其左丞是正四品上。户部侍郎是正四品下。今户部侍郎兼大夫。祇合在本品同类正四品下。诸曹侍郎之上。不合在正四品丞郎之上。与京兆尹在正三品卿监之下无异。又据右丞是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是正四品上。今吏部侍郎在右丞之下。盖以右丞官居省辖。职在纠绳。吏部侍郎品秩虽高。犹居其下。推此言之。则左丞品秩既高。又居纲辖之地。户部侍郎虽兼大夫。岂得骤居其上。今据散官自将仕郎上至开府特进。每品正从上下。名级各异。则正从上下。又不得谓之同品。今又取其于理切近者。用以比方。今京兆河南司录。及诸州府录事参军。皆操纪律。纠正诸曹。与尚书省左右丞纪纲六联略同。设使诸曹缘因其功劳。朝廷就加台省官。立位岂得便在司录及录事参军之上。施于州郡。尚且为非宜。况在朝伦。实为倒置。且左丞官业至重。得弹劾八座。主省内官业。及宗庙祠祭之事。御史纠劾不当。得弹奏之。岂可不究是非。轻为建置。今台司所奏。但言成例。曾不揣摩。事若循理。虽无往例。亦合遵行。事若非宜。虽有往例。便合改正。今据元和元年台司所奏。敕户部侍郎兼大夫班位。合在兵部侍郎之上。左右丞吏部侍郎之下。若今因循往例。不议改正。遣户部侍郎兼大夫在左右丞之上。有紊典章。实恐重违元敕。谨具贞元以后敕旨如前。伏乞重赐参详。庶得尽理。敕旨。御史台与都省。各执所见。因此须为定制。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 三年三月。库部郎中知制诰崔于等言文武常参官。兼御史大夫中丞班位。奉敕。缘御史台都省。各执所见。因此须为定制。宜令两省官详议闻奏者。伏以御史大夫中丞。掌邦国宪法。朝廷纪纲。崇其班位。以峻风望。兼此官者。皆以所领务重。特为宠异。须敕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者。并在左右丞之上。相承不改。行之已久。况今使下监察御史里行。朝谢时。列在左右司郎中之上。以此参彼。足可辨明。况奉去年十月二十八日敕。御史大夫进为正三品。中丞进为正四品。郎官望等。尤为重任。合崇宪职。式协朝章。请准前例。诸行侍郎兼御史大夫中丞者。列于尚书左右丞之上。敕旨。班序相循已久。故事足可遵行。昨者务广询谋。理宜从众。依崔于等状。便为定制。   左右司郎中 隋朝但称左右司郎。本朝加中字。武德元年八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三日复置。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左右丞务。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复为左右司郎中。 开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敕。郎中皆从省正门出入。若泥雨。听随便门。 永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自今已后。郎中与中州刺史。员外郎与下州刺史。 建中元年三月。于朝堂别置三司。以决庶狱。争者辄击登闻鼓。右司郎中裴谞上疏曰夫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轻猾之人。援桴鸣鼓。始动天听。因竞纤微。若然者。安用吏乎。上然之。悉命归于有司。 贞元五年正月。左司郎中严涗奏。按公式令。应受事。据文案大小。道路远近。皆有程期。如或稽违。日短少差。加罪。今请程序。常务计违一月以上。要务违十五日以上不报。按典请决二十。判官请夺见给一季料钱。便牒户部收管。符牒再下犹不报。常务通计违五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二十五日已上。按典请决四十。判官夺料外。仍牒考功与下考。如符牒至三度。固违不报。常务通计违八十日以上。要务通计违四十日已上。按典请决六十。判官请吏部用阙。长官及勾官。既三度不存勾当。五品以上。请牒上中书门下殿罚。六品以下。亦请牒吏部用阙。其急要文牒。请付当道进奏院。付送本使。委观察使判官一人。发遣送州。取领具月日先报。常务请依例程。以前御史台奏。伏奉去年二月三日敕。宜付御史台商量。作条件闻奏者。除京兆府州县。及城内百官。并以符到京兆府日为程。如往来累路停滞。日月悬远者。请兼勘责缘路所由。准令式处分。从之。   左右司员外郎 永昌元年十月五日置。各一人。以侍御史顾宗为左司员外郎。洛州司户参军元怀贞为右司员外郎。神龙元年三月初八日废。二年十二月复置。 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部以下官。令所司补授。其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 五年四月九日敕。尚书省。天下政本。仍令有司各言职事。吏部员外郎褚璆等十人。案牍稽滞。璆稽四道。户部员外郎吕太一四道。刑部员外郎崔廷玉二道。兵部员外郎李廷言。刑部员外郎张悟。仓部员外郎何鸾。祠部郎中孔立言。刑部郎中杨孚。虞部郎中田再思。各一道。虞部员外郎崔赏。三道。且六官分事。四方取则。尚书郎皆是妙选。须称职司。焉可尸禄悠悠。曾无断决。昨者试令询问。遂有如此稽逋。动即经年。是何道理。至如行判程限。素标令式。自今后。各置惩革。再若有犯。别当处分。   吏部尚书 武德元年。因隋旧制。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吏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天官尚书。神龙二年。复为吏部尚书。天宝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尚书。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尚书。掌铨六品七品选。侍郎掌铨八品九品选。至景云元年。宋璟为吏部尚书。始相通与侍郎分知。因为故事者也。  苏氏驳曰。贞观二十二年二月。民部侍郎卢承庆兼检校兵部侍郎。仍知五品选事。承庆辞曰。五品选事。职在尚书。臣今掌之。便是越局。太宗不许曰。朕今信卿。卿何不自信也。由此言之。即尚书兼知五品选事明矣。故事。选受之制。每岁集于孟冬。去王城五百里之内以上旬。千里之内以中旬。千里之外以下旬。尚书侍郎。分为三铨。尚书为尚书铨。侍郎二人分为东铨西铨也。故事。注拟必先正其官阶团甲。送门下。 大历十四年七月十九日敕。流外出身人。今后勿授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诸军诸使亦不得奏请。仍委所由检勘。虽恩制所授。并不得与上同会缺不成赴集。如须要甄录者。牒中书门下吏部。改与别官。 元和六年。吏部尚书郑余庆。请复置吏部考官三员。吏部侍郎杨于陵执奏。以为不便。乃诏考官韦顗等二人。只考及第科目人。其余。吏部侍郎自定。 七年十一月。有医士崔环。自淮南小将。为黄州司马。敕至南省。吏部尚书郑余庆执之。封还。以为诸道散将。无故受正员五品官。是开侥幸之路。且无阙可供。言或过理。由是稍忤时宰。改太子少傅。 大中六年十一月。吏部奏。条流诸司流外入流令史等。请减下四百五十四员。敕旨。应属流外铨人。所减员额。并宜依。   吏部侍郎 武德初。因隋旧制。至七年二月省。贞观二年正月十日复置。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改为吏部侍郎。光宅元年。改为天官侍郎。神龙二年。复为吏部侍郎。天宝十一载三月二十七日。改为文部侍郎。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为吏部侍郎。本一员。总章二年四月一日。加一员。以裴行俭为之。本员为中铨。新加员为东铨。永昌元年三月二十一日。又加一员。以李景谌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五月八日。减一员。干元二年八月二日。侍郎崔器。以中铨阙。承前多贬降。遂奏改为西铨。仍转厅居之。其侍郎事迹。具在选部。   吏部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选部郎。三年。加中字。至五年六月一日。又改为吏部郎中。七年废侍郎。加郎中秩正四品上。掌流内选事。贞观二年。复置侍郎。乃降依本秩。亦罢掌选事。龙朔二年。改为司列大夫。已后并随省改复。载初元年。加一员。以李元素为之。通前三员。圣历二年八月。却减一员矣。 元和八年六月。罚吏部郎中张惟素一月俸料。惩慢官也。吏部素以郎中主印。时房启除桂管观察使。其本道邸使。潜赂印史。得印启官诰。飞递送之。及上命中使赐启官诰。畏使者邀重赂。乃戏曰。先五日得之矣。中人绐请视之。因怀归以进。既而令都省覆讯。罚郎中而杖令史。   吏部员外郎官名改复。与郎中同。 判废置一员。判南曹一员。南曹起于总章二年。司列少常伯李敬元奏置。未置已前。铨中自勘责。故事两转厅。至建中元年。侍郎邵说奏。各挟阙替。南曹郎王鋗已后。遂不转厅。贞元十一年闰八月一日。侍郎杜黄裳奏。当司郎官。判南曹废置。请准旧例转厅。敕旨。依奏。初。武太后延载元年。加一员。以周质为之。圣历二年八月省。开元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敕兵吏各专定两人判南曹。以陈希烈席豫为之。寻却一人判。贞元元年九月十六日。又以两人判南曹。以库部员外郎崔锐。比部员外郎刘执经。权判。事毕日停。至十二年闰八月二日。又却以一员判也。 长庆元年正月。左武卫大将军张克勤奏。近准赦文。许五品官一子官恩。今臣子幼。请回授外甥。状至中书。下吏部。员外郎判废置裴夷直执奏曰。一子官恩。在念功。贵于廷赏。若无己子。许及宗男。张克勤自有息男。妄以外甥奏请。苟涉卖官。实为乱法。所请望宜不许。仍永为定例。从之。   司封郎中 武德元年。因隋旧号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改为主爵郎中。垂拱元年二月二日。改为司封郎中。神龙元年九月五日。改为主爵郎中。开元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复故。   司封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五年闰九月十一日敕。王公以下。子孙应承袭者先申无子辄首正。不在承袭之限。 宝历元年八月。膳部员外郎王敦史上言。中外官僚。准制封赠。多请回授祖父母。臣谨详古礼。及国朝故事。追赠出于鸿恩。非由臣下之求。不系子孙之便。开元新诏。惟许宰相回赠于祖。盖以宰相位高。封赠崇极。故许回授。近日常僚。率援此例。夫推让于祖。在父则然。改夺于朝。为子何忍。伏望宣付宰相。重依典法详议。从之。 元和十二年十月。司封奏。文武官五品以上。请准式叙母妻邑号。乖滥稍多。或国叙军功。妄参勋籍。或偶逢庆泽。冒引诏条。今请应在城诸军卫官。未至将军。使在外。未至都知兵马使押衙都虞候。纵有散官。与敕旨文相当者。并不许叙封。其流外官。诸司诸吏职务。并伎术官等。迹涉杂类。并请不在封限。从之。   司勋郎中 隋为司勋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元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勋大夫。咸亨二年。复改为司勋郎中。   司勋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员外郎本一员。长安二年闰四月十二日。文昌丞李峤奏。加一员。以杨祇令为之。永徽五年十二月四日夜。司勋大火。甲历并烬矣。 天宝四载六月十三日敕。准制及格式叙勋。今复宜令司勋员外郎二人。除曹务之外。每有勋甲团进后。专知磨勘。所须主事令史。任简择差定。如有疏略。委本官奏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