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 - 第 19 页/共 22 页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一十二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收大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应收租银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办、又银二十四两五钱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办;共银二百零零二角一办。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实收榖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银二百元零零二角一办;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八十元零八办外,实收银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办,折榖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榖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五十四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枋桥大观社膏伙榖一百石。   一、除生员潘相逢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五百五十五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之大观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榖三十石。   一、各庄捐缘银一十四元。   一、鹿厅年贴社费银六十二元。   一、鹿厅草票册费银一十六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带戳共费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皂费银三十元。   一、淡县仓塾铺司贴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形杖板费银四元。   一、淡县屯差辛劳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差带草粟牛兔费银一十二元。   前十一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完缴屯租公项银一百零八元。   一、淡县完缴番丁银一十八元。   前二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于以议裁。理合登明。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