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 - 第 22 页/共 22 页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计少榖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实收榖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粮榖二石六斗,共榖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三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馆费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改作杂用,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四十石;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榖四十石。   一、鹿厅点卯费榖四十石。   一、各庄捐缘并单票牛兔榖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处神福费榖一十石。   前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光绪十四年五月□□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