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玉函要略辑义 - 第 78 页/共 90 页

三因方云。中暑闷倒。急扶在阴凉处。切不可与冷。当以布巾衣物等蘸热汤。熨脐中及气海。续以汤淋布上。令彻脐腹。暖即渐醒。如仓卒无汤处。掬道上热土。于脐上。仍拨开作窝子。令人更溺于其中。   以代汤。急嚼生姜一大块。冷水送下。如已迷乱闷。嚼大蒜一大瓣。冷水送下。如不能嚼。即用水研灌之。立醒。   叶氏避暑录话云。道路城市间。中暑昏仆而死者。此皆虚人劳人。或饥饱失节。或素有疾。一为暑气所中。不得泄则关窍皆窒。非暑气使然。气闭塞而死也。大蒜一握。道上热土。杂研烂。以新水和之。   滤去滓。抉其齿灌之。有顷即苏。   救溺死方   (外台。引短剧云。疗溺死。若身尚暖者方。)取灶中灰两石余。   以埋人。从类至足。水出七孔。即活。   〔鉴〕尝试蝇子落水而死者。用灶灰埋之自治。(案出本草纲目冬灰条。)李 曰。灶灰得火土相生之气。以埋人。则外温卫气。而内渗水湿。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巢源云。人为水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腑脏。其气壅闭故死。若早拯救得出。即泄沥其水。令气血得通。便得活。经半日及一日。犹可活。气若已绝。心上暖。亦可活。   千金。治落水死方。以灶中灰。布地令浓五寸。以甑侧。着灰上。令死者伏于甑上。使头少垂下。   炒盐二方寸匕。内竹管中。吹下孔中。即当吐水。水下因去甑。下死者着灰中。   壅身。使出鼻口。即活。○又方。掘地作坑。熬数斛灰。内坑中。下死人。覆灰。湿彻即易。勿令大热 人。灰冷更易。半日即活。   上疗自缢溺 之法。并出自张仲景为之。其意殊绝。殆非常情所及。本草所能关。实救人之大术矣。   伤寒家。数有 病。非此遇热之 。(〔原注〕见外台肘后目。○案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考。意下。有理字。程所能下句。实。作系。外台作亦非本草之所能开悟。实下。有拯字。   程本无数字。外台作别复二字。又 病下。有在上仲景论中六字。程之 下。有详之二字。   沈本金鉴。不载。此条。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讹。俞本无目字是。)   案三因方云。伤暑中 。其实一病。但轻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伤寒家别有 病。非也。又本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   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 绯帛(如手大烧灰) 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 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   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节炙锉)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   〔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千金桃仁汤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 乱发(一握) 大黄(如指节大一枚)   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 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卷六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