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玉函要略辑义 - 第 81 页/共 90 页
〔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
〔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 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 。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
〔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
〔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
〔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