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宗金鉴 - 第 147 页/共 424 页
【注】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注】
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疮。
卷三\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
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
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