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宗金鉴 - 第 147 页/共 424 页

【注】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注】   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疮。   卷三\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   ,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   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   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