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宗金鉴 - 第 143 页/共 424 页

中暑卒死之人,不可置放阴凉之处,恐其闭热在内,犹被冻之人,不可沃以热汤,恐其闭寒在内,反为大害也。   卷三\杂疗方第二十三   救溺死方   取□中灰二石余,以埋人从头至足,水出七孔即活。尝试蝇子落水而死者,而□灰埋之自活。   【集解】   李□曰:□灰得火土相生之气,以埋人则外温卫气,而内渗水湿。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卷三\杂疗方第二十三   治坠马及一切筋骨损方   大黄(切,浸汤成汁)一两绯帛(烧灰)如手大乱发(烧灰用)如鸡子大久用炊单布(烧灰)一尺败蒲一握三寸桃仁(去皮、尖、熬)四十九个甘草(炙、锉)如中指节右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   先锉败蒲席半领,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处立差。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血也。   【注】   外浴以散其瘀,内服以下其瘀,斯两得之矣。   【集注】   徐彬曰:从高坠下,法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汤浴能活周身气血,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卷三   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身,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疾疢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宜冷饮之。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   【注】   此言五藏有病,而禁之以五味何也?肝木病若与之以辛,辛助肺气,恐□肝也,故肝病则禁辛。心火病若与之以咸,咸能益水,恐水□火也,故心病则禁咸。脾土病若与之以酸,酸味属肝,恐木□土也,故脾病则禁酸。肺金病若与之以苦,苦味属火,恐□金也,故肺病则禁苦。肾水病若与之以甘,甘能补脾,脾主□水,故肾病则禁甘。   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藏准此。   【注】   此言四时,有宜食,有不宜食者。如春为肝王,则脾弱,故宜食脾,而不宜食肝,若食肝,则肝益王,而脾更弱,故曰:不可救。又云: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即『内经』毋伐天和之意。若伐天和,则伤肝,肝主魂,恐复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虚则以肝补肝,故谓之佳,余藏准此。   凡肝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   【注】   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心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而死,更不可食也。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对报矣。   【注】   人与物虽别,而贪生畏死之心则一也,惟其心为神识所舍,故曰:勿食之凡肉及肝落地不□尘土者,不可食之。   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诸肉不干,火炙而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之。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   诸五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   【注】   以上五条,皆怪异非常,必不可食之。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之。   【注】   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注】   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父母及本身所属之相,不可食,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注】   此为仁人孝子之心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可饮冷水。   【注】   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积,慎之慎之。   秽饮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