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正蒙注 - 第 25 页/共 28 页

所自出之帝远矣,故云追享。朝享者,诸侯觐王亦有享礼,以下奉上之通词,故禘亦可云享。   尝以配享,亦对举秋冬而言也。夏、商以禘为时祭,知追事之必在夏也。   谓夏、商因夏之时祭而行大禘,故以与尝对举,尝言秋冬,享言春夏。   然则夏、商天子,岁乃五享,   谓五祭。   禘列四祭,并祫而五也。   以不王不禘,禘为大享,故知夏禘之外不更别行时祭。   周改禘为禴,   则天子享六,禘祫给二祭,于四祭外别举之。   诸侯不禘,祫而不禘。   又岁阙一祭,则亦四而已矣。《王制》所谓天子犆礿、祫禘、祫尝、祫烝,既以禘为时祭,则祫可同时而举。自注:礿以物薄,而犆尝从旧   祫禘云者,据夏、商而言;祫禘、祫尝、祫烝,谓随三时可并行祫祭。   诸侯礿犆,自注:如天子禘一犆一祫,言于夏禘之时正为一祭,   不祫也。   特一祫而已。   祫随秋冬行之。   然则不王不禘,又著见于此矣。   大禘不得言犆言祫;诸侯之言禘,非禘也,孟夏时享之名也。   又云尝祫烝祫,则尝蒸且祫无疑矣。   秋尝冬烝,可于一时并行,祫祭实止一祫也。   若周制亦当阙一时之祭,则当云诸侯祠则不禴,禴则不尝。   以夏、商之礼言,故云禘。若以周制言之,则当云祠禴,不当云礿禘;作《记》者杂用三代之文,故害于意。反复释此,所以申明不王不禘之大义。   庶子不祭祖,自注:不止言王考而已   大夫三庙而上,皆有祖庙祀始受命者。   明其宗也;自注:明宗子当祭也   庶子即为大夫,不得专立祖庙,后世乃可祖之;若宗子,则虽不为大夫,亦必祭祖。   不祭祢,自注:以父为亲之极甚者,故又发此文   上庶子对继祖之宗子而言,此庶子兼对继祢之宗子而言。苟为庶子,则祢且不祭,况祖乎!明其宗也。   唯继祢之宗子乃得祭祢;庶子贵,以其牲就宗子而行事。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自注:此以服言,不以祭言,故又发此义   凡庶子皆不继祖,即有继祢者,亦不为其长子斩,况继祢者虽嫡长,但继己而已,非祖祢之继,义不得伸。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注:“不祭殇者,父之庶”,注,郑氏注也。不继祢之庶子,不继己之殇。   盖以殇未足语世数,特以己不祭祢,故不祭之。   此释郑注,言殇非父之適孙,不足列世数。己既非继祢之宗,则殇卑贱不得祭。   “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   二句,郑氏注文。于祖为庶孙,虽于祢为適子,可以祭殇,而不可以祭诸父昆弟之无后者。   虽无后,以其成人备世数,当祔祖以祭之,己不祭祖,故不得而祭之也。   释郑注,言己不敢入祖庙而祭,则共其祭物而宗子主焉,己不祭也。   “祖庶之殇则自祭之也”,   二句郑氏注文。己为祖庶,于祢为适,则可祭己之适殇。   言庶孙则得祭其子之殇者,以己为其祖矣,无所祔之也。   释郑注,言庶子,祖之庶也。己之殇,己之適长殇,己为其祖者,己可祭祢为殇之祖矣。无所祔,言不须祔于己之祖庙。   “凡所祭殇者唯適子”,郑氏注文。此適子,谓殇。   此据《礼》天子下祭殇五,皆適子適孙之类。故知凡殇非適不得特祭,惟从祖祔食。   释郑注,言必有承祖世爵之贵乃特祭之,其他则难世数,必祔食乃祭。   “无后者,谓诸父昆弟”,   郑氏注文。   殇与无后者如祖庙在小宗之家,祭之如在大宗。自注:见《曾子问》注   此引伸郑注而言。祖庙在小宗之家,谓大夫更立祖庙别为一宗者。如在大宗,即祔于小宗家之庙,不必合于大宗,从祖而已。   殷而上七庙,自祖考而下五,并远庙为祧者二,   据《王制》而言。   无不迁之太祖庙。至周有不毁之祖,   谓后稷。   则三昭三穆,四为亲庙,二为文、武二世室,并始祖而七。   谓周之亲庙止于四世,五世则祧。   诸侯无二祧,   谓世室。   故五。   四亲庙,与始封之君而五。   大夫无不迁之祖,则一昭一穆,   父与王父。   与祖考而三,   祖考,谓曾祖。大夫不世官,祀之三世而止。   故以祖考通谓为太祖。   名为太祖,实祖考也;以西向之尊,故称太祖。   若祫,则请于其君,并高祖干祫之。自注:干祫之,不当祫而特祫之也   并,合也;干,求也。大夫不得合祭,贵大夫请于君而得行合食之礼。   孔注“王制谓周制”,亦粗及之而不详尔。   孔注,孔颖达疏。《王制》所云,非周制也。天子诸侯亲庙各四,所谓五世而斩也。然二昭二穆必于四世,胡氏谓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皆为一世,则有兄弟踵立,如齐桓公四子皆为君,则不得祀其祖;且兄弟为昭穆而昭穆乱,其说非也。人君无子,则早立继嗣,必以其昭穆,其未立者,非如汉之冲、质,君道未成,则自私而轻宗庙,当以无后祔食之例祔于祖庙,而不入世数。可知虽天子诸侯无后,亦不得特立庙也。   “铺筵设同几”,疑左右几一云。   享祖考以妣合食则设同几。言同者,以别于左右各一几也。疑者,释其疑之谓。   交鬼神异于人,故夫妇而同几。   人道则夫妇有别,交祖考者以神道,神则阴阳合德而资生,孝子慈孙以其精意感神于漠,即己之志气而神在焉。己为考妣合一之身,不得有阴阳男女之异,鬼神无嫌,不必别也。   求之或于室,或于祊也。   于室者,正祭;于祊,绎祭也。一神而求之多方,神无定在也。夫妇同几而不嫌于同,一神两求而不嫌于异,知分合聚散之理,然后知礼之精义而入神。   祭社稷五祀百神者,以百神之功报天之德尔。   百神,皆天之神所分著者也,随所著而报之。天德无方体,唯天子飨帝然。抑分而使人各效其报,以不忘资始之德。   故以天事鬼神,事之至也,理之尽也。   事鬼神而归本于天,乃穷理以尽人事之至。淫祀者以鬼事鬼,不当于礼,其黩甚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诸侯以字为谥”当是“氏”字之讹,盖以尊统上、卑统下之义。   天子赐诸侯之姓,推原其所自生,故鲁、卫同于姬,齐、纪同于姜,本所自出之帝,统于一尊,所以尊诸侯而上之。诸侯赐大夫之氏,因王父之字为氏,不得上统于始祖,分族命氏,以明其所自出之卑。君臣之分,于斯著矣。   “天子因生以赐姓”,难以命于下之人,亦尊统上之道也。   下之人,同姓之大夫也。天子命其大夫之氏,亦必分而各使为氏,与侯国同。天子之大夫视侯,然唯诸侯则因生赐姓,而大夫否,尊统于上不得及下也。子男虽卑,君道也;天子之大夫虽贵,臣道也。   此章旧分为二,今合之。   据《玉藻》,疑天子听朔于明堂,诸侯则于太庙,就藏朔之处告祖而行。   听朔,颁朔也。诸侯奉朔藏于太庙,每月告祖而行。胡氏曰:“月,王月也。王者赞天敷治,自己制之,诸侯不敢自专,待命于尊亲。”   受命祖庙,作龟祢宫,次序之宜。   此师行之礼,受命宜于尊者,卜吉宜于亲者。   公之士及大夫之众臣为“众臣”,公之卿大夫、卿大夫之室老及家邑之士为“贵臣”。   公之士,公之众有司也;大夫之众臣仕于大夫为群有司,非室老,又非宰邑者也。卿、大夫,公之贵臣;室老、邑宰,大夫之贵臣。   上言“公士”,所以别士于公者也;   此释丧礼之文。别士于公,与士于家者也。士于家,更不在公室众臣之列,愈贱而服愈降。   下言“室老士”,所以别士于家者也。   别士于家者,于公之士也,公之士不为大夫服。   众臣杖不以杖即位,疑义与庶子同。   分卑则不得伸其哀。   “適士”,疑诸侯荐于天子之士及王朝爵命之通名。   诸侯所荐,仕于天子而受三命为士者,与诸侯之士有功而王命之者,皆曰適士。適士,对庶士之称。   盖三命方受位天子之朝,于王朝有班位。   一命再命受职受服者,疑官长自辟除,未有位于王朝,故谓之“官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