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34 页/共 187 页

○慝,他得反。犹背,音佩。)   [疏]“匡人”至“王命”   ○释曰:匡,正也。所以正人,故掌通达法则於天下邦国,而观其慝,使无慝恶,使无敢反侧也。   ○注“法则”至“正直”   ○释曰:云“法则,八法八则”者,按《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则治都鄙”,谓王朝官府及畿内都鄙。今云以法则匡正邦国而观其慝,即据诸侯下都鄙。外内虽殊,八法八则治官府都鄙即同,故治官府都鄙亦用焉。云“背违法度”者,则是违法则也。《书》者,《洪范》“皇极”之章。   扌覃人掌诵王志,道国之政事,以巡天下之邦国而语之,(道犹言也。以王之志与政事谕说诸侯,使不迷惑。   ○语,鱼据反。说,如字,刘尸锐反。)   [疏]“扌覃人”至“语之”   ○释曰:“诵王志”者,在心为志,欲得使天下顺从,若扌覃取王之此志,又道国之政事,用此二事以巡国而语之,使不迷惑而向主。   使万民和说而正王面。(面犹乡也。使民之心晓而正乡王。   ○说,音悦。乡,许亮反,下同。)   [疏]“使万”至“王面”   ○释曰:以上二事向诸侯说之,使诸侯化民,而万民正向于王。   都司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庶子,卿大夫士之子。车马兵甲,备军发卒。)   [疏]“都司”至“戒令”   ○释曰:此王都司马,故《序官》注:“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故此云“掌都之士庶子”者,《官伯》注云:“士,子。庶子,其支庶。”此都之士庶子亦然。云“及其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者,若王家有军事,徵兵于采地都鄙,则都司马以书致於士庶子,有此众庶、车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依行之。   以国法掌其政学,(政谓赋税也。学,德学道。   ○政,音征,本亦作政,音下同。)   [疏]注“政谓”至“学道”   ○释曰:云“政谓赋税”者,正谓军之赋税,无田税、泉税之等。知学是德学道,此亦依国子而言,政知亦是修德学道也。   以听国司马。(听者,受行其所徵为也。国司马,大司马之属皆是。)   [疏]注“听者”至“皆是”   ○释曰:都司马所掌者,受大司马之法而戒令,令使都之士庶子,所有徵为皆取国之大司马之法。云“大司马之属皆是”者,经国司马不云大,则小司马、军司马、舆司马,皆得禀其戒令。   家司马亦如之。(大夫家臣为司马者。《春秋传》曰“叔孙氏之司马戾”。   ○,子公反。戾,力计反。)   [疏]注“大夫”至“戾”   ○释曰:按《序官》云:“家司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马。”郑云:“家,卿大夫采地。正,犹听也。公司马,国司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马,各自使其家臣为司马,主其地之军赋,往听政於王之司马,其以王命来有事,则曰国司马。”若然,是卿之小都,大夫采地,皆家自置司马之明文。引《春秋》者,《左氏》昭二十五年,叔孙氏之司马戾言其众曰:“若之何?”莫对。又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国。”彼是诸侯卿家自置司马。此王之卿大夫之家亦自置,引诸侯家法者,自置是同,故得引以况义也。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   ○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   ○亻刑,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   ○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後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亻刑也。过出罪施者,下亻刑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   ○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   ○注“士察”至“之狱”   ○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後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   ○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   ○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