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38 页/共 187 页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   ○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   ○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後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後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後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 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   ○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困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 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理。)   [疏]注“能能”至“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   ○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   ○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之人也。   凡害人者,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   ○,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後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   ○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讼谓”至“个与”   ○释曰:云“讼,谓以货财相告者”,以对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对之法。若散文则通,是以卫侯与元亘讼,是罪名亦曰讼。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书 文侯之命》,平王赐晋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赐晋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个与”者,彼是所赐,此乃入官,约同之,故云“与”以疑之。《泮水》诗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郑从之者,彼或据在军矢数,与受赐者异,故从《毛传》也。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後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   ○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一经听争罪之事,与上听讼有异,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故郑云重刑也。   ○注“狱谓”至“曰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