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 第 139 页/共 187 页
○释曰: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云“剂,金券书也”者,《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质人》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小宰》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钧”,《律历志》文。
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
○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释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职》,朝士属大司寇,故见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树之外朝门左,朝士文也。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
○桎,音质。桎,户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
[疏]“凡万”至“舍之”
○释曰:云“未丽於法”,只谓入圜土为法,此坐嘉石之罢民未入圜土,差轻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谓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云“桎梏而坐诸嘉石”者,谓坐时,坐日满,役诸司空,则无桎梏也。此已下轻重有五节,皆就语言侮慢之中,斟酌为轻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轻,入乡即得与乡人齿,亦无垂五寸之事也。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无正文,见《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谓两手共一木,梏与{共手}连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广雅》云:“手间之梏械,足间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刚问:“《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为木,互体震,震为牛之足,足在艮体之中,艮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审桎梏手足定有别否?”答曰:“牛无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远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
○肺,芳废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释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阴阳疗疾法,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凡远近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无兄弟曰。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其营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时掌反。)
[疏]“凡远”至“其长”
○释曰:言“远近”者,无有远近,畿外畿内之民,皆有独老幼之等。云“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谓长官不肯通达,审知其贫困者,故须复报於上,如此之类,是上穷民,即来立於石也。
○注“无兄”至“大夫”
○释曰:郑知是无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独鳏寡,不见,则是无兄弟可知也。是以《尚书 洪范》亦云“无虐独,而畏高明”,孔云:“,单无兄弟也,无子曰独。”云“无子孙曰独”者,案《王制》唯云“老而无子曰独”今兼云孙者,无子有孙不为独,故兼云无孙也。郑不释经“老幼”者,老则无夫无妻,幼则无父可知,故不释也。知上是王与六卿者,六卿并知国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者,冤诉之人,天下皆是,故长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诸侯及畿内乡遂大夫,皆得为长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长中可知,故举外内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
○县音玄,注及下同。挟,子叶反。)
[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其实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国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谓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并王家雉门,皆一时县之。“敛之”者,天子敛藏於明堂,诸侯敛藏於祖庙,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释曰:郑云“天下”,即邦国都鄙也。云“正岁又县其书,重之”,知正岁乃县者,亦约《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
○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释曰:云“凡邦之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云“莅其盟书,而登於天府”者,既临其盟书,因即登此盟书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释曰:云“天府,祖庙之藏”者,《天府职》文。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
○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释曰:大史、内史、司会,掌事皆与六卿同,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拟相勘当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
○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释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还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
○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
○弊,必世反,断也,後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畜阝田,邢侯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至“百族”
○释曰: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
○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释曰:司ピ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以阴鉴取水於月中。明者,也。王人明,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丧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释曰:朝觐不言大,则四时朝也。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其大丧亦如之,亦导王也。
○注“大丧”至“嗣王”
○释曰:知“嗣王”者,以经云大丧是王丧,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丧。若先后及世子大丧,则王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云“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则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莅戮于社。(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