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99 页/共 117 页
[疏]“祝荐”至“俎出”。
○注“彻荐”至“房来”。
○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ウ,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
○注“鬼神”至“食者”。
○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
○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
○注“送拜”至“弟也”。
○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
○注“沐浴”至“沐浴”。
○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於。《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於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於”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质明”。
○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
○注“主人”至“无庙”。
○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益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寸刂。”益,ㄕ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
○注“肉谓”至“殳声”。
○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益,ㄕ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ㄕ肉贬於纯吉”,则此用益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专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
○注“差减之”。
○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
○注“腊七亦体牲之类”。
○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陈之。(嫌既陈乃设局也。今文扃作铉,古文作密。)
[疏]“皆设扃陈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也”者,经云陈三鼎,後言设扃,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後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为耆。)
[疏]“载犹”至“进”。
○注“犹犹”至“为耆”。
○释曰:、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ㄕ、脊、胁、离肺,陈于阶,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
○注“不升”至“下尸”。
○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肺,祝不用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西面。执,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以盛弃水,为浅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
○注“以”至“卑也”。
○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与执、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当诏主人室事”。
○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释曰:云“户牖之谓之”,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苦,苦荼也。,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苄。)
[疏]“Ρ”至“有四”。
○注“苦苦”至“作苄”。
○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Ρ,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堇类”者,《内则》云“堇榆”,同为滑物,故知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栗择。(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
[疏]“豆实”至“栗择”。
○注“枣”至“{}也”。
○释曰:云“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自大敛後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
○注“祝在”至“尸也”。
○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後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
○注“侍神”至“为税”。
○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至“之节”。
○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
○注“过主”至“之敬”。
○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
○注“及至”至“在此”。
○释曰: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
○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後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