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104 页/共 117 页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主妇盥,盥於内洗。《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主人降,及宾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及,与也。主人在右,统於东。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疏]注“及与”至“用兔”。   ○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後。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杂记》曰:“匕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匕、毕同材明矣。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   ○注“毕状”至“心叉”。   ○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扌求天毕,载施之行。”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云“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云“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後则礻覃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辞云:“震来,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馀不亲为也。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右人,谓主人及二宾。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赞者”至“北面”。   ○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匕。(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载之。)   佐食升斤俎,之,设于阼阶西。(斤,谓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斤之为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古文皆作密。)   [疏]注“斤谓”至“作密”。   ○释曰:知斤谓心舌者,下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见敬有斤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卒,已也。已载,毕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   ○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入设俎,载者。腊特,馔要方也。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   ○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Ρ设于豆南,南陈。(宗妇不赞敦者,以其少,可亲之。Ρ,菜也。)   [疏]注“宗妇”至“菜也”。   ○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赞,宗妇不赞,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觯也。《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   ○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鬣、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   ○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   ○注“尸自”至“尸次”。   ○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後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   ○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宗人授巾,庭长尊。《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   ○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尸升,入,祝先,主人从。(延,进,在後诏侑曰延。《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疏]“尸至”至“人从”。   ○注“延进”至“人从”。   ○释曰:云“在後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後诏之,故云延也。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旧说云:“明荐之。”)   [疏]“尸答”至“如初”。   ○注“飨劝”至“荐之”。   ○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引旧说者,证圭为明之义也。   祝命ソ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命,诏尸也。ソ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ソ祭也。扌Й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於醢”。   ○释曰:云“ソ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今尸来升席,而ソ祭,祭讫,当食神馀。引《周礼》而云“堕与ソ读同”,则二字通用。云“今文改ソ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Й下有祭无醢,故叠之而不从也。云“扌Й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觯答拜。(肺祭,寸刂肺也。旨,美也。祭酒,味之芬芬者。齐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释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记“寸刂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明是寸刂肺,非举肺也。   祭,尝之,告旨。主人拜,尸答拜。(,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礼》曰:“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肉”至“能亨”。   ○释曰:云“,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器,因号羹为,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礼》者,证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尔,近也。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氵音于醢北。(大羹氵音,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今文氵音皆为汁。)   [疏]“设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为汁”。   ○释曰:云“醢北”者,为荐左。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氵音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士虞礼》大夫羹氵音,设于南,在右。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不ソ祭,无大羹氵音从献。”有尸即有大羹氵音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引《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者,证迎尸後,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之,所以导食通气。)   乃食,食举。(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   ○注“举言”至“连肉”。   ○释曰:“乃食”,谓食肺。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腊北。(斤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释曰:云“斤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後乃设之,故知主於尸。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三饭,告饱,礼一成也。侑,劝也。或曰又,劝之使又食。《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俎。举兽、鱼一,亦如之。(,长胁也。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疏]注“长”至“牲同”。   ○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庶,众也。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四豆者,尧、炙、、醢。南上者,以尧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   ○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乡以东熏尧,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又复一醢,不得与炙相对。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故《少牢》云:“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纟争。”又云:“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再成也。)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三成。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举肩及兽、鱼如初。(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疏]注“不复”至“次也”。   ○释曰: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後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前者,牲体之始;後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释三个。(佐食取牲鱼腊之馀,盛於斤俎,将以归尸。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鱼则三头而已。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   ○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後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後脚举骼讫,宜次盛肫。前後各一节以归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脚唯有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尸授”至“俎豆”。   ○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斤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尸。(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皆为酌。)   [疏]“主人”至“尸”。   ○注“犹”至“为酌”。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尸也。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主人降,洗爵,酌酒,乃尸。”用爵不用角也。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疏]“尸拜”至“肝从”。   ○注“肝肝”至“无长”。   ○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