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96 页/共 117 页
[疏]“既正”至“阶”。
○注“遂匠”至“曰辁”。
○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盾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後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後,明知亦有後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盾车同。云“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盾异,以其盾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
○注“言馔”至“乃馔”。
○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至“作古”。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至“为饰”。
○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必绲。”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释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必者,以若马必,然马必所以制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必。引《诗》云“竹必绲”者,绲,绳也;,约也;谓以竹为必,以绳约之。此经之必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付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
[疏]“设依挞焉”。
○注“依缠”至“为”。
○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番是也。云“挞,付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付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
○注“弓”至“为之”。
○释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故知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周轾者,郑读周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羽侯>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後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周中。”若然,前重後轻者,据杀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後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
○注“侧亨”至“言之”。
○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後,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С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乃与《特牲》吉祭同,以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
○注“爨灶”。
○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後异名,故郑举後决前也。
饣喜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饣喜。饣喜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弥吉”。
○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礼饣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饣喜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
○注“反吉”至“堂深”。
○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С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後陈者後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後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後,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