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95 页/共 117 页

[疏]“启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为开”。   ○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明阶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共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古文共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   ○注“明阶”至“作拱”。   ○释曰:其夷床在祖庙,共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恐正当两阶之,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共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共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共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   ○注“祖奠”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奠位在户牖之,则此于两楹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共轴馔于阶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在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   ○注“在”至“於此”。   ○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後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祖”。   ○注“此谓”至“无从”。   ○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後。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ヮ,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覆グ。《玉藻》曰:“士齐车,鹿豹直。”干,盾也。笮,矢ゅ也。世,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古文世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   ○注“士乘”至“为膳”。   ○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为车前式竖者,グ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享弘浅蔑”,传云:“享,革也。弘,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蔑,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直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ゅ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至“素裳”。   ○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な”,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な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为潦。凡道车、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车载蓑笠”。   ○注“槁犹”至“衡也”。   ○释曰:云“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ヵ车载旌”,注云:“ヵ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ヵ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ヵ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   ○注“将於”至“设之”。   ○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後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   ○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东上不统於广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後,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广,敛服载之。(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广,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至“在彼”。   ○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   ○注“为有”至“忌也”。   ○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设前後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