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101 页/共 117 页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扌需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纟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後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齐,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也。今文齐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   ○注“卒辞”至“为齐”。   ○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孙於祖母”。   ○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齐,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至“尚飨”。   ○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也。《诗》曰:“吉圭为饣喜。”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   ○注“飨辞”至“孝子”。   ○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练而後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为胖”。   ○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後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後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於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後,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於其庙,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扌前,扌前或为。)   [疏]“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至“为”。   ○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ㄕ益,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斤俎,亦已诬矣。古文ㄕ益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ㄕ益”。   ○注“专犹”至“嗌也”。   ○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馈食,则尸俎、斤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   ○注“虞”至“筮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