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97 页/共 117 页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临朝夕哭”。   ○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至“尊也”。   ○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当诏”至“之事”。   ○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缩从也”。   ○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   ○注“主妇”至“下者”。   ○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後,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卒,匕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   ○注“簋实尊黍也”。   ○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于豆南。(,菜羹也。)   [疏]注“菜羹也”。   ○释曰:此对泰是氵音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   ○注“馔已”至“户西”。   ○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   ○注“会合”至“为开”。   ○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   ○注“复位”至“之左”。   ○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   ○注“飨告”至“是也”。   ○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後,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後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後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钩袒”至“何乎”。   ○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匚单>主及{艹租}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   ○注“尸主”至“虞尸”。   ○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   ○注“踊不”至“主敬”。   ○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後见尸,故後踊,是有先後。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   ○注“延进”至“以升”。   ○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後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後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後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   ○注“辟执事者”。   ○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为堕”。   ○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ソ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扌需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ソ,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扌需,此五者郑既以ソ、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後,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尝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