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 第 109 页/共 117 页

○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   ○注“筮吉”至“神象”。   ○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後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後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   ○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   ○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後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後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   ○注“为期”至“肃之”。   ○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後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   ○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   ○注“击”至“属水”。   ○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   [疏]注“雍人”至“告”。   ○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此亦当然。   廪人扌既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   [疏]注“廪人”至“为”。   ○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扌既,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   ○注“放犹”至“器也”。   ○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扌既,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扌既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注“鱼腊”至“於牲”。   ○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扌既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   ○注“升犹”至“为亻并”。   ○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後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廷,却後名横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横者,取阔於廷。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专、胳为上,是尊;然後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後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   ○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   ○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释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云ヘ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ヘ,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设扃,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皆为密。)   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同於,皆有幂,С有玄酒。(房户之,房西室户东也。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   ○注“房户”至“作幂”。   ○释曰:云“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水于洗东,有斗。设篚于洗西,南肆。(斗,[A179]水器也。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   ○注“斗[A179]”至“此也”。   ○释曰:云“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斗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斗,其《燕礼》、《大射》虽云水,又不言有斗,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沃盥用斗,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   ○注“改更”至“东面”。   ○释曰:前司宫扌既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   ○注“为尸将盥”。   ○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为将祭也”。   ○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   ○注“布陈”至“为右”。   ○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   ○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於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С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   ○注“二尊”至“为枋”。   ○释曰:云“二尊,两С”者,即上“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   ○注“肤为”至“西南”。   ○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後,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斤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当鼎”。   ○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斤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匕。(长匕者,长宾先,次宾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匕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斤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斤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斤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寸刂。)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为寸刂”。   ○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斤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斤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斤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专、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