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法苑义林章决择记 - 第 13 页/共 25 页

章。要决择分者。   此文似错。无由来也。勘。   章。出家亦犯重舍。   以下广明舍不善也。   章。息谤俗为论者。   谈实舍戒无俗。生谤故言不失。   章。又弃戒可说上说上等者。   上品犯重失菩萨戒。非上品犯即不失。故此亦属第二解。   章。心必宽漫者。   漫者遍也。   章。及别皆不失者。   别余趣生。名之为别。即云大同分不失戒。   章。若不受菩萨戒至以随作生者。   此意说云。菩萨但受出家之戒。命终亦舍。何以故。若菩萨戒通於五趣。命终不舍。出家之戒不遍诸趣。随作令受而合受之。所以命终形没等舍。且为此趣。应勘余本。   章。若生分者舍至亦得随转者。   此文意说。菩萨生分中尽转趣余生。其出家戒而亦不舍。随彼而转。菩萨期心得多生故。   章。准此文故者。   准决择文。得许经生而戒不舍。而勘别不得者。余文之中不许菩萨出家之戒经生不失。而无答也。今思答者。经生舍者据别受说。言不舍者约其同受。上下有此答意。   章。还得顺意四乘故者。   身三语一。章不说述。戒而便舍者。不说彼人体持戒已前不律仪而亦弃舍。故知还得名不律仪。   章。义准至道理亦尔者。   舍不律仪。通系非系。准据律仪。亦可得有暂时多时。十善等戒随多少时皆得受故。今观文势明不律仪。何须说彼律仪。律仪无许短长受故。今助释者。受不律仪亦可得故。许短长而受成不律仪。而同於舍。思之。   章。况彼唯恶与恶行事却便舍恶者。   不律仪者是最恶。诸有彼形没二形生。恶行恶念更增。如何言却舍恶法。   章。得烦恼所引无表者。   信所引无表。信萎时舍。烦恼所引无表。烦恼尽时舍。   章。若菩萨至亦不舍者。   菩萨善中所摄处中律仪。命终不舍。菩萨意广彼故。诸菩萨像造作经所行施等皆处中也。   章。其退菩提心第一摄者。   菩萨戒二缘舍中退菩萨心。即六缘中初之所摄。   章。由此但五者。   菩萨舍处中戒但有五缘。无表表。断断坏。坏舍舍者。即是命终具六缘者。据其余人。   章。如鼻舌应亦尔者。   说佛鼻舌。佛既恒居第四静虑。明知二识上地亦有。不尔。佛岂无八识耶。以此故知。舌等既然。无漏身语八地有。亦有云。八地以去生第四禅。虽无有漏鼻舌二识。然许此菩萨起欲界鼻舌二识。依上界根。然借六识理亦无违。望其章意即不如是。章中自言无漏识故。借下识者是有漏故。   章。善者如前者。   同次前表业。欲及四禅五地所摄。有云。有漏身语表。得许已上三定而起。说十八梵。佛边受戒不可起。初禅散心发表。有漏善系。地强故上不起下。有漏定亦然。又彼定中不发身语。若起下无记。如何受戒。故知但是自地散善发表业。故而受戒也。彼有思故。故知有漏身语表通上三定。故命终等得起下。染唯借识。但异地意言相行因缘。言定不起下善心等者。唯第六识。第五识得起不识行。依上根上识不得依下根也。更有超禅等。可容上起不定心地舍证。   章。此别解至定是无漏者。   此意说云。若是色界回心菩萨别脱戒。为菩萨时依於色界而是有漏。至佛位时舍前有漏。决定得其无漏别脱。有云。此约菩萨无漏心受以上三定。有漏不能发身语表。故言定无漏。此义不然。既许四禅凡夫得受菩萨律仪。岂可不发身语表业得戒无表。以此故知。回心之者不得言定无漏心受。   章。十八梵者。   有云十八天中梵王。非余少梵王。且作此释。未为决定。   章。别受别脱除诸一切圣者者。   若是圣者即能别受出家别脱。凡夫即不然。既简凡夫唯不得受出家戒。明知亦得受菩萨戒。如何说言三定唯依无漏心受。   章。上界至由此不得者。   释色界凡夫不得别受出家律仪。又释者色界回心必不生下。故须於上受出家。凡虽回心求大菩提。还下生。故不定受。谈实容受於理何伤。思之。   章。既许欲天至得别脱者。   住梵行者有圣教文得别脱戒。虽未见文。举梵行例。   章。但非彼性者。   虽受五八俱名妙行。相似解脱非真解脱。以彼非是受戒器故。言有别脱。但据相似。   章。非菩萨戒者。   此意既云非畜生五八。但是相似。非实别脱。若菩萨戒彼受得。非如五八是相似也。   章。地狱无由至可摄於彼者。   地狱唯得菩萨戒摄。然杂受处。今解或可纯受处得。亦何妨哉。佛等力故。云纯受者。据余时说。   章。瑜伽俱遮意至不遮畜生等。   此论意云。畜生等趣既非所遮。何故不得受近事戒。俱字疑错。   章。根依发起犯戒烦恼者。   根者三不善根。此根为依而能发起犯戒烦恼种子。初未至定能对治之。有云。根字错。合为总字。总依犯戒烦恼种子。立所对治。   章。法尔静虑皆能伏者。   伹是静虑。此能伏者但是静虑。即能伏於犯戒。非也。   章。唯是色界有此为未可者。   若色界有定律仪。理为不可。若其有宗定戒。色界有色。故唯在色。   章。有唯修道等者。   前言六地是常途义。章家欲明下三无色而亦得有。所以更言有义而为征起。今观文势。复无有义二字。理亦应好。言不次故。   章。非想地者至明断义者。   明字应合是得字。说彼非想但是远分得断义也。非是断。对治名为断也。得断义字。向属於非想。若明断义。向属下者。理即相违。色界等身非得断义违分。所以然者。要断下惑方生於上。身既生。欲界惑已断。如何上二界身得断义耶。故知身但得远。谓此所以不得属下。   章。三界身一切容起者。   此文总也。上二界身但起远分。依欲界身可通起也。思之可知。   章。意表等及无漏者。   即是前明处中之中。许处中戒而有无漏师义。章。起者下。明诸趣起诸律仪故。言故者。即据举也。   章。三界别说者。   说字错也。合是脱字。三界别脱者。是菩萨戒。何以故。摄善法戒即三界漏与无漏一切善法皆是菩萨摄善别脱。善言说者有何所以。次言定道及无漏者。通三乘说。三界别脱。说唯菩萨戒。更思。   章。皆是能至四大所造者。   即以无漏等律仪色。此是造彼。欲界怨身语。能造四大之所造。   章。所以亦界已名造者。   此义错剩无用故。   章。小乘必有至知相无故为杀者。   小乘说鬼神见彼仙人身语。现其瞋色。有勤说故而方行杀。所以上有表发无表。   章。大乘意表至发杀生无者。   无者无身语表。   章。若不尔至云何成者。   若仙人意业亦有。依身语表故。便违二十论。可知。   章。今解至非彼论意者。   不用身业者。说仙人不以身杀国人也。能杀具者。即是仙人现其瞋时。身色改变感动。语发怨声。此等皆是杀家之具。此杀具不所发色。故意无表亦得色名。彼论本意不说意业。依表而发言。由先至鬼成者。会彼论意。彼论意云。但由意行成杀鬼。非亲行杀。故说意业不有身语等表。据本成罪鬼。然鬼神等未杀之时。仙人业道亦复未得。要杀方得。   章。扇据半择迦者。   初重后轻。   章。外道贼住者。   外道诈为比丘。名外道贼住。若受戒时缘不具等。虽受而不得戒。处比丘中同布萨等。名贼住。准可知。   章。若别异住者。   犯四根本。无藏心而即发露。名破戒。而不得根本之罪。由无露故汗别住。终身忏悔。故与不共而别明也。有曰是异喜住盗心受戒也。此亦不可。   章。不共住者。   犯根本罪若不即发露之者。   章。若王所恶者。   王酬家。   章。若有至不宜业者。   不宜业者。违王教法。   章。若他劫引者被他所得者。   设成盗巳后转与余人。余人得者名他所得。有云。劫引者是劫成引明。他得者成盗将。虽作一解。然欲多别。不及前解。   章。若从五戒一者。   第一即受名五戒。   章。但遮其遮戒者。   剩初遮字。受十戒时但品得其遮戒。余四共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