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6 页/共 13 页
凡弟子当择明师。久久亲近。不得离师太早。如师实不明。当别求良导。
梵语室洒。此云所教。旧曰弟子。学在师后名弟。解从师生名子。若师道眼通明。则尽寿事之。倘或不明。宜别参知识。沙弥本无离师之法。以师不明。故别求良导。以良导能导人至於至道。故经云。随顺善师学。得见恒沙佛是也。幸无敬猕猴为帝释。宗瓦砾为明珠。宗瓦砾是不识法。敬猕猴是不识人。不识法则慧眼失。不识人则堕邪途。故云。汝师既堕。汝亦随堕。此之谓欤。
设离师。当忆师诲。不得纵情自用。随世俗流。行不正事。
不忆师诲。故纵情自用。随世俗流。故行不正事。中心经云。佛言知师恩者。见师则承事。不见则思惟师之教诫。是也。
亦不得住市井闹处。
聚货交易之所名市。古於汲水之处为市。故曰市井。市中喧杂。故曰闹。处虽非市井。诸余闹处。亦不得住。
不得住神庙。
血食祭祠。非出家者所居。梵王帝释。由尚不敬。况事酒肉之神。大违圣教。非佛弟子。
不得住民房不得住近尼寺处。
男女有别。故不近尼寺处。僧俗须分。故不住民房。一恐情生渐染。二令俗讥谤。
不得与师各住。而行世法中一切恶事。
为利贩卖。交结往来。恃俗豪强。学习奇艺。俳优受雇。通使四方。种植求利。皆曰恶事。
△随师出行第三
不得过历人家。
从一家到一家。故曰过历。纵过父母檀越家。师不听。亦不得入。
不得止住道边。共人语。
道路也。若遇亲朋知识。当善辞却。无得共语。而失随侍也。
不得左右顾视。当低头随师后。
顾视。则散意失仪。低头则心端表正。
到檀越家。当住一面。师教坐应坐。
住一面。谓侍立师侧也。檀是梵语。此云施。谓彼能行布施。则便越度贫穷苦海也。
到他寺院。师礼佛。或自礼。不得擅自鸣磬。
檀。是自专也。寺各有主。宾主须分。自具客仪。不得輙自举动故也。
若山行当持。坐具随之。
或尼师坛。或蒲团。或随所坐物。任持之。以便师坐也。
若远行。不得相离太远。
太近则足蹈师影。或步扬尘。太远则不闻师唤示。或致余失。五十颂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
若渡水当持杖徐试浅深。
浅则扶师渡过。深则倩人荷舆。
持瓶携锡等。具如律中。文繁不录。
十戒经中。持师澡瓶有十五事。携锡有七事。文多故云不录。欲学者。自当检阅戒经。
附 若偶分行。约於某处会。不得后时。
偶者。适然也。不得后时者。当先到约师处候。勿在师后方至。
师受斋。当侍立出生。斋毕。当侍立收嚫。
出生者。谓施诸鬼神众生之食。须着净器。安於净处。嚫是檀越所施之物。成范云。候师斋讫。收师檀嚫。大律云。食后施衣物。名为达嚫。是也。案嚫字。本从口。今从贝。讹也。梵语具云达嚫拏。此言施。在法则曰法施。在财则曰财施。在家人应行财施。出家人应行法施。一览云。财法二施始成功。福慧两全方作佛。
△入众第四
不得争坐处。
须敬让之。
不得於座上遥相呼语笑。
如有要事。当弹指使觉。轻语令知。不得遥呼失仪动众。笑则失非小矣。
众中有失仪。当隐恶扬善。
隐恶则自长德。扬善则僧海增隆。
不得伐劳显己之功。
事功曰劳。自称己功曰伐。谓不得矜夸自能。以显己功。老子曰。不自伐故有功。是以君子不伐善也。
凡在处。睡不在人前。起不在人后。
一自离懈怠。二无动众念。故不在前后也。
凡洗面。不得多使水。
一防后人。二自惜福。古云。热水用人烧。冷水用人挑。若不解修行。纵有河沙福亦消。清规云。不得洗头。有四件自他不利。一污盆。二腻巾。三枯发。四损眼。
擦牙吐水。须低头引水。下不得喷水溅人。
由水引下。故不溅人。清规云。右手蘸牙药。揩左边。左手蘸药。揩右边。不可再蘸。恐牙宣口气过人。
不得高声鼻涕呕吐。
从鼻出曰涕。从口出曰呕吐。
不得於殿塔。及净室。净池。净水中涕唾。当於僻处。
口出曰唾。非当道净所。曰僻处。
吃茶汤时。不得只手揖人。
吃茶汤揖人非时。只手揖人非礼。
不得向塔洗齿。及向和尚。阿阇黎等。
言塔则兼圣像矣。等者。谓长老上座。及尊客等。
凡闻钟声。合掌默念云。闻钟声。烦恼轻。智慧长。菩提生。离地狱。出火坑。愿成佛。度众生。唵。伽罗帝耶。娑诃。
初於闻中入流忘所。故得烦轻慧长。寂灭现前。故曰菩提生。超越世出世间。故曰离狱出坑。十方圆明。是曰成佛。获二殊胜。故曰度生。绝名言。离性相。故曰唵伽罗帝耶。不住涅盘。不住生死。故曰娑诃。若卧时。闻钟声。即起默念。除病不起无犯。若自鸣钟。应先念愿此钟声超法界偈。次念此偈。又凡击钟。须缓打。前音将尽。方续后声。如昔志公。借武帝道眼。见地狱苦相。问曰。何以止之。志曰。唯闻钟声。共苦。暂息。遂诏天下寺院击钟。舒徐其声。付法藏经。亦令声延长久。增一阿含经云。若打钟时。愿一切恶道诸苦。并皆停止。若闻钟声。兼说偈赞。得除五百亿劫生死重罪。杂喻经说偈云。闻钟卧不起。护塔善神瞋。现在缘果薄。来报受蛇身。所在闻钟声。卧者必须起。合掌发善心。贤圣皆欢喜。
不得多笑。若大笑。及呵欠。当以衣袖掩口。
多笑则失正念。大笑则非威仪。呵欠亦曰欠呿。是懈倦之貌。毗尼母经云。气有二种。一上二下。上气欲出时。莫当人张口令出。要回面向无人处。若下气欲出时。不听众中出。要作方便出外。至无人处出。然后来入。莫使众讥嫌恶贱。入塔殿时。不应放下气。和尚大德上座前。亦不得放下风出声。若腹中有病急者。应出外放。莫令人生恶贱心。大律云。若急下风来。当制。若不可忍者。当下道。在下风放之。若在禅房中嚏者。不得放恣大嚏。若嚏来时当忍。以手掩鼻而嚏。勿令涕唾出。
不得急行。不得将佛灯私就己用。若然灯。当好以罩密覆。勿令飞虫投入。
凡所动静。须护身威仪。举步即当视地。勿伤虫蚁。将佛灯私用。当堕黑暗地狱。生生失智慧明。覆灯如前释。
供佛华。取开圆者。不得先齅。除委者。方供新者。萎者不得弃地践踏。宜置屏处。
谓选开敷圆满者。其半开。及将残者勿取。先齅践踏。是无尊敬也。屏处是无人行处。亦非秽污处。要用最经云。鼻嗅香者。由减香气。无其福德。正报堕波头摩地狱。世世鼻根无香味。日云经云。香烟不尽放地。得越弃罪。尽五百岁堕粪屎地狱。何以故。由放逸心故。萎者。隔宿花也。经云。炉瓶并须净拭。取花及杨枝。当咒愿山泽树神。不得拔其根株。当直往还。不当慢惰语笑。
不得闻呼不应。凡呼俱宜以念佛应之。
应字去声。是答辞。或答南无佛。或答阿弥陀佛。或答阿。大律云。当答言诺。
凡拾遗物。即当白知事僧。
或白知事人。或白本师。或置常住库中。待物主来。言说与物相当者。与之。不得私匿。昔乐羊子。得遗金。与其妻。妻曰。妾闻志士不饮盗泉。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况拾遗财利。以污其行乎。羊子惭。遂弃金於野。苟其私匿。尚不如一妇人矣。
附 不得与年少沙。弥结友。
若非道安僧光之流。不可为友经云。非贤不友。非圣不宗。不孝之子。嗜酒之徒。志趣邪僻。履行凶险。不得交游。往来之艺浊。亏损道行。成范云。私狎恶师恶友。数习放逸。种种触恼本师。师不容忏。当再坚求恳乞。师固不容。当速请师之亲友宿德。转为请求哀忏悔。永绝鄙恶。无复再犯。是故贤者。有三畏。恶师恶友恶术。能障正道。开导邪途。早觉则善。若不知返。则生无少益。死有长哀。
不得三衣苟简。
此是比丘三衣。优婆塞尚使畜之。令念福田之相。是解脱之服。况沙弥而得苟简少缺。原为令识福田之相。及备进具时须。非谓使其披着。倘贫难办。理亦无过。今时末法阿师。不谙律典。不知如来法制。皆令沙弥披着五条七条致使在家男女受五戒者。雷同披着深为不法。获罪非轻。详如下辩。
不得多作衣服。若有余当舍。
多作多累。纵恣幻躯。故云进道严身。三常不足。方名少欲道人若自识无常。念他贫乏。故有余即当舍之。
不得办精致拂。玩器等。妆点江湖。取笑识者。
不识四大皮囊。故办精致。迷惑正念。故学妆点。效他不法。故取笑识者。暂时犹尚不可。况其终年玩弄。所谓赏玩暂时。悲忧长久。是也。无系累者。曰。江湖散人。即是走江湖挂搭之人也。
不得着色服。及类俗人衣饰等。
色服。谓红紫黄绿白等。宜着坏色缁衣。类俗衣饰等者。或颜色类似。或制饰类似。如小领。窄袖。云头履等。
不得不净手搭衣。
敬衣如敬塔。故须净手持着。凡手持鞋袜。下衣。抓头。摩足。触不净器。并须净洗。方执余净物。
凡上殿。须束缚裤袜。不得放意自便。
恐有下毛脱落。故须束缚。若在余时。及小童子。不束无过。
不得闲走。不得多言。
闲走废习诵。多言纵口业。
不得坐视大众劳务。避懒偷安。
坐视是无惭避懒则损福。经云。当尽力作众僧事。
不得私取招提竹木华果蔬菜。一切饮食。及一切器物等。
梵语招提。此云四方僧。物属常住。私取即犯盗愆。经云。若有所欲取。当白知事人。僧照禅师苦行。禅定第一。行法华三昧。感观音大士为说法。得无碍辩才。又见普贤大士乘白象放光证明。曾用众僧盐一撮作斋饮。以用无几。不以为意。后行方等忏法。忽见相起。计三年。增长至数十斛。乃急卖衣。买盐偿众。其相方灭。又释道相暴死。至冥府。见一榜题云。此人盗僧杏树。截作梳材。寺僧道郭。拾得残木一橛。仍堪作梳。直八十钱。当堕火烧地狱。相还说之。郭闻说。即时偿还又炀帝二年。僧道明亡。同房僧玄绪。暮行野间。忽见寺。往投之。遇道明。不异平日。见众僧粥。皆作血色。举体火然。绪惧问之。明曰。此是地狱。吾为取僧柴一束煮染色。忘不赔偿。当一年然足受罪。褰衣见膝下并焦黑。因曰。公幸为我买柴百束。赔还常住。并写法华经一部。可得免苦。绪许之。归寺依言。为办。重往寻寺。寂无所见。智者闻之。孰不毛竖。
不得谈说朝廷公府政事得失。及白衣家长短好恶。
王臣政事。是国家之正法。长短好恶。乃俗家之是非皆乱正念。亦招祸咎。故曰不得谈说。经云。不得论说国家政事。评量优劣。出军行师。攻伐胜负。是也。俗喜着。白服。故曰白衣。
凡自称。当举二字法名。不得云我。及小僧。
僧者众也。是四比丘已上之称。尚非一比丘之举况一沙弥而得云乎。言小则轻於众。云我则自亵於己。出家是尘外之宾。乃至对王侯。亦自称名而已。沙门僧锺。见齐武帝。称贫道。帝曰。称名亦无嫌。帝问王俭曰。先辈沙门对帝何称。正殿还坐否。俭对曰。汉魏佛法未兴。不见纪传。自后稍盛。皆称贫道。亦闻预坐。言贫道者。道谓三乘圣人所证之道。我於此道寡少。故曰贫道。论云。贫有二种。一财贫。二德贫。又一智贫。二法贫。故不言臣也唐肃宗。敕僧尼朝会。毋得称臣。洪觉范曰。明教嵩。每叹沙门高尚。见天子无臣礼。自唐令瑫。首坏其端。历世因之。於是不疑。彼山林逸士。天子犹不得臣之。况沙门之道尊居三宝。为世归依者乎。故正宗记之首尾言臣某。以存故事。其间自叙则止称名。当时公卿莫不重其高识。统纪云。易曰。不事王侯。高上其事。记曰。儒有上不臣天子。下不事诸侯。后汉王儒仲被征。见光武。称名不臣。有司问其故。对曰。天子有所不臣。夫儒生隐士。尚知以道自高。况世外学佛。名居福田。岂当臣事世主。自取污辱。若肃宗者。可谓知尊释氏。深识大体者矣。
不得因小事争执。若大事难忍者。亦须心平气和。以理论辩。不可则辞而去。动气发粗。即非好僧也。
设被非法诬谤。尚当忍耐。以理伸辩。勿现於颜色。若其人不可以理论。乃方便善辞而去。况因小事而自瞋争乎。故经云。慎无愠讼。推直於人。引曲向己。见有诤者。两说和合。清规云。有理无理。并皆出院。何也。盖僧当忍辱。若执有理而争者。即是无明。故同摈之。息诤於未萌也。大律云。不忍辱人。有五种过。一凶恶增长。二事后悔恨。三多人不爱。四恶声流布。五死堕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