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10 页/共 13 页

不得与师同室同榻。或得同室。不得同榻。   为防恶人。恐有梵行难。故听同室也。   亦不得与同事沙弥共榻。   同事。谓同沙弥所施行事。或同师学者。如僧护比丘见地狱二沙弥眠卧相抱。猛火烧身。苦不休息。佛言。迦叶佛时。是二沙弥。共一被褥中相抱眠卧。以是因缘入地狱中。火烧被褥中相抱受苦。至今不息。   凡挂鞋履小衣等。不得过人头面。   凡是下身衣物。不得高挂。   附 不得脱里衣卧。   里衣。是近身着者。若上若下。皆名里衣也。   不得床上笑语高声。   前诫禅堂中卧语话。此诫房中睡时语声。   不得圣像及法堂前。携溺器过。   圣像是佛菩萨像。或罗汉祖师像。溺同尿。小便也。   △围炉第十五   不得交头接耳说话。不得弹垢腻火中。   交头是杂话之端。弹垢则臭气熏人。大律云。若毛发。爪甲。涕唾。皮血。饼果。毒药。着火中。皆得罪。清规云。不得拨火飞灰。   不得烘焙鞋袜。不得向火太久。恐妨后人。稍暖便宜归位。   烘焙与太久。皆妨碍他人。箴规云。净发围炉。礼宜谦让。佛言。向火有五过失。一令人无颜色。二令人无力。三令人眼暗。四令多人闹集。五多说俗事。   △在房中住第十六   更相问讯。须知大小。   问讯。谓发言询问。生年戒腊。及兴居安利否。学业日进否。若有得失言语。即乞欢喜。不得经宿。互相赞美。不得背相是非。   欲持灯火入。预告房内知云。火入。欲灭灯火。预问同房人。更用灯否。   入时预告。免彼有失仪仓卒。灭时预问。虑他须用。亦不得钉破墙壁挂灯悬物。果报如僧护经说。时时须检点火烛。勿令失误。   灭灯火。不得口吹。念诵不得高声。   口吹即失仪。复令臭气熏人。及伤食火之虫。亦不得以手风扇灭。当用物折去残炷。徐隐油中。高声则动他心念故也。   若有病人。当慈心始终看之。   经云。八福田中。看病为第一。善生经佛说偈言。人当瞻疾病。问讯诸危厄。善恶有报应。如种果获实。世尊则为父。经法以为母。同学者兄弟。因是而得度。大律云。看病有五功德。一知可食不可食。二不恶贱便利唾吐。三有慈愍心。不为名利。四能经营汤药至瘥或终。五能为病人说法。令生欢喜。   有人睡。不得打物作向。及高声语笑。   向同响。物应声也。   不得无故入他房院。   谓无事之故。不得轻入他房院中。   △到尼寺第十七   有异座方坐。无异座不得坐。   异座谓非尼常所坐者。以男女有别。座必须分。故也。   不得为非时之说。   谓非宜说法之时。则不应为说。   若还。不得说其好丑。   谓不得论说其是非好恶。及彼形貌也。   不得书疏往来。及假借裁割洗浣等。   书以达意。疏以陈事。假即是借。裁割是缝补。洗浣即浆洗衣服等。斯皆恐生惭染。及招讥谤。故不听也。   不得手为净发。   谓不得亲手。为其剃发。成范云。亦不得把手教剃式。不得入厨教作美食。非师差使。纵过尼寺门。不得擅入。   不得屏处共坐。   一生渐染。二令他疑谤。   附 无二人。不得单进。不得彼此送礼。   单进则令他讥议。送礼即非出家所宜。   不得嘱托尼僧。入豪贵家化缘。及求念经忏等。   求念经忏。自失清高。托化缘。招他讥嫌。   不得与尼僧结拜父母姊妹道友。   一为世俗嫌疑。二重结生死之累。大非释子出世人之所为也。   △至人家第十八   有异座当坐。不宜杂坐。   谓不得与俗共相杂坐。当自别座而坐。亦不得蹲坐。箕坐。交胫坐。摇身坐。摇足坐。数起数坐等。   人问经。当知时。慎勿为非时之说。   若戏问。若难问等。皆不应说。当观前人根器。宜闻何法。应说多少。不得过说。仪则经云。说法不当机。他闻心不喜。命终受大苦。大经云。若有受持读诵书写宣说。非时非国。不请而说。轻心。轻他。自叹。随处而说。反灭佛法。乃至令无量人死堕地狱。则是众生恶知识也。大律云。有五种人问法。皆不应为说。一试问。二无疑问。三不为悔所犯故问。四不受语故问。五诘难故问。并不得答。若前人实有好心。不具前五意。为欲生善灭恶者。乃随机方便好心为说。若自解未明。若於法有疑者。则不得为说。恐令前人有错传之失。彼此得罪。   不得多笑。   亦不得痴笑。狂笑。无缘笑。皆由散心故。失自珍重。令他讥嫌也。   主人设食。虽非法会。亦勿失仪轨。   凡为受食。须具威仪轨则。如同众食法会无别。故行护云。入俗家坐起。须具威仪。发言慈善。不得粗犷。勿说世间事。当说法语增其善心。常摄六根。不得放逸。   无犯夜行。   夜则勿去。早须归寺。   不得空室内。或屏处。与女人共坐共语。   一恐渐染情生。二令他人讥议。   不得书信往来等。同前。   同前。如不得与尼假借裁割洗浣等。   若诣俗省亲。当先入中堂礼佛。或家堂圣像。端庄问讯。次父母眷属等。一一问讯。   此言问讯。谓合掌低头而已。长揖亦得。若家有佛像。观音菩萨像。应礼。若香火神像。只宜合掌低头。父母等。当加讯问兴居。   不得向父母说师法严。出家难。寂寥淡薄。艰辛苦屈等事。宜为说佛法。令生信增福。   说师法严苦屈等事。即令父母生姑息子之爱心。於三宝所。不生敬仰之念。遂长沦苦海。若为说佛法。则彼信重心生。福慧增长。超越轮回。是即度父母出於生死苦海矣。   不得与亲俗小儿等。久坐久立。杂话戏笑。亦不得问族中是非好恶。   与小儿坐立杂笑。非出家仪。问俗是非好恶。污自心地。   若天晚作宿。当独处一榻。多坐少卧。一心念佛。事讫即还。不得留连。   不得与小儿仆婢。同床被席。故独处一榻。以防梵行难。复令彼信敬心生。故多坐少卧。离妄想境。故一心念佛。常忆师诲。如子念母。故不留连。   附 不得左右邪视。不得杂语。若与女人语。不得低声密语。不得多语。   言无有私。故不低声密语。发言合则。故不杂语多语。   不得诈现威仪。假妆禅相。求彼恭敬。   沙门虽具威仪。而不诈现求恭。虽具禅默。而不假妆邀名。   不得妄说佛法。乱答他问。自卖多闻。求彼恭敬。   妄说佛法。言无宗绪。故失旨乱答。欲求恭敬。乱答失旨。而反招他轻慢。   不得送盒礼。效白衣往还。   送往酬还。乃俗家所作。交结世情。非释子所应。大集经佛言。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现前僧物。笃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花果树园。饮食。资生。床褥。卧具。汤药。一切所须。私自费用。或持与知识亲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狱所受果报。复说偈言。宁以利刀自割身。肢节身分肌肤肉。所有信心舍施物。俗人食者实为难。宁吞大赤热铁丸。而使口中光炎出。所有众僧饮食具。不应与俗及私用。云云。亦不得以僧物。贮积贩卖。出贵收贱。与世争利。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而食。如昔目连携福增比丘入海行次。见一大向树。多虫围唼其身。乃至枝叶无有空处。大叫震动。如地狱声。福增问目连。目连答曰。此树是昔营事比丘。用常住物花果饮食。送与白衣。今受此花报。后堕地狱。唼树诸虫。即是得物之人。又唐西京胜光寺。沙门孝贽。亲姻往来。数以寺果啖之。未几得呕血之疾。自云每欲疾作。见赤衣使者。将往黑林中。大风吹散枝节。顷之又引向台观上。一人仪容可畏。厉声责之曰。何得以寺家果饲亲姻。言已而失。贽惧。即计直偿众僧。月余乃免。如此因果历然。闻者可不惧哉。   不得管人家务。   此有三过。一自生狗心。二家人憎嫌。三外人讥谤。   不得杂坐酒席。   大非出家所为。诸过由此而生。   不得结拜白衣人作父母姊妹。   今时此类颇亦多矣。皆由出家初念不正。是致颠倒而不自知。故辅行云。舍所亲。弃恩爱。居兰若。修三昧。更结异姓为兄弟父母。倒之甚也。   不得说僧中过失。   人非圣哲。孰能无过。迦叶起舞。尧舜病诸。自无慧目。岂察他非。僧德如海。佛犹亲赞。若生诽说。自招苦报。   △乞食第十九   当与老成人俱。若无人俱。当知所可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