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5 页/共 13 页

一诃子。二[鞥-合+(白-日+田)][革*益]勒。似桃。此方无也。三余甘子。四荜茇。五胡椒。 八浆   一梨。二阎浮子。三酸枣。四甘蔗。五蕤果。六藕。七婆楼师。似蘡薁子。此方无有。八蒲萄。如此八种。用物压为浆。以囊滤之。盛於净器。澄如水色。方听饮之。不得咬嚼。及以煎汤。今有食橄榄蜜瓜。蜜冬。蜜煎。山药苡仁。为非时食者。深为非法。不可啖也。 俳优   演戏文也。昔唐明王教戏於梨园。今谓之梨园子弟。 五不翻   翻谓翻译。西天之文。而为东华之义。原有五不可翻。一秘密。二含多义。三此方无有。四顺古五令生善故。 箜篌   武纪云。箜篌二十五弦。汉武帝。命侯挥造。因姓及声坎坎应节。故名为坎侯。今讹为箜篌。 塞   音赛。行棋相塞谓之塞也。 天庙焚身。淫女骑颈  昔者外国王有女名曰狗头。有捕鱼人名述婆伽。途中遥见王女在高楼上窗中。染着心生。不肯暂舍。弥历多月。不能饮食。母问其故。以情答母。我见王女。心不能忘。母言。汝是小人。王女尊贵。不可得也。儿言。我心愿乐。不能暂忘。若不如意。不能得活。母为子故。入王宫中。常送肥鱼。以遗王女。而不取价。王女怪问。汝欲求何事。母白王女。愿却左右。当以情告。我惟有一子。敬慕王女情结成病。命不久远。愿垂愍念。赐其生命。王女言。曰。语彼月十五日。於某天祠中。住天像后。母还语子。汝愿已得。告之如上。沐浴新衣。在天像后住。王女至时。白其父王。我有不吉。须至天祠。以求吉福。王言。大善。即严车五百乘。出至天祠。既到。敕从者齐门而止。独入天祠。天神思惟。此不应尔。王为施主。不可令此小人毁辱王女。即魇此人令睡不觉。王女既入。见其睡重。推之不寤。即以璎珞。直十万两金遗之而去。去后。此人觉已。见有璎珞。又问众人。知王女来。情愿不遂。忧恨懊恼淫火内发。自烧而死。以是证故。知女人之心。不择贵贱。唯欲是从也。出大智论。   ○又昔者。波罗柰国山中。有一角仙住山修道。被淫女扇陀。诳诱骑颈。担女入城。详载经律中。文多不录。   ○狗头。或云蛇头。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卷下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 袾宏 辑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门 弘赞 注   ○下篇威仪门   威仪者。谓有威可畏。有仪可敬。由持净戒而梵行具足。堂堂僧相。众德威严。故令人可畏。动静合则。颙颙可观。仪端表正。故令人可敬。斯成出家之道品。人天之师范。所谓净行成於道仪。清白圆於戒品。气高星汉。威肃风云。内怀师子之德。外现象王之威。人天赞承。神龙钦伏。故华严经云。具足受持威仪教法。能令三宝不断是也。今此下篇。共有二十四章。同出威仪一门。是沙弥之车辙出世之初阶也。   佛制沙弥年满二十。欲受具足戒时。若问不能具对沙弥事者。不应与具足戒。当云。卿作沙弥。乃不知沙弥所施行。沙门事大难作。卿且去熟学。当悉闻知。乃应受具足戒。今授卿具足戒。人谓佛法易行。沙门易作。故当先问。   沙弥欲受具戒。师问十戒。诸威仪事。不能具对答者。不应与授具戒也。卿是贵称。犹君呼臣也。不知沙弥所施行者。谓不谙沙弥律仪所应施为行事也。沙门事大难作者。谓比丘二百五十戒。甚难行持也。熟学者。谓当精习十戒并诸威仪也。当悉闻知者。闻谓博问先知。知谓自心了达。人谓佛法易行沙门易作者。由不知佛道至妙。故言易行。不识罪福运行。法律交互。故言易作。凡为师者。故当以此先问。   以下条则。於沙弥威仪诸经。及古清规今沙弥成范中节出。又宣律师行护律仪。虽诫新学比丘。有可通用者。亦节出。良以末法人情。多诸懈怠。闻繁则厌。由是删繁取要。仍分类以便读学。间有未备。从义补入一二。   以下条则者。谓下二十四威仪法则也。沙弥威仪诸经者。是沙弥十戒经。事师法。仪则经等。古清规者。是百丈清规。及古德所撰箴规等。沙弥成范。是明笑岩月心禅师。於十戒法等撰出。行护威仪。是唐道宣律师所撰。然亦未详其的。何也。其中有一二不合律文故也。繁者。多也。谓由时当末法。人多懈怠。因情懈怠。故闻繁则厌心生。由是於上经律清规中。删去繁文。段段节略出其枢要。仍分为二十四类。盖由律海弘深。探之不得其源。义天高广。仰之莫穷其顶。是以删彼弘文。撮为要略。以便初进习学。知所向方。补入者。出大师手笔。谓於威仪行事中。有所未备者。即随其义类。而补足之。   其有乐广览者。自当检阅全书。   沙弥十戒法中。威仪有七十二种。欲乐广知事义。自当检阅彼文。并沙弥诸律仪等。   △敬大沙门第一   不得唤大沙门字。   梵语沙门。此云勤劳。谓其修道有多功劳故。又云勒息。谓勤修善品。息诸恶故。又云勒行。谓勤修善法。行趣涅盘也。瑞应经云。息心达本源。故号为沙门。大沙门。即受具戒人。字是名字。唤是呼唤。谓不得称彼二字名。当云某甲大德。或云某甲长老。杂阿含经云。佛告诸比丘。当恭敬住。当常系心。常畏慎。若不恭敬。不系心。不畏慎。而欲令威仪具足者。无有是处。不备威仪。欲令学法满者。无有是处。学法不满。欲令五分法身具足者。无有是处。五分法身不具足。欲得无余涅盘者。无有是处。   不得盗听大沙门说戒。   比丘布萨诵戒时。及讲说毗尼时。沙弥不得私往窃听。自获重罪。后永不得受大戒。深宜慎之。或见大沙门二三人同室细语。不得輙入。若有急务。当弹指作声。然后入。除比丘余人细语亦如是。以泄他是非。自招祸咎。及乱正念故也。   不得转行说大沙门过。   或比丘有所误失。不得背后说其长短。亦不得屏处骂大沙门。及在前戏笑。效其言语。形相行步等。大律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说。皆为利益。不应私忿道说於他。论云。若向白衣说比丘罪恶。则前人於佛法中无信敬心。宁破塔坏像。不向人说比丘过恶。若说过罪。则坏法身。   不得坐见大沙门过不起。除读经时。病时。剃发时。饭时。作众事时。   若见比丘行过。即当起立。唯除上五事。不起无犯若路相逢。即当下道正立。待过方行。凡有教益。当叉手立听毕。作礼谢之。若被叱责不得张目视。当软语悔罪。引短向己。庄严宝王经云。若轻慢众僧者。是人当堕贫贱家生。随所生处。根相不具。背伛矬陋。舍是身已。而复生处。多病痟瘦。手足挛躄。而有脓血。盈流其身。零落身肉。经百千万岁。受斯苦报。   行护云。五夏以上。即阇黎位。十夏以上。即和尚位。虽比丘事。沙弥当预知之。   夏即夏腊。谓受具戒曾经尔所夏腊也。和尚者。胡言也。此云力生。谓由师之力。生我戒身也。若据梵语则云乌波驮耶。此言亲教师。谓弟子亲从受教也。今此虽非亲从受戒。及与受教。以其腊高德重。故同师位也。阿阇黎。或云阿遮利耶。此云轨范师。谓其能教弟子法式也。此有五种。一与授十戒。二与授大戒。三与教授。四与依上。五与授经。   △事师第二   当早起。   事师者。始终承奉。不相离异。名之为事。人之模范。以道教人。名之曰师。又曰师长。谓为人之长。训物之规也。或曰师父。父矩也。以法教子故。律云。弟子看和尚。当具四心。一亲爱。二敬顺。三畏难。四尊重。侍养承接。如臣子之事君父。如是展转相敬重瞻视。能令正法久住。增益广大也。佛法中。一夜分三时。谓初中后。初后二时事师。或礼诵坐禅。中夜方卧息。若过中夜。即当先起。自盥漱已。然后具杨枝澡水等。候师所须。   欲入户。当先三弹指。   若入师房。须在门外先弹指三声。令师觉已。方入。   若有过。和尚。阿阇黎。教诫之。不得还逆语。   若自有过失时。二师教诫呵责。当低头受教。不得逆师言语。去后尤当思念依教行之。成范云。沙弥於师常怀敬畏。随顺师意。常怀惭愧。念报四恩。傍资三有。   视和尚阿阇黎。当如视佛。   视谓瞻视。以师能弘范三界。代佛宣扬。生我戒身。长我慧命。故应敬重视之如佛。成范云。若弟子众多。当各尽其职。至於奉一茶。一拂。一几也。   若使出不净器。不得唾。不得怒恚。   怒。即恚也。又恨曰怒。愤曰恚。不净器者。谓大小便器。唾瓶等。不得唾者。谓不得起厌恶心。而唾痰涎。当谛念此四大秽身。圣凡自他。俱所不免也。   若礼拜。师坐禅不应作礼。师经行不应作礼。师食。师说经。师梳齿。师澡浴。师眠息等。俱不应作礼。师闭户。不应户外作礼。欲入户作礼。应弹指三遍。师不应应去。   梳齿。即剔刺梳刷。洗漱牙齿也。如上皆非礼拜时。故不应作礼也。等者。或师剃发。洗足。嚼杨枝。或地有不洁。或师有事不暇。或有宾客等。   持师饮食。皆当两手捧。食毕敛器。当徐徐。   两手捧。是尊敬之貌。徐徐是谨慎之仪。敛是收敛也。律云。凡进饮食。当适寒温。成范云。为师作食。无论粗细。俱要精洁。必当适师性。凡奉茶汤。不得插指入盏内。当两手屈四指。以六指持盏腹。平举授师。茶讫。如前接盏。行护云。凡进药茶盐。及一切食物。量当吃尽。逐时授之。不得多授。令有残宿。深须慎之。若授师鲜果。先须作净。或以火触。或以刀剖。或用指甲剥。若果不堪为种子者。即不须净。甘蔗当去节芽杨枝应去芽。或以火净。非时果浆。须滤去滓。澄清。以水滴净。方授与师。   侍师不得对面立。不得高处立。不得太远立。当令师小语得闻。不费尊力。   侍谓近承也。对面。高处。皆失敬仪。太远则小语不闻。致师重言故费尊力。律云。不得离师七步。成范云。不得立师影中。不得转身低头小语轻笑。当身心肃敬。一面立。不得垂手立。行护云。在师前。不得抓痒。爪头捋面。不得对师着袜洗足等。   若请问佛法因缘。当整衣礼拜。合掌胡跪。师有语。澄心谛听。思惟深入。   因缘。是经律中所说因缘之事。或古德机缘等。妄念不起。故曰澄心。谛听是闻慧。思惟是思慧。深入是修慧。然听有三品。以神听为上。以心听为中。以耳听为下。若师独坐时适行时。颜色悦时。即应问。须立在一面。舒容平气。至诚伸问。字字明朗。虚心听受。   若问家常事。不须拜跪。但端立师侧。据实申白。   家常事。即僧家日用寻常事。据实者。按其事而直申启白也。若准大律。亦须一拜胡跪请白。且如欲食时白者。就师一礼。胡跪白云。和尚存念。我今请白。洗手洗器。欲为食事。不审宜进何食。诸余白事。类此应知。如有多事。一时并白亦得。   师若身心倦。教去应去。不得心情不喜。现於颜色。   凡问经问话。当候师意。不应自取其便。若师身心疲倦。不暇应答。教令且去。即当随顺师教去。不得心情不悦。自招罪咎。五十颂云。常慕於师德。不应窥小过。随顺获成就。求过当自损。止观云。求师必在於尽善。事师必忘於师过。善恭敬经云。佛言。弟子於师所。不得粗言。师所诃责。不应反报。师不发问。不得輙言。凡有所使。勿得违命。若於师所。不起恭敬。说於师僧长短之者。彼愚痴人。应如法治。师实有过。尚不得说。况当无也。若於师边不恭敬者。别有一小地狱。名为椎扑。当堕是中。一身四头。身体俱然。状如火聚。出大猛炎。炽然不息。於彼狱处。复有钩觜毒虫。常[口*(一/巾)]舌根。从地狱出。生畜生中。恒食屎尿。舍彼身已。虽生人间。常生边地。皮不似人。不能具足人之形色。常被轻贱诽谤凌辱。离佛世尊。恒无智慧。从彼死已。还堕地狱。更得无量无边苦患之法。   凡有犯戒等事。不得覆藏。速诣师哀乞忏悔。师许。则尽情发露。精诚悔改。还得清净。   不自发露。故曰覆藏。精谓专心纯一。诚谓至诚无妄。悔谓忏悔所犯。改谓改革前非。更不再作。故曰还得清净行护云。若被呵骂。当须自责。软语忏谢。念修戒定以。报师恩。成范云。凡有误失过咎。师或示怒。种种呵责。不得巧辞饰非。才见师怒。即当畏惧。敛容胡跪师前。心怀愧耻受责有过则改。无过默然。   师语未了。不得语。   谓师诲示未毕。不得自述己言。以乱师诲。自失利益。复失尊敬。亦不得以理争胜。   不得戏坐师座。及卧师床。着师衣帽等。   无尊敬心。故有戏坐卧等。   为师驰达书信。不得私自拆看。亦不得与人看。到彼有问。应答则实对。不应答。则善辞却之。彼留。不得便住。当一心思师望归。   自看即失恭敬之义。与他看。即有非宜之失。或他人附书信。亦不可开拆。以存厚道。无悞於人。人开书信。亦不可私窥。昔富弼使契丹。得家书不发。而焚之曰。徒乱人意耳。家书尚不发。况他书乎。入人家。不可看人文字簿籍等。应答者。谓其理顺。语有利益。则据实对之。不应答者。或其理匿事。当避嫌疑。有损佛法。则以善巧方便言词却之。思师望归者。如孝子之念慈母。须臾不忘膝下也。经云。当直往直还。当识师所语。亦当识人报语。   师对宾。或立常处。或於师侧。或於师后。必使耳目相接。候师所须。   非远非近。故得耳目相接。身心照应。故无失师所须。成范云。凡见客至。当生恭敬。勿起厌慢。须涤盏煎茶等。   师疾病。一一用心调治。房室被褥。药饵粥食等。   房室被褥是调其外。药饵粥食。是治其内。等者。谓所有应病之药食。及所宜之器具等。饵者。谓凡是可调病之药食也。行护云。常念观音菩萨。愿师痊愈。成范云。安设严室。忌风阴处。须床褥厚软。察师颜色。出入扶策。如法调煮羹汤药饵。少瘥。即生欢喜。常当以孝心。和容奉事之。客来瞻问善代师。语不应喧聚。当肃然晏静。病若重。不得哭泣。师圆寂。不得违师诫属。应一一如教遵行之。   持衣授履。洗浣烘晒等。具於律中。兹不繁录。   持师衣。当徐徐一手排上。一手捉下。正立着。师左肩上。师着已。复视上下文理如法否。褶时不得以口[口*金*亍]。当视上下。不使着地。还安常处。以净物覆上。不得以余衣物覆上。授履。当先抖擞。刷垢。不得大声。视次比之。澡手已。方持衣物。凡洗浣。务令净。用水亦不得大费。烘晒法衣。当待乾燥。有急事行。不得忘去。当付余人。事毕即宜复。余洗钵器等备载十戒经中。文多故云不繁录。   附 凡侍师。不命坐。不敢坐。不问不敢对。除自有事欲问。   不得擅坐。及擅自对答。除自己有事欲白。乃问。   凡侍立。不得倚壁靠桌。宜端身齐足侧立。   身偏侧曰倚。斜凭曰靠。不对面曰侧立。五十颂云。又不应师前身现疲劳相。屈指节作声。倚柱及墙壁。亦不踏门限。肇法师曰。恭己顺命。给侍之者曰。侍者。菩萨从兜率下生经云。侍者具八法。一信根坚固。二其心觅进。三身无诸病。四精进。五具念心。六心不骄慢。七能成定意。八具足闻智。   欲礼拜若师止。之宜顺师命勿拜。   礼者。是伸敬之仪。也若能顺命。即是敬矣。   凡师与客谈论。涉道话有益身心者。皆当记取。   涉道话。即法语。执劳服役。长自福基。闻法记取。润泽心地。侍师之义。诚在斯乎。成范云。或师询客答。或彼问师酬。不得闻异怪惊。不得见笑。随笑当识意语宗猷。切心研味。倘有见处。当复呈师。   师有所使令。宜及时作辨。不得违慢。   办谓备办。不顺曰违。不敬曰慢。又慢怠也。   凡睡眠。不得先师。   意识惛熟曰睡。五情暗冥曰眠。由此覆蔽身心。善法不生。长沦三界。故当少睡。宜起在师前。卧在师后。多睡有五过。一多恶梦。二诸天不喜。三心不入法。四不思惟明相。五喜出不净。   凡人问师讳。当云上某字下某字。   讳即二字法名也。若问字号。当直云。某甲和尚。或云某本师。若问阿阇黎字号。应云某甲轨范师。若非五种阇黎。不得称师。五十颂云。又复於师名。不应輙称举。设有固问者。当示之一字。若问师年腊。及与州县名。一一皆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