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 第 1 页/共 13 页
续藏经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
清 弘赞注
具戒便蒙目次
大比丘具足二百五十戒
四波罗夷法 十三僧伽婆尸沙法 二不定法 三十尼萨耆波逸提法 九十波逸提 四波罗提提舍尼法 一百应当学法 七灭诤法
具戒便蒙目次(终)
卍云。具足戒名数。散见处处。故今省之。
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卷上
菩萨戒弟子云栖寺沙门 袾宏 辑
菩提心比丘鼎湖山沙门 弘赞 注
今此要略一书。乃云栖大师。於沙弥十戒经等辑出。其义切要。而文简略。以便初机沙弥习学。犹观掌果。按沙弥有三品。一。从七岁至十三岁。名驱乌沙弥。谓其年幼未堪别务。唯令为僧守护谷麦。及於食厨坐禅等处。驱遣乌鸟。以代片劳。兼生福善。无致坐消信施。虚度光阴也。二。从十四岁至十九岁。名应法沙弥。谓其年正与二法相应。一。能事师执劳服役。二。能修习禅诵故也。三。从二十岁至七十岁。名名字沙弥。谓其年满二十。应受具戒。或根性暗钝。或出家年晚。不能顿持诸戒。虽年登比丘。位是沙弥。故名名字沙弥。品数虽三。而俱禀十戒。总名为一法同沙弥。若剃须发。不受十戒。名形同沙弥。其形相虽同。由无戒摄。非五众数。今拣形同。而取法同也。
梵语沙弥。此云息慈。谓息恶行慈。息世染而慈济众生也。亦云勤策。亦云求寂。
梵语者。谓天竺人音。与梵天语同。故名梵语。由昔世界初成。未有人居。地光上彻。色界梵天之众。寻光下观新地。食其地味。失天光明神足。不复上升。遂为人祖。世居天竺。自后人随地转。音各成异。唯天竺存焉。故其语是梵语。书是梵书。余国所无也。此云者。谓以此方东华息慈之言。翻彼天竺沙弥之号。义出耶舍传。言息恶行慈者。是释明息慈二字。犹恐初学未知息何恶行何慈。故复以息世染而慈济众生详之。盖由凡夫从无始来。为无明所覆真性。起诸妄想。攀缘尘境。情染世间五欲。以身口意。造诸过失。堕落三途。轮回六趣。无有出期。如来愍此。制以十戒。令止息身口意之过恶。而证寂灭涅盘之圣果。然恶虽止息。而无慈愍之心。不能修行六度。周济四生。遂堕偏小。未得称善。况能悟大菩提。成等正觉。是故使行慈济以圆万行。直趋宝所。不滞化城。故止观云。当知生死涅盘。俱复是恶。六度菩萨。慈悲兼济。此乃称善。息慈之义。斯之谓欤。亦云勤策。亦云求寂者。梵语涅盘。此云圆寂。以智德俱备称圆。惑习障尽名寂。谓沙弥始心出家。禀受十戒。勤修策励。断除烦恼惑习。而求证涅盘之妙果故也。
律仪者。十戒律诸威仪也。
始从不杀。至第十不捉金银宝物。名为十戒律。后列二十四事。名诸威仪。
○上篇戒律门
原辑此要略。文分上上两篇。今初释上篇戒律门。篇即简篇。又篇徧也。谓显理铺事。明而徧之也。戒是禁戒。律即法律。戒律名同。义有少别。防非止恶曰戒。处断轻重。开遮持犯曰律。门以能通为义。谓不杀等十法。同出一戒律门。是三乘圣众所履。而通至涅盘城。故知此十戒。实为出世之阶梯。涅盘之由户也。
佛制出家者。五夏以前专精戒律。五夏以后方乃听教参禅。
此明戒定慧三无漏学之次第。苟越其次。则定慧无所从生矣。佛者。是释迦如来大觉之称也。如来降诞中天迦毗罗卫国。净饭王家。当此周昭王二十四年甲寅之岁。四月八日平旦时生。至年十九。越城出家。三十成道。灭度当此周穆王五十三年壬申之岁。於其中间说法四十九年。教化三乘圣众。制诸禁戒。令诸比丘。五夏依师学律。乃至一夜不得离师而住。既其律藏通已。方习禅诵。若是沙弥。则终身依止。非论夏数。详如大律。虽云比丘之事。而沙弥不可不知。言制者。谓如来法王。於法自在。穷尽众生业性。故制诸戒律。令众弟子依之奉行。则生死解脱。非余圣所堪。如世礼乐。非天子不制。出世洪规。非佛莫立。是知律乃如来亲制。自余声闻菩萨。但述而不作。故文殊已降。不许私措一词。波离结集。不敢轻衍一字。人间天上。无边圣众。唯同一律。咸共遵持。是故特宜尊重。言出家者。有二种。一辞亲割爱。弃俗入道。剃发染衣。名出世俗家。二断除妄惑。证无生果。名出三界家。是为真出家。故净名云。夫出家者。为无为法。是也。言夏者。谓出家越俗。不以世岁为年。故於夏三月。策励加功勉进。或阶圣果。或增三学。以功赏德。故受夏名。即以七月十五日为腊除也。言专精者。专谓纯一不杂余学。精谓瞩文了义。阐尽幽微。故令於五夏中。研究毗尼。善闲开遮持犯。名种性相。大律云。纵得三明六通。五夏未满。犹须依止师住。五夏虽满。不知开遮性制之禁。还须尽寿依他。是以宣律师。十席就听毗尼。慧休法师。终身闻律。我辈何人。輙拟休学离师。既穷律藏。五夏复周。方许听教习禅。听谓从他受业。教谓如来一代所说之法。分为十二部经。良由众生病既不一。而法药施有多方。故教部类开为十二分。一契经。即诸经中长行直说者也。二重颂。凡诸经重宣长行中义也。三授记。谓如来为诸弟子等授作佛记也。四伽陀。即诸经中偈颂也。互自说。谓无人问佛。如来观众生机。而自宣说也。六因缘。即诸经律中。因人缘起事。佛为说法也。七本生。谓佛说诸菩萨本所修行。曾为之事也。八本事。谓佛说诸声闻弟子。前世等事也。九方等。亦名方广。谓诸大乘经典。其义广大。量等虚空也。十希有。谓诸经中。佛说甚希有功德之法也。十一譬喻。佛谓钝根众生说法。假譬喻言辞而晓示之也。十二论义。谓答诸问者。广解其义也。言禅者。门有无量。要而言之唯二。一修观。二直指。今言参者。是直指禅。即直指人心见性成佛也。资持云。十诵律制比丘。五夏已前专精律部。若达持犯。办比丘事。然后乃学习经论。今越次而学。行既失序。入道无由。大圣呵责。终非徒尔。今时才沾戒品。便乃听教参禅。为僧行仪。一无所晓。况复轻陵戒检。毁呰毗尼。贬学律为小乘。忽持戒为执相。未穷圣旨。错解真乘。且戒必可轻。汝何登坛而受。律必可毁。汝何削发染衣。是则轻戒。全是自轻。毁律。还成自毁。妄情易习。至道难闻。拔俗超群。万中无一。请详圣训。能无从乎。
是故沙弥剃落。先受十戒。次则登坛受具。今名为沙弥。而本所受戒。愚者茫乎不知。狂者忽而不学。便拟躐等。罔意高远。亦可慨矣。
是故者。承上起下之辞。谓三无漏学。以律仪为首。出家五众。十戒为先。故其始落须发。即令禀受。由梵行无亏。次乃方许登坛受具。坛即戒场。此场僧共秉法羯磨而成。若非此场。戒无由得。具是具足。谓受比丘二百五十大戒。即便具足涅盘妙因。亦名近圆。圆即圆寂。谓此大戒。与涅盘相去不远矣。今名为沙弥而本所受戒者。此谓推本得名。由本受十戒。今得沙弥名。名既因本。故当习学谨持。而不学不持。由二种人。一愚。二狂。愚无慧目。不鉴是非。故於诸戒相。茫乎不知。狂妄邪见。不循位次。故於如来圣制。忽而不学。便拟躐等者。躐跨越也。等级也。学记云。幼者听而弗问。学不躐等也。若不循位次。便欲跨越前进。正所谓朝得圆颅。暮躐大僧之上是也。斯由狂见。不识法相戒品之次序。故其妄拟跨越。欲齐先哲。如百喻经云。昔有愚人。见他富家三重楼阁高广严丽。即唤木匠。令造最上第三层屋。匠言。何有不作最下。能造第二。不造第二。能造第三。愚人固言。我不用下二。必为我作上屋。时人闻知。便生怪笑。譬如四辈弟子。不勤修敬三尊。懒惰懈怠。欲求道果。不欲下三果。唯欲得第四无生果。亦为时人之所嗤笑。如彼愚人。等无有异。若不依三乘次第。先学大乘。亦复如是。佛藏经云。不先学小乘。后学大乘者。非佛弟子。今不学沙弥。欲得具戒。不持净戒。欲得顿悟。如彼愚人。何有异哉。罔意高远亦可慨者。昏昧无知曰罔意。妄齐先哲曰高远。原高是指比丘。远即指菩萨。慨是伤叹之辞。又高远亦佛祖所证之地。由狂忽学。故失慧明。由失慧明。故无所知。由无所知。故不识教行理果。三学之次第。妄跨高远。拟齐佛祖。诚可伤愍。故云亦可慨矣。
因取十戒。略解数语。
略而非广。故曰数语。
使蒙学知所向方。
初入道者。故曰蒙学。由慨狂愚罔谙戒法。故於沙弥律仪经中录取十戒。略为解释。诲彼未闻。离无知苦。俾初入道者。有所措心。故曰向方。论云。三恶烧燃。驼驴重楚。饿鬼饥渴。不名为苦。痴暗无闻。不识方向。乃名为苦是也。
好心出家者。切意遵行。慎勿违犯。
不为王力所逼。不为邪求活命。不为避懒偷安。不为负债逃难。本为希求正法。以信故而入法门。是曰好心出家。若为脱离生死。受持禁戒。故能切意遵守奉行。戒是越苦海之浮囊。庄严法身之璎珞。故须谨慎。勿使毫厘有所亏犯也。
然后近为比丘戒之阶梯。远为菩萨戒之根本。
然后。由下之上也。谓十戒为比丘阶梯。菩萨根本。犹三级重楼。故曰阶梯。如多罗树头。故曰根本。沙弥邻次比丘。名之曰近。尚隔具足。名之曰远。初阶若毁。次步难登。根本一亏。枝叶华果。悉皆堕落。故经云。若破五戒中重戒。还受五戒。乃至菩萨戒。无有是处。若破十戒中重戒。还受十戒。比丘戒。菩萨戒。亦无有是处。
因戒生定。因定发慧。庶几成就圣道。不负出家之志矣。
庶几是近可之辞。由戒净故。定性现前。则有无漏慧发。以慧惟求。断诸惑障。复本净明。故曰成就圣道。斯乃三学相资。如鼎三足。故能成就圣道。圣道者。声闻缘觉菩萨三乘之菩提。出家本祈菩提。而三学增上。则去道不远。故出家之志不负矣。昙一律师云。三世佛法。戒为根本。本之不修。道远乎哉。
若乐广览。自当阅律藏全书。
乐。欲也。览。看也。阅。是检阅徧观也。律藏全书。即沙弥十戒法并威仪等经。今此要略。为便初进。庶知持犯粗相。欲悉微细行持。自当广阅全书。
后十戒。出沙弥十戒经。佛勅舍利弗。为罗睺罗说。
后十戒者。始从不杀生。至十不捉持生像是也。出沙弥十戒经者。显非臆说。及出余经也。佛即释迦如来。敕犹天子制书命令。佛为法王。故制戒律。命舍利弗为罗睺罗说。梵语舍利。此云身。亦云鹙。弗者子也。父是天竺婆罗门。提舍论师。母名舍利。而好形身。眼明如鹙鸟之目。从母受称。故名舍利子。投佛出家。证无生果。佛十大弟子中。智慧第一也。罗睺罗。此云覆障。亦云执日。是佛之子。生时值阿修罗以手障日。因之为名。昔佛为太子时。启父出家。父曰。无绝吾国嗣。汝若有子。听汝出家。太子即以手指耶输陀罗夫人腹。便觉有妊。在胎六年始生。因此亦名覆障。年既长大。佛即度令出家。敕舍利弗。为说十戒。而佛不为说戒作和尚阇梨者。由三宝位别故。如来是佛宝。故不与人作和尚。和尚是僧宝。十戒是法宝。故敕舍利弗为作和尚。使三宝无相滥也。诸沙弥中出家。罗睺罗最为其首。未曾有经云。罗睺罗年至九岁。出家为沙弥。舍利弗为和尚。大目犍连作阿阇梨。与授十戒。耶输陀罗未满三年。亦舍俗出家。
△一曰不杀生
断命曰杀。有情曰生。
解曰。
按文释义名解。发语宣辞名曰。
上至诸佛圣人。师僧父母。
诸佛者。是现在十方一切如来。然如来行满果圆。宿障久寂。非人天魔王之所能害。今言杀者。如提婆达多。推石压佛。伤佛足指。即名为杀。圣人者。以人得圣法。故谓之圣人。圣人有二。一世间圣人。二出世间圣人。若依字训。从耳呈声。谓其心通天地。情畅万物。犹耳之通声。故易云。圣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此是世间圣人。由其见缠六合。性窒一生。故不能含吐十虚。妙穷三际也。出世间圣人。则不闻其声。知九界情。通谛理。畅众机。与法界合其德。与二智合其明。与四机合其节。与众圣合其冥显。斯乃佛大圣人。智周法界。穷理尽性之绝量。尚非声闻缘觉境界。况其他圣乎。今言圣人。拣非世圣。乃出世三乘圣人。以世圣无果位故也。师者。人之模范。即和尚阿阇梨也。僧者。是受具足戒人。父母。是始生自身者也。律云。当念所生。及师友恩。精进行道。欲度父母。既云念恩。岂当杀害。如上所杀。即犯逆罪。不可悔。堕阿鼻大地狱。受烧煮苦。穷劫莫尽。
下至蜎飞蠕动。微细昆虫。
蜎音渊。是飞行之虫。蠕音盾。是小虫。有识性能动之者。昆同蜫。是虫之总名。乃至眼可见者。名曰微细。虫类虽多。此三收尽。然而俱禀色心。同一觉源。所以欣生怖死。痛痒苦乐。与人无异。既同觉源。即是未来诸佛。俱禀色心。彼我无别。害彼还成自害也。此中不言人畜者。以举其上下。而包括其中矣。杀人犯不可悔罪。畜生虽云可悔。而偿命之愆犹存。言可悔者。谓对二师。或有德人。发露忏悔。断相续心。后不更作。若覆藏不发露。罪垢日夜增。后堕三恶道。言不可悔者。罪不可除灭。摈出众。永不得出家受戒。下三戒。准此应知。
但有命者。不得故杀。
但者凡也。命谓六根六识相续而生。名之曰命。此相续断。名之曰死。故谓故心杀害。显非误伤等也。
或自杀。
此从身业生罪。谓自身亲行杀害。或手足刀杖瓦石等打令死。或遥掷令死。或与毒药。或推堕坑阱水火中。悉名身业之罪。
或教他杀。
此从口业生罪。谓教他杀。令夺彼命。或呵骂。或劝誉令彼自死。或咒诅令死。悉名口业之罪。
或见杀随喜。
此从意业生罪。谓见他人行杀。自心随之而生欢喜。虽非身口亲作。然三业之中。心为主宰。故得罪同前。无有轻重。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
广如律中。文繁不录。
律谓沙弥十戒经。并大律等。备载种种杀法。结罪轻重。心境不同。以文多故。不能俱录。上述律文竟。下引经意。
经载冬月生虱。取放竹筒中。暖以绵絮。养以腻物。恐其饥冻而死也。
冬月重衣温服。故多生虮虱也。腻物。是身中垢腻。恐虱饥冻而死。故饥以腻物养之。冻以绵絮暖之。此文虽出诸经。然大律详备。佛为老病比丘而设。时有老病比丘。数数起弃虱疲极。佛听拾着绵帛中。若虱走出。应作筒盛。以盖塞口。系床脚里。若晓若暮。须持出外徐安木孔。或墙隙中。任其自活。不得随处弃掷。壁虱当安青草上。或凉冷处。余虱可於随宜处所而安置之。今时多有不解教法。久贮筒内困死。虽云依教。殊无护命之心。又何逃杀生罪哉。
乃至滤水覆灯。不畜猫狸等。皆慈悲之道也。微类尚然。大者可知矣。
乃至者。是举前后以括其中也。前明杀害粗相。后明护生细行。其中粗细非一。可以意会。难以枚举。故曰大可知矣。如经云。无得焚烧山林。伤害众生。就决湖池。堰塞派渎。残害水性。是也。滤水者。是诸贤圣护生行慈之要务。故余律云。若行五里。无囊不去。若知寺不滤水。不合饮用。宁自渴死长途。足为龟镜。昔有二比丘。往觐世尊。中途渴乏。见池虫水。大者护戒不饮而死。小者饮已。往见世尊。佛即呵云。汝愚痴人。彼以护戒故。得生善趣。已先见我。汝虽近吾。去吾千里。凡欲饮用。须先观察。无虫方用。有即密绢滤之。囊中之虫。徐倾净器。持还取水本处。而轻放之。不可悬弃。令虫闷死。正法念经云。经宿之水。若不细观。恐生细虫。若不漉滤。不饮不用。是名细持不杀戒。又仪则经云。乃至草木上。涂坛牛粪中。如是受用时。救护於含识。或彼床座内。田地粪土中。一一子细观。是名出家行。若人以拳捧土石及砖瓦。打掷禽兽等。亦得犯戒罪。覆灯者。谓用纱罗绢纸等覆盖。以护诸虫蛾也。畜谓畜养。猫与狸。皆是捕鼠之兽。慈悲之道。是菩萨利生之大道。以慈能与乐。故不令饥冻等。悲能拔苦。故滤水覆灯。不畜猫狸等。微类尚然者。谓虱虫蛾等。犹尚爱护如是。则其飞禽走兽大者。不杀可知矣。
今人不能如是行慈。复加伤害可乎。
谓既不能行滤水覆灯之慈行。而更加伤害彼命可乎。可乎是反征之辞。
故经云。施恩济乏。使其得安。若见杀者。当起慈心。
此要略中。凡言经云。律云。多出沙弥十戒法。不复一一繁释。若注中云大律者。即比丘律也。一切众生於财法二种。多所馑乏。若见无财众生。缺於衣食之苦。当随自力以衣食而利济之。见无法众生。起於悭贪。破戒。瞋恚。懈惰。散乱。愚痴之障。为说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智慧。而济度之。以财施能令身安。法施能令心安。故云使其得安。杂宝藏经云。昔有一罗汉。畜一沙弥。知其却后七日命必当终。即使归家。路中见众蚁子随水漂流。命将欲绝。沙弥生慈悲心。即脱衣盛土堰水。而取蚁子置高燥处。七日还归师所。师甚怪之。即入定以天眼观知。彼无余福得活。以救蚁子因缘故。七日不死。得延寿命。丈夫论偈云。悲心施一人。功德如大地。为己施一切。得报如芥子。救一厄难人。胜余一切施。众星虽有光。不如一月明。当起慈心者。谓见他人杀生。应以财物救赎其命。若自无财。可为乞化。乞化亦无。可为杀者方便说法劝喻。令生欢喜。而释放之。若其不信。当生慈心。愍彼行杀者。罪堕三途。其被杀者。苦痛无地。怨业既结於今生。酬报则当来不已。愿得菩提。度令解脱。故经云。誓吾得道国无杀者。如度狗经云。昔有沙门。见一屠儿。抱一狗子持归欲杀。沙门语曰。杀生之罪。甚为不善。愿持我钵中食。贸此狗子。令命得活。获福无量。乃至殷勤晓喻。屠儿不肯随言。沙门即以饭饲狗子。以手摩捋咒愿。泣而告曰。卿何罪所致。得是狗身。不得自在。为他杀食。愿汝世世罪灭福生。离狗子身。得生为人。值遇三宝。狗子得食。善心即生。踊跃欢喜。自知归依。屠儿将归杀食。狗子命终。生大长者家。时沙门乞食。到长者门。其子见之。欢喜礼足。供以百味。即随出家。深解经义。便得三昧。致不退转。开化一切。发菩提心。畜生尚乃得道。况人宁不获果。
噫。可不戒欤。
噫。是慨叹之声。欤。是语末之辞。亦是叹辞。谓杀生之罪。苦报无量。穷劫受殃。诚可愍伤。则不可不为切戒。如轮转五道经云。为人喜杀者。后生作水上蜉蝣之虫。朝生暮死。大论云。佛言杀生有十罪。一心常怀毒。世世不绝。二众生憎恶。眼不喜见。三常怀恶念。思惟恶事。四众生畏之。如见蛇虎。五睡时心怖。寤亦不安。六常有恶梦。七命终之时。狂怖恶死。八种短命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堕於地狱。十若出为人。常当短命。如经所说。可不深戒哉。
△二曰不盗
物属於他。他所守护。不与而取。名之曰盗。
解曰。金银重物。以至一针一草。不得不与而取。
举金银。已兼七宝。重物即衣食器具等。贵价之物。一针一草。是物之最轻小者。以至者。是举前后之重轻。令达其中者也。
若常住物。
即十方僧物。但赡部州内。所有出家佛弟子众。皆悉有分。
若信施物。
谓施主持物至寺布施。而未分与僧者是。
若僧众物。
是现前僧物。方等经华聚菩萨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不能救。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大律云。若盗佛塔物。及寺中供具。即犯道罪。若盗他经卷。计纸墨值犯罪。宝梁经云。宁啖身肉。终不用三宝物。得大苦报。罪受一劫。若过一劫。以侵损三宝物故。又佛法僧物。各有所属。不得互用。用则计直成罪。常住僧物。亦各有所属。不得互用。如大律广明。此不繁录。唐汾州。启福寺主惠澄。染患作牛吼而死。寺僧长宁。夜见澄来。形色憔悴。曰。为互用三宝物。受苦难言。诸罪盖轻。唯用常住物至重。愿赐救济。宁即为诵经忏罪。月余复来云。承利益。已得息苦。别居一处。但未知得脱之日。
若官物。
即九品宦职之物。
民物。
即农庶工商百姓之物。
一切物。
属鬼神禽兽等物。
或夺取。
对面不与而取。名为强夺。亦名为劫。仪则经云。若自衣钵等。被贼所劫盗。勿得强取之。说法方便化。或复而回买。不允随他意。
或窃取。
私取曰窃。
或诈取。
诡谲曰诈取。亦名伪取。
乃至偷税冒渡等。皆为偷盗。
乃至者。是举前后以明其中。所谓圭合铢两。种种欺瞒。移标占界。私匿寄物。过分食用常住等。言偷税者。谓有应输税物。而不输税。或藏匿而过。或越道而去。亦不得为他藏匿税物。若是三宝父母之物。应为税官说法赞叹三宝功德。父母深恩。官不取税无犯。冒渡者。假称曰冒。谓谬称他名而渡关津也。等者。未尽之辞。事既非一。意会可知。如上常住物。乃至冒渡等。凡有所私。悉名偷盗。罪不可悔。故经云。有犯斯戒。非沙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