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15 页/共 90 页

问阿赖耶.阿他那名亦是果相。独言异熟有何意耶。   论。此识果相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释妨难 此识果相虽多位者。如前三位。或复五位。故言多位 言多种者。即五果中。有义具四果。除离系果此可具有。谓前望后为等流果。同时心所望此心王名士用果。种子生时亦名士用。故论下言如俱有因得士用故。亦名增上果。异熟果可知。有义具三。除士用果。五蕴假者所得名士夫果。由此本识具三.四果故言多种。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有余三果。可通余法。唯异熟果不通余法故言不共。此诤真异熟故偏说之。此明有漏第八心品。除相分外取余三分。并自种子。为果相体。余相分.及余种。非真业果。以不恒相续故。或此唯说现为果相。种相隐故。据实而言。现.种俱通果.因二相。然种果狭。唯业果故。因相亦通一切种子。然今此文。三相皆唯取现行识。   论。此能执持至名一切种。   述曰。此第三解因相。颂言一切种也。以现行识执持诸法自.他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释因相义。此第八识所执诸法。诸法之因。今说亦是此识因相。即种子识。今望能持且说于现。三相皆唯现行之识。所望义别。实无宽狭。实通现.种。故下论文。一切种相应更分别。即通一切三性种子。其第八识若现.若种。皆是因相。现行为种等依持之因。种子即是诸法因缘。皆因相也 问何故果相唯异熟法。因相通耶。答余法非异熟故。余非果相。诸法皆为因。因无别名。故现.种皆因相。此即通出因相之体。由此三相宽狭有别。自相.因相通一切法。果唯异熟。约互为缘果相亦通。三相一种(如枢要说)。   论。离此余法至不可得故。   述曰。此简他宗。破经部譬喻师等。如五十一说。彼计。色根中有心.心所等.及四大种种子。心.心所中有色根种子等。以于有色.无色界生时。互能持种故。及假类能持等如下十证自当广破。今量云。彼不能持一切种子。非第八识故。如外色等。返显第八能执持义。然执持义。下执受中自当广说。   论。此即显示至所有因相。   述曰。即上颂名。   问曰。因相六因.十因皆是因相。此中何故但说持种唯有现行。   论。此识因相至是故偏说。   述曰。下释妨难 因相多种者。谓为同类因前后自生故。亦为俱有因即是种子故。如下自说。现行虽望种非。种望之是。如四小相望本法等。又亦为相应因望心所法故。今于能作因中辨持种因。是不共故。于十因中随义可解故论说言因相虽多持种不共。又不须于六因.十因为论。但通说因相。谓依持因.生起因等。但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非是共故。是故偏说。   下第三结。   论。初能变识至唯有三相。   述曰。谓此识体变为见.相二分相状。又亦为清净种依。或为等流果等。或为同类因等。体上所有义相非一。故言虽多。以自证分但有三义。略说三相。   论。一切种相至名为种子。   述曰。下第二广上三相。于中有三。初发问。次广释。后总结之。此即初也。   上来虽言能持法种与法为种。仍未尽理分别种相。故今应说先发论端。自下广释。初出体等。以十门分别种子。后第二辨熏习相。   论。谓本识中至功能差别。   述曰。此出体也 言本识者。显种所在。简经部师色.心等持种 亲生自果。简异熟因。望所生果非种子故。要望自品能亲生故 功能差别。简现行七转识等。望所生种虽是因缘亦亲生果。是现法故。非名功能。故以功能显种子相。   第二一.异分别。   论。此与本识至不一不异。   述曰。种望所依及所生果为不一异。此即立宗。   何所以然。   论。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述曰。本识是体。种子是用。种子是因。所生是果。此之二法理应如是。不一不异。本识望种。四出体中摄相归性故皆无记。种从现行望于本识。相用别论故通三性。若即是一。不可说为有因.果法有体.用法。若一向异。应谷麦等能生豆等。以许因果一向异故。不尔法灭应方有用。以许体.用一向异故。用.体相似气势必同。果.因相似。功能.状貌可相随顺。非一向异然瑜伽决择第五十一末.五十二末广说。而彼但言种望现法。即是此中因望果义。非唯种子望本识义。彼约因.果门。此亦体.用门。   清辨等宗.譬喻师等。第三问答辨假.实门。如生望法非一异。即说生为假。种望于法非是一异。种子应非实。   论。虽非一异至非因缘故。   述曰。生等假法。如龟毛等体是无法。非因缘故。种子望法即是因缘故体实有 问生等既如无。应非行蕴摄。答依法施设故。故是行蕴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于法上假施设故。亦有唯于现行等法。或种上立。故例不同。种子非现行。因.果差别故。   论。此与诸法至是假非实。   述曰。此安惠等难 问生等与法非因果。不可例同于种子者。此与诸法既非一异有因果故。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瓶为假果体。色等为因故。   论。若尔真如至真胜义谛。   述曰。此论主质。如与诸法既非一异。应是假有。如种子故。真如是法性。与法不一异如前已解。故得为喻。此难清辨.安惠等 设彼救言。真如亦假。不起故。如空华。许则便无真胜义谛。真胜义谛若许无者。约谁说有世俗谛耶。何有涅槃。而有造修求成佛等。蕴.处.界等通真.俗谛。真如唯真名真胜义。   自下第四二谛分别。问真如非假是胜义有。种亦应然。实有体故。   论。然诸种子至不同真如。   述曰。谓此种子唯世俗谛说为实有。不同真如。真如唯是胜义胜义。种子不然。非唯胜义。亦通世俗。道理世俗故。今显异于胜义。故说唯依世俗。非不通胜义也。又依瑜伽等胜义唯一非安立谛。故种言唯。真唯胜义。据实种子亦通胜义。又于俗谛中可名实有。推入胜义虚妄假法。真如随在二谛皆实。依诠胜义亦是实故。若非安立唯有一种。此即谛唯。不通真故。若立四胜义。此是实唯。胜义谛中假故。此助瑜伽会于此等。瑜伽并有诚文同此。此则通说一切有漏.无漏种子。义皆同故。   第五有漏种子依本识何分。即是四分分别门也。   论。种子虽依至相分非余。   述曰。此种虽依异熟识体。即是依于自体分也。亦非见分。见分一向缘前境故。是自体分义用别故。非受熏故。此言种子依识自体。自体即是所受熏处。不可见分初受余熏。种后便依自体分住。此论依附。即依自体。若据别摄。即相分摄。非见等摄。即是见分缘自证分差别功能。以为相分。非是缘于自证分体。若不尔。即无证自证分。又说见分但缘外故。   何故不是自体分摄。   论。见分恒取此为境故。   述曰。此护法释。见分恒缘故是相分。即是识体功能义分。故成相分。真如亦是识之自证。应为相分。真如是识实性摄故。既称无相不同种子。种子非是识实性故。故为相分。真如但是识之性摄。体实无相。见分唯不缘识自体 若护月师。今解。无色界以无内身色先厌色故。且说缘种。隐器色不论。瑜伽文非尽理也。若旧相传。护月师。唯种依识见分而住。自证分缘唯三分故。瑜伽五十一说。生无色者第八唯缘内种子者。依自证分所缘境说。既尔生无色不还圣者等第八见分。缘何为境。必不当生欲.色界故。虽当不生。许通缘故。如下当辨。   自下第六三性分别。   论。诸有漏种至无记性摄。   述曰。此有漏种与本第八体无别故。性类是同。唯是无记。   论。因果俱有至亦名善等。   述曰。能所生法皆通善等。故通三性。谓此种子本能熏习现行之因。及后所生现行之果。皆通三性。故言因果俱善等性。即是功能差别门说。非依体门性唯无记。如前已说。   问何故尔 答不相违。无记不违善.恶品故。对法三末。及第四初。等起善等即是种子。此三性同。及瑜伽论九十六云。谓十八界各决定有差别种子。广解种子稍胜余文。   此辨有漏种。无漏种云何。   论。诸无漏种至唯名为善。   述曰。此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故非无记。体性不顺本识体故。体既不同。不可相即。又性类别。能治.所治漏.无漏殊。不可相即。故一性言。义乃合通体.类二种。既不从识名无记性。此为何性。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若法尔种。前念同类因。本性是善。后念等流果。是善亦然。乃至后生现行果。亦尔。既法尔力非第八性之所摄故。因是善性亦无有过。此即种子未熏习位。自类相望有如是义。若后熏习。由见道前闻.思等熏。令其增长。虽有漏因。增上缘中为果增长。然亦名善。见道已去理显可知。故唯善性非恶.无记。法尔一切无漏之法。顺理。违生。无恶.无记。   问曰。无漏与识性类别。不得随识名无记。无漏与识体不同。应非随识名异熟。为有此义故次论问。   论。若尔何故至皆异熟生。   述曰。第五十七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又说一切皆异熟生。此为二问。一异熟种。二异熟生。   论。虽名异熟至名异熟种。   述曰。此诸种子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何故尔也。体非异熟。由所依识是异熟故名异熟种。   若尔此等体非无记。依无记故应名无记。   论。异性相依如眼等识。   述曰。如眼等识异性相依。从根为名但名眼识。即依士释。依眼根识名眼识也。不可说言识依眼故亦名无记。应返质云。无漏依识名异熟。亦令从识名无记。识依于眼名眼识。应亦从眼名无记。此既不尔彼云何然。故无漏种不名无记。此除佛无漏。即齐义解。   又有不齐释。   论。或无漏种至所摄异熟。   述曰。此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与本种异立异熟名。即转变已而方成熟能生现行。非如善.恶而为因故。所招无记性所摄之异熟。非是因果性别云异。果起酬因说名为熟之异熟也。此通佛果诸无漏种。又设除佛。此中但言经熏习气。非未熏时自类变异而成熟位。所以者何。如前已解。如眼识等。即唯自类未熏时义。今此中解即熏已位。又复前解通熏.未熏。此解但据已熏之种。据显偏说。又前解通熏已.未熏。今解据三家种子无诤义。法尔自类有不许故。若言熏者诸皆许故。前约本有等义。此约新熏等义。故文差别。故瑜伽论二十二根皆名异熟。无处而言皆通无记。不可为难。如此文意诸论未详。古昔文抄皆须毁弃。   第七新熏.本有分别。于中有三。初唯本有。上古已来多说如此。今护法论师。叙近者护月等义。   论。此中有义至不从熏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标宗。二释难。三引证。四立理。此即标宗。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法尔有。非是本无今从熏生。   论。由熏习力但可增长。   述曰。此言即是会诸经论第二子段也。诸经论言由熏习有。此谓增长。非新成故。此中本有宁异僧佉彼是常故。此有生灭。   自下第三引有漏.无漏皆本有经等。   论。如契经说至法尔而有。   述曰。自下第三引证有三也。初引有漏.无漏通经。次引唯无漏经。后有漏例同。大庄严论亦引此经。名无尽意。此即三乘通信之经。毗婆沙等前分亦有此文。既言无始时来有种种界。故知。有漏无漏种子。皆是无始法尔而有。其恶叉形。如无食子。落在地时多为聚故。以为喻也。   论。界即种子差别名故。   述曰。此中言界。界即种子差别之名。故知种子皆法尔有。   此下第二是阿毗达磨经。即大乘通用。   论。又契经说至界是因义。   述曰。此证种子亦无始有。如下自解。此合二经。   此下所引。如瑜伽论第三卷说。   论。瑜伽亦说至新所熏发。   述曰。由此故知。有漏.无漏种皆本有。然新染净熏发之中。有漏净染熏于有漏本有种增。有漏净及无漏。复发本有无漏种增也。   又第三卷次前上文。   论。诸有情类至菩提种子。   述曰。法者道理义也。有般涅槃之义。名般涅槃法。此中意说。有漏.无漏并有名具。非无法尔种而可言具足.不具足。故即二论证有.无漏种皆是本有。   论。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述曰。此则曲结有漏无漏合法尔经。   论。又诸有情至不由熏生。   述曰。此第二引经论通证。即是十卷入楞伽第二卷。无上依经上卷。善勇猛般若第一卷。大般若经第五百九十三卷。说前种姓。大庄严论第一卷末种姓品。及此瑜伽第二十一声闻地。皆说有五种姓别。故应定有法尔无漏种子。不由熏生。   论。又瑜伽说至是种非现。   述曰。第二偏引无漏本有。即瑜伽论五十七卷二十二根中。地狱成就三无漏根。种子非现。   论。又从无始至本性住姓。   述曰。此地持.善戒经.菩萨地并是。第一种姓品云。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姓。即是菩萨本性住姓。彼有六处言。取唯第六处。阿赖耶中有此种故。   论。由此等证至不从熏生。   述曰。即结无漏。由此三文。证无漏种法尔本有不新熏生。   下准有漏亦法尔有。   论。有漏亦应至不别熏生。   述曰。无漏种子无始不起。经论诚说有法尔种故。有漏种无始曾起故。无分明别说之教。设无如上通证有漏之经论者。义准亦应有法尔种。   上虽引经。此有何理。   论。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述曰。第四立理。即诸法种子初但有一物。后生果时可无杂乱。若更有新熏。或唯新熏者。种子便多。后生果时从何种起。新熏.法尔功能既齐。有生.不生因果便乱。若二种子共生一芽。外麦.豆等例亦应尔。若新唯一种理亦不然。不可初熏后不熏故。比量齐故。如我所立因果无乱。然无漏种未增长位名本性住姓。后增长已名习所成姓。有漏亦尔。本有未熏增名本性住种。后熏增已名习所成。若唯新熏说何以为本性住种。若无本有无漏种子者。见道如何生。   自下第二唯新熏。即胜军祖师难陀尊者义。   论。有义种子皆熏故生。   述曰。于中有四。一立宗。二释难。三引证。四解违。此第一也。一切有漏无漏种子法尔新生。此第一立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