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11 页/共 90 页

论。体亦相违如何俱有。   述曰。此论主难。彼若救言体不相违故得俱起。用相违故不得并者。即应难云 以体同用亦应相违。体不离用故。如用 以用从体用应不违。不离体故。如体。   此上。古萨婆多师四相用违。前后别起故为此难。正理论师为救此义。复别解云。三相用俱一时。所望别故。住引等流果。异衰其力令后果弱不及前法。其灭可知 子段第三新宗背古难。论主非之。   论。又住异灭用不应俱。   述曰。以相违故。如苦.乐受 彼若救言。谁谓相违。若尔灭相应不灭。住不相违故。如生相等。   又难此师。   论。能相所相至无别性故。   述曰。第五段有三 第一如体本有难。彼部计用离体外无。故为此难。令用同体亦本来有。   彼若救言。以待因.缘用不顿起。因谓同类因等。缘谓余三缘 次子段第二因非本有难。论主答破。   论。若谓彼用至应非本有。   述曰。此既本有何不顿生。所待因缘若先无者。便违自执。论主亦然。种子体本有。何不用恒生种子体本无。理应无种子。若以假故要待缘。合方生。我亦实故要待实缘方起。汝实缘现有。何不恒合。汝假缘恒有。何不顿生。解云。虚疏之法。缘虽现有种。更无外缘。即不能起。以劣弱故。汝之实法何得例然。此义应思。   正理论师复救之曰。法待因.缘故不顿起。因有亲疏。缘法亦尔。亲因虽有。无疏缘用。亦不得生。如虽有种。水不合时。芽不生故。次子段第三生等无能难。论主破。   论。又执生等便为无用。   述曰。既有同类亲因缘体。余缘亦合。即已得生。故执生等便为无用。既有水.种复待余生。如是横执实为无用。   论。所相恒有至亦有生等。   述曰。第六体等相同难。又所相法三世恒有。而言有生等来与法合。汝之无为体恒有。应有生等合。以此返成无为无生等。有为亦应然。此中比量返覆可知。   论。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述曰。彼若救言三世之法是有为故。与生等合。无为体常住。何得有生等。难云。三世之法体有为。即有有为之相合。无为体常住。应有无为之相合。又彼救言有为有起可待相合。无为无生不须相合。难云。无为无起不须相合。有为体起何须相合。由如是理征难不穷。故次论云。彼此异因不可得故。因者所以。   论。又去来世至非实有性。   述曰。第七有.无乖角难。有二。初难后结。难中有四子段。第一定世有无难。欲破生灭无。先破世非有。量云。去.来二世。非实有体。非现在故。及非常故。如空华等。非常之言简无为法。此定去.来无。   次子段第二生.灭非依难。   论。生名为有至应非现在。   述曰。生法名有。未来既无。如何有生在彼无世。现在既是有。过去名为无。灭体令法无。应非是现在故。应灭相在过去世。萨婆多说在现在故。   彼复救言。谁言灭相其体是无令成过去。   论。灭.若非无生应非有。   述曰。子段第三灭.生相翻难。此论主难。生.灭体相违。生法体是有。灭.生相返故。灭法体成无。灭体若非无。生应非是有。然正理师。未来之世生有功能。及过去有与果功能而非作用。作用唯现在。即是取果用。此亦不然。何不去.来法皆令有功能。生非作用。与果亦非是作用故。即未来一切法应恒时生。过去一切法应恒与果。若言作用说现在。过.未说功能。即现在有功能。应名为过.未。唯住相取果可名作用。异.灭不能取果。即是功能。便非现在。若谓作用不要取果。即显生相亦非功能。此义应审。诸论无有。婆沙第三说未来三法有作用者。复如何通。   论。又灭违住至何容异世。   述曰。子段第四违同须异难。又灭能灭法。住能住法。体是相违。宁执同世。住既不违生。一种令法有。何容返异世。故应生.住同在现时。灭相体无令成过去。灭应与住世定不同。   论。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述曰。第二总结非也。进为相违。体不得俱有。退不相返。用何不齐生。又进非理。应灭与住不同时。退非理。生.住例应同世。又进住.灭异世。便违自宗。退住.灭世同。复乖正理。别破异相如俱舍说。即前异不成。异前非一法。广说如彼。今略不破。   论。然有为法至假立四相。   述曰。下述自义 文有其二。初申自义。后结成假 初述正义。文复有五。初简他宗说立相意。文意可知。   论。本无今有至无时名灭。   述曰。自下第二说相相状 言四相者。即本无今有等法。暂停名住。与前后念法别名异。生.灭可知。此并如菩萨地四十六卷说。   论。前三有故至故在过去。   述曰。第三约世辨相。   论。如何无法与有为相。   述曰。第四释难。此外人问 灭若是无。如何与现在有体法为相。   论。表此后无为相何失。   述曰。此论主答。不表法现在。但表法后无。因明者。说无得为无因故亦无过 若尔即龟毛等应立为相 答此不同彼。非后无故。本无今无故非是相。即现在法于后无时。名之为灭。假言过去。过去体无。实非彼世。   论。生表有法乃至暂有用。   述曰。此文正述说相所由。及相所表。意义可知。   论。故此四相至而表有异。   述曰。虽于一法义别说四。所望既异故表不同。   论。此依刹那至亦得假立。   述曰。第五立一期。此中四表但约刹那。然一期生十时分位。亦得假立。一刹那立同萨婆多。一期等立同正量部。合二立者同经部师。   论。初有名生至转变名异。   述曰。此则正叙一期四相。菩萨地说刹那四相。余论等处但约一期。此中通说。彼皆互举。同显扬.及瑜伽八十八说。诸论皆说刹那之异。唯望于前。此说于异亦望于后。诸论通说一切有情。无学末心无后法故唯望前作。此论亦说除彼末心。余有情类可有为语。亦不相违。既一期生自望为相。故立异相依转变立。不同刹那望前后法。   论。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述曰。总结相假遮外实法。言四相者。带数释名。相者相状。标印名相。由此标法知是有为。诸门分别如余处说。   论。复如何知至名句文身。   述曰。自下第六破名.句等身。此则论主初问外人。   论。契经说故至名句文身。   述曰。外人第二举经答有。谓成佛时。得未曾有名身等故。   论。此经不说至为证不成。   述曰。论主第三总非外人引经说有。   论。若名句文至非实能诠。   述曰。此下别破中有五。第一论主别出理非。如色非诠难。色等异声体是实有非实能诠。名等应尔。量云。如汝所说实名.句等。非实能诠。汝许异声有实体故。如色.香等。我宗所许名等。异声实体无故。声为能诠。汝许异声有。如色非能诠。   论。谓声能生至何用名等。   述曰。下第二名等无用难。更责外非。汝计生名等声定有屈曲。此屈曲声足能诠义。何用计离声外别有名等。萨婆多虽有名由声显。生二义。今取生破。显类破之。   正理师救云。声上屈曲是名.句.文。体异于声而定实有。   论。若谓声上至异声实有。   述曰。此下第三声.色无差难。论主牒云若谓如此者。   次下正难。   论。所见色上至别有实体。   述曰。色等法上形量屈曲。即是长.短.方.圆.表等。或即书上文字。亦是色之屈曲。然色之屈曲。不异于色即色处摄。声上屈曲。应不异声声处所收。量云。声之屈曲。应非离所依别有实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或色.声二色之上随一屈曲故。如色处长等。若不言法处所收。同喻便有所立不成。又汝色上屈曲。应别有体法处所收。色蕴上屈曲故。如声上屈曲等。此中外例亦复如是。汝大乘师声上屈曲。虽体非实。仍法处收。色上屈曲。应体非实法处所摄。若以声能显义。有教性故。意识所得故法处收。假立名等我宗亦尔。彼此异因不可得故 此义不然。不唯依声立名等故。亦依光明等而假立故。既依多法唯意所缘。故法处收。不可难言戒体但依思应别处摄。现同处故。   自下第四例声生语诠难。   论。若谓声上至非能诠者。   述曰。下第四段。子段有四。第一随他不诠难。牒彼救言。语声上屈曲。非能诠表。声上屈曲故。如弦管声。又此屈曲是声体性故。如色上屈曲。即色体性。此不能诠。由此故知别有名等。   论。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   述曰。此正难云。如彼弦管声虽有屈曲。不能生名等。此语声上屈曲。例亦应尔。量云。汝内屈曲声。不能生实名。声屈曲故。如弦管声。又若语声上屈曲。即能生名。弦管屈曲。不能生名。我亦如是。语声上屈曲能诠表义。弦上屈曲不能诠表。如生名相似故。言此应如彼声不别生名等。他宗许弦上屈曲不别生名。   此即且就他宗为论且例令齐。此下复出己之正义。   论。又谁说彼定不能诠。   述曰。第二子段。正义诠同难。我亦不说弦上屈曲非不能诠。但如汝化人身.语二业非善.恶性。今大乘因俱故。如林声说法。亦得有善等。离质化不废通善。汝若以声上屈曲。例同于色。不能诠表。我亦以色上屈曲。例同于声。不生名等。既以生名不等。明知诠表亦异。色屈曲不能诠。声屈曲许能诠。此有何过。   论。声若能诠至应有诠用。   述曰。子段第三。例生非诠难。彼复救言若一切声皆有诠表。如弦管等者。即风铃等声应有诠用。我许内声能生名等故有诠表。非一切声皆生名等。风铃等声故无诠用。汝既以声即能诠表。风铃等声应有诠用。   论。此应如彼至名句文身。   述曰。论主质云。此风铃等声。如彼所执不能别生实名.句.文。我宗亦说风铃等声亦无诠表。彼计语声能生名等。风铃等声不能生。我许声体能诠表。何妨风铃等声不能诠。以内语声。有屈曲音韵故能诠表。风铃等声则不如是。不别生实名.句等者。显二家义。彼此风铃并不能生实.假名等。内声即能生实.假名等故。   论。若唯语声至唯语能诠。   述曰。子段第四。例生能诠难。更成语诠。彼复救言风铃等声是外法。不能生名等。语声是内法。何妨即能别生名者 且就彼计申自义云。语声是内声。声体即能诠。风铃声是外。即不能诠表。汝虽内声能生名。非一切内声皆能生名。我虽内声能诠表。非一切内声皆能诠。正义应言。汝许语声方能生名。非风铃等。我许屈曲之声有诠表。如弦管等。即风铃等既无屈曲。不能诠表。无能诠用故。内声生名有能诠定量。内声诠表何妨亦是能诠定量。外法声不然。生名之声有能诠。彼无能诠故。   论。何理定知能诠即语。   述曰。此下第五段。征机调难有三。一问。二诘。三调。此初。外人问言。何理定知能诠法者。非名身等。体即是语。若声能生名。名可能诠。声非能诠。能诠离声既无别体。初发声时应即能诠。何为初不能诠后方能诠。故知后时名等生也。由此故知能诠即语。   论。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述曰。论主诘云。汝亦宁知异语声体别有名能诠。汝言能生名等名等能诠故异语者。汝如何生不可一法分分渐生。又诸念声非聚集起如何名生。亦应初念声即能生名等。彼若救言如无表发待前表等最后生故。既尔。即应末声生名。汝应但闻末后之声。便能解义。理既不尔。故知但由无始串习。前前诸声分位力故。后生解时谓闻名等。其实耳等但能取得声之自性刹那便灭。意识于中诠解究竟名为名等。非别实有。是故汝等宁知异语别有能诠。   论。语不异能诠至天爱非余。   述曰。下论主调。语即能诠。若人.若天皆共了达。共知声语即能诠故。执能诠是名。体异于语。唯汝天爱。非余智者。以语与名不即不离。然但可言离语无体 言天爱者。以其愚痴无可录念。唯天所爱方得自存。如言此人天矜故尔故名天爱。又名痴人即是天也。如说奴为郎君等。此调之言。咄天汝甚可矜。故言天爱。天即是爱。如枢要中说此义也。外人问。既声体即能诠。如何有名等三种差别。   论。然依语声至名句文身。   述曰。下申正义有四。一显假差别也。此论主解。依声假立名.句.文身。如梵音斫刍。但言斫。唯言刍。未有所目。说为字分位。若二连合能诠法体。诠于眼体说为名分位。然未有句位。更添言阿萨和缚。名为眼有漏。说为句位。故依分位以立名等。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外人问。虽言分位差别。何者是也。   论。名诠自性至为二所依。   述曰。二显三用殊。名诠法自性。句诠法差别。文体是字。为名.句之所依。不能诠自性.及差别故。文者彰义。与二为依彰表二故。又名为显。与二为依能显义故。而体非显。字者无改转义。是其字体。文是功能。功能即体故言文即是字等。或字为初首。即多刹那声集成一字。集多字为所依。次能成名诠诸法体。集多名已后成句身诠法差别。即杂集云自性。差别。及此二言。总摄一切。彼二言者。即是字也。字即语故说之为言。名.句二种所依止之言也。瑜伽言名于自性施设。句于差别施设。名.句所依止性说之为字。又显扬言句必有名。名不必有句。名必有字。字不必有名。如枢要说 问曰如此卷。言名诠诸法但得共相不得自相。何故今言名诠自性。答曰。此有密意。谓诸法中自相.共相。体非是遍。有是自相非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无我等。其自性。差别。体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有差别。何以知者。如因明云有法言自性。法是差别。如五蕴中思数。体是自性。有漏.无漏.我.无我是差别。数论师立我是思。即以我为自性。以是有法故。思为差别。以是法故。是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别。今此中言不同于彼。诸法自相非名等诠。唯现量证。名唯诠共相。今言诠自性者。即是共相之自性。自性者体义。差别者体上差别义。即自相.共相。皆有体性.及差别义故 问曰。何故名自相.共相。答曰。法自体唯证智知。言说不及是自相。若法体性言说所及假智所缘是为共相 问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复乃云言说及者是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法自体上义。更无别体。且如名诠火等法时。遮非火等。此义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得其义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 若尔即一切法不可言。不可言言亦不称理。遮可言故言不可言。非不可言即称法体。法体亦非不可言故。而今乃言名得自性者。共相为自性。故今应解。此非法体其义可然。言名等诠共相。非谓即得共相体。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诠共相 问曰。若尔即名不诠自性。不得共相之自性故。又准五根.五尘。心.心法得。此义应思。然不得共相之别义名得自性。非诠称共相之自体也 问曰。如色蕴是自相。漏.无漏是共相。色蕴之中色处等是自相。色蕴是共相。色处中青等是自相。色处是共相。又青等是共相。随一树等是自相。树等是共相。枝等是自相。枝等是共相。极微为自相。今言不得自相。为是不得色蕴色总自相。为不得青等色别自相。答曰。俱不得色及青等。皆诠不及故 问曰。若尔即漏.无漏等岂诠得及。如佛言有漏。佛言非有漏。凡夫言无漏。凡夫言非无漏。如诠火时亦不烧口。岂得漏.无漏耶。而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此义但遮得自相非谓名即得共相。然法体不可说自相共相。以假言诠也。谓有定量且名共相。非谓自.共相者。名言所及。何故不立颂为不相应。以离名.句.文无别用故。诠法体义名.句以周。为二所依文用已足。故颂不立。进不及名等。退不如文故。此虽有多字未了有名如悉昙章等。有多字名未了有句。如杂心云。眼.耳及与鼻等。虽有名字无句。显义未圆故。若般若灯。集法满足即说为句。今是名摄故不别说颂。   问曰。上来虽言名等即声。若名等是不相应行者。色上屈曲非不相应。声何故尔。   论。此三离声至亦不即声。   述曰。三明不即离。论主答云。此三离声虽无别体。名等是假。声是实有。假.实异故。故名等三非即是声。非声处摄。但是差别之声义说名等。以诠义故是不相应。无别种子生故言即声。   论。由此法辞至亦各有异。   述曰。外人问言。若名等即声。法.辞二无碍解境有何别。答曰。即此缘故二境有异。法无碍解缘假名等。辞无碍解缘实声等。故说境差别。非二俱缘实。虽二自性互不相离。法对所诠故但取名。辞多对机故但说声。耳闻声已意了义故。以所对不同说二有异。非体有异也。又此二境.及名等三。与声别者。蕴.处.界摄亦有异故。色蕴行蕴。声处法处。声界法界。如其次第摄声.名等 问曰。声上屈曲假。即言不相应。色上屈曲假。应非色处摄答声上有教名等不相应。色上无教故是色处摄。   问曰。声上屈曲即以为教。色上屈曲应亦为教。   论。且依此土至非谓一切。   述曰。四会相违。名等依声者依此土说。诸余佛土名等依余故。   论。诸余佛土至假立三故。   述曰。余佛土者。何者是耶。如无垢称经说。或以光明。妙香。及味。等者等取触.思数等。此上皆得假立名等三种。亦是不相应摄此三法故 问曰。小乘不信有他方佛。何故以此为证。又如何知有他方佛。证此量云。除此三千界外他方。亦应时有佛出教化众生。有人天众生故。犹如此土。证光明等为佛教。量云。光明等上。亦得有名等。众生机欲待故。如此声上有名等。由依多法立名故。非声处摄。依发身.语多法立无表色。依多法立。命根等与六处为根。长等不同。有义无表.命根但依一立。然非教性。故同所依法处所摄。梵云便善那此有四义。一者扇。二相好。三根形。四味。此即是盐。能显诸物中味故。味即文是。如言文义巧妙等目之为便缮那。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古德说名为味。对法云。此又名显。能显彼义故。为名句所依能显义故。恶察那是字。无改转义。如对法说钵陀是迹。如寻象迹以觅象等。此名为句。理应名迹。义之迹故。寻此知义也。顺古所翻称之为句。播陀是足 上来且依俱舍破十四不相应讫。如瑜伽五十二.五十四六等.及显扬.五蕴.对法第二等说。大乘虽依色.心上立。然与色.心不一不异。如名与声。无别体.及别种故言不异。假实蕴等摄别故言不一。余十种法皆应知也。又约界地.漏无漏.现行种子.凡夫内外等诸义。如别抄说。八十一卷亦有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