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 第 12 页/共 90 页
论。有执随眠至行蕴所摄。
述曰。此是大众弥沙塞计。一说等同。此如俱舍随眠品说。
论。彼亦非理至非不相应。
述曰。论主破之。此中量云。贪等随眠。非不相应摄。名贪等故。如现行贪等。此中贪.嗔.痴一一为之。萨婆多随眠是缠现行法。诸部之中此义最心粗也。我今大乘随眠即是心.心所法。第八识中诸染污种。故以破之。非遮彼不相应。我即是相应。此非一.异故。
论。执别有余至皆应遮止。
述曰。有余部执不失.增长。为不相应。是得异名。皆准此破。此如成业论正量部。旧云不失法如券是也。并破正理师和合性等。及破成实论无表戒等。
次下第三破无为法。于中有三。初破外计。次显正理。第三结非。就破外中。初总非。后别破。总非中有三。初总非无实。次显法定无。后为量遮破。
论。诸无为法至理不可得。
述曰。此即最初总非无实。萨婆多等实有无为。此中皆破。然不相应即色.心等。故初遮中皆言不异。此诸无为非即色等。不可言不异。但可言离色等实有。定无。大乘真如望有为法。非即非离不异不一。既殊彼计。故破无失。
论。且定有法略有三种。
述曰。此即第二显法定无。极成之法不过三种。
论。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
述曰。即是五识身。他心智境。谓色等五尘.及心.心所。此约总聚。不别分别此何识境。现量所知名现所知。
论。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
述曰。此虽现见受用。而非现量所得。是假法故。但是世现所受用物。
论。如是二法至不得因成。
述曰。一切世间皆共知有。更不须待比量成立。问此中缘瓶等心是何量摄。答非量收。不亲缘得法自体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唯坚执故。
论。三有作用法至证知是有。
述曰。此五色根非现量得。亦非现世人所共知。此眼.耳等。各由彼彼有发识用。比知是有 言证知者。证成道理也。以现见果比有因故。果谓所生心.心所法。比量知有清净色根。此非现量.他心智知。然今大乘第八识境。亦现量得。佛智缘时亦现量缘。今就他部除佛以外共许为论。非世共悉。是故但言比知是有。
论。无为非世至如眼耳等。
述曰。且三无为。非如前二。世共知有。不同第三。比作用了如眼.耳等。故知定无。量云。汝宗所立三种无为。应离色等无别实性。前三法不摄故。或非世共知及无用故。如龟毛等。然我真如。非全离于色.心等有。无不定过。又应简别。汝等无为。非真实有。以无用故。如兔角等。
论。设许有用至无为定有。
述曰。汝宗无为。应非无为是无常法。许有用故。如眼.耳等。下结句文许通于上。此非彼宗。设义破也。故不可执无为实有。
此下即是第三量破。
论。然诸无为至所显性故。
述曰。此举有法及二种因。色心等所显性者。谓色亦能显色心等。如灯.日.月照色等法。以色显色。以声诠色.心。以身.语业表善.恶色.心等此即以色表色.心也。心显色.心其理可解。
论。如色心等至实无为性。
述曰。此举同喻.及与宗法。谓立量云。汝诸无为。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然色.心等非离色等实无为性。故以色等为其同喻。此中宗等寻文可知。今此比量破归唯识。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