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44 页/共 71 页
论。由无恶作至无对治业。明第三因。
论。由有伴故至定异异熟。明第四.第五因。
论。善翻此应知。翻上不善。即是善造作增长。
论。异此诸业唯名造作者。若有五因名为增长。若无五因但名造作。
论。如前所明未离欲等。已下半颂。第八明施制多福也。
论曰至有舍类福。释施制多唯有舍类福。
论。彼既不受福由何生者。问。
论。复以何因至不受不生。反问。
论。不受于他无摄益故者。外人答也。
论。此非定证至应不生福。反难外人也。
论。是故应许至如修慈等。举颂结成。
论。谓如有一至福由自心生。重广释也。
论。岂不唐捐此施敬业。外人难。若福既由自心生者。但起心供养其福即生。何用施财及申敬礼。有德已灭。岂不唐捐。
论。不尔发业心方胜故者。答外人也。若不发业唯敬养心。心即劣也。
论。谓如有一至非但起心。举喻也。
论。如是大师至非但起心。合法也。
论。若于善田殖施业种。下半颂。第九明果由内心。
论曰至种果有倒。举喻也 末度迦。是果名。其形如枣。树似皂荚树 赁婆。大小如苦练子 二果此土无故不译。
论。如是施主至或果全无。合法也。由可令果全无。非全颠倒。此举大体。如江南为橘。江北为枳。亦由田也。此类少别。非全颠倒也。
论。施类福业事傍论已了。已下大文第二明戒.修也。就中。一明戒。二明修。三明戒.修果。此一颂第一明戒。
论曰至但立遮名。释性罪.遮罪俱名犯戒体。颂于性罪立犯戒名。遮罪名遮。不名犯戒。先释犯戒及遮。后释离也。
论。离性及遮俱说名戒。此后释离。离此二罪名为戒也。
论。此各有二至为自性故。明戒有表.无表为体。
论。已略辨戒至亦不清净。明净.不净戒。
论。言四德者至非胜生故。别释四德。
论。等言为显至五回向寂。释颂等字显有异说。
论。有余师说至永离业惑垢故。叙异说也。
论。已辨戒类修类当辨。已下半颂。第二明修类也。
论曰至自性俱有。释颂等引善也。
论。修名何义至独名修。释修义也。
论。前辨施福。已下半颂。第三明戒修果也。
论曰至就胜说修。明二果别。若兼胜.劣二果无别。若就胜说。戒感生天。修得解脱。
论。经说四人能生梵福。已下。大文第二明梵福量 驮都。此云性。如来体性 余文可解 十胜行者。即四梵福中十善业道 真谛云。谓前四梵福更加六种。一为救父命舍自身命。二为救母命舍自身命。三为救如来命舍自身命。四于正法中出家。五教人出家。六未转法轮请转法轮。正理四十云。已离欲者修四无量。生上界天受劫寿乐。若未离欲建窣堵波。造寺。和僧。能勤修习慈等加行。彼亦如修无量根本。感劫天乐 岂不前说欲界无有善业。能招一劫异熟。无一善业犹如不善。唯一刹那能招劫寿 依如是理故作是说。然于一事发起多思次第能招劫量天乐。谓于彼死复于中生。故劫乐言无违前失(准上论文。欲界善业亦不招一中劫寿)。
论。财施已说法施云何。自下一颂。第三明法施。
论曰至自他大福。释无倒无染成法施。正理论云。若能如实为诸有情。以无染心辨契经等。令生正解名为法施 说如实言。显法施主于契经等解无颠倒 说无染言。显法施主不希利养恭敬.名誉。不尔便为自他俱损 契经等者。等余十一。即显契经乃至论议。婆沙二十九出法供养体云。评曰应作是说。若说法语。若能发语心.心所法。若受者闻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皆此自性。如是法供养总用五蕴以为自性 又释财供养体云 评曰应作是说。若所舍财若能舍财者。身.语二业。若能发彼心.心所法。若受者受已诸根大种造色增长。皆此自性。此与法供养意同 今详。意论法施.财施.法供养.财供养。义有少别。应检婆沙财.法施文 正理论云。言契经者。谓能总摄容纳随顺世俗.胜义坚实理言。如是契经是佛所说。或佛弟子佛许故说 言应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随述赞前契经所说。有说亦是不了义经 言记别者。谓随余问酬答辨析。如波罗衍拏等中辨或诸所有辨曾.当.现真实义言皆名记别。有说是佛诸了义 经言讽颂者。谓以胜妙缉句言词。非随述前。而为赞咏。或二.三.四.五.六句等 言自说者。谓不因请。世尊欲令正法久住。睹希奇事。悦意自说。妙辨等流。如说此那伽由彼那伽等 言缘起者。谓说一切起说所由。多是调伏相应论道。彼由缘起之所显故 言譬喻者。为令晓悟所说义宗。广引多门比例开示。如长喻等契经所说。有说此是除诸菩萨。说余本行能有所证。示所化言 言本事者。谓说自昔展转传来。不显说人谈所说事 言本生者。谓说菩萨本所行行。或依过去事起诸言论。即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事。如曼驮多经。若依现在事起诸言论。要由过去事言论究竟。是名本生。如逻刹私经 言方广者。谓以正理广辨诸法。以一切法性相众多。非广言词不能辨故 亦名广破。由此广言能破极坚无智暗故 或名无比。由此广言理趣幽博。余无比故 有说此广辨大菩提资粮 言希法者。谓于此中唯说希奇出世间法。由此能正显三乘希有故 有余师说。辨三宝言世所罕闻故名希法 言论议者。谓于上说诸分义中。无倒显示。释难决择 有说于经所说深义。已见真者。或余智人。随理辨释。亦名论议 即此名曰摩怛理迦。释余经义时此为本母故 此又名为阿毗达磨。以能现对诸法相故。无倒显示诸法相故 如是所说十二分教。略说应知。三藏所摄 言三藏者。一素怛缆藏。二毗奈耶藏。三阿毗达磨藏 如是三藏差别云何。未种善根。未欣胜义。令种.欣故为说契经。已种.已欣。令熟相续作所作故为说调伏。已熟.已作令悟解脱。正方便故为说对法 或以广.略清妙文词。缀缉杂染及清净法。令易解了名为契经。宣说修行尸罗轨则净命方便。名为调伏。善能显示诸契经中深义趣言名为对法 或依增上心戒.慧学所兴论道。如其次第。名为契经.调伏.对法 或素怛缆藏是力等流。以诸经中所说义理。毕竟无有能屈伏故。毗奈耶藏是大悲等流。辨说尸罗济恶趣故。阿毗达磨藏是无畏等流。真法相中能善安立。问答决择无所畏故。如是等类三藏不同。毗婆沙中已广分别。
论。前已别释三福业事。已下一颂。大文第八明三分善。
论曰至可爱果善。释顺福分也。正理论云。谓感世间人.天等中爱果种子。由此力故能感世间高族.大家.大富.妙色.轮王.帝释.魔王.梵王。如是等类诸可爱果 准上论文。福.不动业名顺福分。
论。顺解脱分至有涅槃法。准世亲菩萨意。种解脱分善名有涅槃法。未种者名无涅槃法。
论。若有闻说至先有种子。明涅槃法人相。
论。顺决择分至后当广释。指后贤圣品说。
论。如世间所说书印算文数。已下一颂。大文第九明书等体。
论曰至受想等法。总出五法体。
论。此中书印至五蕴为体。明书印体同。婆沙一百二十六云。此中书者。非所造字。但是所有能成字。故说名书(此是书分色非不相应) 又云。此中印者。非所造印。但是所有能造印法。此能成印故说为印 又正理云。非诸字像即名为书。所雕印文即名为印。然由业造字像.印文。应知名为此中书.印。
论。次算及文至五蕴为体。明算.文体。算谓称九九八十一等。文谓善巧安布五声等。婆沙云。此中算者。非谓所算一.十.百.千等。但是所有能算之法故说为算 又云。此中诗者。非所述咏。但是所有能成咏法。此能成咏故说为诗(诗即文也)。
论。后数应知至能数法故。明数也。胜论数德句义摄。大乘所数不相应摄。此宗所数不别立法。
论。今应略辨诸法异名。下一颂。大文第十明法异名。
论曰至故颂不辨。准此妙.劣。处中自成。正理云。即有漏善.无覆无记总名为中。
论。诸有为善至义准已成。释善众名。
论。何故无为不名为习。问。
论。不可数习至此无果故。答。
论。解脱涅槃至义准已成。明无为异名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八
保延三年八月晦日午上于南家东面点了此卷文落失等
非言谈所及
老法师记之
俱舍论疏卷第十九
沙门法宝撰
分别随眠品第五之一
行相微细随缚随增是随眠义。此品广明名分别随眠品。虽亦明缠.垢。随眠本故品初先述。所以业后明随眠者。业因惑故能招诸有。业别。惑通。故先明业。后释随眠。
论。前言世别至随眠有几。此品文中大分为二。一明惑体用。二明断不同。就前门中又分为四。一明随眠。二杂明诸惑。三义门分别四别明五盖 明随眠中。一明体数。二逐要例释。三缘缚等别 体数门中。一明六随眠。二明经说七。三分六为十。四分九十八 此一行颂有二义。一明业赖随眠方能感有。二明六随眠。先牒前为问起。次举颂答。后长行释。此即问也 问中有二。一问业赖随眠。二问随眠体数 颂中四句。上句答前问。下三句答后问。
论。曰至无感有能。释初句也。所以业离随眠无感有能。以诸随眠是有本故。
论。何故随眠能为有本。问所以也。
论。诸烦恼现起能为十事故。总答也。
论。一坚根本。自此已下释十事也。正理论云。令得坚牢。对治远故。述曰。由得不舍随眠数起。若无其得烦恼不生。故得为本。烦恼数起对治远故。令得牢固名坚根本。
论。二立相续正理论云。能数令余连续起故。
论。三治自田。正理论云。令所依止顺彼住故 述曰。令所依身顺能依故。
论。四引等流。正理论云。能引如自随烦恼故 述曰。能引相似随烦恼故。
论。五发业有。正理论云。发起能招后有业故。
论。六摄自具。正理论云。能数数摄起非理作意故。
论。七述所缘。正理论云。能害自身正觉慧故。
论。八导识流。正理论云。于后有所缘能引发识故 述曰。能引后有结生识也。及引染识数缘境也。
论。九越善品。正理论云。令诸善法皆退失故。
论。十广缚义至自界地故。正理论云。令不能越自界.自地。以能长养染污界故 述曰。界是因义。烦恼现行能令染法。因增长故名长养染污界 或长养自界染污。故不能越自界也。
论。由此随眠至有感有能。总结答也。正理论云。虽离染者亦造善业。而无势力能感后有 述曰。上言有者。并据引果。若据发业感有。即唯异生。若据资助旧业结当生有。即通有学。由此三乘无学不受后有。
论。此略应知至无明见疑。此释颂下三句也。此根本烦恼略即分六。行.部.界分即九十八。今且举六。故言此略应知差别有六乃至见疑。
论。颂说亦言至义如后辨。别释颂中置亦意也。如衣有润尘埃随著。贪润于境嗔亦随增。非唯于嗔慢等亦尔。故言亦慢。
论。及声显六体各不同。别释颂中置及意也。及。是相违释。欲显六种随眠体性相违各别不同。故置及字。
论。若诸随眠体唯有六。下一行颂。第二会经七也颂中有四句。初一句答增七所以。贪分二故。第二句指所增贪。第三句释有贪。第四句释立有因也。缘内起故说内为有。知上二界非是解脱。
论曰至故经说七。释初句也。如文可解。
论。何等为七。问名体也。
论。一欲贪随眠至七疑随眠。列七名也。
论。欲贪随眠至征问亦尔。两关征问 经部师宗现行名缠。种名随眠 大众部等随眠体是不相应行。即是欲贪之随眠 有部欲贪即随眠 前二属主。有部持业。
论。若尔何失。反问二释也。
论。二俱有过。难二宗也。
论。若欲贪体至并随眠断。此与有部出违经。言。于欲贪经说能正遣除并随眠断。由体各别故有并言。若缠即随眠。何须并字。
论。若是欲贪至三根相应。此与经部出过失。若谓欲贪之随眠者。即同大众部等是心不相应。若尔即违本论所说欲贪随眠与喜.乐.舍三根相应。
论。毗婆沙师至即是随眠。述有部宗也。
论。岂不违经。举经难也。
论。无违经失至并随缚故。此通经也。正理论云。又即彼经言并随眠断者。显欲贪缠无余断义。谓断八品修所断时。一品随眠犹能随缚。为显体断说正遣除。并随眠断言。显随缚皆尽 述曰。虽断前品。后品随缚。断前品时是正遣除。并后总断是随缚断。
论。或经于得至立苦等想。第二释经也。火体非苦。以能生苦假立苦名。随眠之得虽非随眠。得随眠故。经于彼得假立随眠。断贪之时名正遣除。并得断故云并随眠断。
论。阿毗达磨至是相应法。会经从论。经就假说得为随眠。论据实论。即贪为体。由此故说随眠即是心相应法。
论。何理为证知定相应。重征有部也。
论。以诸随眠至非不相应。述法胜论师释也。具在杂心论中。正理论云。经主此中先叙尊者法胜所说 以诸随眠是相应也。文中有三。一顺释。二反成。三顺结。此文初也。以三因证定是相应。一染恼心故。二覆障心故。三能违善故。此举三因也 谓诸随眠能染恼心。释第一因 未生善不生。释第二因。由覆障心令善不起 已生善退失。释第三因。由能违善故令善退失 故随眠体非不相应。结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