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13 页/共 71 页

论。此非善说违我宗故。可解。正理论云。又执灭定体唯是假。未知何法为假所依。非离假依可有假法 述曰。如瓶等假。所依即是色等四境。若四境无亦无瓶等 又唯不转。其体是无如何可言是有为摄。此前后位.及现皆无有性。恒时不可得故。而言是有。是有为摄。但有虚言都无有义。若言假定亦有所依谓所依身。由定心引令如是起假立为定。是则此定应无记摄。非无记法可说为善 述曰。若身为所依即是无记。已下自立宗也 是故唯应依心.心起。非前定心力能遮碍余心。由此故知。离前心外定有别法能遮碍心。由此法故于无心位。虽有心因而心不起。即此别法名灭尽定。体是有为。实而非假。修观行者。由定前心要期愿力所引发故。令灭尽定势力渐微。至都尽位无遮碍用。意.法为缘还生意识。由此准释前无想定.及与无想 述曰。亦同实有。   论。已辨二定命根者何。自下第五半颂述命根也。   论曰至谓三界寿。此引对法会二名也。   论。此复未了何法名寿。问体性也。   论。谓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答寿体也。   论。故世尊说至如木无思觉。引经证也。   论。故有别法至说名为寿。结体用也。   论。若尔此寿何法能持。问也。   论。即暖及识还能持寿。答也。   论。若尔至应常无谢。难也。既言三法更互相持。必无先灭。应常不谢。   论。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有部被难转计。   论。若尔至而须寿耶。经部难也。经部宗六处住时势分名寿。大乘本识上假立。有部别有实物。故经部言。何缘不许唯业能持暖.识而须寿耶。   论。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有部出过。若一切识唯是异熟可说唯业能持。有情或起善.染之心。及异地无漏诸识互起。如何得说唯业持识。   论。既尔至何须此寿。经部转计。   论。如是识在至彼无暖故。有部出过。彼既无暖。谁持于识。   论。应言彼识业为能持。经部又转计也。   论。岂得随情至唯业持识。有部责经部数转计也 论。又前已说。有部述前破也。   论。前说者何。经部问也。   论。谓前说言至皆是异熟。有部述前说也。   论。是故定应至说名为寿。有部结自宗也。   论。今亦不言至非别实物。经部叙自宗也。   论。若尔至说名为寿。有部问寿体也。   论。谓三界业至说名为寿。经部答。   论。如谷种等至住时势分。举喻显也 正理论云。于此但应征经主意。若处无业所引异熟内五色处。于彼或时无业所引第六意处。谓于长时起染污识。或善有漏.及无漏识相续位中。无业所引异熟势分。说何为寿。若于是处有业异熟。从生刹那至命终位恒无间转。可说是处有业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说为命根。此既无业所引异熟住时势分恒无间转。云何可说此有命根。其理既然。为说何法名业所引住时势分。既无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复属于谁。既无如是相续决定。由何义说随应住时尔所时住说为寿体。是故经主于此义中专构多言都无所表。又所引喻于证无能。如种所引相续无断乃至熟时恒随转故。放箭所引相续无断。乃至住时恒随转故。此二可有乃至熟时.住时势分。非业异熟于一切时相续无断可言业谢犹有所引住时势分相续决定。随应住时。尔所时住。故所引喻于证无能 准上论文。正理破经部义。论主既下不存经部之义。不劳更释。故下文云。别有实物是说为善 有人虽作俱舍师释。未为当理。   论。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论主因其义便兼破胜论。此叙计也。彼计德句义有二十四种。行是第二十一。故言是德差别。彼计诸法从此至彼。速疾回转等皆由行力。箭等乃至未堕落时。其行。犹如鸟衔其果。持其箭也。   论。彼体一故至无堕落时。论主破也。其箭之上行德持箭。初发.将堕其体是一。后无别障往趣余方先急.后缓至时分位不同应不得有。又应毕竟无堕落时。初发.将堕其行一故。   论。若谓由风至无差别故。破转计也。若风能障初即应堕。若初不能障后亦应然。即应毕竟无堕落时。障风一故。   论。有别实物至是说为善。论主结归有部宗也。   论。为寿尽故死为更有余因。自此已下述傍论也。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施设论说至舍寿行故。引论四句答也 第一句者感寿异熟业力尽故者。此通二义。一任业自力尽故不能招果。二由边际定等损其业力不能招果。舍寿行复有二义。一亦得同其外缘损寿。二亦得同其寿尽故死。与外缘损义不全同。外缘损寿非令业力不招异熟。但缘强于业寿随缘损。舍寿行义转其业力令招富果。与寿业尽亦不全同。寿业力尽非是他缘。舍寿行力是别缘令尽。各有片同。正理将同业尽。此论谓同横缘。两师各据一途。互无全是亦不全非。正理先弹自招其失。此第一句寿尽故死。第二句即福尽故死。第三句是俱尽故死。第四句是俱不尽死。但由抂横缘死 又亦应言舍寿行故者。以其片同第四句故引入此中。故正理云。不应复言舍寿行故。义已摄在初句中故者 以其片同初句义故。广如前释。   论。寿尽位中至俱尽故死。释伏难也。能感二种业俱尽时此死。由感寿业尽死。岂由福尽令命死耶 解云福尽于死虽无功力。以死之时二俱时尽。由斯但言俱尽故死。此俱尽言不欲说由福尽力也。   论。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又引发智释傍论也。   论。彼言何义至一起便住。论主释发智论。或是发智自释。正理论云若所依身可损害故寿随损害。是名第一随相续转。若所依身不可损害如起而住。是名第二一起便住 婆沙论云。有说色身名为相续。若身平和寿则无夭。若身损坏寿则中夭。   论。迦湿弥罗至有非时死。引婆沙释。随相续转是有障非时死也。不随相续转。一起便住是无障非是非时死也。   论。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已下引四得自体证前义也。前三句证随相续转。第四句证一起便住。戏忘念天由喜增忘念便死。意愤恚天由怒增故死。婆沙一百九十九问此二天云。如是诸天住在何处。有说住妙高层级。有说彼是三十三天 今详。此天虽二说不同。皆可得与修罗相害。准此即合二害俱有。因何但言唯可自害 又应说诸佛自般涅槃。此亦同其自害句摄。婆沙论一百五十一于此句中云。复有一类或龙.妙翅.或鬼.及人或复所余可为自害非他害者 唯可他害及俱害者。如文可解 俱非害者中有上二界全。胜业感故 那落迦。上品恶业感故 北俱卢洲。寿分定故 见道.慈定.灭定.及无想定。定力胜故 王仙。谓轮王或舍国习仙。或初受位时先习仙道名为王仙。此亦由胜业力俱非害也 佛使。谓所使人。此由佛力。如时缚迦此云活命。旧云耆婆。或云耆域讹也。佛遣入火抱取殊底穑迦。此云有明。旧云树提伽讹也。此涅槃经说。外道记女。佛记为男。母死火焚。佛令活命抱取有明。俱火不烧。活命佛使。有明佛记。俱不死也 达弭。此云有法。罗。此云取。于有法神边乞取从所乞神为名故名有法取 嗢怛罗。此云上胜。亦是长者子 殑耆。是河神名。罗名摄受。父母怜子与子立名殑耆摄受。女声呼名耆。男声呼为伽。旧云恒河讹也 长者子耶舍。耶舍此云名称。投佛出家。夜度深流安然无损 鸠摩罗时婆。鸠摩罗此云童子。时婆此云活命。名活命童子也 最后身菩萨。谓是王宫所生身也。此等皆是俱非害也 问若尔何故与上不随相续转不同 答广略异耳。如婆沙四句与此不同。如上所引论师意尔。   论。若尔至受生有情。外人难也。若谓上所说是俱非害。何故契经唯说非想处受生有情。   论。传说至俱非可害。论主答也。无自地圣道.及他近分道所害故名俱非害。余地为他近分地道.及自地圣道害故。不名非自他害。   论。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外。人重难。既为下地圣道所害如何得名非自他害。不信前释故言传说。此难无救。   论。如是应说至举后显初。论主更引正解也。理实色.无色界一切有情俱非二害。经说非想非非想。举后显初引例也。   论。云何有处至第一乐生天。第一乐生天有三。梵众是初举其梵众兼显上二。   论。云何有处至第二乐生天。第二乐生天有三天。极光净天是最上天。举极光净以显下二。   论。彼经如声至不可例彼。外人难也。前文云谓在非想非非想。不言如非非想也。后文言如梵众天。如声是显譬喻义也。如梵众天余天亦尔。可言举初显后。彼无如声。何得言举后显初。   论。若显喻义至亦有如声。论主破前难也。若谓要有譬喻方得有如声者。如人一分天是第一识住。此之如声欲喻何法。故知无喻亦有如声。如梵众言亦非譬喻。但是举其梵众兼显上天。   论。已辨命根诸相者何。已下有一颂半第六明四有为相。于中有三。初半颂明相体。次半颂明小相。后半颂明四相待因缘。   论曰至是无为法。总释四相名也 正理论云。如是四种是有为相。显彼性故得彼相名 述曰此四种相显诸有为性是无常。从其所显名有为相。无此相者表是无为。婆沙三十八云。何故作此论。有执诸有为相皆是无为。如分别论者。或复有执三相是有为。灭相是无为。如法密部。或复有执相与所相一切相似。如相似相续沙门。彼作是说色法生.老.住.无常。体还是色。乃至识亦尔。显有为唯是有为唯不相应行蕴所摄。或复有执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相续时名住。衰变时名异。命终时名灭。如经部师。为遮彼计显彼唯是众同分相非有为相。有为相者诸有为法一一刹那皆具四相 婆沙三十九云。谓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说若一刹那有三相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然无此理。互相违故。应说诸法初起名生。后尽名灭。中熟名老。为遮彼执显一刹那具有三相。问若如是者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谓法生时生有作用。灭时老时方有作用。体虽同时用有先后。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无有失。或生.灭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体。故说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缘故作斯论 准上两释。相用皆是异时。前释三相同一刹那。后释生.灭异刹那也。然异.灭相用。同.异时文不决定。问四相为是共相。为是自相。一说自相。一说共相。评曰应作是说。此是共相。然共相有二种。一者自体共相。谓一一有为法自体各有生等四义。二者和合共相谓一一有为法各与生等四相和合。此四但是和合共相。复作是释。刹那住相微细难知难可施设。故说不住。谓刹那量是佛所知。非诸声闻.独觉等境。如乘神通屈申臂顷从此处没至色究竟。于其中间非不相续可有从此往至彼义。亦非一法移转至彼。又无从此越至彼义。是故决定刹那刹那生灭相续从此至彼。于其中间诸刹那量最极微细唯佛能知。由此故言诸行有住。一说无住。评曰既不能通应信有住。由有住相力。诸行生已能取自果。能取所缘。由异.灭力一刹那后无复作用。若无住相诸行应无因果相续。心.心所法应无所缘。故必有住。   论。此中于法至能坏名灭。释别名也。正理论云。此中生者谓有别法是行生位无障胜因。由能引摄令其生故。能引摄者。谓彼生时此法能为彼胜缘性。虽诸行起皆得名生。然此生名。但依诸行生位无障胜因而立。住谓别法是已生未坏。诸行引自果无障胜因。异谓前法是行相续后异前因。灭谓别法是俱生行灭坏胜因。   论。性是体义。此释颂中第十字也。   论。岂不经说至之有为相。问也。经说有三。因何说四。答中有二。一不说住相。二住.异合说。   论。于此经中至所谓住相。此初答也。应合说四。不说住故但说有三。   论。然经说住异至异名住异。通伏难也。难云若经不说住相何故彼经云住异相。通云经说住异即是此中异别名也。引例可知。   论。若法令行至有为相中。释经不说住相所以。于中有二。一为住相不令有情怖故不说。二以住相滥无为故不说。此即初也。如文可知。   论。又无为法至故经不说。第二答也。如文可知。   论。有谓此经至名住异相。此下大文第二答经不说也。即是叙异说也。   论。何用如是总合说为。问合说所以也。   论。住是有情至与吉祥俱。答合说所以也。如文可知。   论。是故定有四有为相。结也。   论。此生等相。已下半颂第二明随相也。此四小相立名不同。或名随相随本相故。或名小相对大相故。或名生生等生本生等故。   论曰至四种本相。此释颂中此字。即是此四本相也。正理释云。此中有言兼显定义。意显此有唯四非余。此谓前说四种本相 述曰。释此同此论。释有此论无。   论。生生等者至灭灭。此释本相所有随相。正理论云。即是生之生生。乃至灭之灭灭。   论。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此释诸行有为。有其二义。一法体生灭由四本相。二得有为名由四本相。本相有为亦准此释 正理论云。世尊何处说随相耶。岂不此经亦说随相。谓生等相亦是有为故。生生等相亦起等性故。契经既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有为之起亦可了知。尽及住异亦可了知。如何此中不摄随相。又于诸相皆有亦言。故此经中亦说随相。言有为之起亦可了知者。起即本相生。亦表生生义。尽及住异亦可知言。类起亦言应如理释。若不尔者何用亦言。故契经中于无为法说尚无有起等可知。此说意言诸无为法尚无生等本相可知。况生生等随相可得。若不尔者应但说无起等可知。不应言尚。又薄伽梵于契经中说诸有为相复有相。故契经说色有起尽此复应知亦有起尽。乃至广说。又契经说老死生等。由此故知相复有相。   论。岂不本相至展转无穷。此释有无穷.过。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无斯过失至功能别故。答也。   论。何谓功能至或谓士用。释功能也。作用是业用名。士用就喻以显。正理论云。为亲缘用名曰功能。   论。四种本相至一法有用。此释功能别也。   论。其义云何。问也。   论。谓法生时至唯生本生。此广答也。   论。谓如雌鸡至其力亦尔。此显喻也。正理论云。生性既无异。功能何有别。如受领纳性虽无异。而有差别损.益功能。又本相.随相境有多少。如五识.意识境有少多。   论。本相中住至随应亦尔。此后三相准前释也。   论。是故生等至无无穷失。此总结也。   论。经部师说至如所分别。经部师宗四相无体。与大乘同。故作此商略也。   论。所以者何。有部征也。   论。无定量故至证体实有。经部出所以也。既无三量何得言有。正理论云。又此诸相岂如瓶等有定现.比.或至教量证体假有。既遮实有。故彼定应许生等相体是假有。第三计有理必无故。   论。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有部救也。既经言有三有为之有为相。即是属主之名。前是本法。后是其相。故知法外别有四相。   论。天爱至义是所依。经部答也。   论。何谓此经所说实义。有部问也。   论。谓愚夫类至之有为相。自下经部释也 于中有五。一明经说意。二明经不说刹那四相。三释经重说有为相言。四叙经部所立。五引教证。此文初也。   论。非显诸行至亦可了知。第二明经所说非刹那也。凡言相者表其体性令人了知。经言亦可了知。明非不可知也。一刹那中生等四相既不可知。定是非经所说。   论。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第三明经重说有为意也。经言有为之有为相。前言示三相体。后言表前三相是有为也。非是如有白鹭鸟处知其水有。亦非欲表有为善.恶。如童女有发细且长两臂过膝等是其善相。发粗臂烦等是恶相。   论。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此即第四述经部宗。此说一期三相是假非实。非一刹那是实非假。   论。世尊依此至衰异坏灭。已下第五引教证也 于中有五。一引佛为难陀说经。二引三颂。三引本论。四会本论。五即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此即初也。佛弟难陀性重欲染。欲染之本为贪其受。佛令难陀观受生.住.异.灭。难陀得道。佛于众中说难陀言。是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及善知受衰.异坏.灭 准此经文。一类乐受初起名生。终尽名灭。非一刹那观受之法通自.他身。亦不得言现在之心不得观现在受。   论。故说颂言至相续说住。第二引三颂证经部义也。前二颂证一期四相非一刹那。后一颂破有住想也。   论。由斯对法至名刹那法性。此即第三引本论证。   论。虽发智论至非一刹那。此第四会本论文也 言。一心者。非一刹那名一心也。依众同分一相续心说一心也。   论。又一一刹那至四相亦成。第五别立刹那四相是假非实。于中有二。一标宗。二问答。此即初也。   论。云何得成。问也。   论。谓一一念至非无差别。答也。谓一一念本无今有生。准此生在现世同大乘也。即是法有名生有唯现故 有已还无名灭。准此亦同大乘。法无名灭。至灭相时法已过去 后后刹那嗣前前起名之为住。此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住表此法暂有用 嗣前前起者。以相续不断义名为住也 即彼前后有差别故名为住异。于前后念相似生时。前后相望非无差别。此亦与大乘不同。成唯识云。异表此法非凝然故。   论。彼差别相云何应知。有部问也。如金刚等前后异相云何得知。   论。谓金刚等至而见相似。经部答也。如金刚等极坚之物。前后相同而有掷.未掷异。及强力掷去速堕迟。弱力掷去迟堕速。时不同也。虽有不同金刚本相前后相似。大种虽复前后相似。转变差别其义亦成。亦余诸行例亦如是。相虽相似转变义成。   论。若尔至应不遍有为。有部难也。最后声.光。及涅槃时最后六处。既无后可异。应无住.异。有部师难住.异相也。既无住.异。即汝所立住.异二相不遍有为。   论。此不说住为有为相。经部答也。我第三言住异相者。不欲说住为有为相。但欲说异为有为相。   论。其义云何。有部征也。   论。谓住之异至无不遍失。经部答也。谓住之异故。若有住必有异也。谓最后声.光等嗣前起故名住。此即名住最后声.光异其前念名为住异。即住名异故名住异也。非是待后刹那前方名异。亦非待后刹那前方名住。理必应然。只可后异前故名之为异。不可前异于后名之为异。若异于前异由于自。若异于后异乃由他。   论。然此经中至生等别物。经部述经意也。即有为法本无今有名生。有已还无名灭。相续名住。即此前念后念不同名异。已显有为之无常相。何用离其所相别有生等。   论。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有部难也。若说色等本无今有等是有为相。即是所相立为能相。云何所相法即立为能相。   论。如何大士相至理亦应然。经部引例答也。既大士等相不异大士等。故知有为之相不异有为。   论。虽了有为至有生等实物。经部述经生等四相。虽不离有为然不即彼。虽了有为色等自性。而不能了先无今有生。今有后大灭。相续之住相。差别之住异。仍未知彼体是有为。故非色等即有为相。然非离彼色等生有生等实物。   论。若离有为至复何非理。有部却问。我立生等别有体性异其所相。有何非理。   论。一法一时至许俱有故。经部示非理也。一一法上同时具有生等四相。即法生时应即灭等。同有体故。   论。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有部通也。虽体俱有用有前后。谓生作用令未生法生至现在。现在已生。岂须生相。由此生时非即是住.衰异.坏灭。   论。且应思择至有用无用。经部难也。未来法体未得为有。即生等相体亦非有。如何得说生相有用三相无用。